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0 18:19:13 制度 我要投稿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优秀(15篇)

  在现在社会,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优秀(15篇)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

  新产品研发管理制度是企业创新与竞争力的核心驱动力,它涵盖了从项目启动、设计开发、测试验证到市场投放的全过程管理。该制度旨在确保新产品的质量和市场适应性,同时优化资源分配,提高研发效率。

  内容概述:

  1. 项目立项:明确新产品的需求、目标、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

  2. 设计与开发:规范设计流程,包括概念设计、详细设计、原型制作,强调创新与技术可行性。

  3. 测试验证:设立严格的测试标准,确保产品性能、安全性和合规性。

  4. 生产准备:协调生产部门,提前做好生产线调整和物料采购。

  5. 市场推广:与销售部门合作,制定市场策略,为新品上市做准备。

  6. 后期评估:对新品上市后的市场反馈、销售业绩进行定期评估,为后续改进提供依据。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2

  为了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保护产地环境,控制环境污染,使生产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准要求。

  二、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生产,保证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

  三、规范化采收和安全贮运,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农产品的检测检验力度,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无公害产品的标准。

  五、做好基地和产品的'认证,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加贴和管理。

  六、健全记录和档案,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追踪服务体系。

  七、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自检,逐步推行产地产品检测合格准入和准出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3

  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如何保证?有什么安全制度规范?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1. 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 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运输、检验、贮存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 部门职责:业务部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 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1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由各直属局依照《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6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存放冷库中。未经注册的存放冷库不得存放进口肉类产品。

  4.2 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冷库。

  4.3 进口产品外包装发布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等疾病的病变。有无硬杆毛,每10公斤产品中的硬杆毛数量是否超出规定要求。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4 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1) 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

  4.5 存储冷库管理

  1)确保冷库密封,防虫、防鼠、防霉设施良好。

  2)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

  3)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4.6 进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2)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以及包装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要求的;

  2. 腐败变质、有异味的。

  3)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境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

  4)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 、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5)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6)指定存储冷库如发现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 出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2)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3)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4.8 出境冷冻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6个月内、冰鲜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

  出境。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4.9 进口肉类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4.10 监督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2)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行、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现非法进境肉类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存放期间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志、封识等情况。

  3)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4)指定存储冷库每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核查。

  5) 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6)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7)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4

  1.建立设计评审机制:设立多轮设计评审会议,邀请跨部门代表参与,确保设计符合市场需求和企业战略。

  2.培训与发展:定期为设计团队提供专业培训,提高设计技能,引入新理念和技术。

  3.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公司的.设计成果不受侵犯。

  4.激励机制:设立创新奖励,鼓励设计师提出独特和有价值的设计理念。

  5.沟通与协作:促进设计师与市场、工程、生产等部门的沟通,确保设计与实际生产的一致性。

  6.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反馈进行调整,保持制度的活力和适应性。

  产品设计管理制度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它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应对市场变化和内部发展需求。通过有效的管理,我们可以创造出既满足消费者需求,又能体现企业核心价值的优质产品。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5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 品质部门工作的组成

  品质部门的工作分两大部分

  1.质量管理工作

  2.质量检验

  由于公司电子电力产口涉及用户的人身安全问题,检验工作不实行计数抽样法,而采取全额检验,对于外购件按公司实行的四定(定品牌、定生产厂、定供应商、定合同)要求进行。

  二.品质部工作的特点

  1.质量教育培训

  宣传“质量就是生命”的指导思想,实行质量一票决制,质量在考核中占主要成份,做到人人重视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

  质量培训工作则是配合公司总的培训计划,加强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2.质量控制检测

  对关键工序设立质量控制点,目前在机加部、有工序和零件及外加工件半成品库两控制点,在生产部设立元器件,焊接、调试、成品库四个控制点,所有这些控制点对材料、元器件进厂到外协、加工、焊接、调试、半成品库都实行全额检测,对不合格的材料、器件、半成品严禁流入下道工序,并严格执行更改代用手续。

  3.质量统计

  根据公司下达的质量指标,各控制点按月作好质量统计工作并上报品质部,它是质量分析、考核工作中质量部分的重点依据。部门汇总后,按月上报公司并视情况作出质量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合格率指 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表彰优秀。

  4.质量信息反馈

  公司建立统一的质量信息反馈卡片,将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及时与技术部门及生产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分析改进、处理,做到用户满意,而自己得到分析提高和改进。

  反馈信息首先要做到快速准确,处理要及时,这样才能提高公司在用户中的信誉。

  对于用户使用安装调试中存在的问题,除了在产品中增加必要的说明文件外,对于较复杂的问题,公司还将组织学习班、培训班和加强现场服务。

  5.质量分析会议

  加工生产过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要定期对重点部门、班组召开质量分析会议,会议综合各方面发现的问题,并分析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采取改过的措施达到提高产品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目的,此类分析会由品质部主任召开,会议以专题为主以解决问题,得到改进为目的。分析会议可以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涉及的部门可以是单一的生产部门、技术部门,也可以综合到供应部、经营部等。

  6.计量工作

  计量工作是开发、生产、检测的保证之一。由于公司条件的限制,计量手段比较欠缺,目前长度计量工作以外单位(计量站)协作为主,再半年至一年进行一次,仪表计量只能进行简单的过渡计量,这方面的工作还有待加强和投入。

  7.质量事故的.处理

  公司制定了一个事故处理办法,质量事故按造成的损失大小分等级进行处理。

  公司本着以预防控制质量事故为主,处理仅仅是次要手段。

  三、产品质量管理工作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内容与要求

  2.1. 公司质量工作计划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常开展。

  2.2. 组织编写有关质量管理的程序文件。

  2.3. 收集和处理质量信息、掌握和分析质量动态。

  2.4. 质量检验统计工作。

  2.5. 组织编制检验指导书。

  2.6. 质量奖惩工作

  2.7. 组织产品例行试验

  2.8. 参与新品开发和关键项目的审查和鉴定工作

  2.9. 汇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公司各项产品的质量指标

  2.10.质检人员的培训、学习和提高工作。

  3.责任和权限

  3.1. 责任

  3.1.1.对公司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凡公司出厂经过检验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于加工过程的错验、漏检造成的均由品质部负主要责任。

  3.1.2.公司内部加工过程产生的次品、废品,由于错验、漏验造成的均由品质部负责。

  3.1.3.对加工过程中违反工艺操作,使用不合格材料、元器件、结构件,有关检验人员有责任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

  3.2. 权利

  3.2.1.对未经检验的材料、元器件、零件、部件、半成品、成品有权制止使用、加工、装配、入库、出厂。

  3.2.2.对违反工艺的加工方法,未经试验和有关部门认可的代用品有权停止其加工、生产。

  4.检查与考核

  4. 1 检查

  4.1.1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检验制度,并做好记录和执行工作,每月定期的小结和特殊情况的报告是防止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汇同有关部门检查到底,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如更改资料文件、不合格的隔离处理工作。

  4.1.2品质部在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部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质量分析会议作出有关的执行情况。

  4. 2 考核

  4.2.1公司下达的质量指标(产品合格率、返修率)是公司考核部门工作的主要依据,每季度考核一次,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与预防也是依据之一。检验人员的考核,可依据技术含量高低、错验、漏验的频次,品质部制定具体考核指标。

  4.2.2由主管经理按《科技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四.试制件生产管理规定

  1.为了提高开发产品试制件的质量,控制试制件流向,加强生产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2.试制件包括机械零件及印制线路板,图样应完整、清晰、正确,生产前在图样上应加盖供“试生产用”章。

  3.生产试制件,申请人不仅要提交盖有供试生产用章的图纸,同

  时填写试制件生产作业流水单(以下简称流水单)。流水单在生产部领取。流水单上的公司件号统一按图样代号填写。

  4.生产部按流水单的要求安排生产,其加工质量应与正式产品(零件)相同,应经检验、调试、验收等工序才能入库。

  5.库房应为试制件单独分区保管,单独立卡建账。

  6.试制件入库后,保管员应核对流水单返回生产部配料处。

  7.机械加工部按生产部下达的任务单加工试制件,严格执行工序检验与成检。零件入库前,应由公司检验员复验,经仓库保管员点收后入库。图纸由公司检验员向总师办注销。

  8.外协试制件时,承办人应负责外协质量和进度,加工完成后,交由公司检验员复验。仓库保管员点收后零件入库,图纸由公司检验员向总师办理图纸注销手续。如果公司检验员复验不合格,外协人负责进行处理。

  9.开发部或者经营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可去仓库领用试制件,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需经主管经理批准。

  10.开发部或经营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试制件去外厂安装或调试、试用等,应征得主管经理同意。若因故不能及时请示,应请外厂有关负责人提供收据或借条,经签字、盖章后回公司仓库销账。

  11.对于长期滞留有外厂的试制件,仓库应催促还货或付款。

  12.生产部应随时掌握试制件的进度、去向,如有去向不明,应及时查清并向主管经理汇报

  旭升电子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5日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6

  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是一套详细规定产品从概念形成到上市销售全过程的管理规则,旨在确保产品质量、创新性、市场适应性和经济效益。这套制度涵盖了项目规划、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验证、生产制造、市场推广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项目启动:明确产品目标,制定项目计划,包括时间表、预算和资源分配。

  2. 需求管理:收集、分析市场需求,确定产品功能和性能要求。

  3. 设计与开发: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原型制作、评审、优化,直至形成最终设计方案。

  4.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标准,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检验流程。

  5. 生产制造:制定生产流程,管理供应链,确保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6. 测试验证:执行严格的产品测试,确保产品符合预期性能和安全标准。

  7. 市场推广:策划营销策略,进行市场调研和产品定价。

  8. 售后服务:设立客户服务和支持体系,处理产品售后问题。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7

  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是企业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旨在确保出厂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满足客户期望,维护企业声誉。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检验标准与程序

  2. 检验人员资质与培训

  3. 检验设备与环境

  4. 检验记录与报告

  5. 不合格品处理

  6. 质量改进机制

  内容概述:

  1. 检验标准与程序:明确各类产品的检验标准,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保证每个步骤都有据可依,减少人为错误。

  2. 检验人员资质与培训:确保检验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

  3. 检验设备与环境:维护检验设备的良好运行状态,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同时确保检验环境符合要求。

  4. 检验记录与报告:规范记录检验过程,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便于追溯和分析质量问题。

  5. 不合格品处理:设定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评审和处置流程,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6. 质量改进机制:通过数据分析,识别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提升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往市场,维护读者利益,进一步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条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是指书刊产品满足有关质量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和要求的特征和特征总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按产品设计、原辅材料、加工工艺、产品外观、牢固程序等进行评价。书刊印刷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书刊印刷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规定要求或不符合有关质量法规、合同所标明的质量指标,应承担的经济的、法律的责任。

  第四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半成品不得投入生产;

  (2)不合格的书刊印刷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3)不得印制、销售反动、淫秽及其他属于政府明令禁止的印刷品,不得印制、销售非法出版物。

  第五条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决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认真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内部控制的质量标准,并严格按质量标准生产,按质量标准检验。

  第六条各级新闻出版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书刊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要指导、协调好书刊印制、出版、发行单位的质量工作,监督各单位坚持“质量第一、读者至上”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并承担质量责任;要制订奖优政策,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及时公布经检测的书刊质量信息;对造成产品质量事故者,进行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章质量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从原稿整理、装帧设计,材料供应,印前处理,印刷,印后加工,检验,储运,销售到售后服务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否决权。

  第八条书稿、校样和产品的质量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法规和质量标准,委印和承印双方应以合同的形式签订。委印和承印双方对书稿和校样要有质量交接手续,对付印、付型(版)的清样要有委印单位负责人签字,承印单位不准对书稿和付印样擅自改动。

  第九条承印单位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建立能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体系,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工序和质量不稳定的`工序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各项质量标准和质量文件。

  第十条承印单位要加强成品、半成品质量检验工作,建立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相结合的检验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具有一定印制工艺和技术水平的质量检验人员,严把质量关,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时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谩骂、殴打、实施报复、打击坚持原则的质量检验人员的行为,也应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承印单位要加强管理基础、技术基础工作和现场管理工作,建立起良好的生产环境和文明的生产秩序,尽快使生产现场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设备完好、物流有序、信息准确的基本要求,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

  第十二条承印单位主动听取委印单位、书店和读者对产品质量的意见,主动接受有关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抽查检测,及时处理质量问题,不断改进质量工作。

  第十三条发行、委印单位应对承印单位送交的书刊进行质量验收检验,不许接收、发行不合格产品,发现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书刊,有权退回印制单位;反之,发行、出版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承储、承运部门在书刊产品入库储存或出库时,应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对包装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予拒收。确属储存、运输、装卸原因造成产品破损,储运部门应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产品出厂后,对出现的产品质量故障,分清责任,实行“三包”(包退、包换、包赔),并做到迅速及时,取得用户和读者的谅解。其中,属于书刊内容、设计、编校等质量问题由出版单位负责,属于印制质量问题由印制单位负责,属于发行过程的损坏由发行单位负责。

  第三章质量监督与检测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各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形成网络。尚未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要尽快建立并开展工作。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要统一协调、统一质量标准、互有分工、互相配合,共同承担对全国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工作。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业务上同时接受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书刊印刷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及产品质量的等级鉴别,受理有关质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测;

  (2)指导和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书刊印刷产品质监督检测站,并与地方质量监督检测站共同协作,密切配合,以加强对印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

  (3)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推广统一的检测方法,协助做好检测仪器的检验、校正等工作;

  (4)承担印刷纸张、油墨、版材等原材料的质量分析、检测工作,协助相关行业制订标准;

  (5)承担有关印刷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协助印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宣传、贯彻印刷标准和有关法规;

  (6)组织宣传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经验,为印刷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及工艺水平,做好指导、咨询和服务工作;

  (7)开展提高印刷产品质量的工艺分析和研究工作,逐步将目测等检验方法转为用仪器检测和目测结合评价印刷品。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业务上接受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并接受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和对有争议的产品质量纠纷进调解和仲裁检测;

  (2)组织力量对产品的生产、储运和销售等环节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并定期公布抽查结果;

  (3)承担新产品检测和产品例行试验委托任务;

  (4)为制订、修订产品质量标准提供咨询;

  (5)使用必备的仪器测量书刊印刷品质量,逐步实现数据化、规范化,并据此指导企业的生产,实现产品质量的科学管理;

  (6)培训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凡经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抽检成品合格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采取严格的整改和处罚措施,具体有以下办法:

  (1)对抽检成品合格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发“黄牌”警告,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企业主管部门)应按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程度,实施边生产边整改、限产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2)企业整改后,应进行突击性复查,复查成品合格率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要吊销书报刊印刷许可证。(3)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不具备书刊印刷条件,基础管理差,不能保证书刊产品印制质量的企业,要吊销书刊印制许可证。(5)对假冒、伪造出版社、印刷厂的书刊印刷产品,按非法出版印刷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书刊印刷厂、书店等单位进行质量抽检时,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质量抽检。

  第二十一条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是有权威的检测机构,在执行质量监督检测时要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和“质量第一”的原则,若其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伪造检测结果的,或玩忽职守、延误检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优质书刊产品分为部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部优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省优产品)。

  第二十三条省优产品的产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四条部优产品从省优产品中产生。需要作部优产品认定的省优产品,须先送新闻出版署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部队系统送至全军印协上报军队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提供检测数据,再由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部级企业和部级定点企业每年应有一种以上部优产品,省级定点企业每年应有一种以上省优产品。对未完成优质品指标的,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未完成优质品指标的,由新闻出版署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取消相应的定点资格。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9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产地环境管理,推行产地编码

  指导建立产地编码,建立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分散种植户为补充,建立有机农产品产地编码和生产者基础信息,从源头做到农产品身份可识别、可追溯。

  二、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建立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按照标准化生产要求,大力推广良好农业规范及种植标准化,规范生产过程,建立健全各种生产档案,包括生产(经营)者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种植品种、肥料施用、农药施用、添加剂使用、收获和其他田间作业记录以及产品检测等相关信息,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立产品质量保障体系。

  三、加大产地产品监测力度,建立合格产品准出制度

  加强产品监测,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措施。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储运各环节要有追溯记录。

  四、规范包装标识,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

  对公司的产品,建立规范的包装标识。包装标识须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编码、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产品认证情况等信息,并建立详细的备案管理,确保产品流向可追踪。

  五、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信息平台

  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监管管理系统,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数据库、农产品检测数据库、以及销售流向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

  六、追溯程序的启动

  对发生问题组织以及个人,根据最初信息源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包括查找生产日期、确定种植基地和批次号,通过查阅田间管理日志、台帐、检测报告等分析原因。对于违规事实,由相关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处置相关责任人,并及时进行整改修复。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1

  1.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为每个质量控制环节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和标准。

  2.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

  3.质量信息系统:引入质量信息系统,实现质量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以便快速响应质量问题。

  4.质量审核: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外部第三方审核,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激励机制:建立质量绩效考核,将质量表现与员工的薪酬、晋升挂钩,激发员工对质量的重视。

  6.持续改进:通过质量改进项目,定期评估和优化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企业的发展和市场变化。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核心,通过实施上述方案,企业可以构建起一套高效、严谨的质量管理体系,从而实现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2

  产品检验管理制度是企业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企业声誉的关键环节,它涵盖了从原材料到成品的每一个生产步骤,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检验流程,确保产品的品质符合标准。

  内容概述:

  1. 原材料检验: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料进行质量把关,确保其符合企业标准和合同约定。

  2. 在制品检验:在生产过程中,对半成品进行定期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3. 成品检验:对完成生产的`最终产品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性能、规格、外观等符合标准。

  4. 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检验的方法和使用的设备,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5. 记录与报告: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系统,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质量报告。

  6. 不合格品处理:设定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包括隔离、标识、评审、纠正和预防措施。

  7. 员工培训: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检验能力。

  8. 质量改进:根据检验结果,持续改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3

  产品标签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和市场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主要服务于两个核心目标:一是确保产品的合规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二是提升消费者的购买体验,通过清晰、准确的信息传递,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选择。

  内容概述:

  1. 标签设计:明确产品的`基本信息,如品牌、型号、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确保设计简洁明了,易于理解。

  2. 法规遵从:对照相关法规,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确保标签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质量控制:建立标签审核流程,确保每个产品出库前标签无误,防止误导消费者。

  4. 多语种支持:对于出口产品,需考虑目标市场的语言需求,提供准确的多语种标签。

  5. 变更管理:当产品信息变动时,及时更新标签内容,避免旧标签的误用。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4

  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一项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管理机制,它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涉及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等多个环节。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标准设定、质量检测与监控、质量追溯体系建立、质量风险防控以及质量教育培训等方面。

  内容概述:

  1. 质量标准设定:制定严格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品种、产地环境、生长过程、收获及初加工等各环节的标准。

  2. 质量检测与监控:设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抽检制度,对农产品进行化学、微生物、重金属等各项指标的检测。

  3. 质量追溯体系:构建全程追溯系统,确保每一环节的'信息记录,以便于出现问题时迅速定位源头。

  4. 风险防控:识别和评估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的风险因素,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

  5. 培训教育:对农民、加工企业及销售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提高其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15

  1.确立制度框架:构建涵盖各阶段的详细流程图,明确各角色职责。

  2.建立评审机制:设立定期评审会议,评估项目进度和效果,及时调整策略。

  3.培训与沟通:组织培训,确保团队理解并遵循制度;保持开放沟通,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4.实施监控:设立关键绩效指标(kpis),监控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制度落地。

  5.定期审查与更新: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定期审查制度,适时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方案,企业能建立起一套高效、灵活的'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推动产品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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