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09-29 11:03:12 制度 我要投稿

[优]责任追究制度15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优]责任追究制度15篇

责任追究制度1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2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稳定的大事来抓,牢固树立学校卫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顺利开展,特制定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1、加强领导,全员重视,成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2、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中,疏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到人,检查不到位。

  3、未制定学习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未定期组织培训或不参加培训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未按规定向卫生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5、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学校许可擅自生产经营食品,造成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

  6、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责任追究制度3

  环保局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行为,提高机关效能,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加强对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树立环保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是指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谈话、诫勉、待岗、辞退,是指本局对各股室站队的工作人员有一定过错,出现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需要给予谈话、诫勉、待岗、辞退的,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处 罚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谈话:

  (一)违反机关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积三次的;为他人代签被发现三次的;办公室考勤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三次的;

  (二)私自外出、超假不归的,非工作原因串岗、工作期间干私活、旷工的,考勤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规定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的;

  (四)对新、扩、改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排污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变更申报核定,未按审核时限完成的;

  (五)对经审核,全年排污情况基本属实未向排污者发送经审核同意《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的;

  (六)违反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上报各类监测报告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

  (七)违反数据审核制度,发出的监测报告未经三级审核的;

  (八)未及时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的;

  (九)对环境保护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延误信息上报的;

  (十)值班人员不履行职责,遇有重要情况不及时上报,延误工作的;虽按规定值班,但发生被盗又没及时报告的;

  (十一)与相关股室的协调不力,给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十二)不按卫生制度按时打扫卫生、责任区卫生较差,受到局领导批评,累积三次的;

  (十三)对会议室未按要求,布置、管理,影响正常使用的;

  (十四)不坚持车辆保养制度,贻误正常工作的;

  (十五)下班后或节假日未认真检查门、窗、水、暖、电,导致发生各类事故,损坏公物,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

  (十六)未按时限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的;

  (十七)各股室微机固定专人管理,其他人员私自动用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诫勉:

  (一)年内累积谈话两次的;

  (二)对监测收费标准、项目,不公开,不公正,随意提高或降低监测收费标准的;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无处罚结论或结案,超过规定时限的;

  (四)未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申请表)进行审核,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委托性监测取样后10日内不提供监测报告的;

  (六)违反分析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因管理不善导致化学试剂或分析仪器丢失的;

  (七)非工作需要私自上互联网、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的;不按操作程序使用,造成微机损坏的;

  (八)未执行财物管理制度,擅自购买物品的;

  (九)对上级机关下发的各种文件、通知未及时汇报、传阅,贻误工作的;

  (十)对各种报告、请示、方案未及时上报,贻误工作的;

  (十一)未按照印章使用管理规定,随意使用印章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打印工作以外资料的';

  (十三)未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调整工资的;

  (十四)值班期间脱岗、空岗的;

  (十五)未经批准不参加机关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的;各种考核在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

  (十六)上班时间打扑克、下象棋的;

  (十七)在现场执法检查中,有环境违法行为未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询问笔录》的;

  (十八)未按年度计划和总量控制要求,完成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后,装置运转不正常,未达标,又不及时处理、报告的;

  (十九)未经批准在企业中午饮酒的(公务接待除外);

  (二十)下乡期间在企业打扑克、打麻将的;

  (二十一)让来我局办事的服务对象请客的;

  (二十二)除公务接待外,中午饮酒的;

  (二十三)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下乡期间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二十四)违反行政处罚原则、管辖权限,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的;

  (二十五)对没有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违法行为,未及时报告并依法进行征收的;

  (二十六)在排污者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后,未按规定时限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排污者的;

  (二十七)对经审核排污情况不属实未责令限期改正的;

  (二十八)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查处不及时,造成重复来访的;未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

  (二十九)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指标的;

  (三十)对上级确定的污染治理项目,未积极督促超过时限的;

  (三十一)对环境保护重要会议、重大行动、重点工作未及时组织宣传报道的;

  (三十二)对人大、政府、政协批转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未按时限、要求、程序予以答复的;

  (三十三)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3日内,未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的;

  (三十四)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未组织验收的;

  (三十五)在现场执法检查监测、应急监测、处理环境信访、污染事故仲裁监测工作中,报告报送不及时、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六)违反分析样品管理制度,导致样品丢失、损坏、污染或超过样品保存期,造成经济损失和分析数据不准确的;

  (三十七)无故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孕检和普查、拒不采取节育措施的;

  (三十八)违反环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泄露被检查单位技术和业务秘密的;

  (三十九)对上级组织的各类验收和工作检查,人为因素造成丢分或未通过检查验收和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十)违反行政处罚制度,未执行陈述申辩、听证、回避、告知、调查与处罚分开和重大案件报告的;

  (四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500元—1000元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待岗:

  (一)年内累积诫勉三次的;

  (二)由于个人行为,损害局内名誉,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三)对未依据法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四)故意漏征排污费或故意少征排污费的;

  (五)在污染源、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项目、生态环境的现场执法检查中,环境污染事故与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中,违反执法程序的;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未及时报告和依法进行处罚的;

  (六)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管不到位,造成饮用水环境污染和引发疾病传播的;

  (七)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越权审批和不履行分类、分级管理程序的;

  (八)对群众投诉或来信、来电、来访案件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越级访、群访事件的;

  (九)违反保密守则,泄露组织人事和业务机密的;

  (十)对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强行指定治理厂家的;

  (十一)对环保治理设备、产品和污染治理厂家未及时审核、推荐认证和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的;

  (十二)凡以个人名义,随意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环境污染治理设备和产品,造成较坏影响的;

  (十三)对违反《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查处不力或袒护企业任意编造数据的;

  (十四)监测报告拒报、谎报或逾期不报的;

  (十五)对重点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建筑施工工地噪声、粉尘和“三堆”的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引发群众群访的;

  (十六)违反监测人员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伪造监测数据的;

  (十七)值班期间因脱岗、空岗造成被盗的;

  (十八)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九)司机出车期间因不负责任造成车辆被盗的;

  (二十)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岗,不服从管理的;

  (二十一)与外来办事人员发生口角或接待不热情,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在办理环境信访过程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二十三)对推荐的污染治理设施、产品未通过验收或不达标,给企事业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十四)违反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批准“十五小”、“新五小”和工艺落后、污染严重、耗能高等建设项目的;

  (二十五)违反监测数据、资料管理规定,随意泄露监测数据和为他人提供监测报告的;

  (二十六)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不及时上缴入帐,公款私存;隐瞒不报,私设小金库或者挪作他用的;

  (二十七)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勒索企业,出现吃、拿、卡、要、报的;

  (二十八)接受贿赂或参加当事人邀请去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活动场所进行娱乐活动的;

  (二十九)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应进行处罚而未处罚的;

  (三十)账目不清、票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款,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5000元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予以辞退:

  (一)年内累积待岗三次的;

  (二)超越权限,违法行使审批权、行政审核权或行政处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或者无法律依据收费、罚款、摊派各种费用的;

  (四)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竣工验收条件,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项目予以验收通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及其他证书的;

  (六)未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监管失职,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七)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造成环境重大污染和破坏的。

  (九)司机私自出车造成车辆被盗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谈话由主管局长实施并报办公室备案;诫勉由主管局长向局党组提出建议,经集体讨论后,由办公室下达书面《诫勉通知书》;待岗由局党组会议作出决定;辞退由局党组会议讨论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原局内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待岗时间为2-4个月,受待岗处罚的期限依据所犯条款视情节而定。

  第十条 年内受到诫勉处理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为两个月;

  第十一条 年内受到待岗处理达到三次的,由局党组研究后,报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各股室站队人员如发生违纪行为受到谈话处理的扣发年终奖金20%;被诫勉一次的扣发年终奖金40%;受待岗处罚的,待岗期间每月发200元生活费,要坚持上班,扣发全年奖金。受谈话、诫勉和待岗处理的,除按上述规定扣发本人年终奖金外,并按综合目标百分考核的规定扣除所在股室相应分数。受到待岗、辞退处罚的人员所在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待岗人员可否恢复工作需本人申请,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局党组按工作需要随时补充、修改;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4

  为强化内部管理,整顿作风纪律,促进医院行政领导及全院职工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贯彻落实。

  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执行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院、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分。

  1、不佩证、牌上岗,经批评不改的;

  2、没有遵守《首问责任制》向办事人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

  3、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首诊医生推诿病人的,不及时接诊治疗的;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

  4、违反《服务承诺制度》,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甚至与病人争执、吵闹的,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做耐心解释,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5、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进,技术较差,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现差错的,有人民群众书面反映的;

  7、违反行风建设及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以职谋私,索要或暗示要“红包”、“礼品”等钱物证据确凿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证据确凿的;不坚持因病施治、因病检查原则,开大方、乱开特殊检查的。

  8、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9、违反《首问责任制》,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10、不依规章制度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

  五、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总的监督、查处职能由负责。

  七、本制度自20xx年09月01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5

  为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教育局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以赴保障师生的健康安全。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上下一致、齐心协力,努力做好安全工作。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本着“加强管理、完善机制、沉着应对、有效预防、依靠科学、措施果断”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建立和实施安全工作责任追究与奖惩制度。

  第一、发挥党员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的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思路,形成事事讲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安全网络意识。、

  第二、居安思危、警钟长鸣,从思想上从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发扬求真务实、严抓落实的工作作风,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第三、坚持校长负责制,部门责任首问制,明确责任、完善机构、建立应急机制。

  第四、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工:

  组 长:孙志良(校长);(负责日常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指导)

  组 员:耿忠仁(总务主任)(负责保障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使用,督促课堂安全、卫生安全),王 岩(大队辅导员)(负责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检查整改存在于学校的安全隐患、负责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在工作中做到“五个必须”即①必须宣传到位。②必须强化制度。③必须措施到位。④必须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与畅通。⑤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安全工作精神和学校安全工作各项规定。

  第五、全体教师要与学校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对所教学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和义务,主动排查隐患,做到下情上通,保障安全。

  第六、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责任义务。每位任课教师对自己的课堂和组织的`活动负有安全教育的责任和义务。每位教职工对校园中自己见到或知道的安全事件负有及时处理的责任义务。相应专用教室负责所使用教室的设施和课堂安全。

  第七、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责任追究制度6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的健康。特制定食堂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到每天深入一线,严格检查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并每天组织食堂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工作小结。

  2、建立食品采购、储存、加工、供应、消毒、留样等各项规范操作制度。

  3、督促采购员、炊事员、分餐员、保管员、保洁员执行各项卫生规章制度。

  4、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一旦发现其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5、建立和健全从业人员日常卫生安全教育制度,关心、了解从业人员的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情况及时处理。

  6、规范食堂各类管理资料。

  7、确保食堂安全措施落实(防污染、防火、防盗、防投毒)。

  二、学校食堂采购员的岗位职责

  1、应到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采购。

  2、采购食品应向供应方提出质量要求,并索取检验证明。

  3、不采购有毒有害、掺假掺杂、不新鲜的食品。

  4、对定型包装食品要采购生产日期近、离保质期远的食品。

  5、索取购货发票、以备查验。

  三、学校食堂炊事员的岗位职责

  1、注意食品新鲜,变质食品不加工烹饪。

  2、烧煮食品应充分加热,烧熟煮透、不里生外熟。

  3、剩余饭菜应在确保质量良好的前提下回锅烧透后再供应。

  4、不用勺直接尝味。

  5、不用盛放生食品或未消毒容器盛放烧熟食物。

  6、当天切配的原料,当天烹饪加工。

  7、做好生食品的拣、洗工作,剔除腐败变质、污物及杂质。

  四、学校食堂分餐员的.岗位职责

  1、穿戴清洁工作衣、口罩、帽子,双手清洗消毒。

  2、使用专门工具,不用手抓取直接入口的食品。

  3、不出售未经回锅烧熟者透的剩余饭菜。

  4、保持室内清洁,消毒工作。

  五、学校食堂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做好食品进货、验收及发货登记工作。

  2、库存食品分类堆放,储存容器加盖并挂牌,注明进货日期、质量,库存,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3、易腐食品冷藏保存,冷库保持薄霜,防止生熟交叉污染。

  4、仓库保持通风干燥,做到防鼠、防潮、防蝇、防虫。

  5、严禁存放有毒物品、非食品原料及个人物品。

  六、学校食堂餐具保洁员的岗位职责

  1、餐具、工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2、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

  3、餐具、工用具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蒸车、水者高温消毒。

  4、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后必须储存在保洁柜中备用,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责任追究制度7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做,防患于未然,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责任范围划分

  (一)学校基建、房屋修缮,学生生活、学习用电的设施设备,食堂食物的进出及饮食卫生安全,生活用水安全,医务室及疫情疾病预防安全,小卖部各种食品的进货、销售安全,由总务处负责人主管。

  (二)学生的安全教育,校内、校外各种学生活动安全,学生寝室安全,门卫安全,教学楼安全,消防设施的安全运行,由学生处负责人主管。

  (三)学生上课(含室内、室外体育课及锻炼课)安全,学生机房、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的使用和防盗安全,图书馆安全,由教务处负责人主管。学生外出实习的交通、财务、人生安全,由各专业负责人主管。

  (四)财务室、财经票据及现金安全,由财务处负责人主管。

  (五)教职工活动安全,由工会主席主管。

  (六)全体教职工以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为安全责任范围。

  二、安全责任划分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副校长、调研员对分管工作负责。

  (二)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的安全工作,制定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处理学校安全突发事件。

  (三)安全责任具体划分

  1、各处室、部门负责人是所负责处室、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负责拟定所辖工作人员职责和本处室、部门安全工作措施和办法。

  (2)负责所辖工作范围的安全督查和责任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任何隐患。

  (3)审批、回复有关人员的请示或报告,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

  (4)汇报和落实安全的有关工作。

  (5)安全事故发生后,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前提下,30分钟内向校长报告,并在1小时内拟出事故报告草案。

  2、实验室主任对各实验室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教学楼安全工作:学生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4、班级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班级经学校同意外出参加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活动的组织者负主要安全责任。

  5、重大活动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外出社会实践活动)安全工作:组织者为全过程的直接责任人。

  6、宿舍内学生安全工作:白天宿舍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夜间保卫科值班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7、一周常规管理安全工作、门卫安全工作:保卫科科长为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对学校公共场所的学生活动进行管理,对学生活动安全负责。

  8、消防安全器材的购进、安置和管理由保卫科科长负责。

  9、食堂和小卖部安全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抓好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10、防病、防疫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疫情的防治、监控和报告,防止各类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流行。

  (2)医务室负责人要定期对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学校和蒙自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养成健康的卫生习惯。

  11、各处室、部门管理的车辆的安全,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12、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学生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的安全责任为:

  (1)重视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村委会抓好治理工作。

  (2)保卫科除做好校内的巡视工作,还要注意对校园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校外不良分子袭击学生时,要及时报告“110”或附近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3)教育学生敢于与坏人作斗争,并教给学生方式和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

  13、全体教职工是自己岗位和工作内容范围的直接责任人:

  (1)对本岗位工作(含值班)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2)对本岗位工作范围的安全工作,若需采取措施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三、安全责任追究

  安全工作事关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学校的发展和稳定,责任重大、意义重大,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对学生、对家长、对学校和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各处室、部门不履行安全职责发生安全事故时,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责任。

  (二)各处室、部门一但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一天,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不经学校同意,各处室、部门、班级不得组织学生外出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其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责任。

  (四)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对学生的实验、实习操作,应按安全规程严格要求。违反的,追究该课任教师的责任。

  (五)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因疏于管理而发生意外时,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六)总务处对食堂和小卖部食品卫生监管不力,发生师生中毒事件的,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七)医务室对传染病监控、预防不到位,发生传染病在校内流传,追究医务室负责人责任。

  (八)学校采购或为教学提供的设备、仪器物资要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九)学校集会、做操应由学生处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做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踩踏事故的发生。组织集会、做操负责人要负责维持秩序、保护学生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组织者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十)负有管理车辆责任的处室、部门,因车辆管理不善,或借车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造成意外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处室、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十二)本制度从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下溪民族中学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责任追究制度8

  1、凡在个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解决,上推下卸,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告诫。

  2、对不属于个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请示、不报告,私自办理,影响财务处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责成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在财务处内部给予警告处理。

  3、对所办事项,引起师生员工强烈不满、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要在财务处内部作出深刻检查,写出悔改保证书并与年度工作考核、岗位津贴考核挂钩。

责任追究制度9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特制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三、各班主任、年级组长是各班和年级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政教处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实验员、后勤人员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学校后勤部门必须对学校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政教处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值班领导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班工作,认真做好课间、午间巡视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当日值班领导。

  七、加强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对由于食堂卫生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食堂管理员和炊事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学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门卫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10

  为确保我镇各村(社区)认真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规定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镇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通报的传销违法行为未及时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重大传销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进一步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严格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中不力的,追究责任。

  3、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社区)列入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整治重点村(社区),连续十年被列入重点村(社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追究责任。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关索镇人民政府

  xx年xx月xx日

责任追究制度11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村和镇属各单位。

  第二条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监督途径。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四条追究原则。应当监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帮助、教育、引导各单位和个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第五条追究程序。发生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决定,并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追究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1、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2、没有组织领导机构、未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工作责任未落实的;

  3、载体建设严重滞后,公开形式走过场的;

  4、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该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6、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7、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8、因主观原因,政务工作造成失误的;

  9、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10、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

  6、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12

  一、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程,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具体落实。各机构负责人要建全所分管安全工作的各种制度及实施方案,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教处负责学生的安全,经常性地向学生宣传安全常识和法律常识,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每周要深入到班级、学生中了解安全情况。

  三、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随意组织学生外出,如需要进行社会实践调查活动,提前向负责人申请,经过学校批准后,则学校组织统一安排,外出活动必须保证学生安全,防止任何事故发生。

  四、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在校的安全(包括本人的课堂教学及课间活动),保护好本班的公共财产和教学设施。课任教师负责本课堂学生的'安全,班主任和课任教师直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并追究责任。

  五、午间管理教师、晚跟班教师负责本辖区(班级)学生的安全,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并追究责任。

  六、行政值周负责当日学校的安全工作,值日教师负责辖区当日学生的安全工作,如有事故发生,相应人负直接责任并追究责任。

  七、总务处负责学校的财产安全及教师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学校地面一切建筑设施,教学设施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确保学校财产万无一失。

  八、管理人员直接负责所管理范围内的各方面安全,如图书管理员、电脑管理员、实验电教管理员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检修器材、电线等设施,防止一切事故发生,保证正常教学。

  九、加强学校门卫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闲人自由出入,不得随意离岗,保证昼夜值好班。

  十、学校安全要实行一票否决制,即班级发生事故,班集体和班主任及相关教师不得评模、评优,教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因辖区发生事故,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与量化考核结合。

责任追究制度13

  第一条为了监督和保障有关单位和行政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安全管理(以下简称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保护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在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中,一起中毒事故中毒100人以上或死亡一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除依法对相关责任者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三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

  (五)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卫生监督文书规定的时限进行改正的;

  (七)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中毒事态扩大的.;

  (八)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

  (九)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四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可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

  (一)未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或标准)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的;

  (二)未按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标准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三)未对学校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四)监督检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和提出学校食堂存在的明显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未提出改正意见并签署卫生监督文书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使食物中毒事故扩大的;

  (六)未按《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七)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五条所属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学校所在地政府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的;

  (二)未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三)食物中毒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报告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

  (四)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所指上级包括国务院教育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水污染或其他食源性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追究不适用本办法。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消除隐患,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促进和谐、平安校园的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主任(副主任)要认真履行本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共同配合,确保学校安全。

  二、对学校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认定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安全责任认定。

  三、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有的全面组织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办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弛。

  (2)学校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3)对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没有提供资金保证和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导致事故的。

  (4)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四、学校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分管领导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分管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

  (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方案、措施、致使管理松弛。

  (2)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发生。

  (3)学校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致使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

  (4)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正确行使安全否决权。

  (5)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五、学校安全办领导,各处室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追究安全办领导及处室领导负有的`安全工作的管理责任。

  (1)因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部门安全工作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

  (2)在本部门或分管工作中,年度或日常工作未做到安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措施。

  (4)对分管安全的领导或安全办提出的安全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发生。

  (5)使用未经安全技术部门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而发生事故。

  (6)未定期检查安全隐患,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

  (7)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

  (8)未认真履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岗位安全职责。

  六、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组织调查核实后,按照《东电中学安全工作奖惩制度》执行。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经上级安全部门认定,对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15

  一、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从严处分。

【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文章:

责任追究制度06-27

责任追究制度09-02

责任追究制度(推荐)11-15

社区责任追究制度03-27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03-27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03-27

责任追究制度(精选20篇)05-15

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2-20

责任追究制度15篇04-11

教育管理责任追究制度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