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篇[热门]
在现实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为保证文明、快速、高效装卸,积极打造一流装卸搬运团队,经研究,公司特制定装卸管理制度,望认真遵守。
一、货物装卸要求
安全第一,轻拿轻放,堆码稳固,预留通道,横看成行,竖看成列,标签向外,箭头朝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好不压坏,木不压纸,方不压圆,干湿分开。
第一、装卸人员入职后必须掌握公司仓库区域划分情况,以及各区域的具体功能作用:
第二、仓库货物堆放要求:各个客户的货物间要留有间隙或其他明显标识区分,以防混淆
第三、操作员、装卸人员(含叉车司机)入职后必须掌握仓库内各类搬运和装卸设备的日常维护、正确使用与管理的方法。
第四、公司的叉车司机必须能进行叉车日常维护和普通故障的`排除;装卸人员必须懂得各类手推车的结构、维护与使用。
第五、叉车作业时,一定要有人员在旁指挥与协助,其他人员不得在旁围观,要特别注意人员与货物的安全,不要损坏被装卸的货物和临近的货物,保证货物堆码与摆放整齐、平稳。
第六、装卸人员在用各类手推车(老虎车)时,在装货物时不得强行将手推车插入货垛底,原则上要有人从旁协助,以保证货垛底层货物包装的完好性;卸车时不能用抛甩、脚踢的方式使货物快速存放到位。
第七、装卸人员入职后要学会在捆绑货物、防雨篷布时绳子打活结的方法。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
1.'明火作业'是指工程部机修车间以外的工程明火作业。
2.明火作业者提前一天填写《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内容包括:作业内容、作业现场负责人、防护措施等项,交工程总监/经理批准。
3.明火作业前一天将《动焊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保安部,经保安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施工。
4.保安部接到作业申请后,立即勘察现场,提出防护措施和准备防护器械。
5.作业期间,保安部派人到现场监护,密切注意各种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动焊动火施工。
6.明火作业实行专人操作、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操作人为工程部机修班组指定的`机修技工,该技工受过动焊动火的专业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在酒店内私自明火作业。
7.大功率电焊机作业所使用的电源需经过配电领班的批准。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纺织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作业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作业。
2.术语、定义
2.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
2.3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4高处作业:公司内一切超过2米的登高作业。
2.5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3.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职责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3.1.1安全办公室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安全管理。
3.1.2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执行及考核工作。
3.2相关作业部门职责
3.2.1负责各项危险作业的实施,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3.2.2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管理内容及方法
4.1
特种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1.1.2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1.3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办公室、作业部门各一份。
4.1.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1.2.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动火作业
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3.1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5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临时用电作业
5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5
高处作业
4.5.1高处作业的定义
4.5.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5.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5.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5.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办公室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2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5.2.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5.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5.3.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5.3.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5.3.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5.3.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5.3.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3.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5.3.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7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5.3.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检查与考核
5.1检查
5.1.1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内所有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的监督检查。5.1.2相关部门协助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安全作业证落实的检查。
5.2考核
5.2.1凡未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的部门安全办公室将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2.2安全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50元罚款。
6.
报告和记录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6.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
6.3临时用电作业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4
1 每个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殊工种人员,禁止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2 特殊工种人员如: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电焊工、机械工及其他按规定须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
3 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对本作业有实践经验和具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4 从事特殊作业人员要由项目部集中向公司报名,经审查、体检合格送市培训班培训,经实践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发的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5 取得操作证的特殊作业人员中除机动车驾驶员每年进行年审外,其他特殊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进行体检、复试本工种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检查违章违纪情况。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5
1 目的
为了明确施工现场各种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HSE控制要求,以确保土方开挖作业施工安全,避免开挖作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承接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地面开挖、钻孔、打桩等土方开挖作业活动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xx]8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xx]87号)
4 职责
项目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对土方开挖作业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项目HSE管理部门对土方开挖作业的行为实施监督。
监理公司负责监督、检查相关许可证办理、安全措施的编制和HSE措施落实工作。
承包商负责动土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土方开挖作业HSE措施的落实工作。
5 管理内容
凡是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的现有地面以下,采用机械、人工等方式进行的开挖、钻孔、打桩等作业活动,都属土方开挖作业。
承包商要针对土方开挖作业的具体情况,编制相应的土方开挖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当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时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要求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除按规定进行审查、报批外,还要报项目HSE管理部门备案。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以前,承包商必须按《现场施工临时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土安全作业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
土方开挖作业开始前,承包商应对包括机械操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土方开挖可能涉及到电缆、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现场设专人监护人,确保在作业过程中使这些设施不被破坏。
所有超过1.2米深的沟、坑土方开挖作业,必须根据土质情况按照规范要求放坡;在必要时要采取支护措施。
当开挖深度较深时,如有人在沟、坑底部或周边作业,要根据土质情况,安排专人监护。
所有土方开挖产生的弃土应将弃土直接运至弃土场,需回填的土应堆放在距离开挖边沿至少3米以外的地方,避免开挖时土方边沿受压塌方。
土方开挖完成一段或一面时,沟或坑的周围要用脚手架杆等材料按照临边防护的要求进行硬围护,不允许仅拉设警戒绳。
每个基坑和沟槽都要设置供人员上下的爬梯。爬梯必须做到牢固可靠、易于攀登,出入口要高出地面1米便于进出。所有跨越坑道的走道、连接桥、斜坡都要有标准的栏杆,确保人员安全。禁止跳跃或跨越基坑和沟槽,在适当距离设置通道以满足通行要求。
当土方开挖深度低于地下水位时,要设置溢流槽和集水坑,及时进行排水。为避免开挖边坡发生塌方,在地下水特别丰富的区域或深基坑开挖,要采取合适的降水措施;同时要采取一定的.护坡固定措施。
为防止地表水进入沟、坑,在其周围要建挡水坝和排水沟;要避免沟、坑的底部有积水。
外载荷、混凝土、运输车辆等,要远离土方开挖处以保持边坡稳定,在其周围要设置围栏和禁止标识以阻止机动车进入,防止由于过于靠近开挖边沿或沟、坑边沿而危及其斜坡的稳定。围栏和沟渠边沿之间不能堆放多余的材料和设备。
当在道路上或道路两侧开挖时,夜间要设置闪光标识灯,并按规定设置围栏,围栏离沟边的距离保持1米以上。
在雨季和解冻期进行土方作业,应在作业前和作业中经常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有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隐患后方可再施工。
各管理单位与责任主体土方作业日常检查执行“土方作业日常安全检查表”内容。
基坑作业一旦完成,支撑被拆除以后,边坡有可能坍塌,要从底部至上逐层拆松横撑,缓慢小心地拆除支撑工具。在地层不稳定时,使用绳子把工具移出沟、坑底。
桩基孔以及各类敞口井的周围必须设置可靠的硬围护,防止人员坠入和车辆的安全。
土方开挖中遇到特殊地质条件或不明物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动土作业批准人员确认并排除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6 记录要求
6.1 记录控制
实施本规定项目HSE管理部发生的记录控制,执行《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的要求。
6.2 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6.3 记录保存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由进行检查的人员保存至项目结束后销毁。
7 附表
“土方作业日常检查表” 。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 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 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 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7
1、生产区内“十四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带进小孩。
(3)禁火区内,不准无阻火器车辆行驶。
(4)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6)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厂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8)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10)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1)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2)不戴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
(13)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2、操作工“六严格”
(1)严格进行交接班。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3、动火“六大禁令”
(1)没有有效的动火证,任何情况严格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3)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4)不把周围易燃物消除,严格禁止动火。
(5)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八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器外有人监护。
(7)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8)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开车。
(4)严禁空档溜车。
(5)严禁设备带病行车。
(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量)装载行车。
6、起重作业“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超负荷不吊。
(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6)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不吊。
(10)钢(铁)水包过满不吊。
7、预防事故“十问”
(1)身体状况是否正常。
(2)心理状况是否正常。
(3)班前是否进行安全检查。
(4)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穿戴。
(5)操作技术是否熟练掌握。
(6)是否会处理工作中的异常情况。
(7)自己周围是否存在危险因素。
(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习惯。
(9)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10)是否注重消除危险隐患。
8、安全生产现场自律准则“20条”
(1)要正确使用与清洁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2)作业台面要整洁。
(3)正确使用、定位摆放模具、量具、工夹具。
(4)机器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摆放要牢靠。
(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6)手推车、小推车要定位放置。
(7)塑料箱、铁箱、纸箱等搬运箱要定位摆放。
(8)润滑油、清洁剂等用品要定位放置并作标识。
(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扫把等)要定位摆放。
(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齐。
(11)通道、走道要保持畅通。通道内不能摆放物品(如电线、手推车)。
(12)不良品、报废品、返修品要定位摆放并隔离。
(13)易燃物品要定位摆放并隔离。
(14)下班后,要清扫物品并摆放整齐。
(15)垃圾、纸屑、烟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6)废料、余料、吊料等要随时清理。
(17)地上、作业区的油污要清扫。
(18)垃圾箱、桶内外要清扫干净。
(19)工作环境要随时保持整洁干净。
(20)地上、门窗、隔壁要保持清洁。
9、员工防火“三懂”、“三会”
(1)三懂
1)一懂本岗位产生火灾的危险性。
2)二懂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
3)三懂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
(2)三会
1)一会报警。
2)二会使用本岗位灭火器材。
3)三会扑救初起火。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作业现场安全行为,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活动
3职责
3.1各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作业负责。落实作业证制度;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贯彻落实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布职业危害检测结果;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现场检查安全作业措施落实情况。
3.2综合管理部负责作业证的审批、公共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管理、公共场所作业安全管理和检查各单位安全作业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内容
4.1作业证管理
公司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
4.1.1各单位在进行以上作业之前,必须对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填写作业证,作业证应有针对作业活动的安全措施和有效期、责任人、监护人等内容。填写完的作业证报综合管理部审批。
4.1.2未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得进行危险性作业。
4.2警示标志管理
4.2.1各单位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牌,警示标识的设置要符合《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和其他有关要求,告知牌要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4.2.2进行检维修、施工、破土、断路、吊装等作业的单位要在现场设置相应的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4.2.3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内容包括:相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2.4生产单位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内容包括: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应急救治措施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3直接作业环节
4.3.1危险性作业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断路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作业单位必须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监护人员等,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和结果负责。作业证未经综合管理部批准,不得进行作业。
4.3.2承包商作业
进入公司施工作业,必须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施工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培训教育,各种作业活动必须按公司制度办理手续,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规范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完善安全设施,参加公司与该施工有关的安全联席会议等,施工现场所在单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综合管理部对施工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实施。
4.3.3危险化学品作业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作业。必须严格按要求配备安全设施,建立管理台帐,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
一、目的
为保障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害气体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进入有限空间的作业管理。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公司有限空间由各部门和各单位定期辨识,公司审核后备案。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门、单位及车间领导都应高度重视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无事故发生。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 1.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各部门、单位及车间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职责;
(2)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3)审批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
(4)配备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5)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6)应对从事有限空间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7)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现场作业负责人职责:
(1)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3)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防护达到作业要求后,经过授权批准作业;
(4)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5)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并清点作业人员与撤离作业人员一致。
3.监护人员职责:
(1)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2)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熟悉作业区域环境、工艺情况,能够及时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
(3)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全过程掌握作业人员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人员进行可靠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通讯联络;
(4)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落实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5)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和熟练使用配备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报警装置等;
(6)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7)现场应携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并负责保管、记录有关问题。
(8)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并清点作业人员与撤离作业人员一致。
4.作业人员职责:
(1)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
(2)遵守有限空间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3)应与监护人员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4)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5)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场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劳保用品、防护器具,并正确使用工具;
(7)熟悉应急自救措施,掌握报警联络方式。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1.凡进入有限空间从事有限空间检修、清理等作业的相关部门、单位、车间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按照制度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见附件),该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监护人员保存,作为有限空间作业的凭证以备检查,另一份由车间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审批表不得涂改。未经审批,任何人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有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若需要继续作业,必须重新办理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
2.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外协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协承包方,并与外协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用工单位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外协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3.填写《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表》应注意以下事项:
(1)作业地点:填写详细,应写到具体设施、设备。任何人无权扩大或更改作业地点;
(2)工作内容:指作业的具体内容,如对作业对象进行清理、检修、电焊等作业种类。任何人无权更改工作内容;
(3)作业人员:指直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与撤离人员必须姓名、数量一致。
(4)监护人员:监护人员自始至终必须在作业现场,对作业前必须落实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然后签字确认。作业中密切注意作业安全状况,并按事故应急救援,携带好相应的救援器材,以备急用。
(5)现场作业负责人:对整个作业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自始至终在现场直接指挥、参与作业。现场作业负责人应对安全措施给予确认,有权补充完善。
(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培训
1.各部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培训制度,都应大力开展有限空间安全宣传教育,根据本单位的有限空间特点,每年定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5)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准从事有限空间作业。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组织单位(部门、车间)应进行针对本次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安全注意事项的交底。
(四)应急救援管理
1.各部门、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订完善。
2.各部门、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一旦发生事故,救援人员切忌盲目施救,监护人员或事故发现者应当及时报警或大声呼救,救援人员首先应检查现场的通风状况,并做好自身防护,如带上空气呼吸器,携带安全绳等,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入内施救,禁止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内,导致事故的扩大。
(五)通风要求
1.有限空间作业前可采用自然通风,可以打开料孔、烟门、炉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时间不低于30分钟;作业中不应封闭有限空间的门、窗、通风口、出入口等,并做好安全警示及周边拦护。
2.必要时可再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的方法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确认。
(六)检测要求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要严格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1.进入有限空间前必须先通风30分钟,然后对有限空间的氧浓度、有害气体浓度等进行检测或进行小动物活体试验,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作业;未经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严禁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2.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要注意自身安全,应处于安全环境,要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需经检测人员签字确认。
3.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限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xx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9.5%-23.5%。如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间长,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5.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合格后再进入;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七)有限空间作业规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1.在有限空间作业前,现场作业负责人或监护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交底后双方在审批表上签字。
2.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检维修、清理等作业,必须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如需要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必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工作票》不能代替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作业票。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内照明电压应不大于36V。在潮湿或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12V,所有灯具及电动工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进入含有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按要求正确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以及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有限空间,在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绳缆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5.在清理设备容器内的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铁器敲击碰撞且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7.对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等进行登记,并在作业结束后清点,以防遗留在有限空间内。
四、附则
(一)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
目录(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
3.2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3.3安监处负责除车间辖区外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负责对违反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动火作业定义和术语
4.1.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易燃易爆场所: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 、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2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4.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重大危险源罐区等)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4本公司以外人员的动火作业,由主管单位人员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
4.3.5办理动火证前,由本公司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签字确认。
4.4动火证的审批
4.4.1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特殊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办理、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4.4.2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4.4.3生产厂区的其余地方的动火,由安监处负责办理、审批。
4.4.4动火证上应写明动火等级、动火方式、动火有效期限、动火具体地点部位、风险分析、动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确认人签名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5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等内容。
4.6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
4.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7.1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7.2凡处于GB 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7.3在容器、设备、管道、暗井、暗沟内动火时,动火分析和环境卫生浓度都必须合格,氧含量不应超过18--21%。各种动火工具应随动火人出入受限空间,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而留放在设备内。
4.7.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7.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7.7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部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防护器材或灭火措施。
4.7.8危险化学品罐车物流通道沿线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7.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7.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7.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7.1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明火均应不小于10m,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应设置防晒设施。
4.8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8.1.1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c)设备内不能避免产生负压。
4.8.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8.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8.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8.6特殊动火作业监火人必须由班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监火。
4.9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9.1动火分析由质环处中心化验室或质环处授权的分析车间人员(采样分析)负责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9.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采样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工艺员、专(兼)职安全员、岗位顶班人员或当班班长等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4.9.3取样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9.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如使用仪器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如使用采样分析手段,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9.5.3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则以爆炸下限最低的为合格标准。
4.9.6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9.7使用测爆仪分析,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8严禁使用明火试验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
4.10动火作业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4.10.1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0.2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呈验动火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其签字后,动火人方可动火。动火证应随身在现场携带。
4.10.3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动火过程中有交接班时,上班监火人应对下班监火人交接本区域动火作业情况,接班人应立即到现场要求动火人出示动火证,确认措施落实后进行签字监火。在班中巡检时,发现本区域有动火作业但动火人未找监火人签字确认,监火人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动火,确认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字监火,并向本单位和上级部门反映。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10.4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0.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签名的分析单。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10.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动火结束后,监火人会同动火人检查现场,消除余火后方可离开。
4.11动火证的管理
4.11.1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11.2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1.3动火证一式三联,由审批部门、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门办理的动火证要妥善保存,备查。
4.11.4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11.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4.11.6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动火证,特级动火证不得续签,一级和二级动火证续签不得超过两次。续签人员应具备审批资格。续签后的动火证也要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5检查与考核
5.1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落实和考核,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车间或本部门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5.2在厂区内无证动火或动火证未经审批或动火证超期动火作业,或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一律按违章违纪处理。
5.3属于该单位办理动火证而不予办理或有意刁难办证人员、或无安全方面的原因推迟办证的,处罚该单位100元。
5.4具有动火审批权的人员,无故不审批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5监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实,具备动火条件时,不在动火证上签字,不予监火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6对于高处动火,必须采取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为动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动火人根据动火作业火花飞溅情况布置围栏措施。动火辖区单位未提供围栏措施,处罚50元;高处动火作业人或动火作业单位火花围栏不好不允许作业,否则处罚50元。
5.7动火作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如护目镜、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由动火人本人落实;动火辖区单位要为动火作业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办理动火作业证。除火花围栏外,其余现场安全措施由辖区单位落实,一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给予本单位50元的处罚;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而签批动火证的,处罚100元;
5.8动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人,当安全措施未落实,动火人可以拒绝作业。如安全措施未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罚动火人100元;
5.9监火人交班时未进行交接动火情况,处罚交班监火人50元,动火人在监火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动火作业的,处罚50元。
5.10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高空作业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安全监管处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3.2各车间负责本区域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3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4作业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高处作业安全保护用具,认真落实、执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实和无证时坚持不登高作业。
3.5监护人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到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作业过程不得离开工作现场,在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并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高处作业术语和定义
4.1.1高处作业: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1.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C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C 。
4.1.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分级
4.2.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2.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2.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3.1厂区内凡是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作业负责人按照要求到高处作业办理部门,办理核批票证。
4.3.3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4.3.3.1各车间辖区内的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审批。
4.3.3.2各车间辖区内的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3.3.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3.3.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4.3.3.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3.3.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4.3.3.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3.3.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4.3.3.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4.3.3.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3.3.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4.3.3.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4.3.3.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3.4公司厂区其余地方的一级、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4.3.3.5高处作业证的办理应写明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有效期限、风险分析、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3.4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4.3.5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3.5.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对应安全措施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3.5.2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3.5.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3.5.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3.5.5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3.5.7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4.3.5.7.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4.3.5.7.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4.3.5.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3.5.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4.3.5.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使用前要作详细检查。
4.3.5.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4.3.5.12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3.5.13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4.3.5.14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3.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4.3.6.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3.6.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使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安全帽必须戴稳,系好下颚带。
4.3.6.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3.6.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3.6.5在界区或附近有放空管线地方工作时(即化工危险部位),应事先与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或岗位班组长取得联系,登高过程中,生产系统如发生紧急或异常情况,可能危急登高安全时,所在岗位班组长应立即通知停止登高。并设置防护用具,以防发生意外。
4.3.6.6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4.3.6.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4.3.6.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6.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3.6.10凡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其它可靠的隔离措施。
4.3.6.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3.6.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6.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3.6.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4.3.6.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3.7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4.3.7.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3.7.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7.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3.7.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4.3.8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如发现高处作业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指出,责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权停止其作业,并按违章作业处理。
4.3.9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如:贴刷标语、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时,亦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4.3.10作业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责,监护人员应承担次要责任。
4.3.11因发生事故,紧急处理故障而必须登高作业,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现场最高管理人员同意,采取安全措施,并由事故所在地单位指定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在岗位交接班记录中应记载清楚。
4.3.1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3.12.1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4.3.12.2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检查与考核
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条款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一次违纪,处罚40元;情况严重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质环处负责受限空间内气体分析,出具分析报告单;
3.2安监处负责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
3.3安监处负责对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3.4作业单位和监护单位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落实负责。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受限空间的定义
4.1.1受限空间: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4.1.2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4.2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4.2.1作业前,应按下列要求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4.2.2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1的规定。工作场所最高允许浓度:氨30mg/m3、硫化氢10mg/m3 、一氧化碳30 mg/m3、二氧化碳18000 mg/m3、甲醇50 mg/m3、乙炔2.5 mg/m3;
c)可燃气体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4.2.3应采取如下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2.4应按下列要求,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
a)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b)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4.2.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4.2.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2.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栓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4.2.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佩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工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4.2.6照明及用电要求安全要求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4.2.7作业监护要求: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4.2.8应满足的其他要求: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行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4.3票证办理及管理
4.3.1凡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4.3.2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凭质环处中心化验室出具的分析报告单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4.3.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中监护人、安全措施检查人和审查人必须为本人签字,如特殊原因本人不能签字,代签人须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代为签字,签为“xxx(xxx代签)”。
4.3.4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超过有效时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但续签不得超过一次。
4.3.5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现场保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5检查与考核
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落实考核,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记一次违纪,处罚40元;情况严重的,处罚100-2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
一、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建立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高处作业。
二、职责
1、安全科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
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三、定义
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2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如检维修设备设施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动火、高压带电作业等。
1.3.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2.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1高处作业的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2.1.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2.1.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1.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2.1.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2.1.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1.2特殊高处作业
2.1.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1.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1.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1.2.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成为雪天高处作业。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1.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1.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2.1.2.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2高处作业要求
2.2.1、各单位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2.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2.2.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2.2.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2.2.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2.2.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2.2.10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2.2.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
2.2.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2.2.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2.2.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2.3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2.3.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3.2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单位领导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负责);可事后补办《危险作业许可证》。
2.3.3作业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安全负责人审批。
2.3.4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厂长审批。
2.3.5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2.3.6遇有特殊高处作业环境条件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亲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审批手续上签字。
3.电气高压(1000v)以上带电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3.1严格执行国家《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选煤安全规程》及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3.2作业前,制定相应安全措施,并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3.3《危险作业许可证》由设备部、安全部,主管厂长审批。
3.4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和“挂牌”规定。
4.动火(焊接)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4.1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
4.2严格执行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规定手续。
5.设备检维修的危险作业安全消防管理
5.1严格执行《设备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要求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严格执行《选煤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必须执行“挂牌”规定。
6.其他
6.1其他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危险作业,均按危险作业进行管理。
6.2对于疑难无法认定作业项目,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全部予以确定,确保作业安全。
7.考核
7.1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罚。
7.2违反本制度导致事故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7.3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宁夏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及维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装置停工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条装置停工检修,公司应成立检修指挥部,安全环保、设备、技术、生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成员要分工明确,并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检修全面负责。
第四条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应由装置负责人组织负责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及生产操作等人员共同对停工、工艺处理和开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编制风险评价报告书,经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员工进行培训,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交底。
第五条承担检修项目的承包商,应按照项目所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进行现场勘察,对项目工艺和施工现场进行风险评价,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明确责任,编制施工作业风险评价报告书,在检修开始5天前报机动处、质量安环处审查合格,同时对承包方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允许作业。
第六条各单位在检修工作开始前,应对本单位参检员工和承包方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修教育。
第七条外委的检维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甲方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八条凡参加检维修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否则不准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1、停工范围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3、工艺处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装置的盲板流程图;
5、对重点的反应器、加热炉、大机组等,必要时,应制定单元停工方案;
6、各项工作的标准及负责人。
第十条各生产装置及公用工程系统的停车、各种物料的进出等,应以生产调度指令为准,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装置停工,可燃液体物料要退出装置区或送到装置的罐区存放;可燃固体物料要运出装置区;非可燃物料且开工后继续使用的应包装好,存放在不碍检修作业的区域;三废的排放应严格执行环保管理规定,不允许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介质。
第十二条停工期间,装置按计划储存物料的设备、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须加盲板与外界隔离,并挂上锁挂签做好能量隔离。同时应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检、记录,防止发生跑料、冒料、超温、超压等事故。
第十三条装置停工时,厂房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物质及三废的处理设施,火炬系统等应最后停运,防止有毒、有害物质不能及时处理,酿成事故。
第十四条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在检修作业前,应进行相应的蒸汽吹扫、热水洗煮、中和、氮气置换或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再含有残余物料。气体分析应符合:可燃气体浓度(液体蒸汽)不超过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10%(体积),有毒气体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氧含量19%~23.5%(体积)。分析合格后应加盲板与系统隔绝。不进行检修作业的上述设备、容器、管道也应进行相应的工艺处理,以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
第十五条设备在工艺处理合格后需打开人孔时,其内部温度要降到40℃以下,压力要处于常压,设备上的人孔应从上至下依次打开。应先打开底部排空阀,确认内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开人孔时,螺母应对角逐渐松动,并应有防止物料溅喷伤人和人孔盖螺栓伤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第十六条装置停工工艺处理结束后,装置区内生产污水系统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统的井、口、池都要封死盖严,明沟、暗井、地面、平台及其设备、管道外表(保温层)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装置的氮气系统应由专人管理,防止与仪表风、压缩风互串。
第十八条装置全面检修开工,必须经公司检修指挥部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具备停工检修条件后,方可进行。
停工验收小组联合验收合格的条件是:
(一)装置停工工艺处理全部结束并达到安全动火条件,有退料、置换、分析的记录;
(二)有盲板流程图及其盲板登记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要求。
(四)风险评价和消减措施应符合《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风险管理规定(暂行)》要求。
第十九条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做到安全着装。每个装置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器具、设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检修中必须严格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使用高压水枪作业,必须执行其安全操作规程,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停工检修期间,厂区消防道路必须保证畅通无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装备必须处于充足和完备好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检修期间不接待参观、实习人员,实行24小时厂区专人巡逻检查,关键设备、要害部位应建立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检修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严禁野蛮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一)检修使用的`设备、材料、化工料等物质都要整齐有序地存放在适宜地点;
(二)检修更换下来的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旧金属设备、管道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三)检修更换下来的设备、管道、阀门、废旧物质及工业垃圾等,要及时清理、运出施工现场;
(四)检修时,各种射源要妥善处置,做好防护或设警戒区,严防射源伤人;
(五)检修时,不准碰砸篦子板、走梯、护栏及电缆;不准以工艺管线作为通道的基础,必要时应设垮线桥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围栏,防止人员坠落,工作结束要立即恢复;
(六)对容器、管道、设备等进行水压试验时,必须用两个量程相同并经校正的压力表安装在易观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紧固件都应紧牢,一般情况下不准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特殊情况,使用压缩气体作试压介质时,须经试验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七)施工作业不应将生产设备、管道、电杆和建、构筑物作为钢丝绳承力的地锚,特殊情况需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现场,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作业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拟定安全措施;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气防、医疗急救等部门应处于备战状态,备好急救药品、器械、车辆及救护人员。
第二十七条检修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要及时进行现场清理,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检修与生产双方应严格交接手续,检修项目应通过质量验收。在确认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结束,安技装备复位并检验合格后,由检修所在单位组织对装置检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达到开工条件时,方可进入生产开工准备阶段。
第二十八条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单机试运、气密试验、气体置换和安技装备的调试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开工程序、范围、工艺参数;
(四)开工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设备,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气体置换;应按盲板流程图逐个抽出盲板,并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储罐、管道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通讯、照明、安技装备要全面检查处于完好;凡需要进行试验的设备、仪表都应试验检查合格;安全联锁都应进行实际联校,以确保装置开工生产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检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项目都必须有相应操作规程及安全规程,并向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公布,做好培训。
第三十二条装置开工,应按开工方案执行,服从公司调度统一指挥,检修单位应对其检修项目派驻“保运”人员,及时处理故障,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开工前进行系统氮气置换要按开工方案进行。装置接送化工料时,要注意检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设备的预热、排凝,防止水击损坏设备。
第三十四条装置开工正常后,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第三章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检修计划必须在设备管理平台进行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日常维修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作业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作业许可证”,明确维修内容和技术要求,并对工艺过程可能产生危害进行识别,针对存在风险提出相应生产工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分别在“设备检(维)修作业工作票”的相应栏内签字(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七条维修单位根据维修所在单位提出的维修内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风险对维修作业过程进行现场风险评价,提出削减风险措施并组织落实(栏内提出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内补充)。
第三十八条检修结束后由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共同对维修情况进行验证,确认无误后进行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双方共同在“验收意见”栏内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机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4
1、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等作业。
2、明火作业前必须经饭店安全员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明火作业。
3明火作业前必须清理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
5、明火作业地点距其他可燃、易燃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6、明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
7、明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1、动火人员必须具有该专业知识和持有合格证书。
2、作业必须向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3、管理处消防负责人接到动火申请时,须到现场勘察,确认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准,并与施工单位签定防火责任书后才能施工。
4、动火作业接驳临时电源时,必须按照公司临时用电规定办理,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源接驳处要有明显警示牌。
5、动火作业现场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层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层易燃物品,并做好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动火期间,如作业人员暂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和检查火种完全熄灭,并安排有关人员监护。
7、动火现场要配备灭火器材,做好现场防范工作。
8、动火作业期间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人员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
10、一切与动火作业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2-14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07-31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8-08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2-19
人员安全作业管理制度03-23
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05-27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7-06
动火安全作业管理制度05-25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20篇07-27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