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28 09:08:15 制度 我要投稿

处方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处方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处方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处方管理制度1

  1.目的:加强处方药品的`管理,确保本公司处方药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1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本公司按处方销售的药品。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单轨制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如顾客不肯留下处方,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将处方内容登记在《处方登记记录》上。其他处方药,顾客可以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2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方可调配。

  5.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5.4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2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5对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5.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处方管理制度2

  门诊处方用药管理制度是一项针对医疗机构内部流程的重要规定,旨在确保患者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开具与审核:规定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标准和程序,以及药师对处方的审核和修改规则。

  2. 药品采购与存储:规范药品的采购流程,确保药品质量,并规定药品的存储条件和管理。

  3. 患者教育与咨询:强调向患者提供药物信息,指导正确使用药物,处理药物副作用等问题。

  4. 数据记录与报告:明确处方药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制度,以便监控和评估用药效果。

  5. 法规遵从与持续改进:确保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评估并改进管理制度。

  内容概述:

  1. 医生责任:明确医生在处方过程中应遵守的伦理和专业标准,如合理用药、避免过度处方等。

  2. 药师职责:规定药师在处方审核、调配、发药过程中的角色,以及他们在患者教育中的作用。

  3. 系统支持:描述电子处方系统、药品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在处方管理中的'应用。

  4. 培训与监督:设立医护人员的培训计划,强化法规知识和临床用药技能,同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

  5. 应急处理:制定应对药品短缺、药物错误等紧急情况的预案。

处方管理制度3

  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患者安全:通过严格的'处方管理,可以降低因用药不当导致的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2. 资源优化:合理使用医药资源,避免过度治疗,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3. 法律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防止因处方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运营。

  4. 提升服务质量:规范化的处方管理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处方管理制度4

  处方药管理制度文库,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的处方药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防止滥用和误用,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该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处方开具规定

  2. 药品采购与存储管理

  3. 药品调配与发放流程

  4. 应急处理与不良反应报告

  5. 员工培训与考核

  6. 法规遵从与质量控制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定: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权限,规定处方格式、内容及签名要求,强调电子处方的管理和纸质处方的保存期限。

  2. 药品采购与存储管理:制定药品采购程序,确保合法合规;设定药品储存条件,如温湿度控制,防止药品过期或损坏。

  3. 药品调配与发放流程:规定药师核对处方、调配药品的步骤,以及患者取药时的确认程序,确保药品正确无误地到达患者手中。

  4. 应急处理与不良反应报告:设立紧急应对机制,对药品短缺或突发状况做出快速响应;建立不良反应报告系统,监测药品安全。

  5. 员工培训与考核:定期进行药品管理法规培训,提升员工专业技能,通过考核确保其熟知制度并严格执行。

  6. 法规遵从与质量控制:持续关注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更新,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时效性;实施质量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和管理流程的合规性。

处方管理制度5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安全:通过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减少因用药不当导致的不良反应和医疗事故。

  2. 提高医疗质量:合理用药能提高治疗效果,降低并发症风险。

  3. 控制医疗费用:避免过度用药和药品浪费,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4. 促进医患沟通:用药指导有助于增强患者对治疗的'理解和配合,提高治疗依从性。

处方管理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增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物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处方点评是根据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合适性(用药适应症、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互相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行干预和改善措施,增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善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第四条 医院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贯彻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有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贯彻持续质量改善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行。

  第六条 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构成的“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征询。 “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组”和“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如下科室成员构成。

  一、处方点评领导(专家)小构成员:

  组长:主管院长

  副组长:医务科主任、药剂科主任

  成员:各临床科室主任及专家、检查科主任

  二、处方点评工作小构成员:

  组长:药剂科主任

  副组长:药剂科副主任

  成员:药剂科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药师

  第七条 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平常工作。

  药剂科处方点评小组应由科主任担任组长,科室专家和骨干任成员。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行

  第八条 医院每月点评处方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应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应少于30份。

  第九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拟定的处方抽样措施随机抽取处方,并按照《处方点评工作表》对门急诊处方进行点评;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根据,实行综合点评。

  第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专项处方点评制度。专项处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拟定点评的范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国家基本药物、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肠外营养制剂、抗菌药物、辅助治疗药物、激素等临床使用及超阐明书用药、肿瘤患者和围手术期用药等)使用状况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一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精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 处方点评小组在处方点评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合理处方,应当及时汇总登记上报医务科每月公示一次,同步按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成果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成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合理处方涉及不规范处方、用药不合适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十五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不规范处方:

  (一)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笔迹难以辨认的;

  (二)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三)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合适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四)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五)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六)未使用药物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七)药物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晰的;

  (八)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模糊不清字句的;

  (九)处方修改未签名、未注明修改日期,或药物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因素和再次签名的;

  (十)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十一)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物的;

  (十二)无特殊状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状况下需要合适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十三)开具麻醉、精神药物、医疗用毒性药物、放射性药物等特殊管理药物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四)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的;

  (十五)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规定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用药不合适处方:

  (一)适应症不合适的;

  (二)遴选的药物不合适的;

  (三)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合适的;

  (四)无合法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合适的;

  (六)联合用药不合适的;

  (七)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互相作用的;

  (九)其他用药不合适状况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鉴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无合法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合法理由超阐明书用药的;

  4.无合法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步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似药物的。

  第五章 点评成果的应用与持续改善

  第十八条 医院药剂科会同医务科对处方点评小组提交的点评成果进行审核,定期发布处方点评成果,通报不合理处方;根据处方点评成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善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发现也许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及时采用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第十九条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和医疗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根据药剂科会同医务科提交的质量改善建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善措施,并责成有关部门和科室贯彻质量改善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二十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医院将处方点评成果纳入有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健全有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院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浮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合法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3个月;限制处方权后,仍持续2次以上浮现超常处方且无合法理由的,由医务部取消其处方权;一种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与培训;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三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调剂药物、进行用药交待或未对不合理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医院采用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对患者导致严重损害的,依法予以相应惩罚。

  第二十四条 医师因不合理用药对患者导致损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处方管理制度7

  处方药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及药店的'药品销售行为,确保患者能够安全、有效、合理地使用处方药物。它通过严格的管理流程,防止滥用、误用药物,保护公众健康,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医疗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定医生需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明确、合规的处方,禁止无处方销售处方药。

  2. 药品采购: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店从合法渠道采购处方药,并确保药品质量和有效性。

  3. 药品存储:设定药品储存条件和期限,防止药品变质或过期。

  4. 销售与调配:规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前需核对处方,向患者提供用药指导。

  5. 记录与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店保存处方记录,定期上报药品使用情况,以便监管。

处方管理制度8

  一、已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方可按核准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开展医疗保健活动。

  二、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除医疗机名称构外,处方格式的其他项目不得做任何改动。

  三、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一般用兰、黑钢笔水书写,字迹端正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须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药品的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需要皮试的药物应注明“皮试”。

  五、药品名称要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要求注明在药品的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视处方完毕。

  六、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g)为单位。

  七、处方当日有效。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处方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或乡村医生调配,并遵守调剂守则,做到(四查十对),对处方所列药品等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不合规定等错误处方,有权拒绝调配。发付药品时应对患者(或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

  九、处方应按规定时限保存1年。

  十、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争议时,应保存原始证据,不得修改或销毁,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9

  1、目的:

  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

  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处方管理制度10

  门诊处方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该制度涵盖处方的开具、审核、执行、记录和监控等多个环节,旨在实现药品使用的合理化、科学化。

  内容概述:

  1. 处方权限:明确医生开具处方的'资格和权限,如职称、专业背景等。

  2. 处方格式:规定处方的格式、内容和填写要求,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疗程等。

  3. 药品选择:强调合理用药原则,防止过度使用抗生素、激素等药物。

  4. 审核流程:设定处方审核机制,确保处方的合规性。

  5. 记录管理:规定处方记录的保存期限和查阅规定。

  6. 教育培训: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的培训和考核。

  7. 监控与反馈:建立处方监控系统,对异常处方进行追踪和反馈。

处方管理制度11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障患者安全:通过规范化的流程,降低药品调配错误,保护患者的`生命安全。

  2. 提高服务质量:标准化的操作可以提升服务效率,增强患者满意度。

  3. 防范法律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调配导致的法律责任。

  4.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有效控制药品浪费,提高医院运营效率。

处方管理制度12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处方管理制度13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监督是对医疗机构处方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及用药指导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管,旨在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这一制度涉及多个环节,涵盖了医生、药师、护士以及医院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内容概述:

  1. 处方开具规范:规定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开具处方,避免过度用药或滥用药物。

  2. 处方审核制度:药师需对处方进行审核,确认其合规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3. 药品调配与核对:药师和护士共同负责药品的调配与核对,确保患者得到正确的药物。

  4. 用药指导:提供患者用药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如何正确使用药物。

  5. 数据记录与管理:所有处方活动需详细记录,便于追踪和分析。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理制度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素养。

  7. 监督与评估:医院管理层定期对处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处方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第三条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第四条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第五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第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第七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第八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剂长期处方的药师(含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下同)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条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开具。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全科医学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第十六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的审核、点评、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第三章 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

  第十七条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可以向符合条件的患者主动提出长期处方建议。

  第十八条医师应当向患者说明使用长期处方的注意事项,并由其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一)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二)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三)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四)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开具长期处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第二十四条长期处方样式、内容应当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普通处方管理的要求。

  第四章 长期处方调剂

  第二十五条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

  第二十六条药师对长期处方进行审核,并对患者进行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发放用药教育材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应当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的药师通过互联网远程进行处方审核或提供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要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鼓励通过配送物流延伸等方式,解决患者取药困难问题。

  第五章 长期处方用药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长期处方定期开展合理性评价工作,持续提高长期处方合理用药水平。

  第三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纳入患者健康档案,详细记录患者诊疗和用药记录。家庭医生团队应当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管理,对患者病情变化、用药依从性和药物不良反应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或终止长期处方,并在患者健康档案及病历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用药监测与报告制度。发生药品严重不良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医务和药学部门报告,做好观察与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教育,增加其合理用药知识,提高自我用药管理能力和用药依从性,并告知患者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任何不适,应当及时就诊。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对药物治疗效果指标进行自我监测并作好记录。鼓励使用医疗器械类穿戴设备,提高药物治疗效果指标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在保障数据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探索通过接入互联网的远程监测设备开展监测。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导使用长期处方患者,按照要求保存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长期处方患者的诊疗,纳入医疗管理统筹安排,严格落实有关疾病诊疗规范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开设微信公众号、患者客户端等互联网交互方式或途径,方便患者查询长期处方信息、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探索开展长期处方患者的用药提醒、随访、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六章长期处方医保支付

  第三十七条各地医保部门支付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

  第三十八条各地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第三十九条各地医保部门应当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刷卡结算,为参保人提供长期处方医保报销咨询服务。加强智能监控、智能审核,确保药品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辖区内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互联网医院提供长期处方服务,应当结合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具备的条件,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相关规定和本规范,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管。

  第四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制度15

  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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