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时间:2024-06-02 12:30:08 制度 我要投稿

【精华】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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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加强瓦斯治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编制安全措施。

  一、停电撤人措施

  (1)、矿井供电双回路停电造成停风时,首先立即起动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必须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自备电源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有故障必须立即向调度值班汇报。

  (2)、矿井停电停风时,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期撤到主井大巷,10分钟不能恢复供电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在上一级进行切断),关闭供水阀门,所有人员按照避灾路线立即撤到地面;

  同时通知机电队、通风科值班领导查明原因,编制措施进行处理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3)、发生停电停风事故后应按下列要求撤人:

  ①、接到调度室的指令后,由当班带班矿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职工撤退。撤退前,由当班班长第一责任者安排电工将所有电气设备开关的手把打到零位并闭锁,并关闭供水阀门,立即按照避灾路线撤至地面。

  ②、中央水泵房泵工、副井信号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守岗位,等待调度室的指令,最后离开岗位,撤至地面。

  ③、实现自然通风,风井主扇停风时,经指挥长同意后,主扇风机房值班员按要求打开防爆门操作实现自然通风。

  ④、安全科长、井口检身人员清点出井人员,确认出入井人员相符后立即向调度值班汇报。

  ⑤、主井、风井均由通风科负责立即安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瓦检员负责随时检查井口附近20m内的瓦斯浓度,严禁烟火,严禁人员入内。

  二、加强瓦斯检测监控

  1、瓦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的规定,并根据我矿具体情况及上级部门规定做如下要求:

  ⑴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瓦检员或调度监控员必须立即报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⑵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⑶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采煤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3采煤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启。检查瓦斯要检查到巷道头,巷道边,巷道顶,采煤工作面上回风、上隅角处及有人工作地点附近可能聚积瓦斯的地方。

  ⑷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0.8%,并且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否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

  ⑸采煤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报矿总工程师,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队必须制订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措施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贯彻执行。

  ⑴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恢复,排放瓦斯和送电程序是:由变电所先给主要通风机房送电,启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运转30min后,瓦检员从进风井入井,逐段检查瓦斯的浓度,证实全风压通风系统内所有地点的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方可通知地面向井下送电。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开动电器设备,恢复生产。

  ⑵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排放瓦斯。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通风队负责)。停风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恢复已经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4、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人员不少于4,每班1人检员必须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瓦检仪。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瓦斯检查不许空班漏检,每班巡回检查不得少于3次,本班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或临时停工的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6、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同时报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检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布置有关人员处理。

  8、在井上、下安全地点设置监控分站。通过甲烷传感器、主要设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CO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2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来实现对全矿各地点进行自动监控,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做如下要求:

  ⑴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以及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必须符合规定。

  ⑵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⑶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⑸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

  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必须每天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以下和断电范围为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由井口直接入井的轨道、有架空线的巷道与其他巷道相连的轨道,必须安装两道绝缘道夹板和绝缘道接头,各种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良好接地。直通井下的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避雷装置。

  二、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⑴防止瓦斯积聚。所谓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体3积超过0.5m的现象。为了防止瓦斯积聚,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⑵防止瓦斯引燃。防止瓦期引燃的措施是严禁和杜绝一切火源;严格管理和控制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火、热源、防止它的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因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矿灯应完好,否则不得发放,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井下供电还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坚持局扇使用风电闭锁。

  ⑶防止瓦斯爆炸范围扩大。万一发生爆炸,应使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此通风系统力求简单,采用并联通风,禁止大串联通风。

  三、矿井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停风时间较长,所有打开密闭的巷道极易造成瓦斯聚积超限的巷道。为做到安全、及时、有效地排放瓦斯,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⑴涉及需要瓦斯排放工作地点必须由安监科、通防科统一指挥,瓦斯检查工检查各地点瓦斯,修护队、掘进队配合工作,根据排放瓦斯需要随时作好断、送电、接风筒、撤人等工作。

  ⑵调度室监控值班人员密切关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掘进区域及回风系统的瓦斯探头、风机开停、风门开关显示情况,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值班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⑶在启动局扇风机排放瓦斯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先检查局扇风机附近1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确定瓦斯浓度在0.5%以下,方准启动局扇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⑷瓦斯排放工作必须先从外至里,逐个工作面进行排放,必须排完一个再进行另一个,严禁两个及以上同时排放。

  ⑸排放瓦斯的巷道,排放前,其他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人工切断该区域的所有电源。进行瓦斯排放时,其他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

  ⑹停电、停风或打开密闭的盲巷都必须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前必须先检查局扇附近1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确定小于0.5%,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方法依据监控系统检测数据而定,即: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可采用一次排放法排放;瓦斯浓度在1.5—3%之间,可采取控制风量法进行排放;瓦斯浓度大于3%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排放。

  ⑺采用分段排放法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⑻根据瓦斯浓度,确定排放方法,并指定现场监管人员。

  ⑼瓦斯浓度在0.5%-1%时,由区域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工、电工现场指挥进行排放;浓度在1%-2%时,由通风科、安监科、瓦斯检查工、电工现场指挥;达到3%时,由通风工程师编制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批准,经矿领导、调度室,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会审后,有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⑽凡有关人员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脱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⑾风机开关处必须设有电话并有专人值班,随时接听电话并准确传达有关电话信息或汇报瓦斯排放情况,若该处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值班人员,切断电源,值班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⑿凡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测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排放工作,采取措施后再进行排放。

  ⒀排放瓦斯时,排放的地点回风系统必须人工切断所有电源,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去。恢复送电前,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工检查,并确定该区域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恢复送电。

  ⒁进行瓦斯排放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在现场随时监测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向后撤至瓦斯浓度不超限地点为止,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⒂该区域瓦斯排放完毕后,瓦斯检查工要对该区域所有工作面全面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地点,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认该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0.8%时,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⒃恢复正常通风30分钟后,瓦斯检查工要对回风系统中的各个地点进行瓦斯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不超过0.8%时,方准恢复所有地点供电及通行。

  ⒄参加瓦斯排放人员及该区域所有协助人员严禁穿化纤服。机电科在排放前,对该区域及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检修,严禁有失爆现象存在。

  四、恢复供电措施

  ①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恢复井下供电时必须检查井口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向井下供电,恢复井下掘进工作面供电时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低于0.5﹪方可向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执行地面→井下→采区→采掘工作面依次恢复供电的原则。

  ②恢复供电时必须按规定顺序进行操作:先送高压总开关,再送高压分开关,然后送低压总开关,最后送低压分开关。

  ③井下各变电所(配电点)及附近20米内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低于0.5﹪时,机电部门方可下令依次恢复入井高压电源、中央变电所馈向采区的高压电源及各采区变电所高压电源。

  ④高压电源恢复后,在恢复动变及低压电源前,应首先检查动变低压侧,当确认低压分开关无向外馈电后,机电部门方可下令恢复该变电所低压电源。

  ⑤经瓦斯检查员检查采煤、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及其电气设备附近20米内瓦斯浓度低于0.5%时,机电部门方可下令恢复该区域电源。

  ⑥凡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的区域,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后,方可下令恢复向该区域供电。

  ⑦除认真执行本措施外,还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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