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奖惩制度

时间:2024-07-17 11:28:38 制度 我要投稿

(优)企业奖惩制度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奖惩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企业奖惩制度15篇

企业奖惩制度1

  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奖励方式:通报表彰、发奖状和颁发奖金,可单独奖励,也可以同时奖励,不限名额。

  一、优秀团队奖:

  年终对各部门的管理、服务、纪律、任务完成、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评审。总的要求是管理规范有序、服务及时到位,组织纪律严明,工作业绩突出,团队协作良好,部门配合协调,无客户不满投诉,无重大经济损失,无严重安全事故,这样的团队,可获最佳团队奖。由公司分管总经理组织评审,除通报表彰,发奖状外,根据业绩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

  二、优秀管理者奖: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能以身作则,勇挑重担,遵章守纪,业绩突出,业务精进,组织能力强,能很好地带领一个团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由公司分管总经理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管理者的,应给予以奖励,除通报表彰、发奖状外,还应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优秀员工奖:

  根据各岗位员工工作业绩,执行力度,遵守规章制度,考勤和其他表现良好者,予以奖励,由公司分管总经理组织评审,除通报表彰,发奖状外,应给予600元的奖励。

  以上三个奖项属年度奖,年终奖励一次,由董事长亲自表彰和发放奖励。

  四、举报奖:

  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有权利有义务对公司内部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漏公司机密、违法乱纪等行为向公司管理人员举报,凡属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有效举报,颁发举报奖。

  奖励方式:为保障举报人的权益,此奖不公开授予,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特别颁发给获奖者一定数量的`奖金。此奖为即时奖励,即时举报,即时授予。

  五、特殊贡献奖:

  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者;为公司解决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由董事长授予特殊贡献奖。此奖为随时出现,随时授予。

  六、全勤奖:

  员工在一个月内无旷工或消极怠工现象,迟到在2次共10分钟以内,休假加病事假不超过2天的,公司应给予当月100元的奖励,在当月工资金中发放,并通报表章,由行政部门负责此项奖励,1月1次。

  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错必究的原则,惩罚方式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罚款三种,实行一次警告或通报批评、二次罚款的处罚政策。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累教不改的,应一次罚款20元:

  1、上班时间仪容仪表不整,装扮影响公司形象者。

  2、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或其他杂物者。

  3、车间工具、物品摆放、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桌面文件码放凌乱者。

  4、在上班时间内,对办理非本职工作不服从者。

  5、卫生没有及时打扫或打扫不干净者。

  6、不服从工作安排者,多次打招呼不听者。

  7、请人代打卡或给别人打卡者。

  8、9点钟前没有打扫完卫生和吃完早餐者。

  9、其它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100元。

  1、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2、因服务态度问题导致客户投诉者。

  3、工作态度恶劣、侮辱他人者。

  4、因过失泄漏公司机密者。

  5、其它不遵公司规章制度较为严重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次罚款400~800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造成严重伤亡者。

  2、对客户投诉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3、蓄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4、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劳教、判刑者。

  5、故意泄漏公司机密者。

  6、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7、员工与客户勾结,损公肥私,一经发现,除收缴不正当收入外,另处以罚款。

  8、其它严重错误行为。

  四、公司其它制度和规定有处罚项目和金额的,按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

五、员工有下列情况,应赔偿公司损失。

  1、员工损坏公司物品,视情节轻重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应加倍赔偿;正常使用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赔偿;如是设备质量的原因,则不承担赔偿。

  2、员工丢失公司财物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赔偿。

  3、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部报告违纪行为。

  4、总经理及行政部发现违纪行为可以直接进行处罚,该部门经理按管理不力论处,处以与员工相同的惩罚。

  5、违纪罚款的缴纳:对于受到罚款处罚的员工,由行政部门下达处罚通知,送达员工签字生效,如员工拒绝签字,可强制执行,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企业奖惩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

  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第四条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七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

  第八条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年度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的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给予嘉奖、记功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年度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通报表彰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数的、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扣减该单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分数,并取消评先资格。

  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发生事故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9人伤亡的,或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责任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行政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事故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奖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的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被奖励的单位和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对受奖单位和人员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有关事宜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xx市安全生产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鼓励各区、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二)市有关职能部门完成年度省相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三)用人单位连续二年工伤保险投保率达到100%,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发生员工死亡事故或造成员工达到1—4级残疾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年度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各项评选奖励工作。

  奖励的具体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根据当年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奖励形式:

  (一)奖励采取定期考核评比的形式进行,根据考核情况,每二年评奖一次。

  (二)全市每二年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分别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可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政府的财政列支;

  (二)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按每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预防费,其中不超过50%的费用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三)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以上奖励经费可累积结存使用。

  第六条受奖励的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和人员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由批准机关撤消其奖励决定。对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的奖励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奖惩制度3

  1、奖励

  对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车间、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1、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有明显效果者;

  1.2、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1.3、及时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者;

  1.4、抢险救灾有功者;

  1.5、积极参加公司___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车间、部门、班组和个人;

  1.6、被省、市、局、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者;

  1.7、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特殊贡献者。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车间、个人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评选,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年终总结会时,由公司根据标准给予一定的'现金和物质奖励。

  2、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给予处罚:

  2.1、事故责任者;

  2.2、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者;

  2.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2.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者;

  2.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2.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2.7、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2.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2.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处罚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报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处罚分为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违法犯罪三种:

  2.9.1、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大小,责任大小可处以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2.9.2、经济处罚分罚款、赔偿经济损失、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

  2.9.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奖惩制度4

  摘要:考核与奖惩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效益。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法:

  1.明确目标与指标,建立合理的体系;

  2.公平公正地进行绩效评估与奖惩;

  3.及时反馈和培训提升;

  4.灵活调整与优化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使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1.明确目标与指标,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

  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的第一步是明确目标与指标。企业需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并将其分解为具体的指标。这样可以使员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任务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公平公正地进行绩效评估与奖惩

  绩效评估的公平公正性是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的核心。企业应该建立起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评估过程中,应该注重绩效的真实反映,充分考虑员工的实际情况和努力程度。同时,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应该给予适当的奖励,以激励其继续努力;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以促使其改进。

  3.及时反馈和培训提升

  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帮助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因此,及时的`反馈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企业应该定期与员工进行绩效评估结果的沟通,指导他们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给予相应的培训机会,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

  4.灵活调整与优化制度

  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变化,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和优化。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调整制度,使其更加符合企业的需求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同时,企业还需要持续关注制度的实施效果,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确保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工具,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企业效益。通过明确目标与指标,建立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公平公正地进行绩效评估与奖惩;及时反馈和培训提升;灵活调整与优化制度等措施,可以使绩效考核与奖惩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企业应该重视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目标。

企业奖惩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五条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十条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集中销售和煤质管理规定;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出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出租出售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是否对房地产的出租出售进行招标或竞价。

  第十七条对医药及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律,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医药及设备耗材招标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定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

  (一)调查摸底,选题立项。选题一般由监察部门负责,也可由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自报项目,监察部门汇总审核,提出立项意见,填写立项表。集团公司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总经理审批;基层单位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监察局备案。监察局设立效能监察台帐和档案,并不定期

  检查,年终考核评比后装订归档。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将立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局,特殊情况可随时立项。

  (二)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确定立项后,监察部门应向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应汇报的问题,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应配合事项和具体要求。同时,监察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查人员,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效能监察的人员要深入现场,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核准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调查终结后,监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形成《效能监察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单位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向监部门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的执行。经复议仍维持原意见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整理资料,立卷建档。监察终结后,监察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逐项立卷存档。卷内材料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评估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评估内容:

  (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

  (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

  (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

  (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管理失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的评估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评估细则附后)。

  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的评估等级分为优秀、优良、一般三种,经百分制考核,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的为优良,80分以下的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评估由集团公司监察局组织进行,每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集团公司监察局对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表彰。效能监察的奖惩情况应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四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可以进行年度评比奖励或按项目一次性奖励,有关经费,由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效能监察取得的经济成果提出意见,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审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1、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2、忠实履行职责,对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维护企业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3、开展效能监察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效能监察经验成果在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推广的;

  4、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源,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5、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改进企业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

  6、主动举报或反映线索,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有贡献的;

  7、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阻挠、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

  2、打击报复监察干部或包庇袒护被监察对象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效能监察建议的;

  4、其他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对有关人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材料移送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

  第七章监察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职责:

  1、负责选题立项,或提出立项建议;

  2、负责制订效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4、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5、负责总结、推广监察对象的典型实践和管理经验。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职工

  合法利益的行为;

  3、有权建议暂停涉嫌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4、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5、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第八章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或处罚的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1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10万元至50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企业奖惩制度6

  一、奖励

  1、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将予以嘉奖:

  (1)为公司的社会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1(3)获得社会、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

  (1)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1)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秀者。

  2、予以记功:

  2(1)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完成重要突击任务者。

  2(2)对生产技术或管理体制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卓有成效者。

  2(3)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2(4)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2(5)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2(6)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者。

  2(7)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着者。

  3、予以记大功:

  3(1)有重大发明、革新,成效优秀,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为公司取得显着效益者。

  3(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3(3)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畏困难,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4)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4、奖励的标准:

  4(1)嘉奖一次,奖励200元。

  4(2)记功一次,奖励500元。

  4(3)记大功一次,奖励1000元。

  5、公司另行设立的主要奖励项目:

  5(1)公司金奖:由公司组织评选的最高年度奖项,授予优异职员。

  5(2)年度专业成就奖:以公司内各个系统的工作环节为基础,每年由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组织在每个业务系统内评选,具体评选标准和体系由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制定。

  5(3) 敬业奉献奖:对在公司服务满10年(含)以上,工作成绩优异,未曾旷工或有劣迹记载的职员的奖励。

  5(4) 各分子公司自行组织评选的优秀职员奖。

  二、惩罚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不同,予以批评教育、口头警告:

  (1) 在办公区域内吸烟者。

  (2)不服从直接上级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3)不按规定着装或不佩戴胸牌者。

  (4)未经批准私自带人参观办公区或生产区,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5)不按规定保持办公桌上的.整洁,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者。

  (6)在工作场所或交通车上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者。

  2、以下行为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

  (1)未经允许,擅自离岗,怠误工作者。

  (2)损坏公司财物,情节轻微者。

  (3)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闹、吵架,妨碍他人工作者。

  (4)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外部网)、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者。

  (5)口头警告的违纪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并记入档案:

  (1) 工作时间喝酒(宴请客户除外)。

  (2) 在公司聚众赌博。

  (3)工作时间打牌、玩电脑游戏。

  (4)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闹、吵架,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阻者。

  (5)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害、制造事端者。

  (6)隐瞒事故或报假情况者。

  (7)当月旷工1天者。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大过或解除劳动合同:

  (1)擅离职守、私下改变生产工艺,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

  (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

  (3)私自带人进厂参观者,造成企业机密泄露,情节恶劣者。

  (4)一年内累计两次记过者。

  5、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开除:

  (1)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或与对方单位勾结在一起侵害公司利益者,包括将收取的供应商、经销商、或其它经营往来单位给予的馈赠或折扣等财物占为己有。

  (2)对所负责的工作,因玩忽职守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者。

  (3)故意泄漏公司技术、商业秘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4)一年内累计两次记大过者。

  (5)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屡教不改者。

  6、除以上有明确规定外,其它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认识态度不同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经济处罚、降级、撤职、开除等惩处。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涉嫌刑事犯罪的,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7、盗窃、欺骗、挪用公物、公款、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8、员工的惩处,书面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2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9、经济处罚标准:

  (1)口头警告一次,罚款50元。

  (2)书面警告一次,罚款100元。

  (3)记过一次,罚款500元。

  (4)记大过一次,罚款1000元。

  10、以上所有收取的罚金,全部转入公司的《爱心基金》帐户,用于公益事业。

企业奖惩制度7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

  第2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3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5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6条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7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8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

  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三节处罚

  第9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6.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7.滥用 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9.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

  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10条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11条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12条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第13条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14条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

  第15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

  第16条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第17条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

  第18条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企业奖惩制度8

  一、我国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现状

  1、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多数事业单位领导者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度偏低,且法律意识十分淡薄。部分领导者只有在合同纠纷发生时才意识到需要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未能做到从合同签署初期就及时与相关法律人士联系,咨询相关信息,利用法律至始至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有效规避合同风险。

  2、合同管理人才匮乏

  在事业单位中,合同管理工作对专业性及技术性的要求普遍较高,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这不仅需要拥有过硬的专业技能,对法律相关知识有充分的了解,还要懂经济,会管理,并能真正运用到实际中。但就目前来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严重缺乏此类综合素养较强的人才。一方面,特定的专职人员少之又少;其次,现有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积累,致使合同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3、合同流程管理缺乏控制

  目前,事业单位存在多个部门拥有多个的现象,很大程度加大了管理的难度。通常情况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主要有两大环节,分别是合同的签订环节与合同的履行环节,可具体到立项审批,市场调查,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落实,结算款项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等。许多事业单位针对合同流程管理的衔接能力较弱,合同在签订前的市场调查工作管理不到位,在签订中的审查管理不给力以及签订后的落实监督管理不具体。同时,合同签订后,未能建立专门的合同归档部门,未能完善合同签订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体系,导致合同后期管理工作举步维艰。

  二、事业单位强化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增强法律保护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在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企业奖惩制度9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

  1、 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2、 超额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管理指标的;

  3、 通过技术创新或管理创新在节约资金、资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4、 在抢险救灾、打击犯罪、防止事故发生过程中有立功表现,挽救了人员生命和国家、公司财产的;

  5、 一贯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锐意进取、成绩突出的;

  6、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的才能,品德优秀,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以证明者;

  7、 不徇私情,维护正义,敢于检举、揭发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者(经核查属实的);

  8、 经常获得顾客点名表扬,为公司赢得良好口碑和声誉的;

  9、 勤俭节约、节省资源成绩显著者;

  10、 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

  奖励的形式:口头或通报表扬;晋升工资或晋级;通令嘉奖。在给予前述奖励的同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励的程序: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所在部门主管提交书面事迹报告及《奖励建议申请书》给人事行政部,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每人次50元罚款;

  一周内迟到、早退两次以下,且不超过30分钟的;

  未经许可而擅离工作岗位者,但未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

  在工作时间大声喧哗、吵闹、追逐、粗言秽语,;

  浪费水电、办公用品,下班未关水电的,情节较轻的;

  使用公司电话聊天、闲谈的;

  不注意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的;

  工作时间看与岗位无关的杂志、书刊、玩手机的;

  在公司禁烟区吸烟的;

  怠慢客户的;服务态度差受到客户投诉的;

  委托他人打卡、考勤或替代他人打卡考勤的;

  挑拨离间、捏造是非、传播谣言的';

  工作时间干私活或工作时间炒股的;

  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炒股)的,或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利的;

  对上级主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漫骂者;

  未经公司授权在公告栏、宣传栏上乱写乱画乱贴的;

  工作时间非工作接待,饮用酒精饮品的;,违规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轻微经济损失的;

  发生事故隐瞒工作过失(二小时内不上报)的;

  故意损耗公司财物的,损坏公司物品或同事财物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并处以每人次罚款100元以上,根据情况依法追究经济、民事、刑事责任。

  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四次以上者,月旷工三次以上或误工五天以上的;

  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守则造成事故,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粗暴对待客户,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声誉的;

  蓄意毁坏、偷窃公司或同事的设备、设施及财物的;

  在公司或管理区域内售卖物品或拾遗不交的;

  未经许可在公司或管理区域内派发与公司无关的文字或印刷品的;涂改公司告示(通告)的; 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危害同事及客户的;

  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保密数据外泄或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的;

  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收受客户或业务对口单位钱物、礼品(卡)的;

  在公司或宿舍内赌博,做出有伤风化行为的;

  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行为人;

  有刑事犯罪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教的不告之者;

  伪造或变造个人学历等应聘资料;个人资料发生变化隐瞒不报的;

  上班时睡觉的或精神不集中或擅离职守导致批量产品出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或造成公司其他重大损失的;

  本手册为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可根据本手册制定各部门或各事项的具体管理制度,请各位员工严格遵守。本手册解释权由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

企业奖惩制度10

  本厂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公司在职员工

  二、审批过程

  由个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行政负责人确认后,由总经理最终审批。

  三、主要资料(奖励和处罚)

  1、对于有下列十个方面的有功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经常性奖励:

  对本厂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提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为本厂研制、开发适合市场的新产品、新项目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为本厂产品打开市场销路,对产品销售增长做出进取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为维护本厂利益,在对外经济活动中能一次性为公司节俭资金3000元以上或换回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经核实确有其事,予以一次性奖励。

  对提出并实施重大技术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俭资金或提高效率的,节俭物料或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予以一次性奖励。

  为树立社会正气,企业形象,维护企业声誉,而身心受到伤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厂利益免受重在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或经常性奖励;

  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顶。经常性奖励以发给奖金体现,奖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为1000元。

  2、对犯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开除。对于员工的行政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的基础上,按规定审报程序办理。

  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5元:

  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工作日志,检验记录表有错误或漏记的,衣着不整,工作未穿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证。

  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在员工宿舍私拉电线、安装电路、新加插座,不按时熄灯的;在营销和对外交往中,工作态度粗暴,有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

  有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到达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旷工半天的。

  工作器具、仓库材料、机电另部件等,不按规定存放的;

  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上班时睡觉、喝酒的(业务接待例外);

  多次违反工艺操作规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违反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员工宿舍使用电炉及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的;

  门卫当班不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的。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0元的罚款;

  (1)旷工一天的;

  (2)谎报虚报考勤的;

  (3)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4)非紧急情景,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5)非驾驶员或无证开铲车、汽车的;

  (6)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7)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8)有损害本厂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厂利益和声誉的情景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9)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10)发生产品的质量事故,造成废品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1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职责事故的;

  (12)占用、挪用本厂原材料、设备、工具、上班干私活的;对违反(7)(8)(9)(10)(11)(12)各条的,还可酌情同时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的处分。

  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辞退、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情节异常严重的,可送交公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厂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厂资金和财产、经教育不及时归还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厂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营违反本厂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偷窃本厂、同事或客户钱物的;

  (10)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1)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2)工作不负职责,产品废品,损害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3)泄露或出卖商务,技术机密,使本厂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时,可同时给予一次性罚款或降薪处理。

企业奖惩制度11

  一、总则

  1、目的:为了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了明确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创造更好的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原则: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4、权责规定:部门主管经理为奖惩事由核实与操作的负责部门;行政人事为奖惩的终审部门,并为奖惩申诉的接口部门;董事为奖惩申诉的最终评判机构。

  二、奖惩的原则

  1、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5、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诿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行政人事部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罚建议,并与当事人沟通后双方签字确认,下达《(责任)过失单》;若当事人对处罚有所疑异,则由总办作为终审部门,重新对处罚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终结意见。

  三、奖励的目的、方式和类型

  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2、奖励的方式分为行政奖励、经济奖励。

  3、行政奖励包括通报表扬。

  4、经济奖励包括奖金、奖品。

  5、公司特别贡献奖包括荣誉及其他物质奖励,由行政人事视具体情况确定奖励内容。

  6、以上二种奖励可分别实行,也可合并执行。

  (1)评优年会中进行现场颁发奖金500元及奖状;

  四、惩戒的目的、方式和类型

  1、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和完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2、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考查员工(岗位描述)(岗位说明书等)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填写《(责任)过失单》。

  3、惩戒的方式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

  4、行政处分分为轻度违规发警告信、严重违纪(辞退)。

  5、经济处罚即为罚款。

  6、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严重违纪行为,予以开除,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通报全公司,并视情节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奖惩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责任与权限

  1、对在公司经营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犯公司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2、此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

  第四条 奖励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荣誉称号鼓励和奖金奖励。

  1、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服务质量,拓展业务市场,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或发明创造取得显著成绩的。

  2 、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通过改革,合理利用自己丰富的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资财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3、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4、为维护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破坏行为做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5、因其它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6、对有特殊贡献的公司(部门)也可以采用集体奖励的办法。例如采用集体记功的形式予以奖励。

  7、有特殊贡献的也可在给奖金的同时辅之以晋级奖励。

  8、奖励人员由所在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对可以直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提奖额应与创造的效益额挂钩,各部门申报的材料交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核准,并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9、对年终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和集体,根据当年的具体经营情况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条 处罚 对有违纪行为的员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第六条 处罚实施细则

  1、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犯相关规程,造成服务质量降级、设备报废、其他恶性事故的,视其一次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一次损失金额较小但一个月内多次发生的可以合并计算),并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

  2、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章办事,在具体运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在事故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根据其损失金额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3、不服从公司的正常工作调动,公司下达调动通知后过期二天本人拒不到岗的予以书面严重警告。书面严重警告后无悔改表现三天内仍不到岗的予以辞退。

  4、员工违犯下列规定之一的,由行政办或主管级以上人员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1)不按规定流程工作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罚款50元。

  (2)在上班时间睡觉者,罚款30元。

  (3)上班时间看与业务无关的书籍、报刊、杂志、影碟者,罚款30元。

  (4)在非吸烟区内吸烟者,罚款50元。

  (5)下班未关空调、电脑、照明灯等电源者,罚款50元。

  (6)上班期间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者,罚款50元。

  (7)上班时间打游戏、上网聊天及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超过5分钟者,罚款50元。

  (8)办公室卫生差,办公桌上胡乱堆放杂物者,罚款30元。

  (9)与同事争执闹情绪,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罚款50元。

  (10)酒后胡言乱语,说与工作无关的话语,挑拨纠纷者,罚款100元。

  (11)工作期间员工之间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者,无论原因如何、责任大小,均对当事双方视情节予以200 ~500元罚款,同时各自承担由此引发的个人经济损失。

  (12)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处法令按规定,详细见《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处分 违纪人员由所在部门(涉及治安管理的交由公按部门处理)向行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申报,经核查后报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

  第八条 员工受奖励或处分的有关材料由行政办公室整理装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员工工作绩效考核、工资晋级、职务升迁等的依据。

企业奖惩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关系,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xx]15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发。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对聘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人员的聘用

  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提出意见。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或者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

  第八条聘用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百科。

  第十条人员的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用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应聘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竞争上岗,聘用工作组织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

企业奖惩制度13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环保管理工作,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通过奖惩促进环保设备设施完善、运行维护、提高操作水平等工作,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提高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保管理。

  三、职责:

  1、公司环保部有权对环保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奖励,惩罚不重视环保、对环保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或操作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及个人。由各主管单位上报相关材料,环保部审核后上报公司公司领导签批。

  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管辖区的环保除尘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对环保设备设施及环保技改有权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

  3、各单位由厂部长主抓环境保护工作,安全厂部长、设备厂长、设备科长、安全科长、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厂环保管理工作。掌握本单位污染源、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污染状况、除尘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4、公司环保部负责对环保管理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对环保不重视,对环保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提出奖励惩罚意见。

  5、各单位所有环保设备设施的`投入与技改的可行性设计报告必须征求公司环保部意见,设备投入前必须有环保部牵头组织各相关厂部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公司环保部与机动部负责公司环保除尘设备设施及环保技改方案的审核,并组织实施验收工作。

  7、公司环保部、机动部负责公司环保除尘设备设施的检查与管理工作,对环保设备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管理不到位的有权提出考核处理意见。

  8、各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组织召开环境污染事故分析会,分析环境污染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将环境污染事故报告上报公司环保部。

  四、环保设备设施的管理内容

  1、各单位对除尘环保设施进行摸底,对照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查找所存在的问题,拿出整改方案12月15日汇总上报公司环保部。

  2、公司环保部组织专题会议讨论确定所有有关环保制度、设备、设施投入的方案,并成立项目小组及制定实施推进计划、落实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整改目标上报公司领导。

  3、安装环保监控摄像头,对大气污染现象进行全厂监控。

  4、各单位各级安全环保、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环保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环保设备台帐。环保设备与生产设备必须处在同等地位,实行同步管理、同步维护、同步检修、同步运行,以提高环保设施的完好率。

  5、公司成立环保检查小组每周对现场环保设备、设施运行、设备点巡检记录、运行记录、放灰记录、扬尘点、外排水情况进行检查,并下发检查通报。

  6、各分厂成立环保检查小组每周对现场环保设备、设施运行、设备点巡检记录、运行记录、放灰记录、扬尘点、外排水情况进行检查。并下发检查通报。分厂检查通报上报公司环保部。

  五、奖励管理内容:

  1、各单位环境技改项目按期完成按工程投资额度1%—10%奖励。

  2、对于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经核实,每项奖励100—500元。

  3、对于环境污染事故举报者经查证属实后(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给予奖励300元。

  4、举报环保除尘设备设施因不正常停机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查实给予奖励300元。

  5、对环保除尘设备设施改进降低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的每项奖励100-500元。

  6、全月未发生大气污染事故的奖励分厂5000元(奖励包括炼铁厂、炼钢厂、烧结厂)。

  7、全月未发生中水外排事故的,奖励相关单位20xx—5000元。

  六、考核管理内容:

  1、环境技改项目不能按推进计划完成,公司环保部按责任落实考核,每推迟一天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2、环境技改项目整改后不能达到预期整改目标或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公司环保部按责任落实考核,处罚责任人1000—5000元。

  3、环保设施需要停机检修时,需报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停机,私自停机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如出现突发性故障停机的应立即上报公司环保部,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15元/分钟,考核并落实到相关责任人。

  4、环保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要对环保设施的性能、操作要求、安全和维护知识有全面的了解。 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要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抽查考试不合格者考核100元,连带分厂主管领导100元。

  5、环保设施的使用单位,要掌握备品、备件的备用量,及时提出备品、备件计划,并报有关部门,由于无备件造成设施停运或数据失真按停运时间进行考核15元/分钟,考核相关责任单位并落实到责任人。

  6、各单位上报环保备品备件不能虚报和浪费,要合理利用,检查中发现有浪费现象,考核相关责任人200元/次。

  7、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除尘器的放灰时间、放灰次数、放灰量。放灰时间应

  控制在中夜班,否则考核200元/次。

  8、外协单位车辆不能及时组织拉灰,造成白天进行放灰的考核外协单位300元/次,连带考核主管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次。

  9、公司环保部每周组织一次环保联查,对环保除尘设施的完善、运行、操作控制进行检查考核,每项不合格项连带责任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10、分厂周组织一次环保联查,检查通报上报公司环保部,无故未上报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连带主管领导100元。

  11、未严格执行工艺规程,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误等原因, 造成大气污染的,对事故单位责任者、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班长、工长、主任、安全员、科长、厂部长,分别处以100-500元的罚款。一个月连续出现3次加倍考核。责任单位承担对外造成影响的经济损失。

  12、转运站、原料场、物料搬倒出现粉尘无组织大量飞扬,发现一次扬尘视情节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13、各类外部检查及监测不达标,考核责任单位中层领导1000元。责任单位承担对外造成影响的经济损失。

  14、严格控制循环水外排量,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造成溢流口大量跑水,对事故单位责任者、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班长、工长、主任、安全员、科长、厂部长,分别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15、各除尘设备设施运行记录弄虚作假的,无故未按时填写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16、各单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必须组织召开环境污染事故分析会,分析环境污染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将环境污染事故报告上报环保部。无故未召开的考核责任单位主管领导200元/次。

  七、附则:

  1、本制度如与其它环保制度发生冲突以本规定为准。

  2、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它环境污染事故的执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与《外排水控制措施及管理暂行规定》。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环保部负责解释。

企业奖惩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职工行为,强化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作为对公司职工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职工奖励

  第三条奖励的项目分为个人荣誉奖、成果奖、其他奖三类。

  第四条个人荣誉奖项:

  (一)企业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和优秀员工:在一个年度内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或多次受到嘉奖的职工,根据公司工会每年颁发的文件精神组织评选,可获得年度劳动模范、优秀管理者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并记入个人档案。

  (二)书面嘉奖:

  1、在对外服务和协调工作中,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声誉引起社会良好反响的;

  2、妥善处理突发事件,避免事故,或见义勇为、保护国家财产的;

  3、一贯服从领导,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

  4、工作主动性强,常提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创造效益的。

  由总经理提名或单位申报,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颁发书面嘉奖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通报表扬:生产经营活动中,保质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在行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公司总经理在全公司范围内的重要会议上给予表扬的。人事部门负责收集并形成书面决定,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成果奖范围如下:

  (一)管理成果奖:采用新的管理思路,创新公司的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显成效的,可参评公司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管理创新成果奖或管理应用成果奖。

  (二)技术成果奖:在企业工艺设计、工程施工、管网安装、管网维修、计算机软件开发、水表改进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以及将研究成果论文在省级以上杂志上公开发表或在供水行业获得论文奖的,并参评公司技术进步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成果奖或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奖。

  (三)QC成果奖: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的QC活动,通过活动解决管理或技术中的实际问题,取得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成果公司组织发表并给予奖励。对于优秀的成果,由公司推荐到上级发表。

  第六条其他奖项如下:

  (一)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按《关于对举报违章用水、损坏供水设施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二)获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单项奖励的人员;

  (三)公司内部开展各类管理活动中受奖人员;

  (四)在各类报刊杂志上发表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通讯报导、论文及照片新闻的在岗职工。

  第七条物质奖励标准:

  (一)获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者,奖励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获得公司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800元;

  (三)获得公司优秀管理者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四)获得公司优秀员工荣誉称号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300元;

  (五)获得书面嘉奖者,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至300元。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也可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

  (六)成果奖及其他奖的奖励标准及奖励程序按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三章职工处罚

  第八条职工处罚是对在生产经营中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及出现了工作过失的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惩罚和行政处分。处罚的种类有四类:经济处罚、内部待岗、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留用察看5、开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各类处罚可以并用。

  第九条处罚范围如下:

  (一)违反劳动纪律类

  1、上班迟到、早退、串岗、睡岗的;

  2、上班时间干私活、玩电子游戏、看小说等的;

  3、不按规定请销假、无故缺席、擅离职守的;

  4、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聚众赌博等扰乱工作秩序的;

  5、未经许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职权限以外的设备、仪器以及物品的;

  6、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

  7、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的职工,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类:

  1、违反供水业务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的,由公司监审处按《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2、违反公司行风建设有关规定,服务态度恶劣,与用户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有损公司形象的;

  3、弄虚作假,欺骗领导,骗取收入和奖励,或主管对职工错误给予包庇的;

  4、遇到紧急情况或意外事故,有意回避逃离的;

  5、无视领导,不服从工作分配,甚至违抗命令,威胁侮辱主管人员的。

  (三)工作过失类:

  1、消极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2、违反操作规程,或业务生疏,或玩忽职守,发生生产或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工作马虎、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企业浪费和损失的;

  4、损坏公司设备或遗失物品和资产的。

  第十条经济处罚标准:

  (一)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迟到、早退一个半小时以上,视同旷工半天;迟到、早退三小时以上视同旷工一天;旷工1天,扣发月岗薪工资50;

  (二)违反劳动纪律1、2、3、4、5点者,违反一次扣30元(一个月内三次视同旷工一天)。对违反劳动纪律,触犯《治安管理条例》的,按《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三)违反请销假规定,越权所批准的假期无效。对请假人按旷工处理,另扣部门负责人月岗薪工资20;

  (四)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当事人按旷工行为处理。所在班组负责人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同时请人代工的职工其岗薪工资由公司在该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回;

  (五)违反工作过失类第2点,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六)违反工作过失类第3、4点,损失1000元以下的,损失全额赔偿;损失1000元以上的,超过1000元部分赔偿5%(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者,每查处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其中第3点中骗取的收入和奖金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内部待岗规定:

  (一)职工消极怠工,违反岗位职责或工作不到位,完不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可给予内部待岗的处理,待岗期间停发绩效工资;

  (二)在单位劳动用工改革中,因双向选择、竞聘上岗中落聘的职工,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按内部待岗接受管理;

  (三)内部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向人事教育处提出报告,进入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接受管理;

  (四)公司内部劳务市场负责接收待岗三个月以上的职工。根据《关于公司内部劳务市场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行政处分规定:

  (一)行政警告:因违反本办法受到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2天以内或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类第4、5点的;违反工作过失类,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

  (二)行政记过:一年内连续旷工2-5天或累计旷工5-10天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一年内受到两次行政警告处分的;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受到有关部门效能告诫的;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三)记大过:受到记过处分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或因工作过失造成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或一年内连续旷工5-10天或累计旷工10-20天的;

  (四)留用察看:记大过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分的;因工作过失造成1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违反劳动纪律规定,请人代工的;一年内连续旷工10-15天或累计旷工20-30天的;

  (五)开除:一年内多次受到行政处分仍不改正的,因违法被判刑的。

   (六) 对受行政警告处分者,停发三个月工资;对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停发四个月工资;对受记大过处分者,停发五个月工资,对受留用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工资,以上停发工资期间按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的;

  (二)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内部退休、内部退职及请各类半年以上假期职工,因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协议,并根据协议规定要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对公司级领导干部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中层干部的处分,由组织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后,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中层以下职工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对职工经济处罚,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报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二)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附证据,报有关部门核实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由人事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监督执行;

  (三)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部门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后,由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书面意见由人事部门负责分别通知单位和本人,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四)开除职工基本程序如下:

  1、开除职工时劳动人事部门必须认真核实所犯错误事实,如实提供材料和证据;

  2、处理意见和事实材料要和被处分者见面,听取本人意见,慎重决定。如本人拒绝时,要有详细记录;

  3、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处理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时间;

  4、开除职工必须经总经理提出,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主管部门和南昌市劳动部门备案;

  5、开除决定应写明被开除原因;职工如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

  6、形成处理决定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本人,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除处分同时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将人事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如发现包庇隐瞒或从轻处理,除令其纠正外,职工的处罚款项从所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对利用处分职工权力,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职工进行姑息包庇的人员,应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或有争议者,可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诉。如职工对调解答复不满意,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申诉,申诉期内执行原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调解

  (一)公司成立由公司工会负责、监审处、劳动人事处以及部份职工代表为成员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职工处罚申诉并调解劳动争议;

  (二)收到报告之日起,由工会召集委员会成员听取争议双方理由;

  (三)调解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委员会在受理后七日内向申诉者出具书面调解意见;

  (四)争议申诉方在收到调解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公司第七届五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企业奖惩制度15

  为全面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营造一个和谐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以下奖惩制度:

  一、考勤:每月迟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每次给予5元罚款;请假一天扣10元工资;旷工半天给予10元罚款,以此类推。

  二、卫生:卫生打扫不合格须重新打扫并延长值日一周,垃圾不及时清倒,给予10元罚款。

  三、周报表,月计划总结:每周六要及时上交工作日报表,不能按时上交者给予严肃批评并罚款10元;报表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者给予50元罚款,被发现三次者给予开除处分;次月5日前上交当月总结和下月计划,未能按时按质完成者,给予10罚款。

  四、设备:爱护公司公共财产,责任到人,如有损坏或丢失现象按价赔偿。

  五、员工应妥善保管领用的合同,丢失一份罚款50元,如有责任,后果由该员工全部承担;领用发票、收据期限不得超过三天,如在三天内不能结帐,应及时交回财务部,逾期每天按票额20%罚款,再次领用需重新办理领用手续;如有丢失,按票额赔偿。

  六、所有罚款用于奖励表现突出者,工作勤奋努力、吃苦耐劳者,善于发现、思考问题者,善于提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意见和建议者及其他方面表现优秀者。

  以上制度自即日起实施。

【企业奖惩制度】相关文章:

企业奖惩制度02-19

企业奖惩制度07-17

关于企业员工的奖惩制度03-31

企业奖惩制度11篇02-19

企业奖惩制度8篇03-09

企业员工奖惩制度(精选10篇)04-18

[优秀]企业奖惩制度15篇07-17

教师奖惩制度_教师奖惩制度06-23

员工奖惩制度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