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13 16:18:45 制度 我要投稿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生产统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xx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x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xx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xx制订“报表目录”,颁定全厂执、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送xx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昨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xx会签、上报时,应抄送xx。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xx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澡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xx接洽提供,或由xx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xx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xx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下,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受表单位编号

  页次栏次行数原列数字订正数字订正原因主管经办人年月日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节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产统计工作的准确、及时、全面和真实的为公司各级领导提供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生产进度,正确指挥生产的依据。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生产保障部设一名生产统计员,负责全公司生产活动的统计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的生产统计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统计计划期的.规定:根据我单位生产实际,为统一口径,规定每月28日至下月27日为统计计划期。

  第四条 车间、班组以及个人必须在做好日清、旬查、月盘点的基础上逐及向上报送生产报表。

  第五条 车间实行生产日报制度。每个生产工人或班组必须记好岗位记录,并查点核对实际完成量与原始记录是否相符。班长或班组统计员汇总全班人员原始记录,并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向车间统计员报送本班当天生产日报。

  第六条 车间统计员汇总各班日报,并检查核准,记入生产车间台帐,然后编制生产日报。

  第七条 公司实行生产月报制度。各生产单位在月底盘点的基础上,由统计员根据盘点情况,汇总全月投入、转出、结存数据,并与各种凭证、生产台帐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生产月报。

  第八条 车间生产月报报表为《产品产量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表》(01表)和《装配车间生产报告表》(02表)。两种表在每月的29日报送生产保障部。

  第九条 生产保障部管辖的成品库和半成品库,每月要对收、付、存情况进行统计并报表。

  第十条 各单位统计员必须建立与生产报表相适应的统计台帐,统计数字达到准确清晰,不得迟报、拒报。严禁估数、虚报、瞒报等行为。对不按规定执行,工作马马虎虎,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3

  第一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统计和分析范围:本公司所属办公区、生活区、车间、库房及危险品装卸、搬运、操作等环节发生伤亡事故,凡由于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而造成的职工伤亡事故,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公司按规定配备专职装备技术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车辆、救援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熟练掌握相关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统计和分析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特种设备技术专管员应定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参加相关部门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四条 凡公司的救援车辆和司机,在执行公司的任务时发生伤亡事故,都按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建立车辆设备技术台帐,按时对车辆装备进行维护、保养,定期组织检查,对失效,过期的装备技术及时更新。

  第五条 职工乘坐公司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不论交通部门是否报告统计,都作为职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

  第六条 公司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伤亡事故,凡在劳动过程中,或虽不在劳动过程中,但与企业设备有关的,都应报告统计和分析。

  第七条 职工负伤后,在30天以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第八条 公司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受伤、死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调查,确认系本人疾病造成的,则不按因工伤亡事故来报告和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九条 凡涉及两个以上主体时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事故主要责任方负责报告和统计。若主要责任分不清的,暂由公司统计伤亡人数,但要注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说明事故概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办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4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5

  1、发生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2、在施工现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施救。

  3、发生轻伤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成的伤亡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生产统计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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