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09-03 11:13:57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优秀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责任追究制度优秀15篇

责任追究制度1

  舍务主任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舍务主任工作职责,损害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校工作秩序,给学校声誉造成损失,有以下行为确定为责任事故,按规定追究责任。

  1.没能按照学校要求,履行舍务主任职责,上班缺勤或迟到,早、中、晚饭缺勤一次扣除津贴或工资10元,晚睡检查缺勤一次按旷工半天计,迟到两次按一次缺勤计;晚上请假一次按半天计。

  2、没有及时督促宿舍管理人员认真打扫公共部位卫生、督促学生打扫宿舍卫生,造成公共卫生较差或楼内有三个以上宿舍卫生较差,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受到督察组或有关领导批评,扣除津贴或工资10—20元。

  3、因为管理不到位,有外来人员未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进入宿舍楼,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1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4、没有认真检查学生归宿情况,有夜不归宿学生但没有查出,或查出夜不归宿学生但没有及时通知年级副主任或班主任每人次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1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5、熄灯后带领宿舍管理人员认真检查学生晚睡纪律,督促学生休息,熄灯半小时后有宿舍吵闹、玩手机、游戏机等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熄灯一小时后有宿舍吵闹等扣除津贴或工资10元,若宿舍吵闹舍务主任已离开宿舍楼,扣除津贴或工资20——100元。

  6、宿舍楼内有学生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等没有及时制止或出现严重偶发事件没能及时处理、没有及时向主管主任汇报,扣除津贴或工资10元,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2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7、对宿舍楼内学生出现的异常情况没能及时发现处理,没能及时通知主管主任、年级副主任或班主任,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1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8、讽刺、挖苦、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1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9、没能按时开关宿舍楼大门,按时开熄电灯,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5—100元。

  10、没有认真检查,造成学生将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能造成他人伤害的'物品带入宿舍,扣除津贴或工资10元,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20——100元,并追究行政责任。

  11、宿舍楼或学生宿舍公物损坏严重,没能督促学生照价赔偿,造成学校财产损失,若无法确定当事人或当事人已离校,由总务处核价,赔偿30%。并追究行政责任。

  12、所管宿舍楼管理人员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视情节扣除津贴或工资5——20元。

  13、每周不能按时将各班宿舍纪律、卫生情况汇总报主管主任,扣除津贴或工资5元。

  14、领导、来宾来校检查指导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在岗位,造成恶劣影响,按旷工对待。

  15、在其它方面出现工作失误,根据情节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2

  为了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提高教师的教学积极性,真正做到奖优惩劣,特制订本制度。

  1、对没有按时完成月查的教研组长每次惩20元。对教学常规出现问题的教师,如果在两天内补齐缺项的,按二分之一计算罚款。

  2、月查对没有完成教学任务的,处罚如下:

  ⑴备课详备一科(新上学科必须备课,跨年级任主科者经教导处允许可以只备一科),少一节惩3元。备课数量按标准课时的80%计算。

  ⑵教师应适当布置作业,并及时批改。作业批改积压两次以上的每次惩3元,作文每次惩10元。

  ⑶单元测试没有完成测试的每次惩10元(小科目折半计算)。没有试卷分析、讲评等的每次每项惩5元。

  3、教师旷课一节惩20元,迟到或早退每分钟惩两元。五分钟以上由当日行政值日调课,视教师旷课。对私自调课导致空堂的分别惩双方各20元。教师私事请假一律自己调好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4、体育、实践活动课等不能让学生自由活动,更不能放假,下雨不能在室外上课的,要上室内课传授相关技能或者组织自习。对违反上课基本要求,酿成教学事故的,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还必须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5、电脑能力强的可以利用电子教案,但有自己编辑修改痕迹,否则视同无教案。无教案上课者一次罚款10元。

  6、讲公开课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每节课奖励5元,听课并参加评课的一节补助5元。 50岁以下教师讲公开课不利用电教设备或远教资源的罚款5元。不参加指定听课的一节罚款3元,听课不参加评课的取消补助。

  7、连片教研和集体备课没有按计划执行的,惩该组组长每次20元,相关组员每人次10元。

  8、对无特殊情况不服从行政人员调课的,每次惩10元。

  9、对不参加教案、论文、优质课等上级组织的相关竞赛的教师每次处以10元罚款。

  10、教学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当月不得评为优秀班主任和优秀教师。

责任追究制度3

  一、相关人员因不负责任、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二、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办事者办事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3、服务态度不热情,与办事者顶撞争吵的;

  4、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

  5、未履行办事承诺制度,无特殊原因和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许可事项或告知办理结果的;

  6、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7、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谎报事实的;

  8、办理业务明显违背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

  9、擅自离岗,又未事先向领导报告,造成岗位无人,群众办事不便的';

  10、其他应该追究工作过错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方式按造成责任后果的大小依次为: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4、给予党纪和行政纪律处分;

  5、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责任追究制度4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5、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6、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

  任何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主管校长举报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主管校长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停职、降职、撤职;

  4、留用察看;

  5、开除;

  以上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进行。处罚按公司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组织纪检处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组织纪检处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二十条违反责任追究处理制度,公司将按照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6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内容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责任追究办法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责任追究制度7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泥小安全文明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安全文明校园领导小组会议,商讨布置相关工作。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相关责任的,由上级主管部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分;校内作适当的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2、学校到校长为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校的校园安全文明工作。应该做到:工作重视,管理规范,督促各部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定期检查反馈、整改,并时常向全校师生进行宣传校园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3、学校德育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行偏生帮差工作,校内伤害事故预防,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常见病和其它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等。应该做到: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检查、反馈、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4、学校总务处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学生的食品,饮水卫生,学校体育设施和其它硬件的安全,学校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校办厂的安全等相关工作,应该做到工作重视,思路清晰,责任明确,定期进行检查,反馈和整改。一旦发生校园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确应担负相关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5、学校相关如门卫、食堂负责人、设施维护人员、实验室管理员、各年级组长、教务处负责青保的同志等,应该严格遵照自己的岗位,做好相应的安全文明工作,经常检查管辖区内的设施,操作流程,学生身体情况等,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上报一切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确应担负管理责任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玩忽职守,情节严重的,依法担负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8

  为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区校长、分校组长及其相关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失误,需要追究责任者,均适用于本制度。

  二、根据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现安全事故,不报、漏报及报告不及时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学校要认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给行政处分。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有安全隐患,而末及时采取措施的。

  3、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覆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末在可予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末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末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末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末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6、对学生擅自离校等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知道,末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9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xx]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xx]193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如下:

  一、主管领导的职责:

  建立以陈志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

  1、制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并组织学习。

  2、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3、监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直接领导(后勤处主任)的职责

  1、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相关制度。

  2、组织和培训食堂员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术。

  3、配备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备。

  4、监督食品采购员、验收员、安全管理员和加工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上述四项基本职责有其中一项没有完成,视为失职,将依责任事故的轻重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由学校行政班子讨论决定)。

  三、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1、对采购员违反采购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2、对验收员违反验收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3、没有进行切实可行的蔬菜残留农药检测的。

  4、没有做食品留样登记管理的。

  5、对食品加工员违规操作,不劝阻、不记录、不汇报的。

  6、对设备摆设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理睬、不记录、不汇报的。

  7、对卫生状况差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督促整改、不记录、不汇报的。

  凡违反以上1——4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负直接管理责任。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违反以上1——4项,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当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违反以上5——6项,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

  四、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合同定点采购食品的。

  2、采购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

  3、采购“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

  4、采购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

  5、采购的食品价格、数量、总价有较大出入的。

  6、不与食品一级或上一级批发商沟通了解食品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食品供应商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发生的。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因上述5——6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不得再从事采购工作。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采购员已经索取相关食品质量合格证、卫生合格证等,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已在“质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且采购员也已经对食品认真检验过的(有记录),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五、验收员的责任

  1、接收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的。

  2、接收“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的。

  3、接收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的。

  4、食品质量明显低劣,仍然接收的。

  5、食品价格、数量、总价与实物不符,有较大出入的。

  凡因上述1——4项验收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

  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5项验收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采购员强行将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食品入库和加工的,验收员已经报告主管领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验收员无关,不追究验收员的责任。如果不报告,仍然要负一定的责任。

  六、食品加工、销售员的责任

  1、蔬菜清洗不干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2、加工和销售半生不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3、生熟食品或餐具混淆导致食物中毒的。

  4、餐具清洗、消毒不过关导致食物中毒的。

  5、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6、其他非食品源问题造成的其他安全事故的。

  违反以上1——5项,立即停工整顿,是正式工的扣除本月所享受的福利,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是临时工的扣除与上个月(正常满月)相等的奖金。情节严重且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以上第6项,查明原因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备注:由于积极认真管理,一学期没有出现任何大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将给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采购员、验收员和加工员金额不等的奖金。

  坑北中学

  20xx年5月9日

责任追究制度10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地降低事故频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项目部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为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所有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加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项目部在监理及业主组织的全标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中,获得前三名,被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的,给予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应现金奖励,并奖励相关作业班组,奖励额度按下面标准执行;项目部管理人员:第一名奖励300元,第二名奖励200元,第三名奖励100元。各作业班组: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2、项目部实现季度、年度安全生产,无各种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对项目部全体安全负责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实现季度安全的,每人每季度奖励500元,实现年度安全的,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3、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风险,避免重大安全隐患,为项目生产挽回损失的,项目部根据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情况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避免损失的5%考虑。

  4、在施工生产中,为项目的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在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二)、处罚措施

  1、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根据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人。并取消全体人员的全年度安全奖励。

  2、发生轻伤事故,项目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取消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员本季度安全奖励。

  3、对违反项目部有关规定野蛮施工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者,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项目部另行处罚。罚款额度每人每次300元。具体视情节按如下处理:

  (1)、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胸卡,管理人员罚款100元,工人罚款50元,并责令退场。

  (2)、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的罚款50元/人,并责令退场。

  (3)、进入施工现场穿裙子、高跟鞋、赤脚或穿拖鞋罚款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并责令退场。

  (4)、对违反操作规程,从高处往下抛掷材料,工具或建筑垃圾者,按情节罚款100—500元/人。

  (5)、对私自拆除防护设施,破坏安全标志、警示、标牌的罚款50—100元/人。

  (6)、对于施工中乱锯、乱拆、乱卸等野蛮施工行为,一经发现,罚款50—500元/人(次)。

  4、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处罚,凡是因我项目部人员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大小进行处理,是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实行每次罚款500元,严重的可开除。是劳务人员的,首先进行安全教育,其次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本项目。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序的开展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文明施工意识,杜绝人身伤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劳务人员不受损失,特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狠抓基层、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分管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项目部安全总监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3、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严重者给予处罚。

  4、发生事故时,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6、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分管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上级。

  7、各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8、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11

  为确保我镇各村(社区)认真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规定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通报的'传销违法行为未及时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重大传销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进一步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严格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中不力的,追究责任。

  3、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社区)列入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整治重点村(社区),连续十年被列入重点村(社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追究责任。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关索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责任追究制度12

  安全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自的责任,特制订制订。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以班为一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安全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则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3

  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执行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院、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分。

  1、不佩证、牌上岗,经批评不改的`;

  2、没有遵守《首问责任制》向办事人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

  3、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首诊医生推诿病人的,不及时接诊治疗的;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

  4、,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甚至与病人争执、吵闹的,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做耐心解释,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5、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进,技术较差,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现差错的,有人民群众书面反映的;

  7、违反行风建设及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以职谋私,索要或暗示要“红包”、“礼品”等钱物证据确凿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证据确凿的;不坚持因病施治、因病检查原则,开大方、乱开特殊检查的。

  8、不能正确履行,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9、违反《首问责任制》,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10、办事拖、压、卡,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未办结的;

  11、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12、凡属违反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及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3、不依规章制度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

  五、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七、本制度自20xx年10月8日起执行。

  xx年xx月xx日

责任追究制度14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5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实施的规定,结合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质量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第三条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四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积极有效的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或监管不到位,给食品安全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给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有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七条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是党员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八条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

  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条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者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纳相关科室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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