车辆管理制度(热门)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辆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辆管理制度1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凡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2、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除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4、站长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5、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6、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客运站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7、办理合同签订时必须手续齐全,合同内容认真填写清楚、准确。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8、经营客运科和财务科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9、进站班车必须经省、市运管部门批准,营运牌证齐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10、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站长汇报。
11、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经营客运科和财务科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站长审核通过方可。
12、由双方站共同协商制定合同条款,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站各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共同遵守执行。
13、若双方因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议满后,由双方站协商签订新的进站协议。
车辆管理制度2
为确保学生往返学校途中乘车的安全,减少交通事故隐患,把“安全第一”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开学初责成相关人员对本校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并做好对接送车辆的详细登记。
二、学校经常性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乘车安全等教育,学期初与家长签订乘车安全协议书,要求家长做好学生的教育与监督。学校要求家长不让孩子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搭乘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如:“三无”(无牌、无照、无客运证)车辆、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车、超载车辆等。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让学生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三、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要求被租用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
五、学校随季节更改作息时间提前告知学生家长。
六、宿管老师做好相关情况的记载工作。
七、要把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和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加强对学生管理。
车辆管理制度3
1.0目的
为规范停车场管理,保障车辆在进出项目停车场内的安全性。在停车场智能系统发生故障时,确保停车场资金及车辆进出的有效控制和安全管理。
2.0适用范围
停车场
3.0职责
3.1经理对停车场监督管理。
3.2主管负责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停车管理员的培训工作。
3.3停车场班长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3.4车场管理员负责停车场的车辆安全管理、及车辆停放规范管理。
4.0管理要求
4.1停车场日常管理:
4.1.1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立明显的停车须知。
4.1.2停车场对出入车辆应发放月租或临停票(卡),道闸系统故障时应发放临时进出票(卡)临时进出票(卡)。
4.1.3停车场收费标准和管理制度应张贴在进出口的明显位置,收费标准按乐山市物价局备案标准公示。
4.2收费系统的停车场管理措施:
4.2.1收费系统的停车场,如遇停电、系统发生故障等其它原因造成收费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停车场收费员因立即采取措施,对进出车辆进行手工登记操作,并发放临时停车票(卡),对月租车收费员要确认核实是车主后,方可放行;对临停车收费员必须要求驾驶员出具临时停车票(卡),如无法提供临时停车票(卡)的车主,收费员必须核实驾驶员行驶证及驾驶证,在登记签字后方可放行。
4.2.2在车辆入场时收费系统正常,出场时收费系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车主须出示入场时停车票(卡)核实后按标准收费,收费金额与系统正常后产生的应收款金额的差额须列表上报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可由系统管理员消除或在免费记录本上登记。
4.2.3统一制作停车场系统故障时的进出场临时票(卡),并存放于停车场管理员处,在发生故障时立即由守车员对入场车辆发放,出场时由收费员收取,核实后登记并放行。(制作的临时停车票(卡)要有编号、停车须知,并明确双方的责任)
4.2.4在停车场收费系统正常时,原则上不允许有手动抬杆行为,如有手动抬杆行为发生,值班守车员因在登记本上详细记录,并有项目经理签字认可,项目应制作手动抬杆记录本,以备核实及检查。
4.2.5月租车收费台帐统计,各项目停车场管理负责人每月应建立月租收费台帐,应登记汽车排量、车型、车牌号、月租车收费金额、车主姓名、汽车固定开出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方便核对。
4.3车管员岗位安全措施:
停车场出入口有对车辆进出车牌的`识别监控,但车场出口收费处的监控,要调整至全方位的监控角度,全面监控收费处,在外来车辆因拒交、不交停车费及其它原因与车管员发生矛盾、、纠纷、时或其它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为后续处理工作提供有力的监控证据。
4.4停车场巡查
4.4.1停车场守车员必须不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查,确保停车场进出通道畅通,车辆行驶有序,无交通堵塞现象,并填写检查记录。
4.4.2停车场班长必须每天不定时对停车场进行巡查,抽查停车场停车状况、收费状况,并填写检查记录.
4.4.3票据监管员每周不定期的抽查停车场应收费情况,月租车停放情况以及日收费记录的真实性,优惠及免费停车记录的真实.
车辆管理制度4
为了规范集团车辆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用车部门,由运输部监督执行。
第一条 车辆由运输部统一管理、调度。
第二条 各部门公务行政用车,提前一天由用车申请人填写《用车计划通知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运输部。
第三条 车辆使用遵循“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作业和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
第四条 城区办事原则上多人同车办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五条 临时用车,用车部门经理,报集团主管运输部上级领导批准签字后,将用车申请单交运输部安排车辆。
第六条 用车单位应积极配合运输部顺利出车。
第七条 外单位或个人用车,由使用人呈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运输部安排车辆。
车辆管理制度5
1、接送学生车辆车型应当是客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来接送学生。
2、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办理接送学生车辆标识、标志方可营运。
3、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接送学生车辆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4、小学要与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签定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还必须与租赁单位签定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5、每学期开学前要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每月要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检查、保养、维护。
6、小学每周要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交通安全违法驾驶员要强化教育。
7、小学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专题教育的次数不少于2次。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8、对各类接送学生的车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对学生家长租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区交巡警大队报告。
9、接送学生车辆应当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
10、要建立教师跟车制度。小学每天要有一名值日教师跟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监督司机的驾驶行为,发现超载、超速、疲劳驾车、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跟车教师必须认真填写跟车记录。
11、小学组织师生外出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必须到区文教体局和区交巡警大队请示、备案。外出集体活动所用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由区交巡警大队审查批准,方可使用。小学必须与租赁单位及所包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包车严禁超员。
12、小学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接送学生车辆治理工作。
车辆管理制度6
(一)车辆使用
1、本局所有车辆及驾驶人员均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科室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各分管领导车辆,特殊情况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2、科室到市外公务用车,原则上用分管领导车辆,科室负责人提前1天到办公室登记,写明目的地、事由、路线、用车预计时间(小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车多用”,以便其他科室公务共同使用;
3、派出车辆必须按派车的用途、路线和时间使用。改变用途、路线和延长使用时间等情况,由用车人及时通报办公室,并报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4、未经局领导同意,科室不得擅自调度车辆,否则,视为私自用车。
(二)车辆管理
1、严格坚持行程登记制度。行程登记本由驾驶人员本人保管,供办公室随时抽查。车辆离开局办公区,驾驶人员即开始登记乘车科室、乘车人、起止里程数、时间,应详细记录所到达的重要站点;
2、驾驶人员出车前必须在派车记录上注明去向等相关内容,凡发现未注明去向的,按局上的相关规定,作旷工记录;
3、节假日和每天下班时,车辆凡未按时回局机关(或停放在指定停车地点)的,用车科室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否则,发生任何意外,由用车科室承担一切责任。凡乘车科室人员不按规定行车的,驾驶人员有权返程。否则,视为擅自出车处理,扣发驾驶人员当月100元的工资,发现第二次,正式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人员予以辞聘;
4、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以责论处的原则,赔偿经济损失1―3%(最高不超过1000元),即负次要责任赔偿损失费的'1%;负主要责任赔偿损失费的2%;负全部责任赔偿损失费3%。年终酌情扣发奖金(聘用驾驶人员负主要责任的予以辞退);
5、车辆的用油按局办公室核定的油耗标准使用,如每月超过油耗的核定标准,超过部分在驾驶人员当月工资中扣除。车辆加油实行定额包干;
6、车辆洗车、停车费用实行定额包干,80元/每车/月;
7、车辆过路费在返车当日即作登记。出车人在返程后,应及时将在行程中发生的过路费经用车科室人员签字证实后,交给办公室登记。
(三)车辆维修、保养
1、车辆维修由卫生局指定维修厂(在市政府定点维修点内),车辆出现故障后,驾驶人员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修理厂技术员检查鉴定后,提出修理方案,经办公室逐级签字审核后方可送修。车辆维修时,驾驶人员必须在场,对修理厂更换是否纯正配件、是否按维修规程予以核实,维修费用超过5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同意后,方可送修。维修后所有拆换配件和维修详细清单,由车管组长保存;
2、车辆维修必须严格执行维修审批程序,并由办车管组长建立单车维修台帐,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员如发现车辆修理部位项目、更换零件与我局开具审批单不一致时,要立即通知办公室相关人员到场核实,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未经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送厂修车;
3、车辆长途行驶途中发生维修的,必须立即向领导报告;
4、车辆维修后,维修费超过100元以上的须由办公室2人到维修厂核实修理费用和办理结算手续。驾驶人员必须在修车单上签字。反之,驾驶人员无权在修理清单上签字。车辆修理报帐时,必须认真核实修理审批单、维修清单,对照旧件回收登记薄,经办公室确认无误,才能给予报销,属保险公司支付的维修费用须到办公室进行登记;
5、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制度。按照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等车辆保养的基本指标要求,定期对车辆实行强制保养,提高车辆的使用性能和安全系数。
(四)驾驶人员管理
1、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道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第一思想,严禁带病疲劳驾车、驾英雄车和酒后开车;
2、驾驶员要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认真爱护车辆,经常保护车况良好和车辆的整洁。严禁将车交给他人和随车人员驾驶;
3、驾驶员要牢固树立为机关服务的思想,要优质、热情、周到、正点的为每一位领导和机关乘车人员服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乘车人员或基层单位要钱、物、土特产、燃油和好处,违反者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聘;
4、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机关的有关规定,没有出车任务,应首先听从办公室安排,协助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5、驾驶人员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立即向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事故不报;
6、为保证驾驶员能够安全行车,凡因公至当晚12点以后的,可在次日上午申请休息半天;如在次日凌晨5点以后才休息的,可在次日申请休息全天。
车辆管理制度7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校门出入管理
1.本院教职工及直系亲属车辆凭保卫处制发的通行证出入校门;通行证应放置于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内驾驶位左下侧以便于门卫执勤人员识别。
2.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或务工活动(含校企合作单位、食堂、商业门面等)的自用车辆和送货车辆,须持学院主管部门证明和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经保卫处审查同意后,办理短期通行证,否则门卫禁止放行。
3.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施工单位须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办理临时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校园。
4.公务来访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在校门卫换发登记卡入校,出校时由公务接待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门卫执勤人员换回车辆行驶证。
5.因私来访车辆凭车辆行驶证履行登记手续,换发登记卡入校,出校时交门卫执勤人员换回行驶证。
6.凡装载物资的车辆进出校园须接受门卫的查验,运出物资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物资出门证,否则门卫禁止放行。
7.未经系部学工办和学生处审核同意,并经保卫处审查备案,禁止学生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和其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8.出租车一般不准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讲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9.所有机动车辆的出入证,仅作为该车辆的出入使用,车辆及车内物品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二、机动车校内行驶管理
1.机动车进入校园,应按交通标志减速慢行,避让行人,校内限速20公里/小时。
2.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会车时注意礼让对方车辆通行。
3.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严禁超速、鸣喇叭、逆向行驶、酒后驾车等。
4.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三、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1.机动车辆须进入停车场或路面划线停车位停放,未划停车位的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2.校内所有主干道(停车位除外)、教学区、学生生活区道路均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禁止在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和其它妨碍交通的`地方停车。
3.非机动车(含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和摩托车)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位置,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各公共场所的过道、走廊、楼梯口等区域内。
4.未经许可,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内过夜停放。
四、违规行驶和停放处理
1.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所在单位部门,在年度综合治理考核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罚。
2.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及家属车辆,一经发现,将贴单提醒,重复违章的锁车处理、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对违反规定的外来车辆,进行警告、劝离,拒绝其再次进入校园。
4.对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或长期停放一处、无人认领、破旧损坏,已丧失使用功能、影响校园景观的车辆,保卫处有权予以集中清理,车辆遗失或损坏由车主本人负责。
5.保卫处执勤人员有权对进入校内无证、无牌的各类车辆实行审查暂扣,对手续不全的车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8
(一)使用前的准备
1、操作者确认TMR搅拌车的所有部件正常,特别是称重显示器归零。
2、操作者检查搅拌车的轮胎不准漏气、少气;通过油位观察口检查液压油、齿轮油油量在观察口中间位置。
3、变速箱上方排气孔无杂物;检查搅拌车内不准有杂物。
(二)设备的启动
1、冬季时拖拉机开启动力输出轴,TMR搅拌车空转3-10分钟,使液压油升温。
2、注意周围人员及障碍物。
1、加料时拖拉机动力输出轴转速为540转/分,需要对TMR搅拌车进行维护与清洗工作时,一定要将拖拉机熄火并关闭动力输出,确保动力输出在关闭状态下操作,拖拉机与TMR搅拌车保持直线位置。
2、操作人员会使用称重显示器并清楚显示器上数字所代表的不同牛群、日粮,投入原料前显示器数字必须归零。
3、操作人员知道正确的`投料顺序,严格按照TMR配方添加原料。
4、加羊草、苜蓿草捆时要散开检查,发现异物必须及时清理,3秒钟内加料不得超过250kg。
5、添加蓬松原料时,不能用铲斗按压原料,加完全部原料后,卧式保证有15%的搅拌空间;立式为5%。
6、投放TMR日粮的操作者必须知道不同牛群所在的具体位置,运输过程中要避免颠簸。
7、卧式车投料时开:先开皮带;关:先关门;防止剩料。
(四)设备的停放
1、按照要求停放在固定位置,关闭设备总电源。
2、停放的位置保证干净、整洁、无易燃物,地面平坦、坚硬;拖拉机与TMR搅拌车保持直线位置。
车辆管理制度9
为落实车辆管理工作,保障行车安全,加强车辆日常检修,节约用车成本,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车辆的使用与保养
1、公司车辆的使用需由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以满足公司经营运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车辆行驶。驾驶员应当凭借派车单(见附件一)方可出车。
2、由驾驶员填写“xxxxx集团汽车行驶记录表”(附件二)。
3、为确保公司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公司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并与维修厂签订合同。同时,我们将记录“xxxxx集团汽车维修保养记录表”(附件三)以跟踪车辆的维修情况。办公室会不定期地对车辆的维修情况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维修厂进行调整。在车辆维修、保养过程中,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规定,严禁接受客户回扣、好处或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必须做好车辆年检、养路费、保险费等各种缴费工作,做到证照齐全。
可以办理的车辆保险项目:(1)车辆损失险(2)第三者责任险(3)车上座位险(4)全车盗抢险(根据当地治安情况)
5、私人用车,须报办公室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才可以出车。员工家属乘车,一律作为私人用车处理。各公司根据车辆情况制订收费标准,并做好出车里程记录,由公司办公室核实。
6、不允许任何人假公济私,以办理公事为名办理私人事务。驾驶员应严格按派车单路线行驶,不得借故绕道办理私事。否则,按收费标准的双倍收费。
7、不得擅自进行车辆的装修和改装,车辆保养维修1000元以上及中、大修前,必须报总部行政处批复。
二、车辆驾驶
1、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认真学习 交通 安全法规,不违章操作。
2、行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出病车,不带故障行驶。
3、持有效驾驶执照的公司负责人,可以短途驾驶车辆,但不得报销驾照办理费用和年审费用。要承担驾驶员相同的责任,并进行行车登记,填写好行驶记录。
4、不准驾驶员把公司车辆交给其它人员驾驶,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未进行行驶路线登记的公司车辆将被视为私人用车,严禁公款乘坐或私自使用。若发生任何事故,驾驶员将承担全部责任。请务必遵守规定,确保公司车辆合法使用。
6、在报销汽车油费时,办公室必须审核汽车油耗记录(附表四),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三、事故处理
1、公司一律不得报销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驾车所受的罚款。
2、当公司负责人或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确保行车登记证与相关证照齐全。若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经济损失,将根据责任对受害方进行赔偿。为了安全起见,请大家谨慎驾驶。
3、在遇到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服从交警的指挥和处理。同时,驾驶员还需快速向所属公司汇报事故情况,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4、若发生车辆事故损失达到500元以上,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总部行政处报告,并详细说明情况。如有隐瞒不报,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且不得报销相应的处理费用。
5、为了对车辆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我们将按照造成公司损失的金额大小来确定驾驶员的责任主次,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是全责,需赔偿20%的损失;主要责任则需赔偿15%;次要责任则需赔偿10%;如果没有责任,则无需赔偿。在完成车辆事故赔偿处理后,我们需要向总部报告公司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等待批复。
6、由于车辆保管原因造成车辆被盗等经济损失,将追究驾驶员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理。
7、全年累计发生5000元以上责任事故,视情况停发各种奖金。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由董办行政处负责解释。原来政策与此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车辆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规范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制订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是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等)。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下部分(即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车门上统一喷印“中国公路”字样,尺寸为20CM*20CM,颜色为黑蓝色,字体为黑体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项上方,排灯中间配饰红底白色公路路徽标志,排灯颜色左右两侧对称分布,从里向外依次为黄色、红色、蓝色,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的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的.四分之一。车内统一安装80~100瓦警报器,标志声音为“单音断鸣调”。
第四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志、示警灯和警报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转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五条凡安装示警灯和警报器的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
必须持有自治区交通厅颁发的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按规定参加审验。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示警灯或警报器:
(一)查处损坏、损害公路路产行为或超限运输车辆;
(二)依法履行公路监督检查或行使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维持公路建设、养护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
(四)执行其他紧急任务
非执行公路路政管理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示警灯。有两辆以上同行时,只准前一辆使用警报器或示警灯。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示警灯、警报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发生丢失应及时向上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申报并及时更换。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只能用于路政管理执法工作,禁止用于与公路路政管理执法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需要转让、报废或改变用途的,应及时注销或清除文字标识,收回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第十条对配备的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没有做到专车专用的,一经发现,收回该车示警灯、警报器和使用证。
对驾驶人员私自违反本办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调离工作岗位。
车辆管理制度11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服务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运输服务中心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作小组对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监督。
2、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具备专业资质、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强、具有一定规模的正规修理厂。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3、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清洁,勤紧定,勤润滑。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并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4、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检验车辆,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维修单,驾驶员凭车辆维修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5、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维修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6、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须带回方可报销。
7、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等应由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统一采购,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8、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驾驶员签字认可的修理结算单由维修保养工作小组确认后统一与修理厂结算。
9、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10、本制度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制度12
为做好学校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做好各级各类学校20xx年秋季开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xx〕364号)要求,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做到“六个一律”,严格管控外来人员及车辆入校,制定此规定。
一、得到学校许可的以下四类人员及车辆(以下简称允许临时进校人员及车辆)按本管理制度可依申请临时入校:
1.进校办理公务人员及车辆(含参加会议、学术活动、传递机要件、检查工作、巡查工作等);
2.进校探亲人员及车辆(不含在读学生家长及亲属);
3.校内居民区所需的维修工或送货上门安装服务等人员及车辆;
4.其它需入校人员及车辆。
二、允许临时进校人员、车辆,需提前联系校内教职工通过“今日校园.校外人员进校预约系统”或“政务平台.校外人员进校预约系统”完成进校人员及车辆的预约,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获取进校二维码,进校门时扫描进校二维码、安康码,经体温检测合格后入校。
三、校内承租户及车辆凭与房东签订的`承诺书换取《临时通行证》,作为进出校园的有效证件,并严格执行进出校登记制度,经体温检测合格后入校。
四、接送学生的车辆(包括学生家长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五、校园内各类项目中标单位从业人员(含食堂、物业、保洁、门面房、快递人员等非学校教职员工等)由学校相应归口联系部门,提前向保卫处提供人员名册,录入人员信息,进行人脸识别、扫描身份证及安康码后进入校园。
六、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外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七、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时,应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佩戴口罩。
车辆管理制度13
1、学生骑自行车到校,要到德育处办理手续。
2、进入校园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小车,实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车辆持有者必须按学校规定,分别停放到指定的车棚、场地去,严禁乱停乱放。
3、车辆进棚必须自行加锁,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
4、在校园内一般提倡推车行走,骑车者应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5、不准任何人偷骑他人车辆,未经本人同意开他人车锁的视为偷窃行为。
6、发现自行车被盗,失主应及时报告校门卫室、政教处、总务处协同查处。
车辆管理制度14
1、泊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应遵守本停车场的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2、驶入本停车场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逆行,未经许可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试车、练车。
3、请将车辆泊入指定车位,跨车位停泊者按所占车位缴费。
4、车辆进出不得堵塞行车道,否则本车场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主负责。
5、经查有不良车况或漏油车辆谢绝进入车场。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
7、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8、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讲究卫生,不得随地乱丢垃圾杂物等。
9、请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驾驶员离车前请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10、若遇不符合泊车规定的车辆,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11、为确保公共安全,严禁闲杂人等进入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
12、因违反本规定之条款而致使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车场概不负责,并有权对情况严重者采取扣留车钥匙等强制的措施。
车辆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则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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