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31 15:10:14 制度 我要投稿

购销管理制度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购销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购销管理制度

购销管理制度1

  购销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它通过规范流程、明确责任、控制风险,保障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运营效率,同时维护供需双方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内容概述:

  购销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采购管理:涵盖供应商选择、合同谈判、订单处理、质量控制、付款流程等环节。

  2.销售管理:涉及客户管理、市场分析、销售预测、产品定价、订单处理、售后服务等。

  3.库存管理:包括库存水平设定、出入库控制、盘点制度、库存成本计算等。

  4.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和终止,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5.风险管理:识别和评估采购与销售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6.绩效考核:设立销售与采购团队的业绩指标,定期评估并调整管理策略。

购销管理制度2

  目的:为加强我公司烟花爆竹购销管理,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烟花爆竹产品购销活动。

  职责:总经理负责购销合同的.签订;业务科负责制定购销计划;办公室负责合同执行完成后的存档管理。

  控制要求:

  1、公司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格式严格按照gf—20xx—0115填写。

  2、烟花爆竹购进,必须是在德州市安监局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严禁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3、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4、购销合同是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指导性文件,购销合同签订后,要由业务科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购、销合同开展业务活动,不得随意中止和废除。

  5、要更改合同必须双方达成统一的意见后修改合同。

  6、购销合同是企业档案的一部分,每份合同执行完毕后要进行造册、编号交办公室管理。

购销管理制度3

  为确保烟花爆竹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流通,企业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合格,规范购销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购销合同管理的归口为财务部门。

  1、业务主管人员须在年初提出年度商品购销计划草案,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2、根据本地消费习惯和销售情况,按优选择省内外具有供货资格的厂家,查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后,开展供销业务,安排有关人员依照计划组织适销对路货源,签订购销合同。

  3、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填写购销合同,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单位、包装含量,产品质量(要求注明按国标gb10631—20xx标准执行)、发货时间、运输方式、包装费用,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合同条款内容,同时应将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购销合同附件,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材料并留存。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确遇特殊情况,迫使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并要有文字补充协议。

  5、购销合同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助仓库保卫组织机构做好产品供货单位及购买单位的相关信息登记管理。

购销管理制度4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监察、财政、环保、教育、卫生、广电、供销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构。

  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对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零售网点设置、应急求援、查出非法烟花爆竹等相关工作进行综合监督。

  区、县(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应急求援和查出非法烟花爆竹等工作机制的建立;监督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实施和烟花爆竹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督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监、公安、质监、工商、交通、城管(城市综合执法)、监察、财政、环保、教育、卫生、广电、供销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规划。

  第六条 编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三)零售点周边30米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店内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防火要求;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其它安全规定。

  第七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八条 禁止销售、燃放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纸、火箭、地老鼠等经磨擦、撞击、挤压易燃、易爆的烟花爆竹。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数据到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所在地区、县(市)安监部门备案: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求援器材清单和操作规程;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的原件、复印件;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和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及车辆清单;

  (八)所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前款规定数据及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批发企业应当及时向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所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上张贴企业的防伪标识。

  在限制燃放区域,批发企业可以在销售开始前20日给零售点配货。

  在限制燃放区域烟花爆竹销售期结束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对所批发给零售点的未销售完的整箱(件)烟花爆竹代为保管或者回收。

  第十一条 非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天。

  第十二条 区、县(市)安监部门受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因烟花爆竹经营(枞)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年龄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二)经营者、从业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经营资格证件。

  (三)限制燃放区域,实行专店经营;

  (四)张贴醒目的烟花爆竹安全警示标志并附燃放说明;

  (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设施;

  (六)在登记注册地点经营;

  (七)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其它规定。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储存的烟花爆竹每箱(件)净重不得超过30公斤,并不得超进下列数量:

  (一)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50箱(件);

  (二)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的,存放不超过100箱(件);

  第十五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烟花爆竹销售期结束后,零售经营者应当将未销售完的整箱(件)烟花爆竹交原批发企业代为保管或者退回原批发企业,不得储存超过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数量的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非烟花爆竹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不得超过3箱(件)或者重量超过100公斤。

  单位或者个人需一次性燃放烟花爆竹超过3箱(件)或者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烟花爆竹的,应当在临燃放前由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没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第一款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20xx元以下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活动家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购销管理制度5

  购销管理制度及流程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涵盖了采购、销售、库存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企业高效、有序地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

  内容概述:

  1.采购管理:定义了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订单处理、质量控制和付款流程。

  2.销售管理:涉及客户需求分析、报价、订单接收、销售预测和客户服务。

  3.库存管理:包括库存水平设定、补货策略、库存盘点和损耗控制。

  4.客户服务:涵盖客户关系维护、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

  5.信息系统:利用it工具整合购销数据,支持决策制定和业务流程自动化。

购销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区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市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 宾馆、酒店、婚庆服务经营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活动范围内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域协作机制,加强烟花爆竹流通管理、燃放管控、信息共享、协查处置等方面的区域合作。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本市对销售、运输烟花爆竹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条 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销售并储存。销售储存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第十二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重要军事设施;

  (八)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十四条 本市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五环路以外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限制燃放的地点和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临时销售网点,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设置销售网点。

  第十七条 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照规定燃放时间燃放的;

  (五)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购销管理制度7

  购销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与供应商、客户的交易行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多个环节,覆盖了从合同前期准备到后期执行的全过程。

  内容概述:

  1.合同审批流程:明确合同审批权限,规定合同草案的起草、审核、批准和签署的步骤。

  2.合同条款设定:详细规定合同应包含的基本要素,如商品或服务描述、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

  3.合同履行监控:建立合同执行的跟踪机制,包括进度报告、质量控制、违约处理等。

  4.合同变更管理:规定合同变更的申请、审批和执行流程,确保变更的`合法性。

  5.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

  6.法律合规性: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7.合同档案管理:规定合同的存档、查阅、销毁等流程,保障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购销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促进粮食的正常生产和流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和玉米。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零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的粮食总量平衡工作,加强对粮食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和批发资格的审查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价、税务、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粮食购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食收购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可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第六条粮食定购任务是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粮食定购计划逐级落实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粮食定购任务,是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定购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实物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限收、拒收定购粮。定购粮的收购价格,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照市场价格敞开收购;但是,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保护价敞开收购。

  第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得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也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

  第十条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第十一条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和收购的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需要出售的,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

  第十二条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可以按照合同收购种子基地生产的粮食作物种子,但不得以收购种子的名义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农作物种子转作商品粮的,必须售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第十三条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原料用粮。收购的粮食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第十四条用粮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处理收购的原料用粮,经所在地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或代为销售。

  第十五条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企业应当建立台账制度,购进原料用粮或销售成品粮应如实登记入帐。

  第十六条鼓励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调整粮食生产结构,发展优质品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第三章粮食销售

  第十七条从事粮食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粮食政策,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

  第十八条国家定购粮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的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余粮,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部队和农村救助人口等基本口粮的供应和以工代赈,以及饲料、酿造、制药等工业用粮的供应。

  第十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亏本低价销售(经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销售处理的陈化粮食除外)。具体销售价格,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自主制定,但应接受物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从事粮食批发:

  (一)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其中固定仓容要达到1000吨以上;

  (三)有必要的粮食质量检测手段;

  (四)依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粮食批发准入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申请人方可从事粮食批发。核发粮食批发准入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促进粮食销售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进入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销售的粮食,来源必须合法,并具备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企业批量销售粮食,应当按运输批次、运达地分别开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粮食销售发票)。

  批量购买粮食,应当索要带有承运联的粮食销售发票,并随货同行。

  第二十三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四条从事粮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农民销售自产粮食除外。

  第二十五条粮食批发企业,购进或销售粮食应当建立台帐;粮食零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用粮台帐。

  进销台帐和进货用粮台帐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粮食经营企业、用粮企业跨县(市)运输粮食,应当随货持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粮食批发企业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粮食销售发票。销货发票承运联中的客户名称、提货地点、开票单位和粮食品种、数量等内容应当具体、完备、真实、一致。

  承运人承运粮食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合法凭证。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粮食运输,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七条持有下列凭证,允许跨县(市)运输粮食:

  (一)农业部门的种子公司凭种子购销合同或收购单据运输其收购的粮食作物种子;

  (二)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凭产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输其收购的原料用粮;

  (三)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和收购的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凭所在地县以上粮食、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出具的准运证明运输;

  (四)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凭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可跨地区调运自有粮食。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收购、经营粮食活动提供银行帐户、营业执照、粮食运输凭证等经营条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粮食、物价、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收购或变相收购粮食的,其收购、加工的粮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粮食收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可收购粮食的企业,倒卖其收购的原料用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所批发的粮食,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粮食,并对货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建立台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为非法收购、经营粮食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粮食收购价格的规定,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违反规定限收、拒收定购粮的,不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或以实物或其他方式抵充售粮款的,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依照《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行为违法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工商、物价、税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购销管理制度9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保证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不得向末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三、经营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许可证,运输驾驶员、储存单位相关人员的资格证,有证方可发货。

  四、购货时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五、销售货物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及时传递到客户手中。

  六、装卸作业的操作过程也是一个比较危险的过程,因为操作人员直接与危险化学品进行接触,如发生事故则直接使操作人员受到伤害,严重时可致使人员伤亡。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护用具,由于经营的危化品为有腐蚀性和毒害性,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灼伤和中毒,各项操作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2)危险化学物品的分装、改装、检查等,应在罐区外进行。

  (3)在装卸各类危险化学品时,单位应在经营店面和仓库,针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准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急救预案。

购销管理制度10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20xx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化学品。

  四、程序

  1、危险化学品及原料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2、使用车间和部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质名称、数量、规格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部进行采购。

  3、物质采购进厂后仓库人员根据物资进厂清检单,并要求中心化验员化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人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

  3、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固定人员来担任。

  4、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种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时,排气管应带上阻火器。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2、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制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存放,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头、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

  4、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5、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及无被盗、无丢失、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6、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7、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8、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切断电源。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并不得在危险化学场所饮食。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品时,必须装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环部联系协同解决。

  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8、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危险化学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应立即处理回收。

  9、危险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须严格管理,有能力、资质处理则自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处理,没有处理能力的,则要交与生产或销售厂家回收处理。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购销管理制度11

  (一)安全检查制度

  1、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场所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天天进行安全检查,随时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给予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配备施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地给予整改。

  4、接受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努力学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和有关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2、全面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上级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保证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3、对新职工必须经过全面安全教育,掌握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岗作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在烟花爆竹销售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常识。

  5、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2、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3、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安监部门下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合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本县获得自治区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公司批发采购,严禁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采购销售礼花弹等超零售经营许可范围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销售时,专柜应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采取隔离措施,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销售店面内销售产品,严禁店外摆卖、一证多点和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7、购进的烟花爆竹商品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临时存放产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饭、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储”现象。

  8、严禁店内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0、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购销管理制度12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安全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用火;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8、一旦发生事故,视情况动用灭火器扑灭,不能扑灭则迅速通知周边人员撤离,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协助事故调查。

  9、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购销储存管理制度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本公司主要是指烟花爆竹购入、销售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对取得的来源、给付的.去向进行登记,体现经营(批发)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经营(批发)企业与经营(零售)单位之间的来源和去向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有效的管理过程。

  1、登记方法

  根据《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xx),对本单位烟花爆竹产品的来源、去向进行登记。

  2、登记要求

  (1)凡与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流向相关的供货(指提供产品的生产企业)和购买(指到批发企业进货的零售企业)单位的信息都应分别在《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供货单位信息登记簿》、《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购买单位信息登记簿》进行登记。

  (2)对所购进产品的代码、名称、类别、级别、规格、型号、含药量、体积等均应在《烟花爆竹经(批发)企业产品信息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3)对《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xx)确定的各类别烟花爆竹产品(非禁售),每一个类别产品的购入或售出均应在同一个产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产品流向登记簿》进行登记。

  3、管理要求

  (1)公司的登记人员每日应按购入清单和售出清单,及时按规定对烟花爆竹产品认真、详实、准确进行登记。要有效管理烟花爆竹流向,保证在某一检查时期内,产品的来源、去向和库存平衡,即:检查期期初库存+来源量=检查期期末库存量+去向量+合理损耗量。

  (2)烟花爆竹来源和去向必须合法、合理,应及时核对产品来源和去向,不合法的必须立即终止执行,登记进入、流出和库存的烟花爆竹产品与登记记录的内容必须一致。

  (3)应定期核查库存实物与登记记录是否相符,发现不相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4)公司的流向登记记录信息应保存2年备查。

  4、商品购进、售出管理

  (1)所购进的产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商品级别必须与公司经营(批发)许可范围相适应,不准购进、储存超出经营范围的产品,不准购进摩擦类烟花爆竹产品和含有氯酸钾的禁售、不合格产品。

  (2)公司只许向持有零售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公司任何人不得向未成年人、不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资格的个人、经营商、单位或其他机构批发出售烟花爆竹产品。

购销管理制度13

  购销管理制度是一套企业运营的核心规则,旨在确保采购和销售活动的'有效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采购策略与执行:定义采购流程,包括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订单处理和质量控制。

  2.销售管理:涵盖客户关系管理、销售预测、定价策略、促销活动及售后服务。

  3.库存控制:设定库存水平,预防过度积压或缺货,保证供应链畅通。

  4.财务管理:涉及购销活动的资金流,包括付款条件、信用政策和成本核算。

  5.法规遵从:确保购销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内容概述:

  购销管理制度需涵盖以下关键点:

  1.采购政策:明确采购目标、程序和审批权限,确保采购决策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2.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评估体系,定期审核供应商的资质、质量和交付能力。

  3.销售策略:制定销售目标,设计营销计划,优化销售渠道。

  4.客户服务:设立客户服务标准,处理客户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

  5.价格策略:根据市场状况、成本和竞争态势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

  6.库存管理流程:设定库存周转率目标,实施定期盘点,防止库存积压或短缺。

  7.法律法规:遵守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避法律风险。

购销管理制度14

  1.加油站站长及时掌握石油价格波动、变化的状况,结合库存量合理安排购进和储存,从而确保经营用油和车辆用油的需求。

  2.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合法经营。

  3.加油站需根据库存和营业状态提出分品种的进货申请计划,内容包括油量、油种、油价。

  4.油品入库验收:油品由计量保管员,依据运货凭证核实后,对入库油品进行验收、计量,必要时过磅,并做好记录,入库后的'油品,由计量员或保管员对油罐加锁,由加油站负责管理。

  5.当班营业终了,必须及时算清内部燃油结算单,确认无误后立即上交,结算人员根据当班销售情况及库存盘点情况,核对销售量和销售款,审核无误后,填写销售报表,计量员定时计量实际库存,各类油品入库,出库数量,出现大亏、大盈时,及时上报查明原因。

购销管理制度15

  1销售管理

  a、销控工作由销售经理统一负责,销售经理不在时,由项目经理具体执行,并第一时间知会销售经理。

  b、售楼员需销控单位时,须同销售经理联系,确认该单位尚未售出可以销控,才能进行销控。

  c、销售经理进行销控前,必须以售楼员先交客户的认购定金或身份证原件为原则。

  d、售楼员须在销控确认单位后,方与客户办理认购手续。

  e、售楼员不得在销售经理不知情或销控未果的情况下,自行销控单位,否则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公司也将严肃处理当事人。

  f、销控后,如客户即时下订并认购,销售经理需将最新资料登记于销控登记表。

  g、销控后,如客户无下订或挞订,销售经理需及时取消该单位的销控登记。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销控员承担。

  h、如客户已确认挞定,售楼员必须第一时间向销售经理汇报。

  2、定金与尾数

  a、售楼员必须按公司规定的定金金额要求客户落订,如客户的现金不足,售楼员可争取客户以公司规定的.最低定金落订。

  b、如客户的现金少于公司规定的最低定金,必须经得销售经理的同意后才可受理,否则不予销控并认购。

  c、如客户::并未交齐全部定金,售楼员必须按公司所规定的补尾数期限要求客户补齐尾数。如客户要求延长期限的,须知会销售经理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受理。

  3、收款、收据与临时认购书

  a、售楼员向客户收取定金或尾数时,必须通知项目经理,并由会计与客户当面点清金额。项目经理核对无误后,会计才能开具收据,并即时收妥定金及相应单据。

  b、客户交出的定金不足,需补尾数的,只能签定'临时认购书'。

  c、客户交尾数时,原已开出的收据不需收回,增开尾数收据,项目经理核对无误后与客户签定认购书,并收回'临时认购书'。

  d、客户交出的定金或尾数为支票的,开具支票收条,在收条上登记认购情况,并进行销控,在支票到帐后,方可办理认购手续。

  4、认购书

  a、认购书中的楼价栏,须以客户选择的付款方式所能达到的折扣之后的成交价为准。如该单位有额外折扣,须由销售经理签名。

  b、认购书中的收款栏,须由项目经理核对定金无误后如实填写,并在下方注明所开收据编号。

  c、售楼员填写完'临时认购书'后,必须交由项目经理核对检查,核以检查无误后可将客户联作为认购凭据交给客户户并将其余联收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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