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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注册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注册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注册管理制度2
自治州医院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依据《护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护士执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医院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条例》、《办法》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
二、严格执行医院护士执业岗位准入管理制度。
三、护理部严格审查护士资质,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不得独立从事护理工作。
四、在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本院有资质的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五、新招聘来院的护士应于考试合格后办理护士注册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方可独立参加临床护理工作。
六、调入护士应履行执业变更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本院从事护理工作,做到依法执业。
七、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八、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九、护士注册管理
(一)护士首次注册每年一次:
1、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通过卫生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3、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护士再注册每五年一次
1、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
2、自觉遵守《条例》有关规定。
3、年度考核及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者。
(三)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注册管理制度3
注册资本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企业稳定:充足的注册资本能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运营资金,降低财务风险。
2. 保护投资者权益:清晰的出资规则和资金管理,能有效防止股东权益受损。
3. 提升市场信誉:规范的`注册资本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市场形象和信誉,吸引更多的投资。
4. 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纠纷。
注册管理制度4
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其服务质量,并维护企业与客户的.合法权益。该制度涵盖了一系列规定和程序,包括资格认证、执业标准、持续教育、责任追究以及监督机制等方面。
内容概述:
1. 资格认证:明确执业人员必须通过特定的考试或评估,以证明其具备从事相应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执业标准: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指导执业人员在工作中遵循专业伦理和行业规范。
3. 持续教育:要求执业人员定期参加培训,更新知识,适应行业发展。
4. 责任追究:建立完善的过错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公平公正。
5. 监督机制:设立内部或第三方的监督机构,定期对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估。
注册管理制度5
注册资本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公司设立时的资金投入、资金管理、股权变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它旨在确保企业的资本充足,防止虚假出资,保障股东权益,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概述:
1. 注册资本的确定:明确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如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
2. 出资时间规定:设定股东出资的时间限制,以保证企业运营的资金流动性。
3. 资金管理:设立专门账户监管注册资本,防止资金挪用,确保资金用于公司经营。
4. 股权变动管理:规定股权转让、增减资的程序和条件,以及与此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5. 法律责任:设定违反注册资本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注册管理制度6
注册管理制度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旨在规范员工的注册流程、职责分配以及后续的行为准则,确保公司运营的合规性和高效性。它涵盖了员工入职、信息更新、离职处理等多个环节,旨在构建一个有序、透明的组织环境。
内容概述:
1. 员工入职流程:详细规定新员工从申请到正式入职的所有步骤,包括提交申请、面试、背景调查、签订合同等。
2. 信息管理:规定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更新和保护的'规则,确保数据安全。
3. 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范围,以及员工在执行任务时的权限。
4. 行为准则:设定公司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如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保密协议等。
5. 绩效评估: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和流程,用于员工的晋升、奖励和培训。
6. 离职管理:规定员工离职的程序,包括通知期、交接手续、离职面谈等。
注册管理制度7
工商管理制度及注册制是企业运营的基础框架,它涵盖了企业设立、运营、监督和管理等多个层面,旨在保障企业的`合法性和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也为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合规提供指导。
内容概述:
1. 设立制度:规定了企业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所需文件,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申请等。
2. 注册制:明确了企业登记注册的流程,包括名称预审、资料提交、审批和公示等步骤。
3. 企业运营规则:涉及企业日常运营中的合同签订、财务报表、税务处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4. 监管机制:包括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如年检、审计、信息披露等。
5. 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工商管理制度的处罚措施,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注册管理制度8
护士注册管理制度是对护士从业资格的规范化管理,旨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权益,同时也为护士提供公平公正的'职业发展环境。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护士资格认证
2. 注册流程与条件
3. 执业行为规范
4. 继续教育与专业发展
5. 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
内容概述:
1. 护士资格认证:包括护士的学历要求、实习经历、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考核等方面,确保具备基本的护理能力。
2. 注册流程与条件:明确申请注册的步骤、所需材料、时效规定,以及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情况说明。
3. 执业行为规范:制定护士在工作中应遵循的职业道德、操作规程和患者权益保护措施。
4. 继续教育与专业发展:规定护士必须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
5. 违规处理与监督机制:设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渠道,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和外部监管。
注册管理制度9
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对于医疗体系至关重要,它:
1. 确保护士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标准,保障患者权益。
2. 维护护理行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信任度。
3. 促进护理人员持续学习,适应医学进步和技术变革。
4. 规范医疗服务,减少医疗事故,提高医疗质量。
5. 为护理人员提供职业晋升路径,激励其专业成长。
注册管理制度10
注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效率:明确的'流程和职责分工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解和冲突。
2. 保障合规:确保企业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降低法律风险。
3. 维护秩序:通过行为准则规范员工行为,维护良好的工作氛围。
4. 促进发展:绩效评估制度有助于激励员工提升能力,推动个人和企业共同成长。
5. 保护资产:信息管理和离职管理能保护企业知识资产,防止信息泄露。
注册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变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恢复公司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并予以公示。
对涉及变动内容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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