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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营运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车辆营运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辆营运管理制度1
一、公务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八、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7、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九、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车辆营运管理制度2
营运管理制度流程旨在确保企业的日常运营高效、有序,它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职能,确保责任清晰。
2、运营流程管理:定义从产品开发到销售的各个阶段流程,提高业务执行效率。
3、决策制定与审批流程:规范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保证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4、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设立质量标准,识别和管理潜在风险,保障企业稳定运行。
5、人力资源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和员工激励机制。
6、财务管理:设定预算编制、成本控制和财务报告流程。
7、客户服务与关系管理:建立客户服务标准,维护客户满意度。
8、内部沟通与信息共享:促进内部信息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车辆营运管理制度3
为加强我中心机动车管理,适应高等级公路发展需要,切实做到全中心机动车安全运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节约成本,发挥机动车使用最大效益,杜绝机动车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全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和管理实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管理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本单位车辆。严格执行公司定车定人规定,非定车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驾驶本单位车辆。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审,参加中心及分管科室、站的安全学习,提高安全意识,时刻把安全行车放在首位,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中心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除提出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及本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自觉遵守驾驶员“十不准”。
4、严格落实机动车辆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出车辆进行管理;车辆在外出期间,用车部门和个人要对所使用的车辆负全部责任。
5、机动车驾驶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体现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文明形象,模范遵守国家及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无视安全开“霸王”车;严禁疲劳、酒后等违章驾驶;违章罚款或处罚由驾驶员自负。
6、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法规规定,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报告中心领导,听候处理。坚决杜绝逃逸现象发生。
二、车辆管理制度
1、我中心机动车实行集中调配,分级管理。
各站主要领导对站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负责。
中心各科室主要领导对本科室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负责。
中心综合科明确一位机管人员负责中心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并指导、督促全中心机动车的管理。
2、各科室业务用车应填写派车计划,填写用车事宜、时间、地点等,由综合科统筹安排,没有特殊情况,不按计划要车的,不予安排,确属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综合科方可安排。
3、汽车保管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车辆的保养、维修,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
4、汽车的审核、维护、保险由中心综合科统一办理。
5、车辆停放,应按规定停放,并上好防盗装置。未经领导批准乱停乱放发生责任事故的,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6、汽车要建立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行车证、保险单等行车必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由综合科机管人员负责管理。
7、机管员要协调站、科室领导作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车辆安全挂历、成本考核;及时办理机动车运行所需各种手续,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资料卡》,一车一卡,据实填写;按工作天数、行驶里程、燃油消耗量(含油费)、修理费、规费(保险、年检、税费等)、差旅补贴费、其他费(通行、停车等)每月汇总并公示,每季、半年、年末向中心领导汇报。
8、未经中心派车部门派车或中心领导同意,严禁私自出车办事,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中心车辆严禁外借。
9、机动车驾驶员要与本科室、站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在实处,要时刻以安全为第一要务,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
10、机动车驾驶严格实行定人、定车、定岗的三定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职工需要长期兼职驾驶车辆的,须经中心领导集体决定;一般职工确需临时驾驶车辆的,须经本站、科室领导同意,本站、科室领导对同意的后果负领导责任;各站、科室领导确需要临时驾驶车辆的,须经中心领导同意。
兼职或临时驾驶车辆的职工,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正式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无违章、无事故安全驾龄,并由其所在基层单位考查实际驾驶能力,考查合格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并与其所在科室、站主要领导签订兼职或临时驾驶车辆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层以上干部与中心领导签订,要确保安全责任不落空。
根据工作需要,长期兼职驾驶车辆,宜采用定人定车制,尽可能一车一人。
临时驾驶车辆职工不得随意要车开,要以工作急需要为前提,并征得上一级领导同意。
11、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予任何人驾驶,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得以欺瞒行为驾驶本单位公车;违者,除追究交车驾驶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接车职工的责任,系领导干部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如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自负。
12、我中心执法车辆要维护好自身形象,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即:严禁外借,严禁参加迎娶、送葬,严禁参与上坟扫墓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停放娱乐场所,严禁利用执法车辆名义滥用权力。对违反禁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将予以处罚。
1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与驾驶员签订的安全合同,由综合科写出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报中心领导,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或其他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1、驾驶员须随时检查车辆,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始终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维修工作由中心综合科统一负责。综合科要建立健全车辆维修台帐,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严格把关。中心车辆的维修保养由综合科负责;各收费站的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从中心拨付的车辆管理费用中支出,需要大修时,由收费站向综合科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综合科办理。先提出申请,车管人员根据申请内容,维修记录情况,开修车但,按指定地点,修理内容进行修理、换件,修理费超过500元需要请示中心领导后方可进行,不得私自修理、换件,不按规定开据维修单修车,中心不予结账。
3、按照车辆保养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车辆保养记录,每行驶5000公里强制保养一次,对车辆安全部位,如刹车、方向、轮胎、灯光等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保证车辆安全性、机动性及各部件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4、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爱护车辆,坚持每日出车前、修车后的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车辆安全性、机动性。
四、事故的处理和奖罚制度
(暂行讨论)
1、每年初由分管科室、站与驾驶员签订安全合同责任书。
2、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本年度合同期内不发生事故完成合同内容要求,大小车驾驶员均享受安全奖及评优资格。
3、车辆在本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按各单位与驾驶员签定安全责任书进行处罚,除扣除本年度安全奖外,视发生事故的轻重按以下原则处罚:
(1)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除按中心规章制度处罚报请领导批准,调离驾驶员岗位。
(2)发生其它交通责任事故,事故损失超过1000元的扣除全部安全奖励。1000元以上5000元之内的扣除半年出车补助及奖励超过5000元的重大事故另行研究处理。
(3)本年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事故,除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外,报请领导批准外,调离驾驶员岗位。
(4)非定车驾驶员若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需临时驾驶车辆的,不享受安全奖。惹发生安全事故,按定车驾驶员处罚办法执行。
(5)未经公司领导或分管科室、站批准,驾驶员私自为他人或个人用车办私事或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按规定进行处罚,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驾驶员个人负全部责任,并视事故大小给予罚款50—1000元处罚,直至调离驾驶员岗位。
(6)违反驾驶员“十不准”规定者一次处罚50元由此引发的车辆事故按规定执行。
(7)因违章造成的扣车及罚款,应由本人负责,罚款一律不予报销或以其它形势抵消。
(8)定车驾驶员如全年无违规及重大责任事故,按每车公里2分钱给予奖励(特种车辆不在此内)
机动车驾驶员“十不准”
1、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车不相符的车辆。
3、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4、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5、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6、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7、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8、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不准超速行驶。
10、不准乱停乱放。
车辆营运管理制度4
一、本站接纳的参营车辆必须是经交通运政安全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交通运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的营运车辆,不合格车辆进站一律不予接纳。
二、本站由运政执行室设立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岗、营运手续检查岗、出站检查登记岗,指定专人负责检查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参营手续和载客情况,并对营运车辆实行强制安全例检,未例检或例检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发班运行。
三、例检人员应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再按规定的部位和要求对营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填写安全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通知单交驾驶员。
四、例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开具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五、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应按规定检查营运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超长客运应检查派车通知单,在确认牌证齐全有效后,填写营运手续检查登记表,并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
六、营运手续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营运车辆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上签字;整改后仍不合格,需停班的,应及时通知调度室。
七、调度室在接到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确认营运车辆
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对车辆安班,售票处才能按道路运输证核定的载客人数售票。不允许安排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营运车辆应班。
八、出站检查人员应认真核对车辆、驾驶员是否相符,清点人数,检查车辆超高、超载情况,填写出站检查登记表。驾驶员在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检查人在安全检查合格通知单和出站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提示后才能放行车辆。
九、出站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员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整改合格后,才能放行车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终止其营运,并通知调度安排车辆转运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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