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7 17:18:00 制度 我要投稿

【通用】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校车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通用】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车使用管理,节约支出,减少浪费,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安全系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直接管理校车,由后勤服务中心具体管理人员负责派车。

  二、学校各部门用车,需提前一天到后勤服务中心填写出车单,统一安排发车,合理使用。

  三、学校各部门用车必须按行车路线行驶,中途不得改变路线,不允许以单位出车办理私人之事。

  四、学校车辆原则不外借,如特殊情况,要经学校校长批准,方可派车。

  五、上班时间外(包括节、假日、晚上)因公用车的,必须经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车。

  六、节假日校车必须停在学校内,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必须经学校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

  七、未经校长或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将校车开出学校的,如果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本人负责。

  八、学校车辆必须在市内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养、定点维修、定点购买保险。

  九、司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违章行驶、停放,全部责任由司机自负。

  十、学生外出训练、比赛等活动,由学校专职司机接送。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2

  一、各校车发车时间:

  老校区上午:第一班次7:00第二班次7:20

  下午:第一班次16:00第二班次16:20

  云湖车上午:7:00

  下午:16:00

  [周五下午:14:00]

  二、管车老师职责:

  1、提前10分钟到岗管理,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点名,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2、做好车辆行驶途中的学生纪律和交通安全工作。

  3、车辆到达后应率先下车,维护学生下车秩序。

  4、及时向校办反馈班级候车的'情况,并对违反条例的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5、举止文明,以身作则,严格按学生乘车条例进行管理。

  6、未尽到管车职责的老师,造成不良后果,按相关规定扣发其安全考核奖。

  三、学生文明乘车条例:

  1、必须提前5分钟到指定地点等车。

  2、自觉遵守校车运行时间表,保证准时乘车,排队上、下车,不得争先恐后。

  3、管车组长要提前排队、点名,并汇报给老师,同时管理好组员的纪律。

  4、自觉遵守乘车规则:听从组长和老师的管理和教导,按指定位置坐站;车内不准吃点心、零食,不喧哗,不打架,不说脏话;头和手不得伸出窗外;不乱扔垃圾,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车未停稳时不得上下车;如有事及时与老师联系。

  5、开展文明小乘客和优秀组长的评选活动。对于违反乘车纪律的学生,及时与其家长联系,三次教育不改者,取消其乘坐校车的资格。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3

  为加强车辆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确保教学、科研及公务用车,对车辆使用作以下规定:

  一、校内车辆由学校总务处管理、由校长调度。驾驶员应根据学校领导的安排,完成行车任务。

  二、驾驶员在正常工作时间,随时作好发车准备,保证随调随到,准时发车,工作之外的时间中,服从学校领导安排,准时发车。

  三、未经学校领导同意,驾驶员不得随便出车或把车交给他人驾驶。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交通法规及监理部门的规定,安全行车,做遵纪守法的文明驾驶员。

  四、车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收车或离开车时,须关好车灯,锁好门窗方能离开。驾驶员必须服从用车调度,保持通讯联系,做到随叫随到,积极完成出车任务。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节约燃油和修理费。

  五、学校经常进行车辆维修,保证车辆的性能良好。未经同意驾驶员私自用车以严重违纪论处。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私自出车者自负。

  六、经常清理车内外卫生,保持车辆的内外整洁与美观。

  七、驾驶员下班后,车辆除次日有接送任务、担任班车外,应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学校车辆禁止公车私用。

  这一管理制度可能还存在不当之处,望同仁们指教!

  学校车辆管理制度6

  小学(学校)车辆出入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学校出入制度,确保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员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

  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

  禁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 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二、人员出入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 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

  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三、车辆出入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

  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四、携带物品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五、对外接待和会客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

  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为准。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并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时间、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物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监等有关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辖区内道路通行情况、学生生源变化情况的监测,对可能影响校车安全运营的情况及时报告、协助处置。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校车服务经费,并通过建立财政资助分级负担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设立省、市、县三级校车服务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校车购置补贴、校车运营成本补贴和农村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乘车补贴。省级校车服务财政资助资金重点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对校车免征车船税。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布局、校车服务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校车服务方案应当包括校车服务水平、服务标准,校车运营模式,校车服务资金筹措机制、财政支持范围、政府保障措施,校车服务方案实施时间和具体步骤,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等内容。

  第八条校车运营与管理模式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营、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提倡设立校车专营公司,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鼓励依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提供校车服务。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管理下,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校车服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第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维护;

  (二)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技能和应急救援知识;

  (三)建立校车与驾驶人员基本资料、运营情况和学生上下学乘车交接等方面的详细台账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包括确定车辆、线路、价格等内容的安全接送方案。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家长代表共同参与的校车营运收费标准制定机制。制定校车营运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校车营运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当地公示的校车营运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涨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校车营运收费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并对校车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监控平台,对运行情况进行统一监管。

  第十三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许可条件,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下列证明材料:

  (一)校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三)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四)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五)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六)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七)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每座保额不低于40万元)。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统一印制的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变更登记事项。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实地勘察,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状况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依法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对随车照管人员核发工作证,固定人、车对应关系,并将随车照管人员名单及对应关系情况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持工作证上岗。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岁以上,不超过60岁;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四)具有一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发现校车超速时,及时提醒;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负责人取得联系;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六)与学校相关人员、学生家长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接受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制定有关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指引,并教育学生在搭乘校车时必须遵守安全守则,在固定位置统一设置校车公示牌,载明校车的牌照号码、核载人数、行驶路线、停靠站点、驾驶员姓名、随车照管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监督举报电话等。校车在学校上下学生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持秩序,并清点好人数,做好交接工作。学生监护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到校车指定停靠点接送学生上下车。

  第二十三条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共同承担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的责任,及时防止超员超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等可能引发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汇总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等情况,并通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在接到举报后10日内依法处理或者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制定本区域内校车服务方案的;

  (二)不依法进行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许可的;

  (三)没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

  (四)忽视校车运行安全隐患或知情不改的;

  (五)不及时处理校车违法行为举报的。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二)未安排专人在学校护导学生上下车的;

  (三)未落实交通安全教育的;

  (四)未组织学生开展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的;

  (五)未建立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配备校车的学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车使用许可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一)未与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二)未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学生接送安全责任书的;

  (三)未与学校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

  (五)未落实“一车一档”制度的。

  第二十九条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条例》和本办法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用于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非专用校车,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xx年12月31日,到期应当注销校车许可,收回校车标牌。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5

  为规范校车接送过程的管理,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避免错接、漏接状况的发生,特制订该制度: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跟车老师务必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与领队老师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三、如有幼儿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点或改乘其它线路车辆,家长须于下午3点前通知幼儿园,跟车老师务必在当日记录中做个性说明,以免遗漏。

  四、跟车老师在跟车过程中,务必对照乘车清单,确认每个站点上、落车的幼儿,并在每个相应的名字后打勾确认。

  五、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前,务必对整个车厢进行检查,确认没有一个幼儿被遗留在车上。

  六、跟车老师在跟车结束后,务必再次检查乘车记录,并在乘车表上签名确认后,再请园长签名每月底交办公室备案。

  七、督促校车司机务必持续车辆匀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检查校车司机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确在各站点停靠,无论该站点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车司机务必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能够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

  十、校车站点及乘车幼儿名单需变更时,由每条线路组织教师提前通知到该车所有跟车人员及司机。

  十一、家长接送幼儿务必出示接送卡。

  6、学校车辆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校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家阅读。

  为规范学校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进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车辆。

  二、机动车辆管理

  (一)车辆进出

  1、无牌无证车辆、外来车辆(含教职员工家、亲属和朋友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务车辆除外)。

  2、所有符合规定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和电瓶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询查。

  3、教职员工车辆上班一律提前半小时以上(特殊情况可在上班后5分钟至半小时时间段内)进校园,下班一律在静校半小时后出校园。上班时间内教职员工车辆不得随意进出校园,特殊情况须报校长室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入。

  4、凡参加在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并按要求停放。

  5、特种车辆(、消防、救护、抢险等)进出校门门卫要主动进行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二)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一律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下课期间不允许任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练车和试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载。驾照在实习期内者不得驾车进入校园。

  3、基建等各类工程用车必须到校长室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三)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车辆在校园丢失(含车内财物丢失)或损坏车主自行负责。

  3、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4、来校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室批准。

  三、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一)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人力自行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进入校园必须下车推行,(二)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停放时须在自行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区域内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车辆在校园丢失或损坏车主自行负责。

  (三)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骑车;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四)学生必须年满12周岁并在法定监护人同意且签署安全责任状后方可骑自行车上学,并按学校规定进行管理。

  四、管理办法

  (一)学校与驾车上班的教职员工签订校园车辆出入和停放安全责任状,未签订安全责任状的一律不准驾车进入校园。

  (二)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本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校园公共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者承担。

  (三)加强门卫查验和校园内的巡逻督查,值日人员负责检查校园内的车辆,对违规定行驶和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予以扣留,由学校或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此规定由岳塘区友谊学校负责解释并执行。

  2、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务车辆出入和停放同样须遵守本规定。

  3、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一律按本规定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后,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6

  为保障学院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完成学院交通运输的任务,加强车辆的管理,特做一下规定:

  1、严格执行机动车“三检”(出车前检查、行驶中途检查、收车后检查)、“四勤”(勤紧固、勤保养、勤润滑、勤清洁)制度,保持机件完好,杜绝带病车辆上路。

  2、建立机动车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数据、使用、维修等有关情况的记录。

  3、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维修保养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严禁使用汽油刷洗发动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防止发生车辆火灾事故。

  4、机动车在执行任务后返回学院停车场,防止被偷盗、被破坏事故发生。

  5、各部门组织的长途外出活动须提前向院申报,填写用车报告单后经院领导批准。

  6、各种机动车按时参加年度检验和单位内部抽查、普检、地区组织的季检。

  7、保证各部门使用车辆的安全,严禁在修车辆执行运行任务。

  8、司机要精心爱护、保养车辆、保持清洁,严禁公车办私事,特殊情况须经后勤公司总经理批准。

  9、司机要服从运输中心经理统一管理调配、不得私自出车,非在编司机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准驾驶学院车辆。

  10、购置、变更、报废、停使、调出、调入的机动车辆,必须及时向学院及有关上级管理部门申报、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7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乘车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据《滨州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校车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协助校车公司做好校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2.驾驶员必须符合准驾车型,具备校车驾驶资质,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3.驾驶员要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4.建立随车照管员跟车制度。每辆校车每天有一名照管员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照管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5.驾驶员、照管员要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做到安全行车,优质服务。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8

  1、学校车辆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并建立相关台帐。

  2、车辆使用实行出车申请制度,具体由各处室主任根据需求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并在填写出车单之后方可用车(紧急工作除外),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车。

  3、车辆使用如遇冲突的,遵循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原则,即处理紧急、重要事务的用车申请优先。

  4、市区内教研活动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偏远乡镇及地区根据情况使用),市内派车由校办主任审批,市外派车须经校长批准。派车优先考虑校领导因公外出。

  5、严格控制私人借车,如教职工急需借用校车,须经校长室同意,根据里程缴纳汽油费并自行负担过路过桥等费用。

  6、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报经校长室审批,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私自外借,否则将追究派车人责任。凡私自出车引起的一切社会后果,与学校无关,概由驾驶人员负责。

  7、驾驶人员要在办公室坐班,服从安排,凭出车单和主管领导安排出车,必须按派车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路线绕道办私事。严禁未经允许私自出车或先用后报,不得私自让他人驾驶。

  8、驾驶员维修车辆、购买汽车配件及其他用品,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所购物品由办公室造册登记入册。如无故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9、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行车规则办事,爱护车辆,节约用油,做到热情服务、文明开车、安全行驶。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身整洁,运行正常,保证行车安全,自己能搞好一般性修理,尽量节省经费开支。

  10、车辆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9

  为了加强营运校车技术状况的监督管理,使营运校车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负责人员

  营运校车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安全牵头,汇同安全员与修理厂一道具体负责实施。营运校车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公司统一组织检查,各校车驾驶员自查。

  二、公司检查

  公司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季度检查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末月下旬。检查时由公司安全员与修理厂派人参加。车辆技术状况检查由修理厂抽出技术骨干,在公司安全员与驾驶员的配合下进行检查。

  三、驾驶员及跟车人员自查

  驾驶员及跟车人员自查由当班驾驶员及跟车人员按驾驶员及跟车人员的工作规范,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有两人以上对班的车辆,交接班时应交接车况,交接班驾驶员应照例进行三检。检查中如需修理厂配合的,要求修理厂配合。

  四、公司检查的内容

  (一)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连接是否紧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横直拉杆球头间隙是否过大,锁紧螺帽、转向节臂、方向机垂臂连接是否牢固,开口销是否齐全有效;

  5、转向节锁紧螺帽间隙是否适当,有无松旷;

  6、轮胎螺栓、半轴螺栓、传动轴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

  7、钢板及钢板吊耳有无折断,骑马卡螺栓、中心螺栓是否紧固;

  8、燃气管道、钢瓶、减压装置固定是否可靠,有无漏气现象;

  9、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1、车身内外是否整洁,铆钉有无松脱、缺损,保险杠、发动机罩、加气、加油口盖固定是否完好,车身外有无大于400平方厘米(20cm×20cm)的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2、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3、车窗玻璃、挡风玻璃固定是否完好,有无缺损,胶条是否完好,车窗及车顶有无漏雨现象;

  4、座椅、扶手杆、吊环固定是否完好,螺栓有无缺损、松动,座椅有无脱焊或靠背、座板缺损现象;

  5、顶棚及车内饰板、地板有无松脱、缺损现象,天窗及安全门是否开关自如、齐全有效;

  6、是否有灭火器、安全锤,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三)修理质量抽查

  1、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校车总数3%的比例,检查近一个月的修车情况;

  2、从驾驶员报修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及时派工,派工后15分钟以内是否派人修理;

  3、检查占用车时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4、检查派工单、修理作业单填写是否规范,检验人、作业人是否按规定签字;

  5、检查返修率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6、检查修理厂管理人员及保修人员的服务态度。如对修理厂某一人服务态度差的反应达到或超过三人次时,检查人员应召开相应会议,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确认。对修理厂的检查由公司检查时具体实施。

  五、驾驶员自检内容

  (一)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横直拉杆工作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开口销有无缺损;

  (二)检查脚刹、手刹或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刹车总泵、分泵及管路有无漏气、漏油现象,刹车系统的开口销有无缺损;

  (三)检查轮胎、半轴及传动轴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钢板弹簧有无折断,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四)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渗漏;

  (五)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停车臂、顶灯等是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车门胶条是否完好,开关是否正常,车内座椅(座套、头套)、扶手、吊环及玻璃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可靠,底板、侧面及顶棚饰板是否齐全,固定是否完好;

  (七)按驾驶员的三检规范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查。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一)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二)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三)公司参检人员,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八、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一)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印制。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跟车人员、检查人员、带队检查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检查情况汇总表由带队检查的部门(单位、总站)填报,应由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二)公司检查并牵头检查的部门收集、汇总、装订原始资料,填写检查汇总表,起草检查结果通报,送办公室打印并上报、下发。检查原始资料、汇总资料,由负责部门于检查次月中旬以前交公司收存备查;

  (三)驾驶员及跟车人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及跟车人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公司统一收集保存。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安全,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xx〕8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所有进入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车辆。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校安全处为校内所有车辆交通及停放秩序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出入校园及校内动态、静态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出入和停放管理

  第四条车辆进出

  1.无牌无证车辆、外来车辆(含教职工亲属、朋友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上级主管部门公务车辆除外)。

  2.所有符合规定允许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询查(本校教职员工的车辆凭“临沂一中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

  3.凡参加校园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并按要求停放。

  3.特种车辆(消防、救护、抢险等)进出校门门卫要主动进行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第五条车辆行驶

  1.车辆进入校园后,一律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

  2.严禁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载

  3.基建各类工程车必须到安全处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线路上行驶。

  第六条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学校根据校舍改造情况给各部门划分停车区域),严禁乱停乱放。

  2.车辆停放时,需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以保安全。车辆在校园内丢失(含车内财物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3.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不要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禁止在停放场地内擅自维修,清洗车辆。

  5.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栓15米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6.来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外来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安全处批准。

  第四章非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七条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停放时必须按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停车落锁,严禁乱停乱放(学生车辆不准放在教师停车区域)。车辆在校园内丢失或损坏车主自行负责。

  第八条学生不得在上课时间骑车出入校园,有特殊情况请家长接送或打车回家。

  第九条校园内禁止骑车带人,不准双手脱把或手中持物骑车;不准扶身并骑、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条学生尽量不要骑一些高档山地车和电动自行车上学。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先与教职员工签订“校园机动车出入和停放安全责任书”,然后办理“临沂一中机动车辆校园通行证”。凭通行证进入校园(原来办理的通行证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违本规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校园公共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者承担。

  第十三条加强门卫查验和校园内巡逻督查,对违规定行使和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给以通报或扣留,由学校或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此办法由临沂一中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上级主管部门公务车辆出入和停放同样遵循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一律按本办法执。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11

  一、总则

  1、管理目标

  为使学校校车统一合理管理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学校轿车、客车等的使用、购置、保养、修理、油料、事故处理及保险事项、年检,均适用本制度。

  3、权责单位

  (1)总务部门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校长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二、校车管理制度

  1、校车购置

  (1)购置各类校车以坚固耐用、省油、价格合理为原则。

  (2)校车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由总务部门提出报废,并提出专案购置申请。经总务部门主管确认,并呈校长核准后,指定专人选购。2、校车使用

  (1)每辆车由总务部门指定专门的`司机负责驾驶,非学校司机不得驾驶学校车辆。

  (2)因公务需要用车,应填写“校车使用申请单”(若载有物品,需随附物品放行单),经部门主管核准后交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填写“派车单”)。未依规定申请者,不得用车。

  (3)公务校车应设置“校车行驶记录表”,派车人应登记行驶里程、

  时间、地点、用途,总务部门每月抽查一次。

  (4)校车使用前应对校车作基本核查,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立即报备总务部门一同处理。

  (5)公务校车不得作帆务事务用。

  (6)原则上公务车每天应返回学校(派车远途出差例外),将车停放于指定位置,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未按规定失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人赔偿。

  (7)公务车不得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3、保养

  (1)各类校车由总务部门安排专人(一般指该车驾驶员)每周最少擦洗一次,如遇雨天,则每日须清洗,以防生锈。

  (2)校车各项零件设备的保养,由该校车驾驶人负责,须保持完整并注意是否被损。

  4、修理

  (1)凡学校校车,除紧急状况外,应事先向总务部门上报、检查、核准、备案后,由该校车司机送学校指定维修厂维修。

  (2)公务车行驶途中,发生故障紧急送修,应先报总务部门主管核准。

  (3)由于驾驶人或派车人使用不当或疏忽保养导致的校车或机件故障所需的修理费,由驾驶人或派车人负担。

  5、油料

  (1)油料油票由管理部统一购买,由驾驶司机填写领油申请表获准

  后领用。

  (2)每月管理部主管应将耗油量及行驶路程抽查一次,以防浪费。

  6、事故处理

  (1)学校各类校车因公务行驶违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校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2)校车公务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附近交警报案,并即刻与总务部门主管联络,学校总务部门主管应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3)车祸后有关的保险理赔作业,应由当事人配合总务部门负责处理。

  (4)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概与学校无关,一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7、保险、年检

  (1)本学校各类校车的投保作业统一由总务部门负责。

  (2)校车年度检验应由总务部门会同责任司机负责。

  三、附件

  附件1《校车行驶记录》

  附件2《校车使用申请单》

  2、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校车的使用,更好地为行政、教育教学服务,提高校车服务效率,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本着"安全、高效、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学校校车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等由校办室具体负责,根据车辆使用申请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建立校车出入登记制度。

  2、车辆使用实行出车申请制度,具体由各处室主任根据需求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在填写出车申请单之后方可用车(紧急工作除外),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用车。

  3、教师市区内教研活动(会议)原则上不使用校车(偏远乡镇及地区根据情况使用),出外省市用车必须报校长同意。

  4、教育局借用车辆必须报经分管校长审批。

  5、各类费用报销程序:司机凭出车通知单核销条据。

  6、凡未经登记、报批私自使用车辆,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扣发一定的管理奖。私自出车出现的任何后果由出车人自行全部承担。

  7、车辆原则上每晚要返校停放在校园内,无特殊情况禁止车辆在外过夜。

  8、校车实行用油月包干和里程计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9、司机不得违章驾驶,否则罚款由司机全额支付。

  10、x中学用车由黄甫驾驶,东宝外校出车由蔡涛驾驶。

  11、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12

  1.使用范围:

  (1)校级领导工作需要的一切外出用车。

  (2)中层干部或处室其他人员公务外出,教师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的用车。

  (3)处室、年段、教研组集体外出活动,经学校批准的用车。

  (4)本校正式教职工直系亲属婚、丧事用车。

  (5)退休教师、原校级领导按规定的'范围用车。

  (6)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的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用车。

  (7)经学校校长室批准的其他情况用车。

  2、校车使用与派车权限:

  (1)校级正职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

  (2)校级副职在本市区范围内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要向校长报告,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3)教职员工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办公室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

  (4)市教育局、兄弟学校,其他单位借用(由我校司机开车)在本市区范围内的用车由分管行政副校长派车。超出本市区范围的用车由校长指示办公室派车。

  (5)特殊情况由校长决定。

  3.出车规定:

  (1)各处室部门及个人用车,都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开出派车单驾驶员方可出车,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2)校级领导根据规定的权限可临时调动和使用校车,但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免派车重复影响工作)。

  (3)外出加油或维修等,要告知办公室,并按要求作好登记。

  (4)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

  4.驾驶员当班规定:

  (1)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驾驶员可在校内待命,如果要外出应及时向办公室请假(不能及时出车的应视为旷工)。

  (2)正常上班时间外,事先已作安排的要准时出车,临时需要出车的尽可能做到随叫随到。

  5.车辆管理

  (1)驾驶员出车除第二天很早外出或当天出车超过21:00车辆必须当天回校,停放在指定位置,周五晚出车超过21:00,周六上午必须在9:00前将车停在校内指定位置,特殊情况必须告知办公室。

  (2)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行车安全。

  (3)要经常学习交规,做到规范行车。违规被罚款的驾驶员要负有一定责任,视情节扣除部分行车补贴。

  (4)要经常洗檫车辆,保持车辆整洁(除外出外一般由驾驶员自行清洁)

  6.报销:

  (1)汽油费报销在发票背面注明加油时的公里数。(每个月月初由办公室核对一次里程表)。

  (2)高速公路费、过境费在发票背面注明出车缘由和批准人。

  (3)汽车修理、装配、保养等要事先经校长室同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总务处主任、驾驶员一同到定点维修厂洽谈维修事宜,并由二人在维修发票与清单上签字,费用才能予以报销(外出临时修配除外)。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13

  一、本校公务用车凭派车单出入学校,出校门时保卫处根据派车单在车辆登记表上登记随车人员。

  二、对进出我校的外来机动车辆采取收发证制度。进校车辆必须在门口领取“机动车辆通行证”,执勤人员要严格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出校门时交回证件,经门卫检验后放行。

  三、机动车辆进入我校后必须慢速行驶,进门时速5公里,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外来人员必须说明来事由,登记有效证件,并经电话联系经门卫确认后方可入内。

  四、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必须在指定地点停车,校内教职工的车辆必须停放到停车场内。

  五、学校举办型活动时,机动车必须服从指挥并有序停放在保卫处指定位置。

  六、进入和停放在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锁好防盗锁,贵重物品及各种证件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

  七、校园禁鸣喇叭;禁止在校园内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禁止无牌无证(教职工购买暂未上牌的除外)车辆进入校园。

  八、对出租车严加控制,一般不许进校。如师生有急事及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或者出租车搭载有型物件或物品较多,确须出租车进校的,经门卫核实后可进出校园。

  九、往校外运送物品车辆必须持有学校有关部门开具的物品出门证明。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其物品,且车辆不准出校。

  十、凡进入我校的'机动车辆视为自动遵守我校交通管理规定并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和协调,如有违或不服从管理的,保卫处有权处理或不予放行。

  十一、院长专用车辆经核实院长驾、乘后可免交出门条。

  十二、车辆早上接院长免交门条。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14

  1、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要规范行驶和停放,机动车原则上要停车入位,切无停车位时要选择在适当位置停放做到整齐、有序,严禁占道停车保证道路通畅。教学楼、图书馆前原则上不准停放机动车。

  2、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慢速谨慎行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并主动避让行人师生。

  3、严禁闯禁、超车、急转弯和鸣笛。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和练车。

  4、禁止150cc以上大功率摩托车(含150cc)进入校园。

  5、出租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载有重物、病人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须经门卫同意后方可出入校园。

  6、为学院建筑工程施工的车辆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避免高峰时段出入校园。

  7、收废品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如确实需要进入校园的'需由各系(部)、各单位开具证明并经保卫部证实盖章后方可进出学校。

  8、各单位因组织活动需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须事先与保卫部联系并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部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9、保卫部将组织保安人员加强校园巡查,对违规行驶或停放的车辆及时纠正并定期进行通报,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收回其车辆通行证。

学校校车管理制度15

  为了有效预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一、成立学生乘车安全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制,定期组织召开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学生乘车安全问题。必须有一名专职领导负责本校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定期组织检查、排查校车不安全因素。整改不安全隐患,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各类交通安全隐患。

  四、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栏或宣传橱窗,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学生乘车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超速车,不乘坐无手续车,上、下学文明乘车,不损坏车上物品,保持车内整洁。切实增强学生“关爱生命,文明出行”意识,掌握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识。

  五、实行校车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要与车主、家长层层签订责任状,要把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常态化管理当中,与其他工作同检查、同部署。

  六、建立学生乘车安全管理登记簿,对校车的车牌号码、荷载人数、驾驶人、保险情况、接送时间、路线、接送方案及协议等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案。

  七、保证学生上下车安全,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做好乘车学生的交接工作,对校车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执行“五定”即:“定驾驶员、定车辆、定人数、定时间、定线路”。要重点检查有无超员情况,是否有备案驾驶员驾驶校车,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市交警队和运兴公司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1、交警队:110

  2、运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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