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的制度

时间:2024-09-27 16:30:05 制度 我要投稿

督办的制度

  现如今,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督办的制度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督办的制度

督办的制度 1

  第一条通报督办是指,以市安委办名义印发通报,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解决突出问题。

  第二条通报督办范围为,全市三区四县、××风景区、××经济开发区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通报督办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务院、省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要任务;市安委办组织的对全市三区四县、黄山风景区、黄山经济开发区暗访检查中发现的、需要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通报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寄送给被暗访的地方政府或单位。

  第五条采取限时办结制,各地、各单位对暗访检查通报督办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整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限时整改完成。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市安委办将实行跟踪督办。

  第七条对采取创新性做法,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并取得明显效果的地方政府或单位,市安委办将在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中,对其予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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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公室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督查督办工作。

  二、公司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督促督办,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公司部门、司属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和公司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催办、协调和综合反馈。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上级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班子会议、周例会和专项工作会等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议决事项;

  (三)公司领导指示、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一)立项。凡属公司领导批示督查或交办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汇集整理材料,提出督查督办意见,呈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立项。

  (二)拟办。对已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查督办部门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并草拟督查督办函;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转交指定的承办部门办理;对个别不宜转给有关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督办部门直接办理的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办理;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督办部门征得分管领导意见后,由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

  (三)督查通知。督查督办部门要根据时限要求向承办部门发出《督查督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提出督查要求,办理时限。

  (四)检查催办。对已转交承办部门的事项,要经常跟踪检查,督促按期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督查督查部门要及时催办,并督促限期办理。

  (五)办结反馈。承办部门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报告反馈;对上级部门转来或公司领导批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并做到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作出相应说明。

  五、公司督查督办的主要方式:

  (一)专项督查。对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公司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二)跟踪督查。对公司的具体决策或工作,从开始就要进行连续不断地督促、检查、监督、控制、反馈,随时为公司领导提供动态的督查信息,直至全过程办结;

  (三)联合督查。对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事项,督查督办部门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督促检查;

  (四)现场督查。对一些重要事项,特别是上级部门督查人员亲临督查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办。

  六、督查督办的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报告,抓紧办理;

  (二)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督查督办人员严禁推诿搪塞、拖压不办、互相扯皮。凡是应办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应办但短期内难以办理的,要列入计划逐步办理;由于政策或其他条件所限,确实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督查督办人员要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真实的反映督查情况,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

督办的制度 3

一、督办内容:XXXX和公司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公司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定事项、会议决定和紧急通知等落实情况;

  基地工作部署、生产例会、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等落实情况;

  文件的处理办理情况;

  公司下达的督办事项;

  基地领导交办的事项等。

  二、督办工作原则:

  1、领导负责的原则。

  督办工作要置于基地领导有效控制之下,坚持基地领导、综合管理部领导主管原则。

  督办事项(文件办理除外)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

  督办过程中的进展情况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报告基地领导,遇有重大问题请基地主管领导出面协调。

  督办结果上报前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2 、分流承办的原则。

  综合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地领导的指示、要求和意图开展工作,既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也不能代替职能部、中心的工作,必须坚持分流承办的原则,对督办事项及时选行任务分解,下达有关单位具体承办。

  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督办事项,要明确牵头负责的单位和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3、实事求是的原则。

  督办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较全面地了解和反映各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避免形式主义,要善于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

  三、督办事项确定后,要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按照领导负责、分流承办的原则,将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做到件件有人负贵,事事有部门承办。

  四、对领导重要指示,重要决议、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有侧重地检查。

  正在落实的查进度;

  已经落实的查效果;

  没有落实的查原因。

  对于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各单位对基地下达的督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落实情况,并根据要求写出专题报告。

  综合管理部要及时检查并向基地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六、对各单位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要指示的办理情况,基地将进行通报。

  对贯彻落实好的`,要总结经验,及时推广;

  贯彻落实不好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者的责任,严肃处理。

  七、督办事项要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做好情况反馈工作,使领导及时掌握整个工作进程。

  八、督办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九、督办工作程序:

  1、拟办。

  综合管理部应提出督办事项拟办计划和意见。

  计划一般应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时限和要求等。

  2、交办。

  交办采取发《上海基地督(催)办单》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

  交办应努力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3、催办。

  《上海基地督(催)办单》发出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

  基地所属各单位在接到《上海基地督(催)办单》后,应明确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承办,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综合管理部。

  4、总结。

  综合管理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

  要认真进行审查,整理后送部领导审阅。

  同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十、考核奖惩

  1、基地将督办工作列入责任制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办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

  二是督办工作质量,即督办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办报告质量。

  2、基地按季采取《督办通报》的形式,对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3、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办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4、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责任制考核中给予处罚,处罚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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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及所属各相关单位。

  本制度主要包括重要事务的定义、督办程序、监督及考核等三部分内容。

  2制度

  2.1重要事务的定义

  需督办的重要事务是指对公司发展有较大影响且短期内需办理的事务,包括: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的需督办的重要工作安排;其他公司领导指示或批示必须尽快办理且需督办的有关事务。

  2.2督办程序

  2.2.1重要事务督办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实施,按照有关要求,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填写《重要事务督办单》。

  2.2.2企业管理部将《重要事务督办单》报拟经办部门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安排相关部门提出实施措施和计划,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部分实施措施和计划按要求需报总经理审定的,报经总经理审定同意后),进行办理。

  2.2.3经办部门须将办理的进展情况,按照分管领导意见办理完毕,且每半月将有关办理情况报企业管理部。

  2.2.4事务办理完毕后,由经办部门整理汇总经办情况及结果,在报送分管领导的.同时,送企业管理部书面及电子版文档各一份,由企业管理部汇总存档,报相关领导阅知。

  2.3监督及考核

  2.3.1对无法按照原定实施方案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提交专题报告对相关情况加以说明。对未按原定实施计划完成工作任务的,经办部门应向企业管理部书面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间。

  2.3.2企业管理部负责将重要事务办理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报知公司考评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因经办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者,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重要事务督办流程

  经办部门根据领导对重要事务的指示,提出意见或方案报领导同意后实施。

  企业管理部负责填写重要事务督办单,报经办部室分管领导批示,交经办部门。

  企业管理部负责汇总经研究通过的方案并关注经办部门过程实施。

  实现重要事务办理完毕

  4记录

  序号

  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收集部门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1

  重要事务督办单

  企业管理部

  企业管理部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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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按照《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镇全面推行湖(渠、塘坝)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我镇15个村民委员会和镇级有关部门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应当认真贯彻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村和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法,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督查督办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查督办方式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发动媒体找问题、开展“阳光问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第五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查督办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河长制办公室会同镇级河长(湖长)联络员单位负责督查督办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督查督办主体分为河长(湖长)督查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镇级河长(湖长)督查督办。总河长总湖长)对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督办。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总河长(总湖长)批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对象为镇级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镇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七条督查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查督办。

  河长制湖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查督办。

  (二)专项督查督办。

  镇级会议要求督查督办落实的事项或者总河长(总湖长)、镇级河长(湖长)批示的事项,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4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

  (三)重点督查督办。

  对河湖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查督办。

  第八条督查督办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任务交办。

  主要采用“督查督办函”、“河长批示”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查督办函”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河长制办公室“督查督办函”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批示”按程序由总河长(总湖长)签发。督查督办文件应明确督查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请总河长(总湖长)协调解决。

  (三)督查督办反馈。

  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查督办情况报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向县级河长(湖长)汇报。

  (四)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单位应当对督查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督办情况等资料在本单位立卷归档。

  第九条督查督办情况作为考核各村民委员会全面实施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对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力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其问责。

  第十一条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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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督查督办的责任部门

  镇督查办在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督查督办各站、办、所、村的具体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要求督办的检查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职能和权限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安排的工作;

  (二)落实完成镇党委的有关决议、决策及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督促各村、站、办、所落实涉及旧城镇工作方面的建议、提案;

  (四)调查处理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和百姓热线答复及新闻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督查督办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事项;

  (六)检查、处理和通报各村、站、办、所的工作纪律、工作作风;

  (七)督查各村、站、办、所年度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

  (八)完成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及其他督查督办事项。

  三、查办事项的具体分工

  (一)涉及部门清楚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具体查办;

  (二)涉及到具体哪个党总支、村委会范围的,由哪个党总支、村委会查办。

  四、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

  (二)部门协助。由督查办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事项各自负责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综合。

  (三)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对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定办复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未作具体规定办结时限的督查督办事项的,按以下时限办复:

  (1)紧急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为5天;

  (2)党政领导指示事项的办复期限为一般为一个月,重大督查督办事项的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和前期工作推动的办复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复期限一般为四个月;

  (5)本机关受理和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15天内提出办理意见,办复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以上五点所要求的办复时限具有灵活性,各责任单位在办理中要遵循宁快勿慢的原则,加快办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注意保密。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责任分解。督查办根据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和镇长办公会确定的督查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督查办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分解的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要协调的,一般事项由督查办负责协调,重要事项报请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协调。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督查办根据落实情况,汇总向镇领导汇报。

  (五)对重大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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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本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管领导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第五条 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机关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招商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全局的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贯彻上级招商部门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部门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级次。

  第九条 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第十条 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第十二条 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领导批示。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第十七条 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第十八条 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第十九条 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第二十条 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年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年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第二十二条 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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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我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受监工程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企业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及上报的工作制度,明确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公示其姓名及联系方式。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有效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安全隐患报告的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治理,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紧急向质安站报告。

  第六条

  质安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项目,并向该项目的施工企业下发《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并被核实;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资源配置不足,管理严重失控等);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管理;

  (四)瞒报因工死亡事故;

  (五)发生因工死亡、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后未按规定开展

  “四不放过”工作或擅自复工的。

  被挂牌督办项目,其企业、相关负责人、工程项目及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将在县住建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消除,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施工企业应当填写《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解除督办申请书》报质安站申请解除督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收到解除督办申请书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发放《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解除督办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九条

  对不认真执行《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施工企业,质安站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重新审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督办的制度 9

  为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工作决策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机关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工作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分工合作、适时督办的原则。通过督办,使机关各项工作责任到人,做到事事有人承办、有人负责,提高工作效率。

  二、督办的职责范围

  (一)做好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交办事项及来文、来电落实情况的督促办理工作

  (二)做好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做好同级机关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四)做好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协商事项的督促办理工作。

  三、督促工作程序

  (一)建立科学的登记制度

  1、对上级的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及来文、来电交办事项和同级机关、外地单位来文、来函、来电商办事项要逐个进行分类登记,并根据领导批示情况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办理;

  2、对本局各项工作目标、决策、决定和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要进行认真登记,并根据本局各部门工作情况及领导批示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完善督办手续

  1、对各项工作在交付承办部门承办时应完善登记、签收手续,文件转到何部门、应当何时上报结果,应有明确记录;

  2、对转交各部门承办的事项要分轻重缓急进行及时催办,历次催办的过程及情况,应有所记录;

  3、注意反馈信息,在督办中善于发现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反映,对办事不力,推诿扯皮的个别现象,在查清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4、对办结事项,要及时将办结情况向上级汇报,并将办结事项资料(文稿)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四、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办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不得随意泄露机密事项的承办过程和办复结果; (二)建立督办工作通报制度。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好的,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对典型的经验通报推广;对贯彻落实工作做得差的,要查明原因,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处室要服从督办人员对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不得顶住不办。

  五、督办工作的实施

  班子各成员及各股室的负责人均为督办事项的责任人,办公室是督办工作的全面实施者,带头遵守督办制度。

  社区文体活动室工作制度

  我社区文体活动室专为社区内广大居民设立,上为社区居民拓宽休闲领域,自娱自乐的活动阵地,为使本室活动正常开展,有益广大居民身心健康,特订出如下制度,望大家自觉遵守。1、开放时间: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2:30—5:002、室内不得抽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果皮纸屑,自觉。

  知识经济的制度背景——“知识经济”批判

  一、引言首先必须澄清这个副标题里面“批判”的涵义,因为在中国现代语境里这个语词被污染得很厉害。康德作《纯粹理性批判》并非要对理性加以批判,而开宗明义提出要对“理性”的适用范围加以界说。“批判(kritik)”就是扬弃和理解。理性反省理性自身,于是有了“批判理性”。我们今天反省。

  基建办公室工作制度

  基建办公室工作制度一、基建办公室职责

  1、“基建办”积极与服务中心配合,协调处理基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负责工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基建过程的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施工计划,督办、检查工程进度实施情况。

  4、积极与工程监理方配合,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处理工。

  酒店物品领用制度

  酒店关于物品领用的规定根据酒店总经理办公会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物品材料管理,严格领用制度,厉行节约,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物品领用1、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节能降耗的要求。做好本部室物品的领用计划及所需开支预算,严格按照办公所需领用物品。努力降低成本费用,减少一切不 阅读全文 >>

督办的制度 10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机关工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督办的制度 11

  一章总则

  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确保上级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全局性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根据xx规定,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督查督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局和分局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政令畅通,使上级和分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三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机关重要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分局重要工作部署、工作目标、重要会议的精神和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

  (四)对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的查办。

  四条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办公室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分局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局领导每不定期对分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次督查。

  (二)分局办公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部门,设立督查岗位,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本局电子督查系统的代码维护工作。

  五条督查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省、市、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关于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督查的分办、督查工作。

  (二)负责分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决定以及局领导有关指示及批办事项的分办、督查工作。

  (三)负责督促分局各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分局的全局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实行督办。

  (五)负责对上级和分局领导有关人民来信来访重要批示以及人大、政协提案的分办、督查工作。

  (六)负责将分局贯彻上级国税机关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情况和上级机关要求反馈的其它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六条分局其他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按各自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负责专项督查工作。

  七条分局通过电子督查系统进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二章权限管理

  八条用户权限。用户权限分为分局领导权限、督查员权限、部门领导权限、部门内勤权限和一般干部权限五个级次。

  九条分局领导权限。分局领导拥有分局督查事项批示权、延期事项审批权、办理结果复审权(包括退办权、完成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全部事项跟踪查询权。

  十条督查员权限。督查员是分局系统的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分局所有用户的信息和权限,包括建立用户账号、设置用户初始登录口令和权限级次等。具体包括:系统维护权、督查事项立项权、延期事项审核权、办理结果初审权(包括不需要领导复审事项的退办权、核销权和报上级机关审核权)、催办权、全部事项的跟踪查询权、督查通报(督查专报)上传权、考核结果的审核、调整、公示权。

  十一条部门领导和部门内勤权限。

  (一)本部门承办事项批示权、办理结果的审核上报权、延期申请的审批和审核上报权、部门承办事项的跟踪查询权。

  (二)部门领导直接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和办理结果反馈权。

  (三)本部门分管工作的考核权和考核结果录入上报权。

  十二条一般干部权限。本人承办事项的延期申请权、办理结果反馈权和阅读查询权。

  三章工作流程

  十三条工作程序。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立项、领导批示、分办、承办、延期、催办、反馈、审核、退办、归档等程序。

  十四条督查事项立项。督查事项立项由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对公开事项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分局内网“督查督办”模块浏览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督查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

  (一)上级国税机关和分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分局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奋斗目标。

  (三)上级及分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督办事项。

  (四)分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党支部会议等重要会议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

  (五)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和基层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十五条领导批示。分局办公室对需列入督查督办的工作,应在电子督查系统中列明督查工作的事项内容、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立项部门等,报经分局领导批准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对需要会签的督查事项,可同时转报多个领导批示,领导会签后,督查员可根据领导批示意见修改具体工作要求。

  十六条立项分办。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的要求和督查内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定期拟出督查事项进行分类立项,分解下达给有关部门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督查事项,要分别注明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责任范围;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办公室报请分局领导批准成立督查小组开展督查。

  十七条承办。有关单位接受督查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督查督办事项的部门承办完成时限为督查员或分局领导批示中指定的时间,而非整个事项的最终完成时间。一般承办单位的完成时限为整个事项最终完成时限前三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的在具体事项督办要求中另行说明。对时限紧迫、内容重要的上级决定、指示应随到、随办;对一些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落实难度大的督查事项,要实施不间断地跟踪督查;对未能如期办结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督查任务,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并由分局进行协调。

  十八条督查事项办理。各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事项后,要及时组织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形成专题报告,经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督查事项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齐全,对需上报的报表、表格等材料应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反馈结论栏中写明所上传附件的名称。

  十九条延期处理。对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事项到期前,通过电子督查系统办理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应写明申请延期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时间,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督查员初审,督查员初审后根据具体情况批复申请人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批。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延期申请,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申请人,在批复申请人时,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间。

  二十条督办。督查事项由负责督查的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局领导的要求进行督办。督查员应定期通过电子督查系统的“事项跟踪”功能,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查事项的完成情况,加快办理速度,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二十一条反馈。承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办公室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办公室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向分局领导汇报。督查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要整理办结报告,报送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审结,一般情况下,度工作情况,每季反馈一次;分局奋斗目标,半反馈一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

  二十二条审核。分局对承办单位报送的督查事项按下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由督查员进行初审,督查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权限,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做出退办、核销存档或转报主管领导审核等处理。

  (二)主管领导对督查员转报的办理结果应签署审核意见,对完成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核销存档,对完成不合格的事项应在系统内进行退办,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对退办的事项,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写明退办的原因和退办完成期限。

  (四)对承办单位送报的办理结果,主管领导或督查员应在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十三条归档。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记录督查事项全过程的各项数据,形成电子档案,督查员应根据规定,定期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系统信息的安全。

  二十四条查询利用。电子督查系统提供了综合查询和统计查询功能供用户查询操作。

  (一)用户可通过系统的综合查询功能,跟踪查询自己有权查阅督查事项的详细情况。

  (二)凡列入电子督查系统的督查事项,系统自动统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所有用户均可通过该功能查询各单位的完成情况,增加工作透明度。

  (三)系统提供的“督查通报”栏,用于督查工作经验交流,供用户浏览借鉴。

  四章安全保密

  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设置自己的登录口令。登录口令由个人负责保密,按有关设置规则进行设置,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发现自己的登录口令有被盗用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由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六条工作人员使用电子督查系统应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对属于本人办理的非公开事项,要注意防止泄密,严禁擅自拷贝、打印或给无关人员阅读,违反规定者按保密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五章考核奖惩

  二十七条分局将督查工作列入二级岗考。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部门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查工作质量,即督查事项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

  二十八条分局按季采取《督查通报》的形式,在督查督办系统中对督查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九条对在考核中成绩显著的,或上报督查材料积极,反映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且有较高的参考价值,被市局或以上督查、信息刊物采用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另行规定。

  三十条对未按时办结的、被退办的、办理质量不高的,在二级岗考中给予扣分,扣分办法另行规定。

  五章附则

  三十一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十二条本制度由xx负责解释。

督办的制度 12

  第一条为全面履行我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受监工程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企业管理特点,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及上报的工作制度,明确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并在每一个工程项目公示其姓名及联系方式。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施工企业做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分析、登记备查,并将相关情况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有效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安全隐患或接到安全隐患报告的应监督施工企业及时治理,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紧急向质安站报告。

  第六条质安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项目,并向该项目的施工企业下发《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并被核实;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生产资源配置不足,管理严重失控等);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管理;

  (四)瞒报因工死亡事故;

  (五)发生因工死亡、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后未按规定开展“四不放过”工作或擅自复工的。

  被挂牌督办项目,其企业、相关负责人、工程项目及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将在县住建局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被挂牌督办的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隐患情况制定治理计划,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做到治理责任、治理时限、治理措施、治理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消除,并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施工企业应当填写《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解除督办申请书》报质安站申请解除督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收到解除督办申请书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发放《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解除督办通知书》;对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九条对不认真执行《临澧县建设工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施工企业,质安站责令其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进行重新审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不认真整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督办的制度 13

集团各部/室、各事业部/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董事长在各时期的战略目标,项目开发建设,品牌创建,科技兴企,团队建设等各项决策,实现正现金流,提高经济效益,做大做强企业,推动集团的健康快速发展。努力提高工作办事效率,把董事长的决策意图化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动,营造风高气顺,真抓实干的良好干事创业氛围。逐步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董事长交办事项督查督办责任制。

  一、督查督办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督查督办工作重点:

  1、开发建设项目对接联络跟踪商洽情况;

  2、各项目政府补贴跟进情况;

  3、有时效性时间节点的工作落实事项;

  4、董事长、CEO交办事项。

  督查督办主要工作任务是集团战略性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集团工作目标、会议精神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集团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其它确需督查、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督办组织领导

  建立董办牵头、人资配合的督查督办工作小组,________任组长,任副组长,为小组成员,负责督查督办责任制的督促执行。

  三、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督查督办工作包括:督查督办立项、承办、催办、反馈、通报等程序。

  (一)立项:根据督办工作重点及董事长、CEO交办事项确定立项,由董办协调,人资配合,按照“轻、重、缓、急”分别立项,集团所属单位认为自办有困难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经督查督办小组审核也可申请立项,董办通过《督查督办工作记录表》履行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二)承办:相关部门接到督查督办交办件任务后,应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实施,明确经办人和责任领导,责任领导应召集专题会,分解落实交办任务,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办理,办理事项存在问题需其他部门协调处理,协办单位须给予支持办理,配合协同推进,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结,同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情况报告要实事求是,结论准确、完整,对需要整改的问题,须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三)督办:督办事项由董办按照职责和集团领导的要求进行。督查督办小组应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上门催办等方式进行督查,及时了解进展情况,检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事项进行催办,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督办;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跟踪督办;对全年性的工作,可分阶段督查、督办。对承办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的,由董办负责协调,确需报请领导协调的事项报请领导,以促成问题尽快解决。

  (四)反馈:承办部门要及时、准确的向董办反馈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董办需将承办部门的反馈情况整理汇总,并定期向集团领导汇报。

  (五)通报:董办在董事长办公会上通报督查督办事项情况,向集团各部门公开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完成情况,对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随时通报。

  四、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各事业部/集团、总部各部室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所有督查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确保按时完成,克服和改进会上布置多、实际工作落实少,雷声大雨点小,工作扯皮,办事拖拉,五项推诿等问题。

  (二)措施上坚强有力。督查督办以董办为主,关键在于各部门的配合,核心在于事项的落地执行,建立以部门第一责任人为主的自查自办工作体系,按各自职责和集团领导的要求,实行问责制度,增强担当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三)行动上快速落实。对督查督办检查事项的办理,凡明确规

  定报告时限的,要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向董办和分管领导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四)工作上务求实效。督查督办工作要有钉钉子和踏石有印抓铁留痕的精神,紧紧围绕集团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抓好督促检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行力,使集团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

  (五)督办上政令畅通。凡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

督办的制度 14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数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防控主体

  医院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隐患督办制度

  1、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要求医院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书面通知,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

  2、根据规定,医院范围内任何安全责任事故隐患由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挂牌督办。督办时应明确责任科室及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科室。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科室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督办的制度 15

  为进一步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端正风气、严明纪律、规范行为,切实将上级政策文件、会议精神、领导决策贯彻落实,提升机关形象,结合局实际,特制定局督办工作制度。

  一、督查内容

  1、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和上级领导批办的事项;

  2、局党组会、局长碰头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研究决定事宜;

  3、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推进及工作计划的事项;

  4、重大来信来访问题的处理;

  5、局领导要求办理的及其他需督办、催办的事项。

  二、督查形式

  书面催办;对重要文件、会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不定期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进行催办;对复杂情况,综合成文字材料及时反馈有关局领导参阅。

  三、组织领导

  督办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局办公室秘书人员承办具体事宜。局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督办件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四、督查程序

  1、审批。根据督办事项,由办公室秘书人员填写好《市科技局督办工作通知单》,报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2、送办。将《市科技局督办工作通知单》送达承办单位或承办人签收。一般事宜要求一周内完成。重大事宜要求两周内完成。

  3、联系。局办公室及时掌握承办情况,与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保持联系,根据承办情况督办催办。

  4、汇报。督办催办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有关局领导汇报,必要时要提交书面材料。

  5、复办。如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承办单位、处室应按要求再次办理,并汇报复办结果。

  6、归档。督办催办材料经局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同意后,要立卷归档。

  五、其他

  1、在特殊情况下,在办结时限前不能完成督办事项的'或需要延长办结时间的,承办单位、处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汇报,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重新确定办理期限。

  2、局办公室对督办工作每年统计汇总一次,并将结果报局党组审核。

  3、督办年报情况将作为年度评比先进和考察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对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提前写出书面说明。对不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局党组将视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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