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诊所制度

时间:2024-09-13 15:40:30 制度 我要投稿

个体诊所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体诊所制度 ,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体诊所制度

个体诊所制度 1

  1、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应有的医疗技术水平。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定期对医疗安全进行自查。

  3、认真执行《药品管理法》,切实加强药品管理,严格按规定用药。

  4、严格执行护理工作的“三查七对”制度,处方调剂的“四查十对”制度及院感的有关规定。

  5、及时对急危重患者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做好适时转诊的`相关工作。

  6、对医疗设备、电源等要定期检查维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7、严禁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8、村卫生室应在经审批卫生许可的范围内行医,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

  9、加强医患沟通,妥善处理医疗纠纷,预防医疗事故发生。

个体诊所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诊所的管理,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地方公共卫生事业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个体诊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在标准化建设、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和卫生宣传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个体诊所为社会服务机构,所有工作都必须以服务社会为目的,服务社会,回馈社会。

  第二章诊所管理

  第四条个体诊所应当制定健全诊所管理制度,建立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等,确保各项管理工作不出现错误。

  第五条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尊重生命,保护患者权益,保守医疗保密,严格执行诊疗常规,不得随意变更医嘱或增减药品等。

  第六条个体诊所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使用,要选用有医疗注册资格证书的医生,必要时经过专业培训和学习,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条个体诊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诊断和治疗,确保患者健康。

  第八条个体诊所要严格执行保健、防病方面的指导、宣传和医疗卫生服务。

  第九条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个体诊所要及时转介到有资质医疗服务机构,保证患者得到充分治疗。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个体诊所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财务稳健和透明。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加强财务监管,防止违规处置财产的行为,防止资金被挪用,造成其他后果。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当规范日常的'财务收支流程,加强对经营状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关方案、形成相应机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个体诊所应当完善防火、防偷盗等安全保卫设施,加强对私人和医院财物的保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经过讨论通过,生效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个体诊所要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个体诊所制度 3

  一、认真遵守《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各科医疗文书的书写和其它相关记录。

  三、按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登记、报告工作。

  四、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五、为病人所急所想,关心体贴病人,精心救治。

  六、遵守医疗原则和保护性医疗制度,正确诊治,合理用药。

  七、努力学习医学知识,不断提高医疗业务水平。

  八、不开人情方、人情诊断书。

个体诊所制度 4

  一、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

  二、在医疗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量。

  三、医疗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原则,配备黑、黄、红三种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红色袋,装可以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每日及时处理清空。

  四、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要先进行毁型处理,再消毒,最后集中焚烧或及时深埋。

  五、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及感染病人排出的体液、浓液等,要先加1/5量的漂白粉,搅匀后加盖放置4小时,再倒入厕所。

  六、完整保存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记录,并定期向辖区乡镇卫生院上报处理报表。

  七、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变卖医疗废物。

个体诊所制度 5

  一、人员管理:

  (一)诊疗室专人管理,相对固定。

  (二)工作人员应衣帽整洁,操作时戴口罩,严格无菌操作。

  (三)操作前后要洗手,必要时戴手套。

  二、环境管理:

  (一)环境整洁,窗明几净,四壁无尘,无污染。

  (二)地面清洁、无污染。有专用清扫工具。每日用消毒液拖地两次。

  (三)严格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物品定位放置。

  (四)污染敷料放于污染袋内,每日按规定处理。

  (五)每日上下午各通风一次,每次30分钟。紫外线照射消毒一次,每次1小时。每周一擦拭紫外线灯管,每周大扫除一次。

  三、无菌物品管理:

  (一)无菌物品专柜放置,只保留24小时。

  (二)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制度,有定期物品消毒制度。依据物品性能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灭菌。

  (三)注射针头、钻头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

  (四)室内一切物品定点放置,处于备用状态。

  (五)污染医疗器械和物品均应先消毒后清洗,再消毒或灭菌。

个体诊所制度 6

  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治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认识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把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分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承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测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

  第十四条 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相关记录。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一)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二)药品储存、保管和养护管理制度;

  (三)处方分配和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四)不合格药品管理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五)特别药品管理制度

  (六)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七)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八)从药人员业务学习制度;

  (九)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销毁处理制度;

  相关记录应包括:

  (一)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二)药品养护记录;

  (三)药品存放场所的温湿度记录;

  (四)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

  (五)废弃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销毁记录;

  (六)从药人员业务学习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诊所必须按本规范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背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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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备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二、使用专用运送工具,防渗漏、防遗撒,将废物收集送至贮存地点。

  三、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四、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按国家规定用浓度400pmm优氯净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医用垃圾、输液器、注射器需毁形处理后,用浓度400pmm优氯净浸泡。

  六、医用垃圾能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七、做好门诊日志消毒登记制度。

  八、做好医疗废物处理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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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救死扶伤,发扬人道主义。时刻为患者着想,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解除病痛。

  二、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接待患者使用文明语言,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以爱心温暖病人。

  三、服从管理,合法行医。必须具备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或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方可行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医疗操作常规行医,虚心接受乡镇卫生院及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四、确保安全,合理收费,对病人高度负责,强化医疗安全,不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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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持室内清洁,桌面、地面整洁,桌面每日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清扫,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内,随手关门。

  二、医护人员进入室内,应衣帽整洁,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三、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专用拖布,每日空气紫外线消毒一次。

  四、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五、给药前,注意询问过敏史;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六、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即摆药后查,注射处置前查,注射处置后查;对姓名、性别、年龄、药名、剂量、时间、用法。

  七、物品摆放整齐有标记,无菌物品按无菌日期依次放入专柜,过期重新灭菌,无菌物品须一人一用一灭菌。

  八、碘酒、酒精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二次,容器每周灭菌二次,常用无菌敷料罐应每天更换并灭菌。

  九、接触病人的医疗废物一律不能带回治疗室,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规章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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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诊室医师应由医德医风好、医疗阅历丰富的资深执业医师担当。

  2、合理支配就诊流程、缩短病员候诊时间。接待病员时看法亲善、关切爱惜、有礼貌、耐性解答问题。对疑难、危重病员优先提前支配门诊。

  3、严格执行首科首诊负责制,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处方、试验室检查、器械检查申请单,及特殊检查协议书。认真填写门诊登记。

  4、医师应认真检查病员,用疗效精确且经济的.治疗方法科学、合理用药。敬重病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对疑难、危重病员不能确诊或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刚好请上级医师会诊。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根据《传染病管理法》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

  7、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全部物品放置规范整齐,确保良好的候诊环境。诊室要有遮掩设施,爱惜病人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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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运用适宜的中医药及技术,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工作。

  2、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跟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对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井及时向有抢敦条件的医疗机构求教。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免疫接种等疾病预防与防治工作。

  4、做好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盗测与报告工作。

  5、开展妇幼保健,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工作。

  6、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7、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普及卫生知识。

  8、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健康指导,送医送药上门。

  9、积极支持新型农合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规范的诊疗服务。

  10、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1、负责农村卫生有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工作。

  12、建立辖区内居民的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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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烫火炉"原则与医院制度建设:

  制度规范是医院的"法",是"烫火炉"。"烫火炉"的主要原则体现在:不碰不烫、一碰即烫、谁碰烫谁、哪碰烫哪这四个方面。

  1、不碰不烫:不容忍一点点的.疏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2、一碰即烫:违背了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罚。(降职、降薪、开除)

  3、谁碰烫谁:绝对一视同仁,制度规范无差别对待。

  4、哪碰烫哪:制度不搞诛连、迁怒、对事不对人、惩罚适度。

  二、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1、服务理念:患者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患者的健康是我们共同的心愿,用亲情服务,用爱心施术。

  2、仪表、仪容:美观、整洁、大方、得体。

  3、服务语言:

  (1)称谓:按职业、职位、统称。

  (2)要尊重患者和患者家属;吐字准确(讲普通话);要有情感性,快慢适中;要有保护性(注意患者的隐私、缺点)。

  (3)常用的谦语。

  (4)禁忌的语言:推理性的语言,顶撞性语言,伤害性语言。

  4、行为规范: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严于职守,认真工作。

  (3)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4)打电话时,要时间适宜,一般不得超过3分钟,语言简练。

  5、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工作时不准干私活,不能串岗、换岗、离岗、聊天。

  6、职业纪律:医务人员书写要符合要求,不能乱开证明文件,不能开展特殊医疗服务,不能随便评价他人的医疗技术,不能私收财物,不能私自转院,不能推荐药品、生活用品、保健品、办公用品等。

  7、安全守则: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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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健康的需求日益增加,中医逐渐成为人们保健的热门选择。在中医领域,个体中医诊所作为诊疗场所,规章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下文将对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的建设进行探讨。

  一、制度形式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为内部制度,适用于中医诊所内部的管理和秩序维护。规章制度应当由中医诊所的管理人员、中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共同制定并签署,施行范围应明确规定,方便员工和患者查阅。

  二、制度内容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医德医风规范。规定医生必须遵守医德、尊重患者、用心治疗、负责任的原则,严禁搞虚假宣传、骗取患者钱财等违规行为。

  (二)患者权益保障。规定诊所必须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尤其是隐私权、知情权等方面的保障。规定医师应当遵照现行法律规定与伦理要求,尊重患者的身体健康、隐私、知情等权益,加强与患者沟通和了解,倡导患者自主选择和参与。

  (三)中医诊疗规范。规定中医医生必须按照科学、规范、标准的要求,依据患者情况、循证医学和个体化治疗原则开展诊疗工作,不得从事过度医疗、对症不对病、缺乏科学依据的治疗等行为。

  (四)诊所卫生管理。规定中医诊所必须遵守国家环卫法规和本地区卫生标准,确保诊所环境所处的工具、设备、药品、卫生保健用品等物品保持洁净、无菌、符合医疗卫生标准。

  (五)医疗纠纷处理。规定中医诊所必须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依据现行法律和医疗纠纷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六)员工管理。规定中医诊所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考核和奖励处罚,建立员工考核机制,并对违规的员工进行管理和惩罚。

  三、废止、修改和监督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可以废止、修改,应当将废止或修改的`具体情形告知所有员工和患者,必要时应当在规章制度内体现。所有员工和患者可以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医诊所的管理人员有责任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调整。

  综上所述,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患者利益、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秩序而建立的。规章制度应当覆盖中医诊所管理、医生职业规范、患者权益保障、中医诊疗规范、卫生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员工管理等方面内容,并且应当得到全体员工和患者的支持和合作。个体中医诊所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应当加强监督和调整,及时纠正任何影响诊疗质量和给患者带来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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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体诊所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辖区内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诊所。

  第三条 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个体诊所药品、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与培训

  第五条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掌握药品基本知识。

  第六条 个体诊所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的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或由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及通过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规定的药学人员担任。

  第七条 个体诊所负责人应负责涉药人员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章 进货与验收

  第九条 个体诊所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禁止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对首营企业应审核其合法资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第十条 购进药品应逐批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商、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项内容。购进进口药品还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应至少保留两年备查。购进医疗器械还应索取供货单位加盖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建立购进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第十一条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第十二条 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河北省省卫生厅和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河北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

  第十三条 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第十四条 对特殊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五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

  第十六条 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3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

  第十七条 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第十八条 药品陈列必须分类摆放,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分开。

  第十九条 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

  第五章 药品使用与调配

  第二十条 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调配药品。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个体诊所必须经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不合格药品管理

  (5)、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药品质量问题的文件、通知及质量通报等的药品。

  第二十四条 在药品验收、储存、上柜、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放于不合格药品库(区),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药品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二六条 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必须按本制度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如违反本规定,予以限期整改;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个体诊所是指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首营企业是指购进药品时与本诊所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药品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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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了规范个体门诊医疗保险服务,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保险责任范围

  1.医保支付范围:个体门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等。具体支付范围依据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2.药品目录:个体门诊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基本药物目录所列药品。参保人员在个体门诊就医所使用的药品必须在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

  3.服务设施标准:个体门诊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包括医疗设备、病房设施等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标准,确保参保人员诊疗安全和效果。

  三、诊疗规程

  1.门急诊流程:个体门诊急诊时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使用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2.住院流程:个体门诊医疗保险住院流程应按照医院规定执行,确保参保人员诊疗安全和效果。住院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应符合医保政策规定。

  3.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参保人员出现的'特殊情况,个体门诊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如先行垫付、补办手续等。

  四、医保管理

  1.预算控制:个体门诊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制定合理的医保预算,控制医保费用支出。

  2.费用管理:个体门诊应建立医保费用管理制度,确保医保费用的合法、合规使用。

  3.人员管理:个体门诊应建立医保管理人员制度,确保医保管理人员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五、医保异常处理

  1.违规处理:对于个体门诊出现的违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追回医保基金、罚款等。

  2.保险理赔:个体门诊应按照医保政策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医保理赔手续,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条款

  1.宣传:个体门诊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政策进行宣传,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晓率。

  2.培训:个体门诊应对医务人员进行医保政策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保管理水平。

  3.协议:个体门诊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医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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