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5 11:40:22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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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尾矿库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尾矿库管理制度

尾矿库管理制度1

  一、贯彻执行国家经贸委第20号令,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二、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三、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运行,开展尾矿工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一是和安全作业技能。

  四、制定尾矿库安全工作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尾矿库属特殊工种作业,必须培训后,做到持证上岗,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尾矿工负责对全部管线日常巡查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尾矿库库容小于100立方米为五级库。技术要求为:最小干滩长度40米,最小安全超高0.4米。

  七、按照矿上的要求和标准定期加筑流井和筑坝,做到无漏浆、无跑浑,确保废水澄清排放。若跑浑一次,当班人负责安全责任。

  八、加强对春季解冻期和夏季汛洪期的管理,制定应急措施,确保无冲刷、无隐患、无决坝事故的发生。

尾矿库管理制度2

  一、概述

  1、变化指人员、机构、作业条件、环境的改变。如:

  (1)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引起的变化;

  (2)人员引起的变化;

  (3)机构引起的变化;

  (4)相关方引起的变化;

  (5)周围环境引起的变化;

  (6)尾矿库上下游工程引起的变化;

  (7)周围地质条件引起的变化。

  2、变化可发生在不同阶段,如可研阶段、设计阶段、生产运行阶段等。

  二、管理部门

  1、安委会负责变化管理,安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季度做一次变化跟踪调查。

  2、对安全科负责变化管理的人员应进行培训。

  三、变化管理

  1、安委会负责变化管理的人员对变化信息应及时扑捉,一旦发现变化,立即报告科长。

  2、安全科长应通知风险评价小组,对变化进行风险分析及评估。

  3、变化风险评估应得出下列结果:

  (1)危险源;(2)风险及其分级;(3)风险监测措施;(4)风险控制措施。

  4、变化管理应侧重考虑下列事项,并制定对策措施。

  (1)工艺流程的'要求;(2)坝体结构的安全;(3)排洪设施;(4)排渗设施;(5)监测设施;(6)应急要求的变动;(7)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及使用期限。

  四、相关记录

  《变化管理记录表》

尾矿库管理制度3

  尾矿库是公司重要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为了确保尾矿库的安全运行,保护环境,防止尾矿污染,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切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等技术规范。

  2、尾矿设施各组成部分,应制定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维修制度等,以保证操作维护的正常进行。

  3、制定尾矿污染防治悬浮体计划,完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境保护监测与污染事故通报网络,由尾矿库日常管理班组、车间、选厂和公司专业管理机构组成,该工作统一由环保总监及以上人员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做好选厂尾矿排放、堆存、回水及防洪排洪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其安全使用。

  5、尾矿操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6、企业员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或安全环保部门汇报。

  7、支持和鼓励尾矿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8、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安全奖罚办法》给予奖励。

  9、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新疆金旺乌拉根铅锌矿。

  第二章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尾矿库的管理

  1、公司尾矿库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及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2、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防汛渡汛、抗震的安全检查和检测工作。

  3、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4、尾矿操作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处理。

  5、定期(季)测定库内尾矿沉积的粒度分布特性和悬浮体的分布状况,并作记录,注明部位,当悬浮体较多时,应采取措施处理。

  6、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7、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坝高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8、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9、尾矿库的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及审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审查验收程序。

  10、相关部门必须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所有的原始资料(建设阶段资料、运行期资料及其他资料)必须在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二节尾矿排放的操作管理

  1、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

  2、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坡面坡度。

  3、尾矿排放时,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支管时除外。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坝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

  (3)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5)放矿管所排矿浆,不得冲刷坝体;

  (6)尾矿工应看管好放矿,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记录和勤汇报,不得离岗。

  4、放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侧。

  5、尾矿作业时,应根据排放的尾矿量,开启足够的放矿支管根数,使尾矿均匀沉积。

  6、调整放矿地点,使滩面沿着平行坝轴线方向均匀整齐,应避免出现侧坡,扇形坡等起伏不平现象,以确保库区所有堆坝的滩面能均匀上升。

  7、严禁独头放矿。因独头放矿会造成坝前尾沙沉积粗细不匀,细粒尾沙在坝前大量集中,对坝体稳定不利。

  8、严禁出现矿浆冲刷坝内坡的现象。

  9、严禁在非堆坝区放矿,因为它既对坝体稳定不利,又减少了必要的调洪库容。

  10、放矿主管一旦出现漏矿,极易冲毁坝体,发现此情,应立即通知尾矿脱水工段,停止运行,及时处理。特别是在沉积滩顶接近坝顶又未堆筑子坝时,是矿浆漫顶事故的多发期。在此期间放矿工尤须勤巡查,勤调换放矿点,谨防矿浆漫顶。

  11、对处于备用的管道,应将其矿浆放尽,以免剩余矿浆冻裂管道。

  12、多开启几个调节闸门可减小矿浆在支管内的过流速度,从而减小其磨损,阀门的开启和关闭应快速制动,且应开启到位或完全关闭,严禁半开半闭,减少其磨损。

  13、阀门在严寒的环境下极易冻裂,因此,在冬季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14、在强风天气放矿时,应尽量降低放矿管高度,防止矿浆被强风吹起冲刷子坝内坡。

  15、放矿支管的支架变形或折断,会造成放矿支管、调节阀门,三通和放矿主管之间漏矿,从而冲刷坝体,因此如支架松动,悬空或折断,应及时处理修复。

  16、在冰冻期应采用库内冰下集中放矿,以免在尾矿沉积滩内,有冰夹层或尾矿冰冻层存在而影响坝体强度。

  第三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1、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1)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的前体下,尽量降低库水位;

  (2)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3)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2、库内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可靠、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并妥善保护。

  3、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

  4、排除库内积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下不宜骤降。

  5、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6、不得在尾矿坝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应定期检查溢洪道,确保畅通无阻。

  第四节渗流控制

  1、尾矿库运行期间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况,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2、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尾矿库安全检查

  1、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

  (1)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

  (2)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计规范的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

  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演算。

  (3)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mm。(4)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mm。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3个点;

  当滩顶高低相间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m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5)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6)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m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m(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mm。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大于10%。

  2、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

  (1)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坏、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2)溢洪道检查内容:溢洪道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3、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1)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定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容包括:抢险组织与职责;

  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值班、巡坝制度等。

  (2)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3)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4)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5)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4、尾矿坝安全检查

  (1)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等。

  (2)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m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或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

  实测的坝外坡坡比不应陡于设计坡比1%。

  (3)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原因,判定危害程度。

  (5)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6)检测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位置、范围和形态。

  (7)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范围和形态。

  5、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1)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2)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要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

  (3)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取尾矿再选、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第四章尾矿库的安全评价与管理

  1、尾矿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

  2、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1)尾矿库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的安全;

  (2)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泄洪塔显著倾斜,有倒塌的迹象;

  (3)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4)其他危及尾矿库的情况。

  3、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1)尾矿库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但平时对坝体的安全影响不大;

  (2)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3)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4)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溢出,且出现流土变形;

  (5)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4、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1)尾矿库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

  (2)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沙;

  (3)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4)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定值;

  (5)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6)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7)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

  (8)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9)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10)其他不正常现象。

  5、同时满足下列工况之一的为正常库:

  (1)尾矿库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均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3)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及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工况正常;

  6、每5年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对于危库,必须停产抢险,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立即降低库水位,确保坝的安全和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必要时,可按最小干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

  (2)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

  (3)处理滑坡,加固坝体。

  8、对于险库,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情;

  (1)降低库水位,确保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2)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

  (3)处理滑坡,加固坝体,消除管涌和流土。

  9、对于病库,应采取以下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1)抓紧进行防洪治理工程,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2)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

  (3)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

  (4)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5)修整坝破,开挖坝肩截水沟。

  10、在暴雨和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尾矿库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对“危”级尾矿库每周不少于1次;

  (2)对“险”级尾矿库每月不少于1次;

  (3)对“病”级尾矿库每季不少于1次。

  第五章环保要求

  1、本库主坝为透水坝,渗出的水通过下游截渗坝拦截,通过回水系统,重新进入生产系统循环使用。

  2、尾矿水严禁外排,防止污染下游环境。确因危及尾矿库安全(特大安全事故或排洪时)需外排,务必做好下游环境的检测工作和防止事故后环境潜伏污染,发生事故时,及时通知环保部门和下游居民。

  3、做好尾矿量的统计工作,为闭库后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依据。

  4、尾矿库库面要保持一定的水封,尾矿坝外坡采取复垦植草方式,解决雨水对坝坡面的冲刷,达到“三防”要求。

  5、随时观测库内水位,当水位距最低泄水孔300mm时,及时封堵泄洪塔孔。

  6、对库内水质和观测井内水质由环安处负责定期采样化验。

  7、无关人员严禁乘监测船,观测人员乘船时必须穿好救生衣。

  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设施上任意挖掘、垦殖、放牧、建筑及其他妨碍尾矿设施正常使用和可能造成污染危害的行为。

尾矿库管理制度4

  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的水位控制,确保防汛、排渗设施完好而且正常运行,使尾矿库水位控制作业活动程序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确保尾矿库的安全渡汛,尾矿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正常水位控制和管理。

  3职责一般情况由安环部根据气象、回水、浸润线水位、坝坡渗流情况控制库水位。

  4内容及要求4.1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1在满足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4.1.2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4.1.3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4.1.4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澄清距离和安全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4.1.5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

  4.1.6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4.2汛期前,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4.3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每天做好正常运行水位的观测记录。

  4.4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5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4.6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水井、排水涵洞、截洪沟等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打开排水井预制件或投入大功率水泵抽水等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二、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落实尾矿库防汛措施和加强排洪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3职责

  3.1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防汛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防汛办)设在安环部,安环部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3.2选矿厂联系龙桥矿业矿山救援队成立防汛突击队,安环部主任任联络员,负责队员召集、突击任务分派,制定抢险方案,定人员、定地段、定措施,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4内容及要求

  4.1原则与奖惩

  4.1.1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4.1.2对防汛工作抓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2联系与预警

  4.2.1防汛办应加强与当地气象部门的联系,随时掌握和传达气象信息,并按相应预警信号落实应急防范工作。

  4.2.2应在库区内适当位置或排水构筑物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由尾矿工每天进行观测和记录。

  4.2.3出现汛情预警信号时,安环部主任要立即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启动《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停止其他一切生产作业,联系镇政府及所在村部,并联系当地矿山救援队伍,全力以赴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安环部主任具体负责落实尾矿库度汛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2.4汛期,防汛抗洪领导小组成员一律不得关机,确保手机24小时处开机状态,便于成员间及时联络,信息顺畅。

  4.3准备与处置

  4.3.1汛前:人员应对排洪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加强库坝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意见报防汛办。

  4.3.2准备好必要的`抢险物资,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安全带、救生衣,供电设备和照明器材等,及时维修上坝公路,以便防洪抢险。

  4.3.3强化尾矿库护坝人员责任心教育与操作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其工作质量和防范意识。

  4.3.4汛期:汛期实施尾矿库值班巡查制,要有专人负责,专人巡坝查险,做到24小时不少于2人值守巡查,电话24小时开通;

  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镇防汛办。

  4.3.5汛期: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

  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4.3.6当险情威胁人身安全时,紧急抢险过程中,安环部主任应联系当地政府组织受灾群众迅速撒离到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并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警戒工作。

  4.3.7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4.3.9灾害发生后,各单位要深入灾害点,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同时将灾情情况收集报镇防汛抗洪领导小组,由镇防汛办报上级防汛指挥部。

  三、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尾矿库的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做好尾矿库震前预防工作,尽量保证尾矿库安全抵御地震灾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本矿尾矿库防震和抗震安全管理。

  3.职责编制防震抗震计划,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震前安全检查,组织防震抗震人员,组织防震抗震物资调配;

  震前预警,对尾矿库现状进行抗震评估;

  做好震前库水位控制,震前加强尾矿库巡查;

  震后对破坏设施修复和加固。协同保卫部负责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现场应急管理。

  4内容及要求

  4.1抗震

  4.1.1当选矿厂接到震情预报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库水位。

  4.1.2矿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撤离下游或受溃坝影响的周边人员及设备。

  4.1.3救援人员及物资设备处于临战状态,随时准备投入救灾抢险工作。

  4.2抗震标准、稳定性

  4.2.1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论证,进行加固处理。

  4.2.2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4.2.3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4.2.4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紧急撤离、降低库水位等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4.2.5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尾矿库管理制度5

  1.厂每月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尾矿坝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雨季每十天检查一次。

  2.巡坝人员每天必须对大坝进行一次安全巡视检查,并由溢流口取回水样测定ph值,于当天17:00前报厂调度。

  3.每逢暴雨,巡坝人员必须当天上坝巡查、监视大坝的安全情况,并向厂调度室报检查情况。

  4.对大坝边坡、草皮、涵洞、水沟管理好,防止当地村民在坡上种树、放牛,对自然生长的树木必须及时连根挖掉,发现白蚁做窝,及时消除隐患。

  5.根据库容情况,必须经常调整尾矿管排放口,使尾矿按需要存放。

  6.必须定期检查坝内侧堤坝是否被风浪冲刷塌陷,凡有冲刷深度超过10公分的,必须报告厂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7.每年对坝的.溢流沟渠、山坡挡水沟进行一次清理,保证沟渠畅通,确保泥沙不进入尾矿坝内。

  8.巡坝人有义务对附近村民宣传尾矿坝管理规定,搞好工农关系,使当地村民协助我厂做好尾矿坝的管理。

  9.负责管理好2#尾矿库的植草绿化工作,确保环境不再受污染。

  10.在暴雨阶段对暂停使用的2#尾矿库必须经常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11. 3#尾矿库开始溢流时要清理各种杂物,以免涵洞堵塞。(清理要有互保人员在场)

尾矿库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尾矿库建设符合有关安全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尾矿库建设、勘查、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等。

  第三条职能职责:

  1.总经理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对尾矿库建设安全的管理,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资金。

  2.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批,督促检查尾矿库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3.安全环保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安全管理,制定尾矿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4.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建设和重大改造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5.选矿厂(车间)负责尾矿库的日常安全检查和观测工作,并及时作好记录。

  第二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要求

  1.尾矿库的建设应严格与公司主体工程同时进行设计、同时施工、同期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要求

  1.尾矿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辨识与分析其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严重性,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检查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审查确定尾矿库建设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尾矿库运行期间及闭库前应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查看其运行情况、排洪设施完好程度等,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尾矿库安全评价前期应进行现场考察,察看地形地貌、不良地质现象、人文地理、周边环境等。安全评价单位应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以上尾矿库安全评价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第三条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资质审核

  1.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有效的资质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按尾矿库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尾矿库施工图组织施工,并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对尾矿库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矿在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严格审核相关单位的资质条件与信誉度。

  第四条尾矿库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及资源分配

  1.机电动力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勘察单位资质审核、安全环保部负责勘察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勘察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勘查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2.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为设计提供筑坝材料及地基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必要时,须对地质条件不良地段提出工程治理措施的建议。从地质条件方面论证所选尾矿库库址的可选性。

  3.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为坝体稳定性分析提供坝体土层分布及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等基础资料。

  4.机电动力部协助矿分管领导进行设计单位资质审核。设计单位应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5.尾矿库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尾矿库库址的选择以筑(堆)坝工程量小,形成的库容大和避免不良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为原则,并结合筑坝材料来源、施工条件与排水构筑物的布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8.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9.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机电动力部负责尾矿库工程招投标、施工及施工监理单位资格审核、工程施工过程监督、质量检查与施工资料整理。承担尾矿库施工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矿山或水利工程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承担四级、五级尾矿库监理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专业承包一、二级。承担三级及以上尾矿库施工的单位应具有总承包一级或特级资质,监理单位应具有甲级资质。

  10.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施工所用材料、设备和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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