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27 18:31:29 制度 我要投稿

燃气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燃气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燃气管理制度

燃气管理制度1

  燃气管道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该制度涵盖了燃气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检查及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 管道设计与审批:规定设计标准、材料选择、压力测试等流程,确保管道设计的`安全性。

  2. 施工管理:规定施工队伍资质、施工规程、质量控制点等,保证施工质量。

  3. 验收标准:明确验收程序、检查内容和合格标准,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

  4. 运行维护:设定定期巡检、维护保养和记录保存的要求,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5. 检测与评估:规定管道检测周期、方法和结果处理,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6. 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对措施,包括报警、疏散、抢修等,提高事故响应效率。

  7. 培训与教育:强调员工安全培训,提升员工对燃气管道安全的认识和操作技能。

  8. 法规遵守: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及地方燃气管理法规,避免违法行为。

燃气管理制度2

  1、燃气间内经常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存放燃气的房间,严禁火种,严防明火入内。

  3、设置专职安全员,定期(每月)检查燃气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后做相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综合部。

  4、送气时要做好交接,检查钢瓶的'检验期限及检验合格证。

  5、每餐使用完燃气之后,由当天值班员负责关好阀门并检查气体有无泄漏,确保无泄漏方能离开。

  6、燃气点燃之前,应检查液化气开关,灶内是否有液化气味道,以防外漏。点火时人要站在炉门侧面。

  7、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先将门窗打开,关闭任何电器开关,不查明原因,不得点燃。

  8、怀疑燃气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明火进行检查测试,应用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

  9、燃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即切断气源,关闭电闸。及时疏散人群,确保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燃气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我院食堂用气安全管理,排除各种用气隐患,提高食堂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管道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如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供气单位报修。新安装的燃气管道,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条用户不可自行改动燃气供气设施,若需对管道及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拆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

  第五条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更换维修。

  第六条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经常检查,定期调换。燃气专用胶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胶管连接处应使用喉码锁紧,长度不应超过2米,严禁穿墙越室。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学院在食堂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权归属学院,用户(各食堂)应定期安排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第八条使用天然气必须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

  第九条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以防管道连接处泄漏。

  第十条不得在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周围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用气场所应按照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建立食堂燃气使用及燃气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具灶等设施设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巡视、使用记录,留存台账。

  第十三条每周至少两次用肥皂水检查全套天然气管道、阀门接口,发现泄漏立即关好天然气总阀,及时修复或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委托天然气公司维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第十四条厨房燃气灶具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第十五条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炉灶操作人员应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各食堂应健全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定专人接受供气单位的安全用气知识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应熟悉管道燃气基本知识、操作方法和步骤,掌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有无漏气情况。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开启风机和锅灶风机排除残气,应及时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点火前操作人员应开启抽气风机和锅灶风机,检查是否正常运转。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第二十条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不可“气等火”,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第二十一条使用后应及时关闭流量表前总阀、用气设施(含燃具)阀门,并确保泄漏报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员要检查厨房总供气阀门是否关闭,各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须及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食堂管理人员经常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燃气管理制度4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管理制度5

  1、加强食堂燃气管理的领导,成立燃气安全检查小组,随时不定期检查,并作登记。

  2、食堂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安全使用燃气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

  3、非食堂人员不得开关燃气阀门。

  4、食堂燃气由专人负责开关阀门,开燃气前必须检查燃气管道再开燃气阀门,不用时、下班前必须关闭燃气阀门,做到责任到人。

  5、负责开关燃气责任人一定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

  6、严格按照要求,做到通风良好,并有灭火设备装置。

燃气管理制度6

  本燃油燃气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燃油燃气使用与管理,确保生产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内容概述:

  1. 燃油燃气的采购与存储管理

  2. 设备设施的`操作与维护

  3. 安全操作规程与应急预案

  4. 能源消耗监控与节能措施

  5. 员工培训与责任落实

  6. 环保与排放控制

燃气管理制度7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燃气管理制度8

  一、电气运行

  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2、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

  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8、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0、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11、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12、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13、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14、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15、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16、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短高压并报警。

  17、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18、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19、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二、电气检修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2、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除专责挂牌人外,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3、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1)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如遇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4、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5、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6、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7、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8、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在易燃、易爆场所拉设的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规定。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9、检修场所用电,必须设置电源配电箱,不得任意拆用原来电器设备的电源。如须拆用应经生产车间和电气车间负责人批准,由电工拆接方可使用。检修用的临时配电箱、机电设备及电源开关,应坚固、严密,有防雨、水和照明设施,设专人负责,挂警示牌并加锁。

  10、临时线路、开关及电气设备,使用完毕后应立即拆除。

  11、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12、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13、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燃气管理制度9

  燃气工程监理资料的管理制度包括内容如下。

  ①监理资料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总负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工负责,设一名专职资料管理员,建立监理信息及监理资料管理体系。

  ②监理资料必须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应及时整理、分类有序。

  ③监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是监理工作中各项控制与管理工作的依据与凭证,应及时收集归档。

  ④监理工作过程中提供的报告,文件和数据必须准确、及时地反映燃气工程实际情况。

  ⑤监理资料的管理应当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以计算机作为工具,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管理计算机化。为此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资料编码系统。

  ⑥项目监理机构内各监理人员应随着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展不断收集积累监理资料,并认真地、及时地进行编审,交资料管理员归档。

  ⑦为保证监理资料的完整、分类有序,在燃气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针对工程项目有关资料的`分类、格式、份数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工程实施中遵照执行。

  ⑧燃气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主动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明确对项目监理资料的组卷及归档要求,以便按要求和规定执行。

  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对监理资料进行整理,编审、装订,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理档案,移交所属监理单位档案资料管理部门保管备查,并办理移交手续,归档前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燃气管理制度10

  管道燃气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确保燃气安全、高效、稳定供应的管理体系,涵盖了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该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操作流程,强化风险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内容概述:

  1. 管道燃气设施规划与设计:规定了燃气设施的选址、设计、施工标准,以及与城市规划的协调性。

  2. 施工与验收管理:涵盖管道安装、调试、验收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运营与维护:规定日常运营监控、设备保养、故障排查及维修的工作流程。

  4. 安全管理: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培训、事故报告与处理等方面,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 用户服务:规范开户、计量、收费、投诉处理等用户服务流程,提升客户满意度。

  6. 法规与标准执行:确保制度与国家和地方燃气法规、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燃气管理制度11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进行,确保食堂员工及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应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及燃气报警装置。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迅速有效的处理。

  2、食堂的燃气使用必须专人负责开关,应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每餐下班前应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厨房人员上班前应先检查煤气有无漏气情况,不要急着开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如发现漏气或有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气前,应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子的大火气阀使用。调好风量(风门,)使煤气完全燃烧。

  5、煤气设施附近不准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品,不准堆放杂物及用管道作为受力点,不能封闭遮盖煤气设施,保持设施清洁干净、通风透气。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6、经常检查炉底管道有无腐蚀,胶管(点火棒)有无龟裂、穿孔、甚至断裂的情况,发现其中之一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维修或更换。

  7、煤气供应商必须有资质,并签订供气合同。储气钢瓶必须有检验合格标记(条形码),才可以使用。

  8、煤气一旦发生失火,千万不要惊慌,应及时切断气源,关闭炉前总阀,及时疏散人群,保护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燃气管理制度12

  1、 pe庭院燃气管安全管理问题提出

  由于pe管与钢管相比有许多优点,使其在我国许多城市燃气工程中得以广泛使用。与钢管相比有许多优点:首先pe管使用寿命约为50年,而钢管为一般为15~20年;其次,pe管有卓越的耐腐蚀性能,柔韧性强、抗地震能力强,其断裂伸长率一般超过500%,对管基不均匀沉降的适应能力非常强,而且pe管可直埋敷设、蛇行敷设,焊接工艺简单,管道质量轻,施工方便,减少了工程量,效率高,工程综合造价低;此外,在抢修时,pe管可带气碰口作业,使用夹扁工具,快速夹扁带气pe管,能够迅速恢复供气,及时消除隐患。

  但是,pe管在施工及运行中也暴露了一些弱点:施工中如果出现纵向划痕,坚硬物划伤,可导致pe管道应力开裂:一旦具有腐蚀性有机化学物质附在pe管道上,投入运行后,耐环境应力开裂的性能有所降低;pe管抗紫外线能力差,敷土必须达到一定深度;另外pe管在焊接质量上不能有可靠的保证,因为现行的国家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国内厂家也没有相关的检测设备,国外的检测设备也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价格昂贵。其焊接的质量,主要靠的是焊接设备性能的稳定性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心。然而,当他们的状态处于低谷时,极易留下质量隐患。

  pe燃气管遭受人为破坏的可能性较高,尤其是用作庭院管时,其破坏的可能性更高,因此,采取综合措施加强pe庭院燃气管道的管理安全,保证安全供气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2、加强pe庭院燃气管安全管理

  管道供气设施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一旦出事,就会导致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由于部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用户缺乏安全意识,不重视燃气管线的安全,任意施工,不计后果,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为保证pe庭院管的安全,减少人为破坏,加强pe庭院管安全管理,重点进行以下几方面工作:

  2.1pe管施工时首先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使用合格焊接设备,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上岗证,方能保证焊接质量;其次,随pe管应敷设示踪线,且在距管道不小于300mm处敷设警示带,警示带上应有醒目的标志,地面上的标志桩埋设应清晰,能够准确体现管道铺设位置,竣工图要完整真实。

  2.2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时,需在供气单位办理施工现场燃气管线确认手续,杜绝施工单位代替办理,在工程建设初期,对燃气管线的保护就有了直观的认识,在整个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签定供气合同,办理供气手续,每个环节都会体会到保护燃气管线安全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提高了保护庭院pe管的意识。

  2.3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个小区燃气开通前后,各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接受燃气经营单位的相关技术指导,供气单位和用户(特别是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必须签定安全供气协议,并且严格执行协议内容:

  (1)物业管理单位要拥有燃气管道竣工图纸,掌握本住宅区内燃气管道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及用户燃气设施的巡视和监控,尤其在庭院装修期间,燃气用户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2)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辖区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等进行地下开挖作业时,应当向该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共同指定保护监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单位施工。

  (3)为满足管道供气安全及24小时紧急抢险、日常管道系统的巡检、维修等要求,用户必须无条件提供作业场所,正常供气后,若有任何改动,必须首先经过管理处,通知供气单位确认,保证庭院pe燃气管道安全。

  2.4庭院pe管管理重点是巡查要到位:

  (1)管道安全距离内,有无因其他专业施工而造成损坏燃气管道的情况,管道覆盖层上有无土壤塌陷、滑坡、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管道上搭建建(构)筑物等,沿线有无燃气异味、冒泡、树草枯萎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漏发出声响等;

  (2)每半年用检漏仪对地下管线及周边雨(污)水井、电缆沟井、地下室等进行燃气浓度检测。

  (3)新投入运行的管道或漏气抢修修复后的管道在投入运行24小时内,应加强巡查

  (4)庭院装修期间,增加巡查密度,保证每天巡查到位,及时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

  另外,工程竣工后、供气前这段时间,燃气工程管理非常关键,明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为安全供气提供保障。

  3、结束语

  燃气pe管工程质量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必须把燃气pe管的使用特点、物理特性和燃气工程施工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燃气管理制度13

  燃气公司管理制度牌是规范企业运营,确保安全生产,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工具。它涵盖了公司的各个管理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规定操作规程,预防事故的'发生。

  2、运营管理:规定燃气供应、维修服务的标准流程。

  3、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及福利待遇。

  4、质量控制:设定质量标准,监控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5、设备维护:制定设备保养和检修计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6、应急处理:设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内容概述:

  1、安全规定:包括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措施。

  2、员工行为准则:规定员工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客户服务:设立客户服务标准,处理客户投诉的流程。

  4、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和纠纷解决的程序。

  5、环保规定: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燃气使用对环境的影响。

  6、信息管理:保护公司信息资产,防止信息泄露。

燃气管理制度14

  燃气设施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用户利益。该制度涵盖了燃气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设施规划与选址:明确燃气设施的布局原则,规定选址需遵循的安全标准,确保设施与居民区、重要建筑等保持合理距离。

  2、设计与施工:规定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规范,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控制,保证设施的结构稳定和功能完善。

  3、运营管理:设立运行规程,规范日常操作流程,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同时对用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4、维护保养:制定定期检查和维修计划,预防设备老化和故障,延长设施使用寿命。

  5、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燃气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设定应对措施,保证快速有效处置。

  6、安全培训: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对潜在风险的识别和处理能力。

  7、监督与检查:设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燃气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

  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

  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

  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

  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

  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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