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时间:2024-08-24 08:51:00 制度 我要投稿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设备损坏赔偿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1

  1、电教设备及电教教材、资料是提高教育教材质量的重要物质条件,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以校为家,爱护电教器材、资料”的思想,管好、用好电教设备、资料是每个教职工应有的责任。

  2、借用时,借用人要检查试用,确定器材或资料无损坏再借走。若是不影响使用效果的破损应在借条上注明。

  3、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可修复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能修复的、丢失的或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4、对于不易买到的电教器材,在使用过程中造成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应按原价2-5倍赔偿。

  5、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意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上报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6、由于器材老化而造成的损坏,请使用人及时填写器材汇报单,交电教中心,确保机件及时更换,不在赔偿之列。维修要有记录。

  7、凡损坏、丢失的设备、资料,应按报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登记入帐。

  8、对于易耗品,如制作电教教材用的胶片、水彩笔、颜料水、空白光盘、软盘、录音带等属于消耗性损坏的,不予赔偿,但需报请分管主任签字批准。

  9、有意损坏设备、工具、材料和故意浪费者,应照价赔偿,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10、凡不按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学校财物管理规定赔偿。

  11、设备的意外损坏(如火灾、被盗等),应查明事故原因,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12、分管校长、分管主任应经常检查电教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有关赔偿手续均由总务处办理,电教中心做好记录。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2

  一、电教设备及电教教材、资料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条件,管好、用好电教设备、资料是每个教师应尽的责任。

  二、借用时,借用人要检查试用,确定器材或资料无损坏再借走。若是不影响使用效果的破损应在借条上注明。

  三、对借出的电教设备及电教教材、资料不能按时归还的要及时收缴,确保不出现丢失,造成损失。

  四、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可修复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能修复的、丢失的或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五、对于不易买到的电教器材,在使用过程中造成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应按原价值赔偿。

  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意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上报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七、由于器材老化而造成的损坏,请使用人及时填写器材汇报单,交电教管理部门,确保机件及时更换,不在赔偿之列。

  八、凡损坏、丢失的设备、资料,应按报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登记入帐。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3

  一、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低值物资均属学校财产。在保证本实验室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部分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出借。本学期教学正常使用的仪器,包括备用仪器,一律不借出。

  二、校内外单位均可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但校外单位应按校规定交纳仪器使用费。

  三、借用仪器单位应说明所借仪器的名称,数量以及归还日期,并持盖有正式公章的介绍信或借据,经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四、借用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对所借仪器负有维修、保养的责任,保证仪器归还时性能及功能指标基本不变。

  五、借用者必须按出借登记的归还日期将所借仪器送归实验室,到期不归还的经主任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对于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还仪器的借用单位,本实验室将采用如下措施处理:

  1、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向借用单位发出警告。

  2、从登记归还日期之后的第七天开始收取超时使用费,标准为每天所借仪器价格的1%,直到归还为止。

  3、取消其将来在本实验室借用仪器的资格。

  六、借用单位归还仪器时经本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可注消借用登记。对于归还仪器不能达到借出时的功能指标及损坏仪器的情况,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理或赔偿,修理、赔偿期间超过借用登记时间的,按每天收取仪器价格0.5%的超时使用费。

  七、仪器出借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实验室主任决定采用何种解决措施。

  八、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学生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要赔偿原价格的1%至100%,具体赔偿额度视仪器本身的价格、损坏程度、损坏过程的情节及事后态度来确定。价格低的、情节严重的取高比例,否则反之。

  九、实验室仪器设备,如有丢失,有关管理人员,负有赔偿责任,视仪器贵重程度及丢失情节,赔偿1%-20%。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4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意识,加强实验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定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条 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后,对知情不报者、有意隐瞒者、有意包庇者、扩大或缩小事故情节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而轻率动用造成损失者;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而造成损失者;擅自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4.实验室人员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损失者;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者;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者;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稀缺或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者;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者;

  5.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者。

  第八条 赔偿处理规定

  1.8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主要部件遭受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0.1%-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800元-500元的低值固定资产以及500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工具等)应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的50%赔偿。

  3.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但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仪器设备损坏后,可按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仪器设备经修理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加重赔偿。

  5.凡丢失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一律按现价赔偿。如: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钟表类等等。

  6.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在200元以下者,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院长(主任)审批;

  2.损失在200—1000以下者,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

  3.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所在单位催缴,上交学校计财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有意破坏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1.200-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2.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批准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报损报废审批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一、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预先已了解该仪器设备的原理及功能,明确熟悉操作过程,并有使用经验或有对该仪器设备使用过的人在场指导下,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无需赔偿,但应及时汇报给主管教学主任并查明原因。

  二、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经验又无对该仪器设备懂行的人在场指导而使用,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三、属于专职保管的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善、疏于职守而发生仪器设备丢失者应予以配赔偿。

  四、对于借出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应由所借人赔偿。

  五、学生实验课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在有经验的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使用,否则按此条款三规定应予赔偿。

  六、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指专职保管人员及借用仪器未还者)由于疏于维护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者亦应赔偿。

  七、赔偿金额大小视仪器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体情况由实验室主任报系主任研究后决定。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5

  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是学校重要的直接为教学服务的固定资产。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1、各年级各班的学生及相关任课教师,在使用实验室仪器及设备的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实验仪器和设备的完好,有责任和义务避免仪器及设备的非正常损坏。任课老师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2、各年级各班在利用实验室上课后,实验员与使用班级的任课老师有责任与义务进行交接,清点好实验仪器及设备,以防丢失和损坏。一旦发生丢失和非正常损坏,及时查出责任人,并依据实际情况追究赔偿,实验员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3、各年级各班利用实验室上课后,一旦发生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将由责任人或使用班级按仪器或设备的价格进行赔偿,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理。实验员要做记录,并上报教学保障处,由会计室开具赔偿收据。

  管理好和维护好实验室仪器和设备是每一个任课教师和学生的义务和责任。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6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按制度、操作不按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2)未掌握操作技术和未了解仪器性能而轻率动用。

  (3)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不赔偿。

  (1)正常使用中发生合理的自然损坏。

  (2)经过批准试用的复杂仪器设备。

  (3)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4)由于缺少必要条件,虽经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3、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值酌情处理。

  (1)遵守制度,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后,能主动如实报告,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认错较好的。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3)损失零配件能够修配的,可以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4、赔偿处理权限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7

  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实验室设一名财产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800元以上),要逐台建卡、建帐,做到帐、物、卡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上交、退役、报废、降级使用、调出、报失、报损等手续。800元以下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和两用物品(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磁盘等),要建帐,做到帐、物相符。

  二、本教研组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到财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清理。

  三、外教研组(本系或外系)借用,仪器设备要由借用教师申请,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设备凭据),借用期限由双方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了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教研组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更新维护设备用。出借设备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出借期限为一个月,过时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用单位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时追回。

  五、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设备管理负责人审核并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经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具体赔偿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办理。

  六、学生实验中,借用器材要登记,实验后要如数交还。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8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安全与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容

  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

  1) 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2) 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3) 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 其它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小型设备丢失,应予赔偿:

  1) 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或被盗。

  2) 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1) 因硬件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2) 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加强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4)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赔偿的标准

  1) 丢失、损坏且不可修复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设备,按设备的账面价值赔偿损失。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按实际情况调整赔偿金额。

  3) 丢失损坏金额小于1000元的小型设备,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 发现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行政部,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行政部导致发生的损失其责任由相应部门经理承担,门店由店长承担。

  第八条 行政人事部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

  第九条 责任人应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一周内至财务部提交赔款。赔偿费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催还,财务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对拖欠不交者,财务部将从次月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并加收每天0.5%的滞纳金。

  第十条 如当事人离职未缴纳赔款,责任由部门经理承担,门店由店长承担。

  第三章 附则

  1) 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设备损坏赔偿制度9

  1.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应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要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实验室主任应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2.由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事故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3.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4.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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