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管理制度[汇编1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压力容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绥芬河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引用标准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锅[20xx]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劳动部1996年第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1年第8号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1号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51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国质检20xx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三同时”管理制度
3、定义
3.1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2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3.3气瓶
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3.4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职责
4.1安监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运输、修理和报废等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4.2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安装和委外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检验、内部修理和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3物资管理部负责液化气瓶及所购买其它气瓶的采购、保存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负责监督外部供货单位的气瓶在储存、检验、充装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4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程、规定、规则。
5.1采购
5.1.1设备部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容积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蚀性介质)前应进行方案评审论证。方案评审论证必须有安监部参加并提出意见。
5.1.2设备部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设备相应等级的厂家设计、设备的.定型产品。
5.2安装与验收
5.2.1由设备部组织,有安监部、公司工会等参加的评审组对安装方案进行评审,安装方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安装。
5.2.2设备部负责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有省级及以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5.2.3在安装过程中,设备部及相关部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对安装质量进行监察。设备部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耐性气密性试验以及锅炉安装的初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监部参加。
5.2.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设备部组织安监部、公司工会进行验收,并报请市锅炉检验所和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参加。
5.2.5验收合格后,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国质检锅[20xx]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5.3使用
5.3.1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3.2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安全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上岗操作。
5.3.3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熟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5.3.4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连锁装置必须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校验。锅炉安全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锅炉低水位联锁和超压联锁保护应每月进行一次信号模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5.3.5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对水质进行化验,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的有关规定并执行Q/QCG 02100—038的规定。
5.3.6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Q/QCG 02100—024的规定。
5.3.7气瓶在采购、充装、储存、发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3.8气瓶不得超期使用;气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须带齐全并应有防倒、防晒、防振动措施;氧气、乙炔、丙烷、液化气等燃气和助燃气体气瓶使用中必须保证与火源的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距离要保证5米以上。
5.3.9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
5.3.10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生产设备部和安监部报告,生产设备部立即组织处理。
5.3.11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停用和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5.3.12热水炉(茶炉)和热水箱、罐必须敞口使用。热水箱、罐如果加盖板,盖板不得压紧,以免形成密闭。
5.4检验
5.4.1生产设备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人员,必须经市安全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检验证后方可上岗,检验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5.4.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xx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Q/QCG 02100—024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进行检验。
5.4.3使用单位必须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期限。对到检验期不能停台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向生产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半年进行检验。
5.5大修
5.5.1锅炉必须按公司规定6年进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况,大修期可以提前是。
5.5.2不经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改造。
5.6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设备部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和评审,并进行动态评价与更新。
5.7事故处理
5.7.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应按国质检20xx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5.7.2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报告。公司应立即向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报告。
5.8报废
5.8.1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设备部检验站报告,经检验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5.8.2生产设备部应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8.3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处理,由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配合,报废处理过程中必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凭证的保存。
6、检查与考核
6.1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6.2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对锅炉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整改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2
1、目的:建立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围: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3、责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
4、程序:
4.1总则
4.1.1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确保安全长周期运行。
4.1.2本规定由各级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4.1.3本规定适用余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4.1.3.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
4.1.3.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4.1.4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4.2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4.2.1.1.压力容器的设计权,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批准,三类容器的设计,应报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备案。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应有审查批准的字样。
4.2.1.2.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暂行规程》的规定,并对所设计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4.2.1.3.制造压力容器,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制造三类容器,还必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
4.2.1.4.制造压力容器,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执行设计、测绘、原材料、工艺、生产、质量验收等管理制度。
4.2.1.5.压力容器的焊接和探伤检验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
4.2.1.6.制造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执行容器规程,国家有关规定和厂制订的压力容器质量检验规定。
4.2.1.7.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必须经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才能进行。
4.2.1.8.安装压力容器时,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4.2.2使用与管理
4.2.2.1.从事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时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从事压力容器安装建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压力容器专业知识,并通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4.2.2.2.下列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压力容器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办理报装手续:
1、第三类压力容器。
2、容积大于等于10m3的压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6、医用氧舱。
4.2.2.3.使用压力容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规章。
2、制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参加压力容器定购、设备进厂、安装验收及试车。
4、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
5、压力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8、压力容器事故的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9、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10、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内容按容器规程第117条执行。
4.2.2.5.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要求办理登记手续。
4.2.2.6.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2.2.7.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由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使用单位负责。
4.2.2.8.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
4.2.3修理改造
4.2.3.1.从事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或改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4.2.3.1.1.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51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4.2.3.1.2.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严禁人员进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改造时,一般应采用挖补或更换,不应采用贴补或补焊方法,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批准。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满足要求。
4.2.3.3.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4.2.3.3.5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
4.2.3.4.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或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具有资格的制造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后,由使用单位重新办理使用证。
4.3检验
4.3.1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外检查和内压试验三种。检验间隔为:
4.3.1.1.外部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3.1.2.内外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为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4.3.2内外部检验级、耐压试验及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具体检验要求执行容器规程133-139条规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发给的制造许可证,才能进行制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阀的使用管理按本厂安全阀管理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4.4.3容器上装有爆破片时,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并能保证使容器内的压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质容器的爆破片排口应设放空导管,并引至安全地点或妥善处理。
4.4.5爆破片应每年更换一次,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4.4.6爆破片的爆破压力复验时(在工作条件下试验)应有设备主管和安全技术人员在场。
4.4.7压力表的装设、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至少每年校验一次,新购进的压力表应经校验后才能使用。经检验后的压力表应有合格证铅封。
4.4.8压力表必须经计量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验。
4.4.9低压容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以上容器应不低于1.5级。
4.4.10压力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容器最高工作压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装设压力表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且避免受高温,冻结及震动的影响。
4.4.11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装三通旋塞式形阀,以便拆下校对或更换压力表,盛装蒸汽的容器压力表与容器之间应有存水弯管。盛装高温及强腐蚀介质的容器与压力表之间,应有隔离缓冲装置。
4.4.12工作介质为气液两相共存的容器,应装设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装易燃、剧毒、有毒介质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必须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式自动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计或液面指示器上应有防止液面计泄漏的装置和保护罩。
4.4.15液面计的汽、液相连管上应装设有切断阀,还应有排污阀,以便清洗和更换。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3
1、负责全校开水、浴室、食堂用汽的蒸汽供应。
2、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的'各项操作规程操作锅炉严禁元证操作。
3、严格遵守安全制度,确保生产安全,非工作人员一律谢绝入锅炉内。
4、锅炉必须加强保养和设备维修,使设备保持正常运行,一年两季的锅炉检修由学校组织。
5、认真做好锅炉房室内外卫生的整理、清扫工作,保持经常性的清洁。
6、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岗位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7、做好水质处理工作,锅炉用水严格使用软化用水,水质处理要认真负责,保持水质符合标准。
8、除寒暑假外,其它时间必须保证锅炉正常运行,有问题需停止运行应提前向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9、锅炉房重地必须保持由一人昼夜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对锅炉及附属设备的安全负责。
10、凡因违反锅炉运行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11、稀饭锅严禁干烧,使用时必须注意压力变化。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4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压力容器岗位必须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二、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登记卡(附表)
2、压力容器设计技术文件: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计图样,必要时还应提供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
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a、竣工图样;b、产品质量证明书;c、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及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三、压力容器的使用,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包括:a、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b、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c、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四、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车间和调度汇报。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震动危及安全运行;
9、煤气发生炉水夹套汽包液位计看不到液位,打开汽包排污阀无水排出时,严禁对汽包加水。
五、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六、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
七、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八、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九、压力容器每一年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包括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有关专业人员。
十、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十一、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不得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十二、领用安全阀时,必须要有出厂随带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安全金属铭牌。
十三、工作中遇到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制度依据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5
1、为了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气瓶等压力容器的管理,保护公司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促进公司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公司压力容器的使用、充装和储存必须符合规定,并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
3、公司符合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压力容器、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氩气瓶(应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4、气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有严重损伤等,应提前进行检验。
5、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
a、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b、各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阀门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c、压力容器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d、各类压力容器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6、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压力容器使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方可上岗操作。
b、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c、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变动。
d、开启压力容器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e、氧气瓶、氩气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
f、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g、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h、气瓶等压力容器夏季要防止日光爆晒。
i、各类气瓶的减压阀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j、在更换、搬运气瓶时,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7、任何个人不得拆除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气瓶发生爆炸,瓶阀、安全阀飞出,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6
一、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应按规定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压力容器设计与安装工作。负责安装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二、本公司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部门应组织办理以下手续:
1、压力容器使用证;
2、压力容器注册登记;
3、操作人员上岗证。
三、安全部门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时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2、压力容器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报告(证书);
四、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统一保管;并按规定定期组织申报年检。
五、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操作要求。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七、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
八、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修理。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7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工业生产中的关键设备,它们用于存储、传输和处理高压流体,如气体、液体和蒸汽。这些设备在化工、石油、能源等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确保工艺流程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内容概述: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设计与制造:规定设计标准、材料选择、制造工艺,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规范。
2. 安装与验收:规定安装过程的监督和验收标准,防止安装不当导致的安全隐患。
3. 使用与维护:制定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 检验与测试:规定定期进行的`压力试验和无损检测,以评估设备的完好状态。
5. 应急预案:建立应对设备故障或事故的应急措施,减少潜在风险。
6. 培训与教育: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8
【颁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xx-12-01
【法规分类】特种安全设备监察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内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光焕发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光焕发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光焕发器:
2、液化气体汽车缺勤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输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条新压力容光焕发器的安全善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善等级',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善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光焕发器的使用登记
第七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证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一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是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同省级劳动部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教育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扫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另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拮,及时到负现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
1、经检验证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顺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顺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招待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情况。
3、状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址到弄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穷人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一九xx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表示1级
2--表示2级
3--表示3级
4--表示4级
5--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头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头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不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一、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类。
1、类别代号
ⅰ--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表示低压;
m--表示中压;
h--表示高压;
u--表示超高压。
三、用途代号
r--表示反应容器;
e--表示换热容器;
s--表示分离容器;
c--表示储存容器;
b--表示球形储罐;
la--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9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xx)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xx)
4.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xx
4.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0
一、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各级主要责任人员的职责
(一)主管设备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以指导自己的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设备管理方面的条例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规程、规章或规定及有关指示和要求。
2、全面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起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激励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3、组织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体系,明确或指定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督促抓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4、组织制定并审批本企业关于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5、审批本企业压力容器选购及定期检验计划、修理、改造方案,淘汰更新计划和压力容器转让事项,并督促检查其执行、完成情况。
6、经常深入使用现场,查看压力容器使用工况,了解、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技术状况,解决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管理水平。
7、协调企业内部各生产与使用管理部门之问的关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8、组织压力容器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处理意见。
9、审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格和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上报统计报表。
10、负责组织领导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检查评比,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扬先进,批评落后,做到奖罚分明。
(二)压力容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在企业主管设备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方面的规定。
2、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3、审核本企业有关压力容器的统计报表。
4、组织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检查压力容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压力容器选购、验收、安装调试等工作。
5、主动协助教育、劳资部门抓好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
’
6、根据本企业容器使用状况,审定所编制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维护保养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督促使用车间做好检验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7、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情况,对一切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制止和提出批评处理意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落实整改措施,积极抓好整改。
8、组织或参加压力容器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工作。
9、负责协助有关部门选好安全附件的配备,且做好及时涮校,保证其灵敏可靠。
10、参加压力容器事故调查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对一般事故有权作出处理。
11、织职能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协助组织部门对职能人员进行技术考核工作,对他们的调动、使用和晋级有建议权。
(三)压力容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
1、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
2、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设备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的规定,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按章办事。
3、负责编制压力容器选购计划,参加验收检查,安装质量验收及试车等工作。
4、参与编制本企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工艺生产部门制定生产操作规程。
5、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的注册登记、建卡、建档及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和有关统计报表统计上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保养等计划,并具体落实实施,检查或参与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
7、及时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变更工作。
8、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工作,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配合安技部门及时做好设备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积极参与实施。
11、完成其他有关设备管理工作中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任务。
(四)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职责
1、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其他事情。
2、认真执行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4、时刻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5、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
6、认真监视仪器仪表,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7、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8、认真做好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容器处于完好状态。
9、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二、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结合本企业特点,落实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教育培训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职责。
2、按照本企业的特点,明确教育培训对象。
3、制定教育培训的长远目标规划,安排日常的技术培训教育计划并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4、建立操作人员技术档案。
5、明确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山岗,无证不得独立上岗的规定。
6、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操作人员的技术练兵、操作表演或竞赛,促进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操作水平和排除故障、处理事故的能力。
7、认真推广、学习新技术、新操作法。
8、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压力容器维护保养专业知识的教育,积极推行群众性管理活动。
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制度
1、压力容器使用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与坚持日常保养,使压力容器投用后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其长期安全、稳定运行。
2、压力容器投产前,必须按照压力容器的使用特点和介质特性认真做好维护保养管理的准备工作,检查防腐保护层和有关接管、接头的完好、牢固情况,编制维护保养规程。
3、准备必备的维护保养工具和简单器材。
4、在进行操作人员培养时,应让其了解所操作容器的结构特性,工艺原理、使用和维护保养、安全操作等方面的知识,掌握日常维护保养技能,培训爱护生产装置的良好职业道德,树立企业主人翁的思想。
5、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等活动,提倡实行包日常维修和日常保养的双保责任制,做到台台容器、个个阀门、只只仪表都有人负责。
6、保持压力容器整洁和生产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及时清除跑冒滴漏现象。
7、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孕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损坏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严禁在运行状态下,紧固受压连接件或敲打容器承受部件,做到文明操作。
9、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反映。
10、对停用和封存备用的压力容器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再次投用前应认真检查。
11、开展群众性的压力容器维护保检查、评比和竞赛活动,提高完好率,保证压力容器有较高的使用效率。
四、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制度
(一)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容器的数量,安全状况确定安全检查形式、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情况,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查处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全检查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回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检查记录,按时督促检查问题的处理、落实,实行检查有意见、处理有结果。
(三)安全检查的内容:有查思想上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安全为了生产的牢固程度,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现象;查纪律的严肃性,有无脱岗、离岗的行为;查隐患,是否每台容器能够安全运行,有无安全附件、装置失灵和设备带病操作的情况;查安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能否做到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四)定期检查的重点
1、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2、压力容器的完好状况,操作负荷情况;
3、安全附件、装置的齐全、灵敏、可靠和定期校验情况;
4、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容器定期检验和修理、改造执行情况;
6、监控使用容器的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7、对查出问题或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临时增加的检查项目。
(五)日常巡回检查的`重点
1、压力容器操作工艺参数是否超过许可范围;
2、安全附件、装置是否灵敏动作;
3、压力容器本体有无鼓包、变形、泄漏、裂缝等异常情况;
4、容器的防腐层、保温层及铭牌是否完好;
5、接管、紧固件、密封部位等有无损坏、泄漏现象;
6、有无过量充装或液位失控现象;
7、有无发生火灾或震动等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8、针对容器特点,确定的其他检查情况。
五、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管理与校验制度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明确安全附件及装置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装置的{常管理,送检、校验、修理更换等工作,做到职责分明。
2、安全附件与装置的设备、选型应该按照生产工艺要求提供的条件,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进行压力容器设计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和选型。对于在用容器和工艺系统选用安全附件必须充分考虑其安全效果使用性能。
3、建立安全附件技术档案和台帐,绘制安全附件设置位置图,标明每个安全附件的精度、压力等级、灵敏程度和性能,确定检修,校验周期,记载投用以来工作情况。做到集中保管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调校、检修报告。
4、安全附件应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选购,保证产品性能稳定,结构合理,动作灵敏。制造单位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铭牌。
5、安全附件在使用中必须保持的完好,灵敏可靠,容器操作人员要加强维护,防止其铅封损坏和发生不能正确动作的现象,一旦发现异常应及处理。
6、安全附件的检修、校验必须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其中安全阀需由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负责检调;压力表、温度仪表需由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单位校验;爆破片由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定期更换,对超过标定压力而未爆破的爆破片要及时更换。
7、新购置的安全附件投用前应进行校准。
8、危害性大或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安全阀或爆破片排出口排出的介质要用管道引出,妥善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环境。
9、应妥善保管安全附件的备用品和配件,保持完好状态和清洁,不得放任自流。
六、压力容器检验管理制度
1、制词‘检验计划,落实检验单位,提出检验过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实检验资金。
2、认真做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详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有关内容)。
3、积极配合检验单位实施检验,并检查验收检验质量。
4、认真做好检验后的开工准备,凭检验报告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检查安全附件的调校情况。
6、提供诸如螺栓、密封之类的易损件,便于及时更换。
7、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做到所使用的每台容器不漏查,重点都位不少查,绘制年度检查记录表式,确定检查项目与内容。
8、按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在投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整理归档。
9、针对检验或年度检查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情况。
10、本单位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七、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压力容器一旦发生爆炸或因设备损坏(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造成停产或人身伤亡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快速将事故概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使用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因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2、一般事故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落实改进内容。
3、重大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予以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须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并附相应现场照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临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5、事故处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6、事故处理后要视情况及时研究恢复生产的方案,把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九、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设备技术档案是正确使用压力容器的主要依据。它可以使压力容器管理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压力容器历史的和当前的安全技术状况,了解压力容器运行规律,防止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每台压力容器均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应包括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安全装置技术资料和容器检修使用情况记录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等。
(一)压力容器的原始技术资料
容器设计资料:设计总图;主要受压零部件图;设计或使用说明书等;容器制造安装资料:产品制造竣工图纸;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监督检验证书;安装验收资料。 (二)安全装置技术资料
1、安全装置技术说明书
2、安全装置检验或更换记录资料
(三)容器使用情况记录资料
1、容器运行情况记录
2、容器检验和修理记录,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四)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资料
1、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
2、压力容器使用证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压力容器的现场监管,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压力容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塔河采油一厂。
第三条 参考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xx年第373号令]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部发(1993)442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劳锅字[1990]3号]
第四条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的注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压力容器注册证书的管理。
3、负责压力容器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 设备物资科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原始资料管理。
2、负责压力容器检修和抢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技术方案。
3、负责管理压力容器使用的'变更及调拨。
4、负责压力容器报废工作的执行。
第七条 生产运行科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检修和抢维修施工的具体实施和过程管理。
2、负责新压力容器的注册。
3、负责年度和全面检验的配合施工组织和过程管理。
第八条 人力资源科职责
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第九条 分队、站职责
1、负责压力容器的日常管理,及压力容器年度和全面检验、年度计划的申报。
2、负责压力容器现场安装、抢检、维修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压力容器注册工作的督促。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注册
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建设项目使用的压力容器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生产运行科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办理注册使用证,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基础资料;具体要求:
建设施工单位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并携带以下资料向自治州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使用证办理完毕后,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备案,并建立档案,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证应在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后三个月之内交质量安全环保科归档,同时分队、站和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定期对压力容器注册情况进行对接,及时督促生产运行科完成压力容器的注册工作。
第四章 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检验计划的制定
1、各分队、站于11月中旬将下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检验计划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计划和一年压力容器检验完成情况,并对实施计划分解到月度。
2、质量安全环保科年初制定本年度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并通报生产运行科,制定配合施工计划,并按期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落实压力容器检验费用。生产运行科负责压力容器全面开罐检验的配合施工和过程监管,设备物资科负责提供压力容器检验注册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经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由生产运行科组织施工单位按检验机构提出方案要求进行整改,经再次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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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3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们直接关乎到设备的稳定运行和生产效率;另一方面,这些制度能有效预防因设备故障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避免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此外,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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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本站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储罐、残液罐等,含安全附件以下同)、压力管道(本站的工艺管道,含安全附件,以下同)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检验是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
2、档案管理人员结合技术负责人、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至少包括:2.1随机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监检证书、装箱单等;2.2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监检验收资料;2.3修理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2.4定期检验报告给予检验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2.5压力表、安全阀、接地电阻等安全附件的检定、检测、修理、更换记录和资料;2.6有关事故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以及报废报告资料。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台帐,台帐的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主要参数、购置时间、启用时间、使用登记证号、注册号码、历次检验情况等。
3、站长负责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4、操作人员对所操作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要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保、会排除故障),同时要明白设备上安全附件的作用和操作步骤。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及时填写运行记录,及时消除冒、滴漏现象并做好防潮、防腐、防晒、防冻防静电等相关工作。 5
5、站长负责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山东省特检院菏泽分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得使用。
6、设备管理人员结合安全员每月至少对本站在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定检周期以检测机构规定的检验周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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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单位其资质、安装许可证必须满足相应要求。
2、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过程中,应根据设计和设备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
3、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必须向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4、使用压力容器,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归档。
5、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对安全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
6、对运行的'锅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查。
7、锅炉最大负荷不得超过锅炉额定容量;
8、锅炉的各部位压力不超过规定的允许压力;
9、热水锅炉经常注意压力和温度不超过允许规定数值、并根据室外气温的变化随时调整热水温度。
10、锅炉、压力容器的各种表盘应整洁、刻度清晰,各种检验合格证上的有效日期应完整、易辩识。
11、锅炉房运行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12、锅炉运行期间司炉工、水处理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a、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b、锅炉房安全制度
c、锅炉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d、锅炉房巡回检查制度
e、锅炉节能运行制度
f、锅炉事故报告制度
g、司炉工交接班制度
h、司炉班长岗位责任制
i、司炉工岗位责任制
j、锅炉水质化验监督制度
k、水处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l、锅炉房清洁卫生制度
m、锅炉房安全保卫制度
13、司炉工负责记录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设备检修保养纪录、事故记录,水处理员负责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以上记录必须清晰、完整、准确。锅炉的运行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14、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a、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b、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c、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d、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e、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f、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15、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16、修理和改造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具备必要的安装设备工具、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并经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17、检修人员在锅炉筒体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18、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9、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标准后实施。
20、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按在役管理。
2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锅炉应报废:
锅炉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检验中给予判定报废。
22、对于报废的锅炉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到有管辖权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所在单位物质设备部按照机械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3、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
锅炉、压力容器一旦发生重大爆炸事故,使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九局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作业队调度及安全质量部报告,安全质量部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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