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1 08:34:0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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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处方点评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处方点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增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物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合适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行干预和改善措施,增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善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 医院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贯彻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有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贯彻持续质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行。

  第六条 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构成的“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征询。 “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如下科室成员构成。

  一、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构成员:

  组长:主管院长

  副组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

  成员:各临床科室主任及专家、检查科主任

  二、处方点评工作小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成员:药剂科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师

  第七条 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平常工作。

  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应由科主任担任组长,科室专家和骨干任成员。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行

  第八条 医院每月点评处方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九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拟定的处方抽样措施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根据,实行综合点评。

  第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拟定点评的范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阐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状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一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精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汇总登记上报医务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成果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成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合理处方涉及不规范处方、用药不合适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笔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合适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物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物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药物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物的;

  (十二)无特殊状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状况下需要合适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管理药物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规定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用药不合适处方:

  (一)适应症不合适的;

  (二)遴选的药物不合适的;

  (三)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合适的;

  (四)无合法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适的;

  (六)联合用药不合适的;

  (七)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药不合适状况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合法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合法理由超阐明书用药的;

  4.无合法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步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似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成果的应用与持续改善

  第十八条 医院药剂科会同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成果进行审核,定期发布处方点评成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成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善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发现也许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用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第十九条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医务科提交的质量改善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科室贯彻质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纳入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有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浮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合法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3个月;限制处方权后,仍持续2次以上浮现超常处方且无合法理由的,由医务部取消其处方权;一种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与培训;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三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物、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依法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四条 医师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导致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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