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4-07-31 12:46:37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汇总(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汇总(15篇)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

  1、进行高处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和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2、项目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3、高处作业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合格产品。高处作业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可投入使用。

  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且必须进行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的,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进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攀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6、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遇到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高与悬空高处作业。

  7、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要拉牢。

  8、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设有防护栏杆或安全网,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洞处,除设有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9、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设置登高扶梯,立体交叉作业时,各专业人员不得同时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防护层。

  10、进行悬空作业时,必须做好防护措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防止高处坠落。

  11、物件提升机吊笼的笼口必须设置闸门,出入平台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止物体在笼口位置坠落。

  12、使用移动操作平台,必须编制专题方案,交底后按方案执行。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

  由于高空作业时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本规定。

  1.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不论什么工程,不论专职或临时,不论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必须执行本规定。

  2.高空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收缴残疾、高度近视以及睡眠不足,身体疲劳、情绪不稳、酒后等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查看施工现场情况,编制、贯彻安全技术措施。坚持施工用工、机、器具、材料、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处理。划定作业安全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登高作业时,衣着简捷利落,要穿软底鞋,戴安全帽和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并拴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不能拴在尖锐棱角的构件上,以免被其割断造成事故。

  5.在未设护栏的平台(房顶、屋面、栈桥上盖)及角度孔洞、豁口周边2米以内临边作业时必须设安全绳、戴安全带;在临近窗口、护栏作业,身体重心有可能超过窗口、护栏时必须戴安全带。

  6.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所用物料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

  7.在厂房内进行高空作业时,特别注意周围环境;如电缆,电线,各种机械设备、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员安全的现象,应立即排除或停止作业。

  8.使用梯子、脚手架、跳板登高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9.高空作业时,工具应放在工具袋内,不应把工具、器具放在工作点边缘。传递物件应用掉绳,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器材。

  10.高空作业时必须设有监护人,禁止单独高空作业。

  11.禁止立体交叉作业。

  12.攀登、悬空的高处作业,必须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执行相关的安全措施。

  13.遇到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时,禁止露天高空作业。若因抢修需要,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4.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防冻措施,事先清除作业场所的雨水、冰雪。

  15.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16.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3

  1、进入码头区域要求。

  1)非本区工作员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车辆进入需安装阻火器)禁止参观、拍照。

  2)凡进入码头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钉子鞋,必须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管理。

  3)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员工外,其他人员进出码头作业区应在门卫登记。

  5)码头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业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尽心尽职,不得撤离岗位,不得玩忽职守。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3)靠泊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个人防护用品。

  4)禁止在码头前沿和危险的地方攀爬,防止发生坠水事故。

  3、装卸作业

  1)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输油臂时,必须按输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业前准备好消防器材,防止万一。

  4)遇有雷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装卸完毕,清理现场所有的杂物。

  6)在作业过程中严禁饮酒。

  4、环境保护

  1)码头区域内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纱和易燃物品。

  2)禁止停靠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3)禁止在码头水区域内排放油类及各种化学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质。

  4)禁止在码头区域内游泳。

  5、码头的'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的管理

  1)码头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定期检查,试验,每月不少两次,确保消防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消防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完毕后应立即补充恢复原状,以备应急时随时时可用。

  3)防污设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4)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未经允许不准随意使用。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4

  为了进一步完善并明确生产线车下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标准,使车下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特制定车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管理流程,内容如下:

  1、对未装仪表台和组合开关的车辆到车下操作前,把“严禁打车”牌分别悬挂在驾驶区方向机杆和副启动盒醒目位置,然后再进入车下工作。操纵、电工人员严禁进行发动车辆操作。

  2、针对于水暖车组合开关安装人员在安装完毕后把组合开关启动钥匙直接转到水暖车下操作人员手中,每条生产线水暖组安排专人负责,在水暖车下操作工序未完工之前,其他操纵、电工调试人员如果需要启动钥匙到水暖负责人处借取,借取人员必须对钥匙负责,不得转借他人,用完之后及时归还水暖负责人。要求到车下操作人员在未拿到钥匙时严禁进入车下工作。

  3、水暖组在车下工序完工后拿钥匙的负责人及时把钥匙转给电工调试,绝不能因个人工作失误耽搁生产。

  4、在车下有员工作业时,或者仪表台驾驶区、副启动盒处挂有“禁止打车”标牌时,电工调试只允许进行静态电工调试,严禁进行发动车辆的动态调试。

  5、对于完工或下线车辆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车下整改操作,必须在前后醒目位置放置“严禁打车”标牌,并且随身携带启动钥匙,如有特殊原因找不到启动钥匙,必须安排专人对驾驶区进行监护,保证车辆不会被其他人员启动。

  6、车下作业人员进入车下作业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三务必/两落实/一注意”原则,即:务必在驾驶区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在副启动盒处挂有 “严禁打车”警示牌;务必随身携带启动钥匙,落实检查止轮器是否放置到位;落实走线时板链运行是否彻底结束,注意进入车下作业时身体所躺位置远离车轮。

  7、倒车司机及车辆启动作业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动车作业时必须通知车底作业人员将“严禁打车”警示牌撤离后方可作业,在沟通未遂的'情况下严禁赌气擅自作业 (此时车底作业人员应以车间整体生产进度为重予以必要配合)。

  8、倒车司机在作业前务必确保在车辆即将启动→初始运行时间段车底作业人员连人带牌(“严禁打车”警示牌)全部撤离车辆运行危险区后方可作业;在使用拖车棒及拖拉机进行拖运无效工艺车作业时严禁采用挂挡点踩刹车的方式来提醒车底车内人员撤离;在用拖拉机拖运无效工艺车时责任工段必须做好“三同时”即一条线同时指定三人一同配合作业:一人驾驶拖拉机/一人操纵无效车/一人监护当事车车底及四周安全状态。

  9、在倒车作业进行之前由倒车司机负责告知车底车内及车四周作业人员要求全部撤离,作业人员应立即予以配合不能推拖扯皮,车底作业人员听到走线铃声响起后应立即撤离车底、在出现走线铃声短暂停息情况下车底作业人员在与板链操作人员沟通确认不再走线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车底继续作业,不得擅自行钻入车下、

  10、以上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期开始执行 ,要求所有员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工段班组长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监控,对在检查中发现违规操作的员工,将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度对相关组、班、段长进行的罚款处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车间所有,同时车间保留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健全完善的权利。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统称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船务各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电气作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电气作业是指配电板通电(通岸电)、船舶电气设备初次送电及高压(1kv—11kv)电气作业。其它临时接电和供配电作业按照《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企业供配电安全规程》要求执行。

  3管理职责

  3.1企业技术部门应制订船舶建造电气系统调试(含送电)工艺,明确电气系统调试的施工条件、施工步骤和安全技术要求。

  3.2企业船舶建造组(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电气作业,做好施工协调,禁止不相容作业同时进行。

  3.3企业应建立电气系统初次送电及高压电气作业审批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3.4企业施工部门负责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做好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5企业安监部负责电气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4管理要求

  4.1电气作业总体安全要求

  4.1.1作业人员

  a.1kv以下低压船舶电工要求: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禁忌症,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电工作业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b.10kv以下高压船舶电工要求:除满足低压电工要求外,还应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c.作业前,按照要求穿戴劳动防护用具;检查使用工具的.完好性;进行专项安全交底,掌握施工要领和安全要求。

  d.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要求,听从指令逐步、逐项进行操作。

  4.1.2施工前的策划和申报

  a.电气作业应进行必要的安全策划,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所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可靠性,确保作业安全。

  b.电气作业应在单船vscc会议上进行申报,明确施工时间和安全要求。

  4.2配电板通电安全要求

  4.2.1岸电电源线应妥善拉设,并进行有效防护,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

  4.2.2岸电电源与配电板之间应安装空气开关。暂时不用的开关应切断线路或采取封闭防范措施。

  4.2.3配电板装妥送电前,应进行检查和确认,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送电。

  4.3电气设备初次送电的检查和确认

  4.3.1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应完工,并经检测,符合工艺要求。

  4.3.2需送电设备内部、送电线路周边的杂物和可燃物应清理干净。

  4.3.3需送电系统、设备、线路警示标志和警戒区应设置到位。

  4.4配电板及电气设备送电后的安全要求

  4.4.1立即检查线路、设备有无异常,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4.4.2指定专人进行值班管理,并做好运行记录和监控。

  4.4.3各类开关应由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严禁进行操作。

  4.5高压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4.5.1设备的接线

  ①接线前

  a.断开高压发电机启动按扭,关闭启动空气阀门,启动按钮及主开关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通道口设置临时遮栏。

  b.变压器、互感器等设备应进行验电。

  c.耐压试验后高压电缆应充分放电和验电。

  ②接线要求

  设备的接线应先接负载、再接变压器、最后接至电源。

  4.5.2设备的检修

  ①先停电

  a.经检修设备电源应完全断开,确保施工安全。

  b.停电后,设备上应悬挂禁止送电警示牌。

  ②停电后验电

  a.验电器的电压等级应满足验电需求。

  b.验高压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③验电后装设接地线

  a.接地线应采用截面积足够大的多股软铜线,并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确保接触良好

  b.安装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拆除时顺序相反。

  c.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带绝缘手套。

  ④检修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在现场做好安全监护,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⑤完工

  a.按要求拆除接地线。

  b.检查检修设备,清理施工现场,符合要求后,施工结束。

  4.5.3高压设备的运行或试验

  ①设备安全要求

  a.高压设备的附属设施应完整。

  b.高压设备接线应完整,临时线应拆除,外壳应处于关闭状态。

  c.高压设备进线处应处于封闭状态。

  d.配电屏前后绝缘垫应铺设完整。

  e.配电屏后隔离室的门应关上,如无门应使用不低于1.5m的栅拦。

  f.高压设备隔离室的门应加锁。

  g.高压电缆应按要求做好警示标识。

  ②高压变压器送电操作顺序应先送电源侧后送负载侧,断电操作顺序应先断负载侧后断电源侧,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进行断送电操作。

  ③高压设备隔离室门应加锁,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将门关锁好。

  ④检修或巡视高压设备时应远离带电体。10kv以下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为0.7m。

  ⑤一次回路有人工作期间严禁向二次回路供电或进行耐压试验。

  5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6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7

  一、目的

  为加强江西建工集团公司指挥部施工机械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的规范化管理,使各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使用,提高机械使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江西建工集团指挥部所有的施工机械在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定义

  无

  四、相关文件

  1.《机械管理工作程序》gpec/ltc/s1/02

  2.《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qb/gpec - 20xx

  3.《起重工具管理程序》gpec/ltc/s1/06

  4.《吊机防风工作程序》gpec/ltc/s3/01

  5.《车辆交通安全管理》qb/gpec - 20xx

  6.《大件吊装、运输工作程序》gpec/ltc/s2/02

  五、职责

  1.工程技术部是江西建工挥部施工机械管理部门

  2.工程技术部负责江西建指挥部配置的所有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运输、使用、维修、检测工作,负责建立“四支队伍”并确保其安全可靠运作。

  3.工程技术部负责、塔吊、物料提升机的日常保养及指挥部外租机械的管理。

  4.主要分承包商负责自身配置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

  5.安全科对指挥部施工机械管理进行安全监督。

  六、程序

  6.1.施工机械进、退场

  6.1.1.进入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程工地的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具有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书,指挥部外租机械须提供防书面防风措施,并在合同中明确。

  6.1.2.施工机械进、出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必须填写江西建工利字街棚改工地《起重机械进、出场申报表》报总包。

  6.2.施工机械安装、拆卸

  6.2.1.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合同中明确。

  6.2.2.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前,必须编写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并报监理存档。

  6.2.3.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应配足各工种人员,并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有效证件。

  6.2.4.施工机械在安装或拆卸前必须办理危险施工安全作业票并按规定的审批,对安装或拆卸人员进行该施工机械安装或拆卸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和签证工作,安装拆卸人员应按该施工机械的安装或拆卸作业指导书中的要求进行作业。

  6.2.5.对新装、拆迁、大修或改变重要技术工况性能的施工机械,在使用前应根据施工机械实际安装工况、现场条件、吊装作业要求来决定试验负荷和试验工况。

  6.2.6.施工机械在安装完毕后应按规定进行试吊,试吊合格后方可进行移交,并做好交接手续。

  6.2.7.对施工机械拆下的部件、附件、配套备用设备、专用工具、专用油料和备品,要分类妥善安全保管,并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翻新。

  6.3.施工机械使用

  6.3.1.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与指挥人员、起重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3.2.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不同作业(如:大件设备吊装、大型吊机装拆、大型设备运输等)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超前管理,控制危险因素。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因素进行分级划分,其次制订危险因素预防控制的具体方案,再对方案、安全措施进行交底,落实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使危险因素真正在施工现场得到有效控制。

  6.3.3.建立施工机械台帐和单机档案,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对施工机械的需求及时更新施工机械台帐。单机档案包括:设备及机组人员,操作人员上岗证,本机安全检验合证,进、出场登记表,吊机防风方案卡,安全操作规程,起重作业十不吊,吊机安装、改工况作业指导书(危险作业票、技术、安全措施交底签证表、安装记录、试验记录及报告等),机械月度检查记录、机械月度保养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

  6.3.4.施工机械使用时,司机应严格执行该吊机的安全规程,工作前应做好吊机各项目检查,同时确认环境、地质、气象是否达到吊机作业要求,工作完毕应正确填写行车日记,如工作需要连班必须做好交接班工作。

  6.3.5.起吊重量达到施工机械额定负荷的95%及以上,或两台及两台以上施工机械抬吊同一重物,在高压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时和其他特种吊装作业时,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施工负责人在现场指导。

  6.3.6.加强大型吊机的防风工作,确保大型吊机在大风季节的施工安全,应针对吊机的特点和防风要求制定吊机防风方案卡,确定防风通道、防风场地、防风材料和辅助吊机、防风作业人员、防风作业程序等。

  6.3.7.起重作业应遵守以下“十不吊: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斜拉斜吊不吊;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活动物不吊;

  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埋地下或冻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有连接的物件不分开不吊;

  非起重人员指挥或无证人员操作不吊。

  6.4.施工机械检查、维护保养

  6.4.1.制定施工机械的月度检查、保养计划,为防止出现缺保、漏检现象,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故障,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6.4.2.大型施工机械由专人负责每月进行一次例行保养,每日进行一次日常保养,大修或装、拆后进行一次专项保养;每月按检查表进行一次专项检查。以上检查和保养工作必须保存相关记录,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4.3.施工机械发生故障需要检修时,必须由维修人员进行仔细的检查以确定检修项目,在检修工作之前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签证,检修人员应按该起重机的检修作业指导书或方案的要求进行检修作业。

  6.4.4.施工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分别由指挥部、工程技术部及各部分负责消缺。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除固定动火区(机修班专门的维修场所,有醒目的标识范围)外所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承包商动火严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xx)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xx〕62号)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xx〕132号)

  《南通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通安监〔20xx〕279号)

  转发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东安监〔20xx〕83号)

  4、定义

  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职责

  5.1主要负责人职责

  5.1.1审批特殊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1.2对涉及特殊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1.3对特殊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2分管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安全总监)职责

  5.2.1审批一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2.2审核一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2.3对涉及一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2.4对一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3安全环保部主任职责

  5.3.1审批二级动火级别动火作业许可,包括书面审批和现场审批。

  5.3.2审核二级动火作业是否提级审批。

  5.3.3对涉及二级动火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

  5.3.4对二级动火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5.4安全员职责

  5.4.1协助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4.2检查动火作业人员资质和动火监护人员资格。

  5.4.3保障动火专业检测仪器的完好有效,对动火作业现场严格进行专业仪器检测分析,填写检测分析合格后的数据,作为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

  5.4.4对凡涉及一级或特殊级别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实行“一票一录像”,录像至少保留三个月。

  5.4.5随时检查作业现场状况,发现违章或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发生改变时,有权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5动火所在单位职责

  5.5.1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5.5.2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5.5.3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5.5.4对动火作业现场是否具备相应动火条件进行初审。

  5.5.5对动火作业相关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5.5.6发现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改变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5.6动火作业人职责

  5.6.1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参加动火作业前安全分析,提出建议。

  5.6.2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器具安全可靠;严禁把动火器具借给没有动火资质的人员使用。

  5.6.3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

  5.6.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5.6.5动火作业结束时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5.7动火监护人职责

  5.7.1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5.7.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5.7.3发现作业现场安全作业条件改变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5.7.4会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动火突发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6、管理要求

  6.1基本要求

  6.1.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特殊级别动火和一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B。

  6.1.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

  6.1.3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二级动火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安全防范措施未全面落实的,一律禁止动火。

  6.1.4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操作依据,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同一地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6.1.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1.6动火地点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

  6.1.7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监护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岗位熟悉工艺且是班组长以上人员担任或是车间的公司义务消防队员担任。

  6.1.8节日、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一级和特殊级别动火作业,如确需动火作业,应向园区安监部门报备并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6.2作业分级

  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作业现场安全要求

  6.3.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3.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3.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6.3.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3.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3.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6.3.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3.8 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6.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3.10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特殊动火作业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6.3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6.4.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4.2必须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公司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动火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生产部、设备部、安环部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园区消防中队到现场监护。

  6.4.3动火作业前,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召集分管生产和分管安全领导(安全总监)、技术部、生产部、安环部、设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动火事宜,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4.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6.4.5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6.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5.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呢进行动火分析。

  6.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6.5.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6.5.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6.5.6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6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6.6.1高处动火作业

  (A)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B)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禁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6.6.2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A)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严禁将氧气瓶或乙炔瓶放入受限空间。

  (B)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项目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氧含量在18%—23.5%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7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6.7.1动火作业任务单一式两份,第一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第二联动火作业所在单位持有。

  6.7.2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动火所在单位持有;第二联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三联安全环保部门存档备查。

  6.7.3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至少保存一年。

  7、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1.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需要动火作业前,如果是涉及到特殊动火或一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公司级分管领导详细报告,待公司级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相应动火级别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和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

  7.1.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和填写完动火作业任务单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任务单上签字。

  7.1.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作业任务单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最终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后才可以动火作业。

  7.2二级动火作业实施程序

  7.2.1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如果是涉及到二级动火作业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领导详细报告,待部门领导同意后,才可按照动火作业现场安全要求进行动火作业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7.2.2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在准备好动火作业现场工作后,请该动火级别的动火审批人到现场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动火审批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7.3.3动火所在单位凭着动火审批人签字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才可以动火作业。

  8、相关记录

  8.1动火作业任务单

  8.2动火作业许可证

  8.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8.4高处安全作业证

  8.5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9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活动

  3职责

  3.1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作业负责。落实作业证制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贯彻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3.2综合管理部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公共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公共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和检查各单位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内容

  4.1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4.1.1各单位在进行以上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填写完的作业证报综合管理部审批。

  4.1.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

  4.2警示标志管理

  4.2.1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4.2.2进行检维修、施工、破土、断路、吊装等作业的单位要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4.2.3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2.4生产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3直接作业环节

  4.3.1危险性作业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单位必须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等,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和结果负责。作业证未经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4.3.2承包商作业

  进入公司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各种作业活动必须按公司制度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规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完善安全设施,参加公司与该施工有关的安全联席会议等,施工现场所在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综合管理部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实施。

  4.3.3危险化学品作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作业。必须严格按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建立管理台帐,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0

  1、目的:建立高处作业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登高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登高作业单位

  4、程序:

  4.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一切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的定义:化工企业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两米以上(含两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虽然在两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洞、升降口、坑、井、沟和风雪袭击、机械震动、设备和管道易泄漏或有可能排放有害气体、液体、熔融物或有转动机械及其他易伤人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4.2.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2.2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2.3在化工企业内下列情况为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凡是框架结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视为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架空管道、汽车、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时视为高处作业。

  。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内进行登高作业视为高处作业。

  .作业下部或附近有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视为部位登高作业。

  4.3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必须做到:

  4.3.1.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化工部颁发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章第四节及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4.3.2.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4.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4.3.4.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分管付总(或总工程师)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4.3.5.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4.3.6.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4.3.7.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线路。(低压)

  4.3.8.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对吊笼拉绳进行检查,吊笼所承受的负荷有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要有专人监护。

  4.3.9.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4.3.10.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4.3.11.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4.3.12.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4.3.13.在化工危险物品生产的界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要与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设置突然发生异常现象所带来危害的防护用品,以便突然停车、发生故障、突然大量排放有害物质,便于自然防护及迅速撤离现场。

  4.3.14.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符合安全要求。

  4.3.15.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4.3.16.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4.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4.4.1.由申请作业单位下达任务,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最后按规定办理登高审批手续。

  4.4.2.生产过程遇有一般临时故障,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班长要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并且穿戴好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不必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m以下的一般高处作业及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安全部主管审批签字,为一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m以上的一般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化工危险部位高处作业,由安全部部长审批,为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

  4.5执行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几点说明:

  4.5.1.化工高处作业许可证为两联,一联审批单位存查,一联交施工单位,以便及时检查,一旦发生事故,按照相关规定追查责任。

  4.5.2.该许可证适用于各个环节、各个时期的一切高处作业过程。凡是下达的施工任务中,符合高处作业定义的作业必须执行。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1

  一、目的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险作业是指:

  ①从事离地面2米以上(含2米),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没有平衡立脚之处或有震动的地方作业;

  ③在有触电危险或带电工作的作业;

  ④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明火作业;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险环境下作业;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险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环境下作业;

  ⑦因现场作业条件、环境条件、气候等条件发生变化,由一般作业转变为危险的作业。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作业的本单位员工和外雇用工。

  四、内容

  为了确保安全,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必须做到:

  1、凡从事危险作业的`单位(科室、车间),在从事危险作业之前必须办理相关的危险作业审批手续。从事危险作业时应制定有关危险作业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现场指挥者、安全监护人。

  2、危险作业全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项落实。公司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品,测定易燃易爆场所浓度,仔细检查电、气焊火花可能飞向的路线、方向,防止火花从不显眼洞口、管道飞向楼下易燃物品仓库、易燃物品堆放点而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险作业的收尾工作。危险作业结束时,施工单位要组织好作业现场的清扫、整理工作。电、气焊机设备,各种软线要归位,氧气、乙炔气瓶压力表要归零位,各类气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业现场、易燃易爆作业现场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清理,作到作业现场整洁、干净,不留下隐患给下一班施工单位。

  4、电工、起重工、电焊、气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方可上岗。

  5、危险作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纪律牌”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2

  1.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矿井防尘管理系统,严禁干式作业。要坚持行之效的以风、水为主,采用风、水、密、护、革、管、教、查综合防尘八字方针,确保作业场所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单位负责人要注重对员工的个体防护工作。对从事尘毒作业的员工防护信息建立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组织岗前防尘防毒知识教育和培训,按时发放合格的防尘用品,经常性检查督促其正确配戴和使用。

  3.按规定对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进行定期检测。对达不到标准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1)矿井风量、风源质量,应每季测定1次。

  (2)作业面的风速、风质、风量日常检测。

  (3)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

  ①总粉尘含量:凿岩工作业面应每月测定1次。

  ②呼吸性粉尘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尘人员每3个月测定两次;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③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4)每月至少测定1次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风速和气压等)。

  (5)矿井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每月测定1次。测定地点主要包括作业点、主要巷道、重要机房等。

  (6)井下空气成分的取样分析,应每半年进行1次。

  4.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测定2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尘可不作测定)。

  5.严禁干式凿岩。凿岩机最低供水量:手持式凿岩机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凿岩机5l/min;中深孔、深孔钻机10l/min,每年至少测定1次。

  6.建立检测检验台账、存档和分类整理归档。要将矿井通风系统、风速、风质、风量、供水量、水质、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气象条件、防尘用水中的固体悬浮物及ph值、凿岩机最低供水量等项目的`测定结果,逐月进行统计分析,并告之相关人员。

  7.矿井通风安全设施要设置警示牌,各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道中要建立测风站、设置测风牌。

  8.坚持合理的采掘顺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气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尘源、所需风量、风速和温度等)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溜矿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矿(岩),防止污风循环;溜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口要安装喷雾洒水装置或采取其他降尘措施。

  9.井下机电硐室和内燃设备安装地点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3

  1 目的

  未来规范危险化学品卸车作业管理,落实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作业流程,做好风险防范与控制,特指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卸车作业。主要包括液碱(氢氧化钠溶液)、正己烷(或异己烷)、浓硫酸;柴油不再《危险化学品目录》之列,但属于易燃品,卸车作业与危化品同等管控。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货物品目录》GB12268-20xx 《危险化学品目录》(20xx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条) 《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30010-20xx

  4 术语和定义

  4.1 危化品卸车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辆进入厂区内进行危化品装卸的作业。

  5 职责要求

  5.1 作业所在部门职责

  5.1.1 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5.1.2 向外来供应方人员讲明现场的危险源,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进行风险告知。

  5.1.3 为卸车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5.1.4 监督现场卸车作业,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5.2 采购部职责

  5.2.1 采购部应对危化品供应方的商品质量、生产能力、检测手段等进行调查;应审查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必须具有所经营活动所需的资质,否则不得作为合格供货方。

  5.2.2 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要求供方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

  5.2.3 采购部应对供应商开展入厂前安全管理制度、厂规厂纪等教育培训。

  5.2.4 负责危化品入场时间的信息告知。危化品(如提取溶剂、液碱、硫酸等)入厂前,辅料采购部应提前至少8小时告知安全管理部危化品入厂事宜,可不旅行提报书面手续。

  5.3 质检部职责

  5.3.1 溶剂车辆停靠静止20分钟后,由质检部安排专人进行取样检验。取样人须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违章操作。

  5.3.2 检验合格后及时将结果告知作业所在部门。

  5.4 安全管理部职责

  5.4.1 车辆入厂前,监督司机在门卫室做好登记,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5.4.2 负责对车辆安全状况、资质等核查,并联系相关部门接洽,引导车辆到卸车地点停靠。

  5.4.3 确认卸车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危化品卸车作业许可证》办理情况。

  5.4.4 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

  5.4.5 《危化品卸车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

  5.5 作业所在部门现场负责人职责

  5.5.1 是作业现场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险辨识。

  5.5.2 组织落实卸车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5.5.3 负责核实《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5.5.4 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作业。

  5.5.5 作业完毕,负责组织现场清理。

  5.6 监护人职责

  5.6.1 全面了解危化品装卸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现场处置方案,熟练作业所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护器具,负责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5.6.2 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卸车作业。

  5.6.3 对现场卸车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5.6.4 在卸车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并上报。

  5.6.5 卸车作业后,须确认现场清理干净,溶剂罐、管道等阀门关闭牢固,车辆无异常状况。签字关闭《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后,方可离开现场。

  5.7 卸车作业人员职责

  5.7.1 接受卸车作业安全操作培训,掌握危化品卸车作业安全风险、安全操作程序、应急处置技能。

  5.7.2 熟知作业方案,并严格按方案作业;

  5.7.3 了解应急处置流程,熟练使用自救互救设施设备;

  5.7.4 对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7.5 作业过程中发现作业异常情况,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并尽快撤离现场。

  6 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6.1 资格审查

  危化品供应商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并遵守公司《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等要求。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核查。

  6.1.1 危险品运输车辆所需证件

  (1)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2)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

  (5)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

  6.1.2 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所需证件

  (1)驾驶员: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者(押运员证)。

  6.1.3 危险品运输车辆要求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2)运输车辆的栏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栏板高度。车辆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措施。

  (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碎、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6)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罐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6.2入厂登记

  保卫人员应严格把好进出厂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登记,登记表格须填写清洗、详细,认真记录好货物类型、进出厂时间。严格禁止车辆内带有烟火、燃易爆品进入厂区。运输危化品车辆进出门须经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员签字方可放行。

  6.3现场清理

  6.3.1 作业前应将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卸车作业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6.3.2 应确保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无阻。

  6.4 安全教育危化品卸车作业前,作业所在部门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

  6.5 办理作业许可证

  6.5.1 《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由作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审核,安全管理部负责审批。若作业现场不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时,安全管理部有权拒绝审批《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6.5.2 《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办理完毕后,由作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或指定的监护人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现场配备适当的消防器材及其它相应的应急救援物品。

  6.5.3 首先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有无泄漏情况,运输车辆接好静电接地,用手握住静电导地装置,进行人体静电接地,当确保人身无静电后,方可进行操作。

  6.5.4 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规定要求,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禁止穿戴化纤、呢绒及带静电的服装,做好车辆的装卸准备工作。

  6.5.5. 防爆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进入禁区的作业人员,严禁携带烟火、非防爆电器和钥匙等火种火源;严禁穿钉鞋、化纤衣裤;禁止开启手机,进出车间在禁区附近的路口设置安全警示牌,禁止机动车辆通过禁区。

  6.5.6 强风、雷雨、高温等异常天气禁止装卸溶剂。

  7 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7.1 《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审批后,不得私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7.2 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安全管理部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督促整改。

  7.3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监督。

  7.4 存在交叉作业时,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易爆品(如正己烷或异己烷)入厂时,周边30米范围内动火作业提前停止。保卫人员做好现场交通管制,并指派一名人员到卸车作业现场监护。

  7.5 作业所在部门现场负责人或监护人应通知其他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装置。

  7.6当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所在部门监护人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经清点人数无误后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作业人员方可恢复作业。若遇异常情况无法在短期内排除,则应取消卸车作业,恢复作业时应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8 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8.1 卸车作业结束后,作业所在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罐体、管道等阀门关闭牢固,无“跑、冒、滴、漏”后,关闭《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8.2 作业人员清理完现场后,与作业所在部门做好交接后方可离开。

  9 作业证管理

  9.1 《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由作业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审核,安全管理部负责审批。

  9.2 《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一式三份,分别由作业单位、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管理部留存。

  9.3 《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8h,超过《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上标注起止时间的由作业所在部门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9.4 《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应至少保留三年。

  10 相关记录

  10.1 《危险化学品卸车许可证》

  10.2 《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4

  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

  第3条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年满18岁;

  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

  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电力线路、照明、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等工作、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

  第二章电力电缆线路安全管理

  第三条禁止挖掘地埋电缆沟上部及两侧,保持电缆沟盖板完整,沟内无积水、淤泥堵塞情况,无机械损伤。

  第四条定期检查电缆终端盒,中间接线盒接头,保证其牢固,无发热渗油现象。

  第五条保持户外露天电缆钢带完好、外护层麻被无脱落。

  第六条接地线必须良好,无松动、断股现象。

  第七条定期测试绝缘电阻,并要有记录。

  第八条库区内电力线路必须按要求敷设整齐,禁止乱扯乱接。

  第九条架空线路、牵引网路、通讯线路的对地距离要符合规程要求,线路通道要及时清理。

  第三章照明管理

  第十条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照明。白班作业时,注意节约用电。

  第十一条变电所(室)内照明设备和防火设施完好,照明(包括事故照明)充足。

  第四章危险地段安全警示标志管理

  第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及危险地段(山坡、坝体、深水区等)的安全警告标示牌齐全、清晰、正确、规范、安装牢固。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牌要悬挂端正、保持清洁、严禁人为恶意涂抹破坏。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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