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13 15:12:09 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项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1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家收集的20xx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助到家。

  一、为适应教育事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设规划和建设水平,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学校建设的特点制定。

  三、校园总体规划审批,教育局根据上报校园总体规划进行专家或集体会审,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校建办斧章,作为学校校园建设永久性发展规划。资金不足的项目学校要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四、校园总体规划图修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图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修改,都必须上报教育局再审批才能修改,学校无权修改校园总体规划图。

  五、校园建设无论是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都要使用施工图纸,学校维修要有做法说明,无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不允许开工建设。

  六、各学校校舍建设施工图纸都要送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允许使用。

  七、严格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不论是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文化等建设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预审(工程预算审计),校建办监督按预审价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要进行终审(竣工决算审计),型工程校建办要实行全过程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预审和终审的项目学校,必须准备好完整的工程预审和终审资料,上报教育局校建办,校建办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教育主要领导要签字认可,校建办要加斧章,未经以上程序审计的结果无效,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胜程结算、工巢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论工程小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格式必须规范,计价必须合理。教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要统一格式(由校建办提供),统一计价口径,统一材料价格。

  九、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教育系统所有学校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项目工程都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理,学校也应挑选12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学校选址、平面规划、定正负零、签订施工合同、基础验槽、外墙装修、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必须请校建办参加。监理公司和学校工地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执行国家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十、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教育系统学校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负终生责任。

  十一、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指在校园总体规划内进行的自然勘测、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技术文件材料。

  十二、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规划、新建、扩建、维修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三、凡在学校内建设的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范围建立档案资料

  1、基础资料档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比例尺地形图、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图、地名以及学校历史沿革等方面的历史、状况和校园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等。

  2、规划方面档案:校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

  3、工程建设管理档案:项目建议书、项目论证书、规划审批、土地征用与划拨、项目审批意见书、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复、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招投标书、预决算书、施工合同书、增减工程结算证明书、审计结论等。

  4、学校基本建设档案中的项目工程批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概算书、竣工审计报告、施工图纸、备案证等,必须交校建办存档。

  十四、对未申报而私自建设的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对未签订施工合同先施工的工程项目,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诫勉谈话;对未进行工程预审、终审和直接拨付工程款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和党纪处分;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造成质量安全和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经济处分,并作降职或免职处分;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造成重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直接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学校建设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达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维修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的维修、装饰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维修修缮项目包括50万元以下的装饰工程、绿化等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应对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大竹县教育局。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学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指导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协调处理学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八条

  学校行政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建、财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学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工作,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学校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的组长和副组长是建设工程项目第一与第二责任人,对该此项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应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从项目的论证报批、工程招投标、勘探设计、项目施工、工程技术、相关设施的配套、建设资金的筹集和管理使用,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学校建设项目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学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三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要选择优秀的设计方案,保证校舍建筑外型的美观和结构的安全。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预算)。

  第二十条

  建立招标代理制度。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单位的招标一律实行招标代理制度。市教育局建立招标代理单位、预算编制单位中介库。招标代理单位、预算编制单位实行轮换及淘汰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设计、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报送达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具体方法按照《达州市学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集中公开招标实施办法》实行。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内的修缮项目由项目学校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单项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内的修缮项目由学校组织公开招标;具体方法按照《达州市学校(单位)修缮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设项目评标小组,由学校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评标小组的成员组成。一般情况下,学校参加评标人员不得超过评标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一,其他评标专家由招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专业技术需要,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业技术评标专家占评标小组成员的比例应不低于三分之二。具体评标办法、评标程序及保密纪律等,按照招投标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或由学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商定。维修项目招标按照《学校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与中标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大宗建筑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的'工期。学校在与各有关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及安全协议书。

  第五章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筑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学校校舍的安全和质量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到施工的各个环节确保学校建设工程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的地下工程、其他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个施工程序。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材、水泥及有关建筑材料、设备等都要进行严格的检查,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项目学校、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各自的职责,各负其责,保证工程质量的等级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应限期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学校应暂缓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各单位项目实施的第一、第二负责人,也是该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第二责任人。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原有校舍进行改扩建和装修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扩建工程或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委托该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做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和未办理工程相关手续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基本建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学校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等,应及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并认真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六章建设工程项目的造价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全面贯彻“坚固、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规范装修标准,推行限额设计。装修标准一般采用中档标准,主要材料的选择档次为中档适度偏上。

  第三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阶段造价控制,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全工程造价控制。学校应对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主体、竣工实行三阶段造价实行动态控制,在项目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后的十四天内分别提交基础、主体、阶段结算;如对上阶段造价超出较多的项目,将在下阶段采取降低装修标准、减小规模的方式,控制项目总造价。

  第三十三条

  应遵循公平、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施工现场签证包括:现场技术核定、材料签证、其它现场签证、补充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强化现场技术核定制度。施工单位提出技术核定单后,由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认后方可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学校还应征得市教育局书面批准。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材料签证管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未明确定价、定规格、定品牌、定产地厂家“四定”的材料、超出招投标文件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施工期间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应调价的材料以及建设方认为须签证的材料的签证管理。

  施工单位应至少提前七日将预购材料清单提交现场代表,由现场代表认可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规范材料签证,材料签认价格参照建经信息和市场价格,并参考3家以上厂家的价格。材料签证必须注明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材料供应时效、价格,签证价格签认还应明确采管费、运输装卸等相关费用因素。现场签证要及时签办,不应拖延或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者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三十七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及竣工决算管理。项目竣工后28天内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由项目学校与监理单位组织初审后由市教育局提交给市财政局审定;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由项目学校与监理单位组织初审后,提交给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审计处组织审定。基建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资料的提交内容和程序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修缮项目的竣工结算及决算资料的提交内容和程序,具体办法按照《达州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洪教计字(20xx)4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实行估算、概算、决算控制。一般概算在估算30%幅度内允许调整,决算在概算10%幅度内允许调整;如存在基础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的,应及时提交专门调整报告,待调整获得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未获市教育局或者其他部门批准的超额投资由项目学校自筹解决。

  第七章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提出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合同、资料和图纸等,都要严格地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

  2、工程概预算及批复文件;

  3、招标文件;

  4、合同文件;

  5、图纸会审记录;

  6、工程竣工图纸;

  7工程设计变更、甲方签证;

  8、工程结算书;

  9、工程量计算书;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建设单位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施工组织设计;

  1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

  14、工程开工、竣工验收报告;

  15、学校施工日志;

  16、施工图纸;

  17、投标文件;

  18、其它资料(含甲供设备及材料证明等)。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具体要求。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设计变更,要求分专业按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设计变更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同时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确认,与竣工图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归档文书要求。工程签证,要求根据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每一页要求有统一的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简图,并有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的内容、份数和页数,并且对所有复印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所有资料应保证一式三份。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学校与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严格管理,检查各项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认真检查合同的履约情况。

  第八章建设工程项目的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干干净净做事谋发展,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基本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选聘政治素质好和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基建队伍。结合学校基建工作的特点,为基建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办公、防护、交通等各种工作条件,保证基建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工作先进、取得优良业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坚持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学校基建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要建立健全基建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责任制度和工作纪律。明确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制约措施和追究办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建工作人员不准在与工程有关的单位中报销任何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准接受对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回扣等好处,无法拒绝的,应一律上交学校;不准参加对方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要求和接受对方为自己及家属提供的各种利益;不准向对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准向对方泄露招标标底等有关保密内容;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准擅自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四十八

  条学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应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监督与自律相结合,做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依法严格,全面覆盖。

  第四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对决策工作监督。重点监督决策依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策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决策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并记录在案等。

  第五十条

  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重点监督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评标成员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评标过程是否公平、公正,有无故意规避招投标或弄虚作假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合同的签订手续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与招投标要求相符,合同的变更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合同的双方是否诚信守约。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基建重大物资采购工作的监督。监察人员应参与重大设备或大批量大额物资采购工作,重点监督采购是否按照程序严密、操作透明、集体决策、合同约定、择优购置、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操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对责任履行的监督。重点监督有关管理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职责实施管理,各责任人员是否按照分工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要加强对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有无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或造成损失,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群众对学校基建工作的监督。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实行基建工作公开。实施学校建设项目责任人、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现场挂牌公示制度,设立工程质量和廉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监督工作由监察、审计、财务、基建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采用参与、询问、检查、调查、追究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建设中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给以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项目学校缓拨或停拨市级建设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3

  一、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编写项目建议书(代可研)、可研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招投标实施方案,并报市县发改部门审批。

  二、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地质勘察和工程设计,完成施工图技术、消防和防雷专项审查,办理好工程报建手续。

  三、工程招投标。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工程招投标代理工作。在指定的网站、报刊上同时发布工程招标公告,审查报名企业资格,在县监察局、建设局的监督下,确定参与竞标企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的.发标、开标、公示、施工合同签订、工程监理公司确定及质量监督申报工作。

  四、工程施工。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建设领域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五、项目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帐封闭运行,由县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严禁挤占、挪用、套取、截留建设资金等违规行为发生。

  六、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自验初验专项验收(消防、防雷和室内空气检测)竣工验收项目验收的程序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七、工程决算与审计。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邀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或单位进行工程决算与审计。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封存、固定资产入账工作,并由施工企业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投入使用。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4

  为适应教育事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设规划和建设水平,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园总体规划审批。学校上报教育局校园总体规划,然后教育局工程办组织专家进行集体会审,再由局党委研究决定,资金不足的项目,学校要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二、校园总体规划图修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图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修改,都必须上报教育局再审批才能修改,学校无权修改校园总体规划图。

  三、校园建设无论是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都要上报工程办,审批以后才能开工建设。

  四、学校校舍建设施工图纸都要送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允许使用。

  五、严格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不论是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文化等建设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预审(工程预算审计),校监会监督按预审价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要进行终审(竣工决算审计),学校工程都必须由校监会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预审和终审的项目,学校必须准备好完整的工程预审和终审资料,上报教育局工程办,学校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由教育局工程办与学校校长签字认可并加盖公章,未经以上程序审计的结果无效,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是工程结算、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论工程大小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格式必须规范,计价必须合理。学校工程施工合同要统一格式。

  七、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学校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工程都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理,学校也应挑选1-2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工地现场管理。竣工验收主要环节必须请校监会负责人参加。所有工程都必须按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八、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指在校园总体规划内进行的自然勘测、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技术文件材料。

  九、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规划、新建、扩建、维修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凡在学校内建设的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范围建立档案资料

  1.基础资料档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比例尺地形图、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图、地名以及学校历史沿革等方面的历史、状况和校园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等。

  2.规划方面档案:校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

  3.工程建设管理档案:项目建议书、项目论证书、规划审批、土地征用与划拨、项目审批意见书、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复、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招投标书、预决算书、施工合同书、增减工程结算证明书、审计结论等。

  4.学校基本建设档案中的项目工程批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概算书、竣工审计报告、施工图纸、备案证等,必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

  十一、对未申报而私自建设的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对未签订施工合同先施工的工程项目,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诫勉谈话;对未进行工程预审、终审和直接拨付工程款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和党纪处分;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造成质量安全和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经济处分,并作降职或免职处分;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直接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经济、行政和刑事责任;对学校建设管理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等的改建、改造和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总务处应监管参建单位负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务会是学校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大修等重大项目学校设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和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在教育局基建中心的协助下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总务处主要职责为: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操作流程如下:

  1.历年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准备;

  2.编制委托设计和工程预算;

  3.协调基建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4.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和归档;

  6.协助资产管理员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7.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与支付管理。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建设项目使用部门、组室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部门、组室应委派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严格按教育局规定的额度等级报送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按基建中心要求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应按照教育局主管部门规定流程上报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可行性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请基建中心相关人员认证安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二条总务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计划,经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总务处负责按时报教育局审核确定。教育局审定的基建年度计划应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在校务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总务处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达到教育局规定额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教育局基建中心和学校总务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十七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人,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八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室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教育局基建中心和总务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学校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员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事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室应遵照教育局结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基建中心与总务处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

  第六章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教职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校务会议同意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校务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基建领导小组。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6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竖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希望对家有所助。

  第一章 总 则

  1、为加强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宁乡县学校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2、建设计划以提高全县教育发展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为保障,切实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建设,使项目学校成为省、市、县的示范、提高质量的示范和办出特色的示范。

  3、建设计划坚持“省市引导、县级政府为主、教育局实施”的原则,采取县政府、县教育局和项目学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学校管理为基础,县级政府管理为主。同时,各部门、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有效参与和支持。

  4、实施建设计划所需资金主要由县政府统筹。地方财政安排相应的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5、由教育局制定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规范要求,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问题进行决策。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定相关政策、管理规定和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专家复核地方上报的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任务书及项目建设进展报告等;

  (四)按计划组织开展政策发布、业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

  (五)建立项目建设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年度检查、项目验收、挂牌表彰、成果宣传等。

  6、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领导要求,组织本地区项目学校的申报、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监督本地区项目学校按项目建设任务书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四)向省市相关部门报送本地区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7、县教育局是项目学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领导的要求,指导所属学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学校的项目工作,监督项目学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按要求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报送所属项目学校项目建设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8、项目学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监督人。项目学校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接受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9、申报评审工作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核定申报指标、预审推荐、组织复核、统一社会公示、正式发文公布等环节。

  (一)县政府、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定申报指标年度申报的项目学校控制数。

  (二)地方预审推荐。教育局组织项目学校按照省、市教育部门和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有关文件要求,上报申报材料,提出基本建设思路、初步设想和计划方案。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确定本地区拟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统一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三)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组成专家组,根据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学校遴选基本条件,对各地推荐申报的项目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需要对项目学校申报信息进行现场核查。

  (四)统一公示。复核结束后,在报纸或媒体、网站上公布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学校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和质询。

  (五)正式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教育局会同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公布项目学校名单。

  10、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已批准项目学校的重点建设任务等因素,下达财政专项资金总预算控制数及年度预算控制数。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据此组织项目学校及其举办者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填写项目建设任务书,以及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管理办法。

  11、教育局协同发改、审记、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修订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进行评审论证,复核并将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达到要求的予以批复。批复后,正式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12、项目单位按照上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一般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须报经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准后,由省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核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13、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和筹集项目学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14、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项目预算是项目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15、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16、专项资金按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纳入项目学校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并设置单账簿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17、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

  18、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项目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验收

  19、建立省市监督检查、地方监管和项目学校自我监测的三级监控考核体系,对项目学校建设计划的实施实行事前科学论证、事中监控指导、事后效益评价的全过程审核、监控和考核。

  (一)县教育局负责指导项目的实施,检查和监督项目学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县财政切实履行各项资金及政策支持承诺,确保项目实施质量与进度。

  (三)项目学校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和过程管理,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评机制。

  20、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取消项目等处理。

  (一)编报虚假申报信息,骗取项目学校建设权;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三)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无违规行为,但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延期两年未验收的;

  (六)其他违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21、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由县政府、发改、财政等部门初审后,向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其他地区和学校进行示范、带动和辐射的成效,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与存在的问题等。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7

  一、为适应教育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学校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提高学校建设规划和建设水平,确保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科学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学校建设的特点制定。

  三、校园总体规划审批,教育局根据上报校园总体规划进行专家或集体会审,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校建办盖公章,作为学校校园建设永久性发展规划。资金不足的项目学校要一次性规划,分步实施。

  四、校园总体规划图修改。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图由于某种原因需要修改,都必须上报教育局再审批才能修改,学校无权修改校园总体规划图。

  五、校园建设无论是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和校园绿化等建设工程,都要使用施工图纸,学校维修要有做法说明,无施工图纸和做法说明,不允许开工建设。

  六、各学校校舍建设施工图纸都要送专业图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允许使用。

  七、严格实行工程预审和终审制。不论是新建、改扩建、绿化、维修、校园文化等建设工程开工前要进行预审(工程预算审计),校建办监督按预审价签订施工合同,竣工后要进行终审(竣工决算审计),大型工程校建办要实行全过程管理。需要进行工程预审和终审的项目学校,必须准备好完整的工程预审和终审资料,上报教育局校建办,校建办进行初审后,再统一协调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教育主要领导要签字认可,校建办要加盖公章,未经以上程序审计的结果无效,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等合同是工程结算、工程安全、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确定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不论工程大小都要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完整,格式必须规范,计价必须合理。教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要统一格式(由校建办提供),统一计价口径,统一材料价格。

  九、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教育系统所有学校新建、改扩建、加固改造项目工程都要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全过程监理,学校也应挑选1—2名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工地现场管理。学校选址、平面规划、定正负零、签订施工合同、基础验槽、外墙装修、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必须请校建办参加。监理公司和学校工地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执行国家相关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理使用年限。

  十、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教育系统学校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一把手亲自抓,负终生责任。

  十一、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指在校园总体规划内进行的自然勘测、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技术文件材料。

  十二、学校基本建设档案是学校规划、新建、扩建、维修和发展的重要依据,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十三、凡在学校内建设的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范围建立档案资料

  1、基础资料档案: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比例尺地形图、地下管线测量成果图、地名以及学校历史沿革等方面的历史、状况和校园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等。

  2、规划方面档案:校园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工程规划、专业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等。

  3、工程建设管理档案:项目建议书、项目论证书、规划审批、土地征用与划拨、项目审批意见书、计划任务书、项目批复、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纸、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资料、招投标书、预决算书、施工合同书、增减工程结算证明书、审计结论等。

  4、学校基本建设档案中的项目工程批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概算书、竣工审计报告、施工图纸、备案证等,必须交校建办存档。

  十四、对未申报而私自建设的工程项目,直接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对未签订施工合同先施工的工程项目,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作诫勉谈话;对未进行工程预审、终审和直接拨付工程款的,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和党纪处分;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造成质量安全和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党纪、经济处分,并作降职或免职处分;对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行为,直接将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8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工程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落实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提高投资效益,健全廉政监督制度,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xx〕29号)文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中小学建设工程组织领导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校长作为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项目的领导。项目学校要指定责任心强的教师为项目组成员,负责学校工程的全程管理,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管理机制。项目学校应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的准备、项目建设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档案收集等工作。

  二、新建、修缮项目的申报

  (一)学校申报新建项目,要本着有利于学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条件,方便师生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不搞举债建设。学校新建项目需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同意后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方可建设。申请报告中应包含如下内容:学校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二)学校确实需修缮项目,由学校班子研究确定需修缮项目,按《寿宁县教育系统财务支出补充规定》(寿教〔20xx〕95号)精神,学校对项目进行预(估)算后,投资资金达1万元以上的项目,填写《寿宁县学校宗物资采购及型修缮审批表》报教育局计财股和教育分管领导审核,经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方可修缮。并将《寿宁县学校宗物资采购及型修缮审批表》报基建股备案一份。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准备

  (一)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学校项目负责人应指定项目组成员按基建手续流踌理相关手续。组织办理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方案的审定 、环境保护审核、可研批复、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地质勘察、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审查、工程预算书编制、工程预算书编制审核、工程招标方式核准、消防设计审核、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等环节工作。对于零星修缮项目按有关规定确定选择公开或邀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双方签定合同(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选择施工单位的过程和合同主要内容必做到公开透明,校长不得指定施工单位。

  (二)施工场地的整理。在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前,项目学校应及时做好施工场所的“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场地平整),保证工程项目按时开工。

  (三)施工措施的准备。在确定监理单位后,项目学校配合监理安排施工组织,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协助施工单位作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四、项目建设施工过程的管理

  学校建设项目组员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新建项目实行监理制,督促监理在工程重点部位(基础验槽、钢筋检查、砼的浇捣、主体验收)施工过程中能到达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做到事前控制;检查监理对基础、主体、装饰工程的记录,严把材料质量关;配合监理人员要共同做好材料的现场取样见证和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签证工作,同时检查现场原材料进场见证记录情况;检查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及施工队施工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学校要对项目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二)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及时开工建设,监督施工场地安全规范,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加强工地安全管理,督促施工队按《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作业》进行施工;加强与施工单位协调,处理好学校校园与周边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师生与财产安全;检查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到位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日记记录情况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扩规模、改变功能、提高标准、变更设计和增加施工现场签证需按规定向县教育局、县分管领导、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督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建设学校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与基建股保持联系。

  (三)对零星修缮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规模小、没有聘请监理的零星修缮项目,学校建设项目组员负责工程的全程监督工作。特别对隐蔽工程部分,要及时做好签证记录、拍摄照片,必要时邀请设计、住建局等相关专家,核查后方可隐蔽。学校不得随意增加变更建设项目,确实需增加变更的建设项目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同意后方可施工,申请内容中应注明增加变更项目名称、原因分析、资金控制。

  五、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并参照寿宁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全省校安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注意事项的通知》的(寿教〔20xx〕298号)精神执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学校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项目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基建档案材料,按《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基建档案验收材料目录》整理归档,同时将档案材料制成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一致),将原件档案送基建股备案。

  对修缮零星项目的验收,项目需在学校项目组员(两人以上)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先由施工单位向学校提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工程量清单和签证单,报学校审核后。再经县教育局、财政局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一同到现场复核工程量清单和签证单的内容,最后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工程结算报告。

  六、项目资金管理

  对工程资金拨付的'管理。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项目组员、项目监理、校长核实,报教育局、财政局审批拨款,学校不得超进度付款。各项目参照《寿宁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寿校安办〔20xx〕14号)精神执行。

  七、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监理单位,代理机构的确定管理。所有学校建设项目的可研编制、地质勘察、图纸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的机构或单位来承担,校长不得指定代理机构,应根据县发展和局的招标方式批准来确定,如果没注明招标方式的项目,代理机构的选择应通过县教育局局务会议、学校班子会议商讨或利用教育工程代理机构资质库中随机抽取后来确定。项目不得发包给个人和没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单位,在没有签订合同(协议)前不得对工程进行开工建设。

  (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学校应加强施工、监理合同履约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质量,抓好项目的签证工作,做到“随做随签、一项一签、一事一签、工完签完”,确实需做增加变更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学校同意增加变更后方可施工。有聘请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要做好核实工作,没有聘请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由项目组成员做好签证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对于工程预、结算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共寿宁县、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寿〔20xx〕52号文)精神执行。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9

  一、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全面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支出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并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管理领导机构

  学院成立项目管理员会,项目管理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另行文。

  在学院党的领导下,项目管理员会负责学院项目的审批工作。

  项目承办(或受托)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派的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项目管理的适用范围

  学院各类开支中如采购、维修、建设、活动等,能够单列项并能够立进行核算,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项目组织程序

  1、立项及预算审批。承办部门项目提出(或受托)后,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预算书》,填制《立项申请审批表》,报项目管理员会进行学院内部立项审批。如需向上级领导部门申报审批,承办单位负责申报审批事宜,按照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2、项目组织。

  项目由承办部门派专人做为项目负责人,从立项至完成决算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负责,原则上中途不能更换人员,如工作需要必须更换人员,在换人过程中,必须进行移交,并详细记录移交内容。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资产处协调进行办理招投标、控办、政府采购等相关事宜,共同协调组织与乙方(供货商、施工单位等)洽商签订相关《合同书》,在签订合同时,有关付款方面的条款应征求财务处或财务主管院长的意见,以免不能及时付款造成违约。

  3、备案。项目和预算通过后,将《预算书》和《立项申请审批表》及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书》报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室各一份进行备案。

  4、项目实施。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具体实施,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各环节进行记录,如有变更内容,必须及时进行洽商记录,并由项目负责人签证认可。实施中纪检监察审计室要随时进行监督。

  五、项目款项支付

  项目实施中,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支付比例进行支付,项目负责人为付款经办人,并在相关票据上签字,款项支付严格执行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办法》的规定。

  六、项目完成及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单,一般验收申请(报告)单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过程的简要记录、变更洽商内容、及项目完成结果等。由项目管理员会托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申请(报告)单签字。

  七、决算、审计

  项目验收后,由乙方进行决算并编制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中与合同不符的部分(变更),必须随附项目负责人签证的洽商记录。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监察审计室提出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的申请,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如需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则要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完成后交财务处一份,作为全款支付依据。

  审定造价后,按照合同约定或与对方协商支付余款。

  八、结转固定资产

  项目审计结束后,资产处与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九、项目结束

  审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从立项到审计全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成册,移交学院档案室归档,项目结束。

  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项目管理制度10

  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市(区)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建施工方针,确保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使师生教育教学安全活动得到安全保障,特制定《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

  1、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安全、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人为成员的学校基础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领导小组,强化学校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含义,即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与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三同时”审查的原则:以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为准绳;以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标准、规定、规范、规则为依据,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审查。

  4、同时设计,要求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文件文件、图纸时,同时设计其中的安全设施部分,保证安全设施设计按照相关规定得到落实。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其中的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审查通过后,才能形成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5、同时施工,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在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同时建设安全设施工程。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先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后建设安全设施工程,或者有意减掉安全设施工程,只完成主体工程,留在以后补充完成安全设施工程。

  6、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要求主体工程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安全设施必须同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没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安全设施工程一经投入生产或使用,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7、基建施工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8、基建施工过程中必须以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原则上应在学生不在校的情况下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让学生进入施工区域。

  9、基建施工过程中,对民工的管理及施工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区,学校要做好防盗工作。

  10、学校安全部门、后勤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建设项目与安全设施施工质量,确保项目建设安全与质量。

  11、建设项目未进行“三同时”或“三同时”未通过相关部门验收的,基建项目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涪陵李渡新区李渡小学

  二○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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