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3 12:48:01 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管理制度15篇【集合】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管理制度15篇【集合】

公司管理制度1

  1、建立登记台帐,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负责建立和保管本部门工具总台帐和《工具领用登记表》。

  2、工具设备按工作要求,每个技工配备常用、必备的手用工具;各班组配备本专业常用工具及仪表;机械设备、贵重仪器仪表由库房统一管理。

  3、个人领用工具及更新配置要经部门经理批准,并填写《工具领用登记表》后,由领用人签名备案,方能发放。

  4、由员工个人管理的工具,原则上属本人专用,其他专业或部门人员借用时,需填写《内部工具借用登记表》

  5、班组领用工具,由领班填写《工具领用登记表》,专业主管核实签字,工程部经理批准后方可领用。如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应由借用者负责赔偿或及时修复。

  6、各班组工具不得私自转借他人。工程部内班组间借用工具应填写借条;借用工具应及时归还,归还时应整洁、完好,由工具管理人员当场检验,工具完好方可收回。

  7、班组公用工具要列出清单,每次使用完后应保证整洁、完好,交接班时认真检查,如有丢失损坏,应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8、部门管理的工具包括仪器仪表和机械设备,部门内部使用,须经专业主管批准,并到管理员处办理手续后方能借用。使用者应掌握工具的基本性能及操作要领,对工具精心保管、精心使用。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9、部门管理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用完后,必须清理干净,并由库管员当场验证完好后方能收回。

  10、各类仪器仪表,要保持精密准确,由专人定期检查、检修。

  11、所有工具必须精心使用,妥善保管。工程部定期组织对部门、班组及个人领用之工具进行检查。正常使用损坏或到使用年限,须由使用人或管理人写清情况,报工程部经理,将其修复或以旧换新。由于丢失或使用不当造成工具损坏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12、由部门集中管理的工具,属本部门各专业共用,由管理员负责管理,经理监管。如遇其他部门借用时,需经部门经理批准;外单位租借时,需经部门经理批准。

  13、员工调动工作时,由主管监督对所管工具进行交接并签字;主管调动时,由经理监督对所管工具进行交接并签字;并由管理员随时调整台帐。

公司管理制度2

  一、 工作时间

  8:30—17:00

  二、 考勤制度

  各职员上下班需用指纹考勤。迟到一分钟一元,迟到20分钟按请假计算(扣一天工资)并不享有带薪休班;迟到一小时按旷工计算,扣三天工资并不享有带薪休班;公司员工请假,需提前想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两天扣六天工资,旷工三天开除扣工资元。公司每月15号发放上月工资。

  三、 销售任务

  1、 嘉奖制度:每月完成1单的嘉奖提成为利润的5%;每月完成2单嘉奖提成为利润的6%;每月完成3单的嘉奖提成为利润的7%,以此类推。

  2、 惩处制度:每个员工要求每月必需完成一单业务,两个月没有完成一单业务的赐予警告。三个月还未能完成一单业务的扣除工资的50%算是惩处。

  四、 财务工作制度

  1、 建立健全的财务治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辑财务规划,厉行节省,合理使用资金;

  2、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需真实、精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3、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展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4、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精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准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恳求查明缘由,作出处理。

  5、 负责公司材料、办公用品的治理。

  6、 完成公司的其他工作。

  五、 迎宾前台工作制度

  1、 严格遵守前台接待处的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 做好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及重要留言的落实状况;

  3、 负责访客、来宾的登记、接待、引见,对无关人员应阻挡在外或帮助经理处理;

  4、 负责电话、邮件、信函的收转发工作,做好工作信息的记录、整理、建档;

  5、 维护前台区域内的干净,盆栽植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6、 对工作中消失的各种问题准时汇报;

  7、 负责前台接待突发大事及公司领导临时交办大事的`处理;

  六、 保镖制度

  1、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治理制度,仔细履行工作职责;

  2、 负责领导人身安全,负责处理突发大事;

  3、 协作总经理外部公共关系处理来宾关系,做好重要来宾的迎送工作和客人意见的处理工作,有问题准时实行订正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效劳水平及美誉度。

  4、 听从上一级领导的安排,不能擅自做主。

  每个员工多公司机密泄露大事负责。对违反上级决议所造成的后果担当相应的惩罚。

公司管理制度3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组织观念,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分配,听从安排,对工作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仍不能到职到岗的视为旷工处理。

  三、做到按时上下班。

  严格考勤制度,各物业管理站必须坚持每日签到考勤。月底汇总,于次月1日报经理审查后交财务科备案,是每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对无视公司工作纪律,屡次违反,将调离其本人工作岗位或待岗学习。

  五、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六、水电工要严格执行水电工岗位责任制,水电查抄及费用征收应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八、对业主提出的各种合理性服务要求,在规定范围内的要立即去办。

  九、业主(或使用人)对收费(含代收费项目)标准提出异议时,要首先向其耐心宣传解释上级的规定和批准的收费标准,直到业主理解和满意为止。

  奖惩制度

  奖励:

  一、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及下达指标,年底评出的先进个人由集团公司进

  行统一表彰。

  二、对各有偿服务范围内的创收,按实际创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个人。处罚:

  一、工作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处罚10元,10分钟以上处罚20元;30

  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处理(30分钟以上为半天,1小时后为一天)。

  二、旷工半天,扣发本人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发本人两天工资;旷工超过一天以上做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及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人不按规定写请假报告的按旷工处理。

  五、严格考勤并做好记录,做到日考日记,并于次月1日报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备案并编制本月工资表。

  考勤制度

  一、全体干部、员工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各物业站应对所属人员的签到出勤情况予以监督签写,不得弄虚作假,公司将不定期检查。

  三、财务部应对职工请假情况通过请假报告做好记录和汇总,并以此计算员工工资。

  四、凡因查抄水电等入户占用的非工作时间,不做加班处理,事后也不予以补休,可适当安排提前1小时下班,但不能推迟上班时间。

  五、考勤记录要于次月1日报交经理,待审查签字后备案并编制当月工资表,不得无故拖交。

  财务管理制度

  一、根据会计法和公司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的会计核算程序,手续传递制度。

  二、向经理提交综合服务费、水、电等各项收费情况及各小区水、电损耗情况报告。

  三、每月10日前各站上报上月经营情况报表,财务分析报告。

  四、出纳会计现金库存限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作为零星开支,其它支出一律由支票支付。

  五、对各类奖罚,由物业公司报企管部后下发通报,月底由出纳员编制工资表,在当月工资中体现。

  水、电工管理制度

  一、由专人负责对水、电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

  二、建立水、电等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等记录要齐全。

  三、操作人员即水、电管理员要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四、水、电管理员要定期查抄水、电表,编制每月水、电的收费、损耗情况。

  五、严格控制小区内水、电、暖的损耗情况,随时查处偷水、电等现象,维护

  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如业主发生水、电、暖损坏时,水电工应在短时间内给予修复,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

  七、水、电、暖管理员设备房应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等现象。

  八、保证路灯、楼道灯完整无损。出现损坏及时修复,最迟不能超过两天。

  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保安队的.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维护物业小区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内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居民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

  二、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抢劫工作,确保小区内休闲椅、路灯、草坪灯、围墙护栏、围墙灯、消防栓、电子监控等各种公共设施设备的完整无损,确保小区的安全。

  三、对小区内的居民做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治安保卫有关规定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管理好小区内交通秩序。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和特殊性任务。

  环卫保洁工管理制度

  一、保洁人员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守岗位,行为规范。

  三、环卫保洁工作要求:

  1、生活垃圾每天清运2次,保持垃圾桶和果皮箱清洁。

  2、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每日清扫,绿地内不得有人为性垃圾,路灯每月清洁1次。

公司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费的,给予警告,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交付各种单证、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或未建立详细的业务记录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公司管理制度5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为了确保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

  2、考勤方式及对象

  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均使用卡钟进行打卡考勤。

  集团总部副总级以下员工、下属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员工为考勤对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每天打卡二次(上下班各一次),集团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

  市场业务人员在公司上班应照常打卡,出差的人员凭《因公出差申报单》记录考勤。

  3、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实行六天工作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集团的某些特殊岗位及下属公司可依据营业特点、工作岗位性质调整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并备案。

  4、打卡管理

  代人或授人打卡者,一经发现即予以记大过处分,再次发现即予以开除。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制度的执行与考勤的管理工作,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挂勾。

  不得擅自更改考勤记录,违者扣薪50元/次。

  员工在打卡时,应自觉遵守秩序,打卡完毕将卡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不得乱放。

  因卡钟出现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由人事部门登记上下班时间。

  因公出差若预计会影响正常打卡者,须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经规定的审批人审批后,由本部门文员于每周六下午交至人力资源中心,作为考勤的依据。如因特急事而无法预先填单者,可事先电话知会人事部门,待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卡。补卡时间为每周六下午。

  每月25日,各部门文员到人力资源中心领取考勤卡,按员工工号填写下月考勤卡,于每月末前一天晚上依位插入本部门区域。每月于1号将上月考勤卡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并附考勤原始报表。

  在市内办理公务不能按时打卡或已按时上、下班但忘记打卡者,须在次日填写《出勤解释单》,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下属公司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因公外出当天不能往返的为出差。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集团总部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公司总经理由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初核,集团总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下属公司员工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作缺勤处理。

  需到国外出差的,出差人员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申报单》一式两份,并附申请报告(说明内容、目的、地点、时间、费用预算等),由集团总经理审核,集团董事长批准。

  5、请假流程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单》,并在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未在人事部门备案的请假无效,强行请假作旷工处理。

  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含)以下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以下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初核,主管副总/总监复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请假三天(含)以下由主管副总/总监审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批准;集团总部经理级(含)以上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由主管副总/总监初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交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集团总部副总级(含)以上员工及下属公司总经理请假报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集团总经理复核,集团董事长批准。并交人事部门备案。

  下属公司员工请假由部门经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下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向人事部门申请,并附医院或当地政府相关证明。

  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6、缺勤处理

  迟到、早退者,5分钟以内每次扣薪5元,15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15元,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薪30元。每个季度考勤有迟到、早退记录,将不能获得年度的.晋职、晋级资格。

  当月忘记打卡超过一次(含)以上,没有合理理由的;迟到或早退30分钟(含)以上的;没有事先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

  无故不上班或故意不打卡者作旷工处理,当日旷工小时以内的计半天旷工,2-4小时以内的计全天旷工。旷工扣当天工资总数并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旷工一天扣薪100元,旷工二天扣薪200元,依此类推。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四天者作自动离职处理,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计发当月工资,不做任何经济补偿。

  7、加班管理

  公司提倡高效运作,员工的本职工作应于正常上班时间内完成,不得故意拖延。

  实际加班时间应与考勤纪录相符,加班工资计算以考勤纪录为准。如有加班考勤纪录而实际并未加班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薪50—100元的处罚。

  员工加班需提前半天提出申请,详细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总监批准后交人事部门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加班的,公司不予计算加班费。如加班时间与所填报时间不符的,部门经理需在次日上午补填《加班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人事部门备案。

  如确因工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相关领导审批的,可计为加班:

  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内,公司因为生产、业务等原因要求员工加班的。

  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物资盘点、对帐或不影响日常工作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召开会议的。

  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为避免公司财物遭受损失而进行抢救的。

  突发性、不属于正常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而必须通过延时工作或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完成工作的。

  下列情况不属于加班:

  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经理级(含)以上员工(除司机)在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延时工作时间。

  凡属正常工作范围之内,但因个人工作效率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上班的。

  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场合的。

  因公差旅期间。

  加班时的就餐时间。

  市场销售人员的业务时间。

  加班工资计算:

  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经理级以下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及司机)在正常上班时间外(非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150%的基本工资。

  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休息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200%的基本工资。

  集团总部及下属公司员工(除销售部、销售订单部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发放300%的基本工资。

  加班时间不足30分钟者不予计算加班费.

  8、其他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公司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台州市ee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台州市椒江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或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期限为准,如需展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公司股东共1个(允许公司在营业后,以合作,转让方式增加股东)

  股东姓名或名称:

  住址:

  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股东承诺:

  1.诚实信用.永远不欺骗客户,公司及同事!

  2.团结协作.永远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3.不谋私利或利字当头,永远不做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的事!

  4.谋求事业发展,永不言放弃。

  5.提高个人道德修养,人品永远第一!

  6.承诺每年捐献慈善事业不少于工资总额的2-5%。

  第十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为发起股东一人独资.

  第十三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四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七条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公司暂不设董事会,以后增加股东后另定)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年。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董事任期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

  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六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三十八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一条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六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公司管理制度7

  一、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工作时间

  (一)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

  (二)上班时间:9:00--12:00;14:30--18:00。

  第二条考勤制度

  (一)公司实行每日打卡制度,员工每天上班、下班需打卡(每日共计4次)。营销部外勤人员可分早晚两次。

  (二)凡下午下班不打卡者一律记作请假半天。

  (三)无打卡条件的,按照登记要求实行签名登记制度,记录上下班具体时间并亲笔签名确认。

  (四)在工作期间,离开公司的情况需填写相应的手续对于有打卡条件的填写相应手续的同时要打卡离开。

  (五)上下班忘记打卡者,应及时在公司前台登记,忘记打卡2次取消当月全勤奖,不打卡且没到公司前台登记者,当天按旷工处理;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故意不打卡,经前台或公司同事提醒后扔不执行打卡者,当天按旷工处理;上下班均无打卡记录,且无任何请假或外出手续者,当天按旷工处理。

  (六)考勤记录作为员工转正考核、月度考核、年终考核及年度评优活动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请假制度

  (一)员工请假,均应提前提交《请假申请单》。

  (二)员工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如因紧急情况或突发急病而无法提前请假时,应在休假当天上午8:30前通过电话向部门经理请假,向行政管理部报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员工请假经部门经理或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需报行政管理部备案。若未报行政管理部备案,则以旷工论处。

  (四)员工请假填写《请假单》,出差填写《出差报告单》或《出差申请表》。若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出差与请假混淆,事后概不销假。

  (五)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六)请、假期种类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再送到总经理处审批;最后报行政部备案。

  (七)每月员工有一天事假的请假机会,不影响全勤奖发放,发生以上其他请假事由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八)所有假期都必须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单,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签字,请假期间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执行。

  1.病假:

  1.1病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需开病假证明;

  1.2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应有医院的病历复印件,住院须有《住院通知单》和病历复印件,并将此证明附在请假单后;

  1.3请长假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公司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4病假为无薪假期,一天病假按1个工作日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事假:

  2.11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个工作日以上,3个工作日以内的事假,部门经理同意后由主管副总审批;3个工作日以上的事假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请假申请交综合管理部备案(此条同样适用于婚假、产假、丧假的审批)。

  2.2若事假超过3个工作日,须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否则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3事假为无薪假期,一天事假按1个工作日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4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可以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迟到、旷工管理制度

  (一)9:00以后到班者,按迟到论处,每次扣20元,第一次记警告;超过1小时到班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二)每月累计迟到3次及以上者,需写500字书面检讨书,进行思想整顿。

  (三)每月累计迟到6次及以上者,公司可根据规定予以辞退。

  (四)提前1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每次扣20元;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半天论处。

  (五)如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处理。

  (六)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以此类推。

  (七)未完成请假手续或休假期满未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对责任人予以旷工处理。

  (八)旷工0.5工作日扣除当日工资;旷工1个工作日扣除2倍当日工资。

  (九)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扣发15天工资或是根据情况强制辞退。

  (十)未签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说明,则视为未正常出勤,每次按实到时间来计算迟到、早退、旷工。

  (十一)员工因违纪的扣款,统一由公司行政部管理,作为员工集体活动或奖金的补充费用。

  (十二)当月全勤者,获得全勤奖金200元。

  第八条罚款以现金的形式当场缴纳。所有罚款将作为员工活动经费,经营运副总审批后使用。

  第九条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由分管经理批准;总经理出差时应知会行政部,以便联络。《出差申请表》交行政部备查。

  二、办公环境管理制度

  第十条办公秩序

  (一)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二)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总经理室)或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三)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整齐。对办公桌面整洁的要求如下:

  1.办公桌面只能放置水杯、名片盒以及放在里面的部分名片、绿色植物或一些装饰品。

  2.笔、笔记本等办公用品则只有在人在办公桌办公时才能将其放置在桌面,外出或下班及其他时间要将其收拾回抽屉。

  3.离开座位时,将椅子推好,放整齐。凡有违反者,一律要写500字书面检讨书,若检讨不深刻且再犯者,则每次罚款20元。

  第十一条着装规定

  (一)所有员工周一到周六统一着公司制服。男员工上身衬衣,下身西裤,深色鞋,衬衣下摆束入裤内。女员工上身衬衣,下身西裤,深色鞋,鼓励化淡妆,不佩戴过分夸张的首饰。凡没有按照要求着制服的,没有充分理由者,一律罚款20元。

  (二)遇公司有娱乐活动、庆典等重大活动时,应根据公司要求和场合不同,恰当着装。

  三、会议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会议规定

  (一)每周一到周六早会9:00开始。15分钟内结束。有必延长会议时间视会议内容而定。周一由营销经理主持。其它时间由员工轮流主持。

  (二)晚会周五17:30开始。如果有其它重要的会议要安排,另行通知。敬请留意公司群发放的通告。

  (三)会议期间请把手机等通迅设备关静音状态;如有重要来电,请举手示意。到会议室外面接听。发现不专心;打瞌睡;玩手机等问题,一律接受惩罚,惩罚方式由主持者会议者而定并警告1次,月计超过3次直接罚款200元。严重者直接劝退。

公司管理制度8

  1、 根据食堂生产程序标准,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原料搁置不用现象。

  2、 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按量使用,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使用,物尽其用,杜绝任何原料浪费。

  3、 不许乱拿、乱吃、乱加工厨房的一切食品,一经发现给予劝退处理。

  4、 不得使用霉变、有异味等一切变质的烹饪原料,随时检查。

  5、 不得出售腐败变质的菜品和食品。

  6、 仓库保管员见单出料,做到帐目条理、清楚、准确。

  7、 采购人员必须以食堂利益为重,坚持原则,不图私利,后勤负责人应严格完成原料验收工作,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单上规定的物品、数量是否一致,拒绝验收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质量差的原材料。

  如果已验收的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验收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8、验收完毕,后勤负责人开签单验收,并留一份存档。采购员根据手续齐全的凭证到财务室报帐。 食堂日常工作检查制度

  1、 对厨房各项工作实行检查制,不定期,不定点、不定项抽查。

  2、 检查内容包括考勤、着装、岗位职责、设备使用和维护、食品储藏、菜肴质量、原材料节约及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正常生产运转情况。

  3、 各项内容的检查可分别或同时进行

  卫生检查:包括食品卫生、日常卫生;

  纪律检查:包括厨房纪律,考勤考核;

  设备安全检查:包括设备使用、维护安全工作;

  生产检查:包括储藏、出菜质量及速度;

  一般性工作检查:包括餐前、餐后工作过程、个人及其它卫生。

  4、 食堂主管及管理人员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不良现象,依据情节,做出适当的`处理,并有权督促当事人立即改已或在规定期内改正。

  5、 属于个人包干范围或岗位职责内的差错,追究个人的责任;属于本组的差错,则追究组长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

  6、 对于屡犯同类错误,或要求在限期内改进而未做到者,应加重处罚,直到辞退。

  7、 检查人员应认真负责,一视同仁,公正办事。每次参加检查的人员,对时间、内容和结果做书面记录备案,检查结果与小组和个人利益挂钩。

公司管理制度9

  1、本规定所指的通讯费是指公司员工因公司的业务或工作需要,使用自己购买的或公司所有的通讯工具(手机、传呼机)而产生的通讯费用。(通讯费用报销标准参见附表2)

  2、除特殊情况外,公司不为员工购买通讯工具(手机、传呼机)和手机卡等,也不承担因维修通讯工具所产生的.费用。

  3、如员工使用的通讯工具为公司所有,其产生的费用应由使用该通讯工具的员工负担并按规定报销。

  4、员工应将自己手机及呼机号码在行政部登记备案,没有登记的不予以报销。

  5、员工应保证在工作时间内开启登记报销的通讯工具,以保证联络的畅通。如无特殊原因在工作时间内关闭通讯工具而影响到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将试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严重的将取消其报销资格。

公司管理制度10

  公司的年终管理制度是年度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员工绩效评估、奖金分配、福利发放、年度总结会议等多个环节。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公司在一年结束时,能够公正、透明地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并为下一年的发展做好准备。

  内容概述:

  1、员工绩效评估:通过对员工全年的工作成果、工作态度、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确定其年度绩效等级。

  2、 奖金分配机制:基于绩效评估结果,制定奖金分配标准,确保激励机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福利发放:包括年终奖、年假、节日福利等,需要提前规划并明确发放时间和方式。

  4、年度总结会议:组织全体员工参与,回顾过去一年的成绩与不足,展望新的一年目标。

  5、员工反馈与改进:收集员工对年终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便不断优化和完善。

公司管理制度11

  公司环境管理制度定义了一套全面的规则和程序,旨在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它涵盖了从废弃物管理到能源利用,从污染预防到环保合规等各个方面。

  内容概述:

  1、环境政策:确立公司的'环保承诺和目标,明确环境责任。

  2、环境风险管理:识别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

  3、资源管理:优化能源使用,减少浪费,提升资源效率。

  4、废物处理:规定废弃物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置的方法。

  5、污染控制:控制排放,确保符合环保法规标准。

  6、环保培训:提升员工环保意识,进行定期培训。

  7、环境审计与评估:定期检查环境绩效,评估制度的有效性。

  8、合规性:遵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业务活动合法性。

  9、供应商与合作伙伴管理:要求供应链上的合作伙伴遵守同样严格的环保标准。

公司管理制度12

  (一)库房要经常打扫卫生,保证库房所有材料存放整齐有序。

  (二)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别设专库进行严格保管,并建立建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支领使用制度,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对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要坚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对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坚决拒收。

  (四)对安全防护用品及施工电气产品,发放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回收后必须检修合格,对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修复或进行报废处理,并向有关人员提供产品使用情况。

  (五)对批准的施工电气产品及安全防护用品,要纳入供应计划,保证及时供用。

  (六)负责制定项目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制度并跟踪落实,保证项目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七)负责物资和设备的防潮、防雨、防锈、防晒、防火工作,危险物品和有毒物品的单独隔离存放并加锁及防盗工作。

公司管理制度13

  为全面落实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营造一个和谐良好的工作氛围,特订立以下奖惩制度:

  一、考勤:

  每月迟到一次予以口头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每次予以5元罚款;请假一天扣10元工资;旷工半天予以10元罚款,以此类推。

  二、卫生:

  卫生打扫不合格须重新打扫并延长值日一周,垃圾不适时清倒,予以10元罚款。

  三、周报表,月计划总结:

  每周六要适时上交工作日报表,不能按时上交者予以严厉批判并罚款10元;报表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者予以50元罚款,被发觉三次者予以开除处分;次月5日前上交当月总结和下月计划,未能按时按质完成者,予以10罚款。

  四、设备:

  珍惜公司公共财产,责任到人,如有损坏或丢失现象按价赔偿。

  五、合同保管:

  员工应妥当保管领用的'合同,丢失一份罚款50元,如有责任,后果由该员工全部承当;领用发票、收据期限不得超过三天,如在三天内不能结帐,应适时交回财务部,逾期每天按票额20%罚款,再次领用需重新办理领。

公司管理制度14

  一、材料验收入库

  对入库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包装等认真验收核对。按照采购不同和有关标准严格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入库材料验收应及时准确,不能拖拉,尽快验收完毕。如有问题及时提出验收记录,向主管采购人员反映,以便得到解决。

  材料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验收单,同时核对发票、运单、明细表、装箱单及产品合格证,核对无误后入库签字,并及时登帐。

  二、材料出库

  材料出库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审核发料单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核对库存材料是否准确,做好材料储备工作。

  准确按发料单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备料、复查、以免发生差错,做到账实相符。

  按照材料保存期限,对于快要过期失效或变质的.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对能回收利用的材料尽可能利用,剩馀材料及时回收利用,非正常手续不得出库。

  三、材料保管保养

  根据库存材料的性能和特点进行合理储存和保管,做到保质、保量、保安全。

  合理码放。对不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的材料都分开,按先后顺序码放,以便先进先出。

  材料码放要整齐,怕潮湿物品要上盖下垫,注意防火、防潮、防湿,易燃材料要单独存放,所有材料要明码标识,搞好库区环境卫生,经常保持清洁。

  对于温、湿度要求高的材料,做好温度、湿度的调节控制工作,高温季节要防暑降温;梅雨季节要防潮、防霉;寒冷季节要防冻保温。

  要经常检查、随时掌握和发现材料的变质情况,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对机械设备、配件定期进行涂油或密封处理,避免因油脂干脱造成性能受到影响。

  四、定期盘库,达到三清

  定期盘库清点,达到数量清、质量清、帐表清。

  清理半成品、在产品和产成品,做到半成品的再利用。

  五、机械的模具管理措施

  为了工厂工作的正常进行,模具一般情况下不做借出之用,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非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如需模具借出,要有主管领导(董事长、经理)批示,方可借出使用。

  六、成品、半成品的管理制度

  成品商品需有专职人员管理和发放,发放时需办理领用手续。

  半成品材料要妥善保管,以便再利用。

  对已经领出待用的原材料,也应由专人保管,以免发生丢失、混料及浪费现象。

公司管理制度15

  建筑工程公司文印管理制度

  1 、复印的材料、文件,必须填写'文印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交文印室操作(机密件除外)。

  2 、私人材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

  3 、非文印室工作人员不得在文印室逗留,不得擅自操作文印设备。

  4 、文印室人员应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不得随意将打印、复印资料中有关商业秘密或公司管理中须保密的事项透露给他人,不得截留任何文件。涉密文件复印的废件应及时销毁。

  5 、文印室建立纸张使用台账,对送来打印、复印的文件资料,应做好登记,并在月终作统讨一核算。

  6 、文印人员要节约用纸,复印纸原则上双面使用。

  7 、文印室工作人员应按规程操作文印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检测、保养,「班时注意检查设备电源关闭情况,断开电源。

  8 、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在文印室吸烟、大声喧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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