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6-28 09:27:41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优选]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保密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优选]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GJ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GJ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企业秘密是指关系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本企业秘密的具体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由公司保密委汇同保密专业口领导小组进行修订。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和主管具体业务同时主管该项业务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管到哪一级。

  第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和本管理办法,做好保密工作的义务。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应当带头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职权范围内的保密工作。涉及本企业秘密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二章 公司秘密的产生、定密和解密

  第六条 公司秘密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制度的,一旦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事项(具体范围见《公司内部秘密事项具体范围》):

  (一)削弱本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二)损害本企业声誉和对外合作关系;

  (三)损害本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

  (四)失去本企业优势技术的独有性;

  (五)影响企业内部安定;

  (六)使企业保秘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

  第七条 公司内部秘密分为“A级”、“B级”两级,分为若干保密期限,即“×年”或“长期”。

  “A级”是指企业核心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遭受到重大损害,标识为“内部事项A☆×年”。

  “B级”是一般的企业秘密,泄露后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害,标识为“内部事项B☆×年”。

  第八条 企业内部秘密事项的产生,由各单位、各部门依照《公司内部秘密事项具体范围》,对本单位内的秘密事项进行登记,填写《公司内部秘密事项申报表》,提出具体事项名称,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在一周内上报公司保密办。公司保密办召集公司保密委成员进行审定后,予以确定,并行文通知该单位。

  第九条 对是否属于企业秘密和属于何种秘级不明确的事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制度但《公司内部秘密事项具体范围》内没有注明事项),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在一周内拟定方案报公司保密委予以确定。

  第十条 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经确定,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进行标识,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识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三)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如光盘、磁盘、磁带、录相带、半成品等),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的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四)涉及企业秘密的计算机系统,操作员必须设置登陆密码、使用权限密码。

  第十一条 企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变更,应当根据下列情形之一,由该事项产生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向公司保密委书面申请密级变更:

  (一)该事项泄露后对企业的利益、效益的损害程度已经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因为工作需要,原接触范围需作很大改变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公司保密委直接变更密级并通知该单位。

  第十二条 对保密期限内的企业秘密事项,根据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该事项产生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向公司保密委书面申请解密:

  (一)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企业的利益、效益的;

  (二)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企业发展更为有利的;

  情况紧急时,可以由公司保密委直接解密并通知该单位。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十四条 企业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保密办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企业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解密后,该事项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在原标识位置的附近作出标识,原标识以明显方式废除;不能标明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者解密的决定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十五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识,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识。

  第十六条 单位撤销或者合并,有关企业内部秘件的保存密级变更、解密工作由承担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无相应的承担单位,由公司保密委指定单位负责。

  第三章 内部保密事项的管理

  第十七条 接触企业秘密事项人员的范围由产生该事项单位的主要领导依照以下原则限定:

  (一)本单位职能活动范围所允许接触的;

  (二)有关人员因本职工作需要应当接触的; (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接触的。

  第十八条 涉及企业秘密的人员上岗前应当由使用单位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基本知识及其保密职责和工作程序的教育,使用情况应当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必要时与其签订保密合同;公司主管部门和公司保密办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使用不当的要求使用单位及时调换。

  第十九条 涉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职期间不得兼职与本企业有竞争性行为的企业的.工作或服务、解除劳动合同三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性行为的企业的工作或服务;

  (二)不准将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出售;

  (三)不准携带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它私事;

  (四)不准向家属、子女、亲友及其他不应知悉者谈论企业秘密;

  (五)不准使用无任何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等传输企业秘密;

  (六)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七)离职离岗调动工作时必须上交所有资料,并与原单位签订保密合同。

  第二十条 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归档和销毁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复制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应当在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后进行。严禁将企业秘密文件、资料和物品委托私人复制。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属于企业秘密文件和资料,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其复印件视同内部秘密文件资料进行相关管理。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属于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的安全存放和登记,并详细记录密件的使用、收发和传阅。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对外进行技术交流(包括技术合作、技术咨询服务、合办企业等)中涉及企业秘密事项时,必须经XX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表宣传稿件、学术论文、经验交流材料等文字、图片资料,凡涉及到企业秘密事项的必须经相关保密专业口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二十三条 外部人员来企业参观和实习,对涉及到企业秘密事项或涉密部位时,必须经主管领导和相关保密专业口领导同意。接待单位、员工负有不泄露企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具有属于企业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A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制度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二十五条 涉及企业秘密的重要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专项保密方案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由保密办公室会同主办单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属于企业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部位(如计算机中心、档案室等)的保密措施,由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措施报公司保密委审核。

  第二十七条 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秘密的科研开发资料,不得由1人掌握,应由该项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段或分子项指定不同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章 泄密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企业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公司保密委办公室。

  本企业员工发现企业秘密被泄露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保密办或有关领导。

  第二十九条 因保密措施不完善或执行保密制度不严,造成泄露企业秘密的,本单位主要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有密不报,知密不保的免除单位领导行ZH职务;

  因工作失误,过失泄露企业秘密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渎职或故意泄露、出卖本企业秘密者,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制度,提交有关司法机构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凡泄露企业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况,给予行ZH处分。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ZH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泄露企业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而泄露企业秘密的;

  (三)泄秘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制度的。

  第五章 涉密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网络管理按照《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执行(见附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涉及的GJ秘密,按GJ秘密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制度中的“泄露企业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企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企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所涉及到具体秘密范围所制度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清理,重新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2.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3.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4.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5.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6.公司内部秘密事项具体范围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2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内部秘密事项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GJ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四条 公司保密办负责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统一管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接入涉密计算机或涉密网络,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内网。

  第六条 一般信息应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携带、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存储与之相对应密级的信息。A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A级信息,A级移动存储介质确需存储B级信息时,应按A密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B级的需经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A级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保密办备案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 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使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应保证二人以上同行。禁止携带存储绝密级信息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参加涉外活动或出国(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出国(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办理批准携带出国(境)手续。

  第九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要求,必须存放在公司保密办。领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时,要办理签字手续。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时,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入保密设备。

  第十条 每半年要对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若有混用的或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丢失的,应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由使用部门进行信息清除处理。因介质损坏无法进行信息清除时,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公司保密办销毁。

  第十二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由公司保密办统一登记造册,并填写《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销毁登记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三人负责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三条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3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内部秘密事项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GJ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公司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单位不得擅自在公司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主要用于处理涉密业务和内部办公业务。非涉密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传递和转载内部秘密事项信息。

  第四条 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和授权,个人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交由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操作。

  第五条 不得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间复制数据。确需复制的,应当利用中间计算机进行转存处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泄密。

  第六条 内部秘密事项信息输出实行严格的登记、审批手续,输出的范围、数量和介质要有明确的记载,确保秘密信息可控。

  第七条 不得安装、运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应由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审查合格的定点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前,应进行登记,并将涉密信息和软件备份,彻底清除涉密信息或卸除所有涉密存储介质。不能彻底清除或卸除的应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保证所存储的内部秘密事项信息不被泄露。

  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不再继续使用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在履行清点、登记手续,进行技术处理后将硬盘及时销毁,一律不得进行捐赠或当作废品出售。

  第十条 各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制度及时向公司保密办报告。

  第十一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二条 计算机使用人即为管理责任人。对不按制度管理和使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保密管理制度4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内部秘密事项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GJ秘密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单位不得擅自在公司系统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内部秘密事项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条 涉密信息网络在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信息要在突出位置标明相应密级。

  第四条 存储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不再使用的信息应及时销毁。

  第五条 涉密信息网络应严格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制度》和《涉及GJ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制度,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六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七条 涉密信息网络的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由管理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八条 公司保密办应对本系统涉密信息网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九条 涉密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涉密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应参加保密部门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网络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公司保密办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制度泄露GJ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GJ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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