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7 14:56:15 制度 我要投稿

餐饮的管理制度(共15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餐饮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餐饮的管理制度(共15篇)

餐饮的管理制度1

  酒店纪律管理制度是确保酒店运营高效、有序的重要基石,它涵盖了员工行为规范、工作流程、奖惩机制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服务质量,维护酒店形象,增强团队凝聚力。

  内容概述:

  1.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员工的着装、言行举止、职业道德,以及对待客户的态度和服务标准。

  2.工作流程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设定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

  3.考勤制度:设定上下班时间,规定请假、迟到、早退的处理方式,确保员工出勤的规律性。

  4.奖惩制度:设立绩效评估标准,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激励员工积极性。

  5.内部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促进部门间协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安全与卫生规定:强调酒店的'安全措施,包括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

  7.培训与发展: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升专业技能,提供职业发展路径。

餐饮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贪腐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程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贪腐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12个月内已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渎职、玩忽职守、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xx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饮的管理制度3

  宾馆服务人员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宾馆运营的高效性和服务质量,它涵盖了员工的行为规范、职责分配、培训与发展、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行为规范:设定服务人员的着装标准、言行举止、礼貌礼节以及对待客户的准则。

  2. 职责分配:明确各岗位职责,如前台接待、客房服务员、餐饮部员工等的工作内容与责任。

  3. 培训与发展:制定定期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提供职业发展路径。

  4. 绩效考核:设立公正公平的绩效评价体系,以量化指标衡量员工工作表现。

  5. 奖惩制度:激励优秀表现,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保持团队积极性。

  6. 客户关系管理:强调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维护客户满意度。

餐饮的管理制度4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餐饮的管理制度5

  是酒店酒楼服务的重要环节。顾客得好不好直接体现这个酒店酒楼的,甚至是形象。投诉处理的好不仅可以让宾客满意,也可以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从而获得更多的顾客和更好的口碑。但是处理得不好往往会让酒店酒楼的声誉受损。因此,的过程中制定顾客投诉是十分有必要的。

  业投诉处理的好不仅可以让宾客满意,也可以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从而获得更多的顾客和更好的口碑。餐饮顾客投诉是指顾客观上认为由于餐厅服务或产品存在不足而引起的麻烦、不愉快或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等情况由此向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表示的不满。投诉会让我们失去一部分宾客,更会给酒店带来不好的声誉。为提升企业的整体服务水平,最大程度减少投诉,提高宾客满意度,结合某饭店的投诉管理实际情况,特归纳出以下投诉管理办法以供借鉴参考:

  一、宾客投诉原因:

  1、对服务员态度的投诉

  包括:粗鲁的语言,不负责任的答复或行为,冷冰冰的态度,若无其事,爱理不理的接待方式,过分的热情,待客不主动,不热情,不注意语言修养,冲撞宾客,挖苦、辱骂宾客;拿物品给宾客不是递而是扔或丢;无根据地乱怀疑宾客取走酒店物品,或者误以为他们没有结帐就离开等;

  2、对服务质量的投诉

  包括:服务员没有照宾客的合理要求提供服务,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取送物品不及时甚至送错,未经宾客同意私闯客人房间,不尊重宾客的风俗习惯,忘记或搞错了宾客交代办理的事情,损坏、遗失宾客的物品等;

  3、对清洁卫生、食物的投诉

  包括:房间床铺不干净、未按宾客要求更换布草,房间/浴缸内有头发丝或污垢,餐厅菜品有异物或毛发,食品有异味不新鲜,菜品不合口味等;

  4、对安全事故及异常事件的投诉

  包括:停水(电)、偷窃、伤病、醉酒、电梯卡人、房内反锁等情况引起的`投诉等;

  5、对个人隐私受侵犯的投诉

  包括:偷听宾客谈话,未经允许进入宾客房间,打听宾客年龄或收入,泄露宾客等;

  6、对设施设备的投诉

  包括:淋浴热水不热,空调不制冷,电梯运行不正常,马桶堵塞,卫生间漏水,照明不足等;

  7、对环境的投诉

  包括:环境嘲杂、噪音、房间不隔音等。

  在消费过程中的额外要求

  包括:要求赠送小吃、菜品、饮料酒水、鲜花、水果、礼品或者房间升级等。二、投诉的分类

  (1)有效投诉

  指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宾客投诉的问题是由于酒店方违反有关的标准、规定或程序,即属酒店责任的投诉。

  合理的额外要求

  指宾客确因喜欢本饭店的产品而提出的额外要求,或者现场员工实施了管理授权确能增加宾客的期望值和满意度。

  (3)无效投诉

  指经过查证最后核实,非酒店责任的投诉。

  (4)重大投诉

  A、经济纠纷在20xx元以上的投诉事件。

  B、由服务员的态度、部门间的协调、酒店的制度、条例等引起客人的强烈不满。

  C、顾客向酒店的上级部门、消协、媒体等部门提出申诉、索赔的投诉。

  D、由于顾客强烈不满的投诉,影响了本酒店的声誉,导致日后公关销售工作的困难,或反映出部门内部管理和服务质量存在重大问题。

餐饮的管理制度6

  行政人事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流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工作效率的规则体系。它涵盖了招聘选拔、员工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福利、劳动关系管理等多个关键环节,旨在确保企业的运营稳定和员工满意度。

  内容概述:

  1. 招聘与选拔:规定招聘程序、面试标准、职位描述及入职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 员工培训:设定各类培训计划,如新员工入职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以提高员工专业素质。

  3. 绩效管理:制定明确的绩效指标,定期进行考核,作为晋升、调薪、奖励等决策的`依据。

  4. 薪酬福利:设立合理的薪酬体系,结合市场行情和员工贡献,制定工资、奖金、福利政策。

  5. 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务,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

  6. 企业文化:塑造和推广企业价值观,通过各种活动增强员工归属感和团队精神。

  7. 员工发展:规划职业发展路径,提供晋升机会,鼓励员工持续学习和成长。

餐饮的管理制度7

  1. 提升品牌形象:统一的服务标准和高效运营能塑造专业、可靠的餐饮形象。

  2. 保障食品安全:严格的.食品安全措施可避免潜在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

  3. 提高员工满意度:公正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降低人员流失率。

  4. 优化资源利用:有效财务管理能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5. 增强竞争力: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与应急处理能力,使中心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餐饮的管理制度8

  1、建立健全餐厅卫生清扫制度,坚持四定(定人、定物、定时、定质),划清分工包干负责制度并定期检查。

  2、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尘、无油污、无水、无垃圾)。

  4、餐厅效劳售货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工作时间不得吸烟。

  5、餐厅效劳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效劳人员出外办事、入厕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8、餐厅效劳人员上岗必须佩带有效的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餐饮的管理制度9

  一、工作程序

  1、自动报警系统显示火警信号或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刻通知餐厅部门领导前往火警现场察看。

  2、火情确认后,向消防部门报警,向公司领导及安全主任报告。

  3、通过广播、警铃疏散用户。

  4、做好火警记录。

  二、各部门现场职责分工

  1、切断火灾现场电源,关闭空调机组。

  2、在保安队长领导下,负责火场灭火。

  3、在主管领导下,负责现场维护警戒。

  4、维护火场秩序,保障通道畅通并帮忙消防队,并予以一切便利。

  5、负责现场群众的疏散、疏导工作,保障器材供应,帮忙消防队工作。

  6、照料火灾现场老、幼、病、残、孕人员,抚慰受灾家属。

  8、扑灭火灾后,分析着火原因,惩罚当事人,教育群众。

  三、灭火器的选用

  1、因电器、电器故障短路引起着火,应快速切断电源,用1211灭火器或其他阻燃材料进行扑救。

  2、汽油、柴油等着火,用1211灭火器进行扑救。

  3、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着火,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四、灭火器材使用

  1.1211灭火器应对准火焰根部喷射。

  2、使用水枪时,要利用掩蔽物体,尽量接近火源,充分发挥水枪的作用,提高灭火效果。

  五、人员疏散方案

  妥当组织群众撤离不安全地带。

  六、餐厅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

  1、对管线、开关常常检查,发觉问题适时维护和修理。用火部位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灭,人走关阀。

  2、使用易燃、易爆液体物品,应用多少领多少。工作后有少量剩余时要加封存放,数量较多应适时入库或存放在安全地方,有专人负责。

  3、使用的气体钢瓶要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没有合格证的钢瓶,严禁使用。

  4、使用液化气罐时,气罐与炉具必需达到安全距离。气罐与炉具的连接管应符合安全标准,距离较远时,应用铁管连接,要常常检查,发觉损坏,适时更换。每个气罐要有专人负责。

  5、因违章、违规管理、使用造成后果的部门、个人,要视情节予以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理。肃查处。

  一旦遇有火险,各部门必需全力投入、从容迎战、分工协调,快速排出险情,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工作失职、临阵脱逃等有碍或拦阻抢险救灾工作的,餐厅将依照国家《消防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七、请餐厅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餐厅的消防管理制度,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餐饮的管理制度10

  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各项工作管理,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聘任※※※为我单位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协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指导从业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检查档案,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岗位。

  4.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规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5.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检查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操作规范的执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6、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对原料、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做好验收工作,并对成品的留样工作进行管理。

  7.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

  8.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9.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10.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与本单位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餐饮的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本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目前我司经营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及下属各分店的财务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其他加盟合作的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会计核算原则、科目及报表

  第三条本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第五条本公司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六条公司及下属各分店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计提折旧、应交税金、各项摊销和预提等均应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七条本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总经理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八条本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数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

  第九条本公司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待摊费用、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面值计价,其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条本公司不计提坏帐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年度内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直接计入期间费用。

  第十一条本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备用金二级科目,公司采用备用金定额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使用单位实际使用后所产生的支出,以符合公司规定的原始凭证向财务部报帐,财务部在审核无误后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

  第十二条本公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置内部往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本公司下属各企业内部之间以及与公司本部之间的业务往来。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存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均按实际成本计价,上述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均按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家具用具、办公用具、工具、陶瓷用品等;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方法,所有低值易耗品均在领用时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个别分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各分店的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盘盈的存货冲减当期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或虽不属于经营用设备,但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物品。

  第十七条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净残值率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屋为20年;

  (二)通用机械及其它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十八条本公司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值和月折旧率按月计提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

  第十九条本公司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条公司出售或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残料价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公司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即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进入期间费用;年底在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5年的期限内分期调整扣除。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而各分店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费用,各分店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不计提职工福利费等,所发生的职工福利等开支直接记入期间费用,但其开支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按实际价款核算,当期发生的销售折让及免单,直接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当期发生的现金折扣,属于公司的计入财务费用,属于各分店的可计入营业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本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被没收财物损失和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

  (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资产负债表(月);

  (二)利润表(月);

  (三)分部报表(月);

  (四)现金流量表(年度);

  (五)管理费用明细表(月);

  (六)营业费用明细表(月);

  (七)利润分配表(年度);

  (八)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以上各表按财政部规定格式填制,公司分部报表及分店利润表本公司要求体现毛利率和净利率,各分店应于次月8日前将各种报表上交财务部。财务部应在每年度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

  第三章资金及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的资金主要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在达州市内的下属分店,当天所有收入应全部存入该分店的开户银行(分店只能存入不能支取),其小额支出采用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较大额的支出则由公司出纳员进行支付;外埠下属分店的全部收入则采用按50%存入该分店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分店只能存入不能支取),另外50%交由分店出纳员用于支付日常采购及零星开支,而较大额的支出则采用分店提前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再由公司转款到该分店出纳支出帐户。

  第三十条针对大宗原材料的支付,根据与供货商的约定进行核对,财务人员应对入库单及张数、入库单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验收签字等事项认真审核,同时收回入库单结算联并出具货款结算单,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根据资金安排情况付款。

  第三十一条对于原材料的零星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在当天持采购发票和通过验收并签字的入库单,经财务人员审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三十二条出纳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总经理审核同意后的用款申请表办理。用款申请表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第三十三条关联企业之间内部往来款项,用款单位要开出《收款收据》盖齐有关印章,注明时间、金额、用途,放款单位出纳人员要在总经理审批后方可付款。

  第三十四条因办理公事需要财务预支款项的,可向出纳借款,借款人应认真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人、时间、用途、金额、及约定偿还时间,并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借款人在公事办理完毕后,应在当天到财务部履行报账手续,逾期不报账者,财务部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五条购置资产、物料用品应按规定填制申购单,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经手人、验收人应在发票上签字并注明用途,连同入库验收单一并交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三十六条购置零星物品、资产维修及其他开支,报销人应在提供的发票上注明用途,同时在经手人、验收人签字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三十七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开支业务招待费时,应事先报总经理批准,本着节约、合理、有效以及不超标的原则,严格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销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后,经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第三十八条公司员工工资应由人事管理部门按月根据考勤情况编写员工工资发放表,计算应发应扣及代扣款项,核算出各员工实发工资数后交由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三十九条出纳人员在付款业务中,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中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字,是否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并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付款,同时应根据付款方式加盖“现金付讫”或“转账付讫”戳记。

  第四十条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现行的现金、银行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坐支及挪用现金,不得白条抵库;否则,以挪用公款行为追究出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出纳人员在财务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部规定的财务工作操作流程进行出纳收支业务工作;出纳必须在完成每天的支付业务后,及时登记日记帐,并在正确填制“出纳收付报告单”后连同原始凭证一并交给会计,便于会计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采购及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分店的原材料采购,采用供货制,在供货商确定之后,根据第二天的营业预测,开具采购计划书,核定后通知供货。

  第四十三条供货商将原材料送到后,仓库保管员应同厨师等一道,对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单价等进行验收核定,并通过“象鼻子餐饮管理系统”录制入库单,该单以一式两联的方式打印出来,在验收人等(二人以上)签字后,第一联交财务对帐用,第二联交供货商作结算凭据。

  第四十四条各分店酒水的供应与保管由吧台专门负责,货商将酒水送到后,仓库保管员应同吧员一道,对酒水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等进行验收核定,并通过“象鼻子餐饮管理系统”录制入库单,该单以一式两联的方式打印出来,在验收人等签字后,第一联交财务对帐用,第二联交供货商作结算凭据。

  第四十五条仓库保管员在进行“象鼻子餐饮管理系统”采购数据(含零星采购)录入时,应认真核实所录入的数据无误后再进行保存打印,如发现有错误数据的入库单时,应以负数数据单进行抵冲,然后再重新录制正确数据入库单;同时应及时换回已发出的错误数据入库单。

  第四十六条仓库保管员必须在当天将所有打印出来的入库单(含作废单、抵冲单)交给财务,所有交给财务的入库单必须是连号的,中间不得有重号、更不得有缺号;其中作废入库单必须是两联,同时应加盖作废章。

  第四十七条对于应收帐款,本着谁放债谁收回的原则,各分店应在月底对其签单进行清理,并负责及时回收。

  第四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及抽查,核实债权债务,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帐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

  第四十九条财务部门在清查核实上述情况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总经理报告,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内部牵制制度

  第五十条本公司设置专职现金出纳员岗位,实行钱账分管,现金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特殊情况的,分店可设置兼职现金出纳员岗位,兼职现金出纳员的责权与专职现金出纳员相同。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单独设立现金日记帐,现金出纳员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现金出纳员应按照日记帐的登记要求登帐,做到日清月结;财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核对,同时编制现金盘点表。

  第五十二条本公司设置银行出纳员岗位,根据系统资料和银行存款,负责对各分店营业收入的稽核,保证资金的正常回笼,同时负责公司内部之间款项的划转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公司单独设立银行日记帐,银行出纳员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银行出纳员应按照日记帐的登记要求登帐,做到日清月结;会计人员应定期核对银行日记帐和银行明细帐,银行出纳员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余额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十四条银行帐户印鉴及支票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经理名章由本人保管,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各分店设置专职会计岗位,负责本店财务的日常核算工作,保证“餐饮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对本店营业收入的核查工作、系统数据与手工签单(挂帐、免单、销售折让、跑单等)的稽核工作、酒水单据的每日核对工作,负责监督并参与本店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耗用、盘点等工作,严格采供两条线,负责对本店库存与销售的连动分析,并保证准时准确上传各项财务数据。

  第五十六条出纳员因暂离岗位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一式三份,由主管会计监交;因工作调动、辞职等永久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一式三份,由本单位负责人或公司财务部监交。交接记录应由三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十七条出纳员岗位采取轮岗制度。出纳员在同一单位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五年。

  第五十八条各分店设置吧员两名,一名专职负责“象鼻子餐饮管理系统”数据的录制工作,负责每项业务的明细记录,负责当天营业日报表、挂帐、免单、销售折让、跑单等明细单据的输出打印,并负责挂帐、免单、销售折让、跑单等明细单据必须要有相关人员的签字;一名专职负责营业额的收取、保管、存行等工作,本着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的原则,两名吧员对吧台内的一切经济责任负同等责任;同时,还共同负责酒水的申购、验收、销售出货、月末盘点等保管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设置专职审计岗位,专门负责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店的所有经济业务、会计档案等进行稽核、审查工作,并按月编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财务档案

  第六十条财务部应负责对各种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资料的装订、登记、归档及保管工作,与之相关的储存光盘、u盘等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第六十一条公司的会计档案资料不得借出,不得私自进行复印、拷贝,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批准,并在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但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

  第六十二条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从通知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餐饮的管理制度12

  车辆服务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规范企业内部车辆使用、维护、调度及安全管理的规则体系。它涵盖了车辆的购置、登记、日常管理、维修保养、驾驶员管理、事故处理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企业车辆高效、安全、经济地运行。

  内容概述:

  1. 车辆购置与登记:规定车辆购买的`标准、审批流程和车辆产权登记程序。

  2. 日常管理:设定车辆使用申请、调度原则、里程记录和油耗监控等细则。

  3. 维修保养:明确定期保养的周期、内容及紧急维修的处理流程。

  4. 驾驶员管理:规定驾驶员资格、培训、考核和行为规范。

  5. 安全管理:制定行车安全规定、应急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

  6. 车辆退役与处置:规定车辆报废标准、处置流程和资产清算方法。

餐饮的管理制度13

  酒店食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酒店的形象和服务质量。良好的食堂管理能提升员工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保证食品安全则能保障客人健康,避免法律风险,维护酒店声誉。

  此外,高效的.食堂运营也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餐饮的管理制度14

  餐饮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

  1.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流程和职责分配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混乱。

  2. 保证质量: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食品的安全与美味,增强顾客信任度。

  3. 降低成本:通过成本控制,提高利润空间,保持业务的可持续性。

  4. 保障员工权益:明确的管理规则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5. 促进品牌形象:良好的`服务质量与口碑有助于塑造品牌形象,吸引更多的顾客。

餐饮的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食堂的餐饮品质和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营养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堂品质餐饮管理制度是指食堂在餐饮品质方面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堂成员,包括供应商、职工、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食堂应严格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餐饮安全和卫生。

  第五条 食堂应注重营养搭配和合理的餐饮组合,提供健康、营养的餐饮服务。

  第六条 食堂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食材采购、餐饮制作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食堂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和反馈机制。

  第八条 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营养评估,对不合格的食品和服务进行整改。

  第二章 食堂品质管理

  第九条 食堂应注重食品的质量和口感,提供符合员工需求的餐饮服务。

  第十条 食堂应选择新鲜、优质的食材,并按照合理的配比和工艺进行烹饪。

  第十一条 食堂应合理设置餐饮菜单,包含多样化的食品类型和口味选择。

  第十二条 食堂应根据员工健康需求,提供不同营养需求的菜品。

  第十三条 食堂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和调料的使用,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 食堂应提供清晰明了的食品信息标签,告知员工食物的成分和营养成分。

  第十五条 食堂应鼓励员工提出对餐饮品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进行改进。

  第十六条 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和品质评估,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处理。

  第三章 食堂餐饮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食堂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和卫生。

  第十八条 食堂应保持环境的清洁和整洁,定期进行环境消毒和清扫。

  第十九条 食堂应落实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确保员工的食品安全素质合格。

  第二十条 食堂应建立和落实食品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食材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食堂应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对采购的食材进行分类存放和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建立餐饮员工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二十五条 食堂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和抽检,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处理。

  第四章 食堂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堂应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使员工在用餐时感到满意和舒适。

  第二十七条 食堂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热情、礼貌和周到的服务。

  第二十八条 食堂应建立食堂公告栏和反馈箱,方便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食堂应及时处理员工的投诉和反馈,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第三十条 食堂应建立食堂服务流程和规范,提供高效、快捷的用餐服务。

  第三十一条 食堂应建立员工用餐登记制度,统计员工的用餐情况和满意度。

  第三十二条 食堂应定期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改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三条 食堂应定期开展文体活动和员工饮食健康宣教活动,提升员工的生活质量。

  第五章 食堂制度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食堂应建立制度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十五条 食堂应指定专人负责制度的落实和监督,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食堂应定期召开食堂管理会议,总结经验和交流措施。

  第三十七条 食堂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食材采购、餐饮制作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食堂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三十九条 食堂应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执行工作。

  第四十条 食堂应鼓励员工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废止旧有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与各层级员工讨论和审核后,最终由食堂管理人员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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