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4-10-10 14:02:30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经典)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责任追究制度(经典)

责任追究制度1

  为了切实执行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精神,《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有效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存在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特制定以下制度

  1、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

  2、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布置回家作业的同时要预设学生完成每项作业的时间、教师间互相协调,确保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回家作业,其它年级学生平均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控制在1小时内。

  3、坚决杜绝给学生布置机械性、重复性、难度过大的作业。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加大作业量。不准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

  4、坚决贯彻省教育厅“减负通知”的“六个严格”,采用“三先”、“三精”的方式,确保减负提质。做到上课前“先于学生完成书面文本作业”、“先于学生完成口语交际和课文朗读”、“先于学生完成动手操作类作业”;“精心研读文本内容”、“精心设计教学方案”、“精心设计学科作业”。认真研读教材,促进对教材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难点上的`把握,向课堂40分钟要质量。

  5、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锻炼1小时,不挤占大课间、体育课的时间。

  6、针对课业负担的问题,要听取学生和家长意见,保证学生课业负担符合学生实际。

  7、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一票否决制。

  8、学校监督电话xx。

责任追究制度2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校门责任人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5、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6、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7、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等实践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8、各班或教职工在保管、使用学校物品、设备,如借阅图书使用录音机、信息技术设备等,时均应确保财产安全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或损坏。

  9、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行政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学区内实行工作岗位调整,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3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双方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2、异班(年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双方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先报保卫科和政教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三、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楼梯值日、值周教师、值周责任人、门卫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任课老师和班主任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9、每天上午第四节和下午第二节课的任课老师,下课前要提醒(告之)该班学生楼梯行走的路线,如没有提醒(告之),学生在其他楼梯造成安全事故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班子会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或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上级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4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5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 严重警告

  (3)记过

  (4) 记大过

  (5) 降级

  (6) 撤职调离岗位

  (7) 开除留用

  (8)除名

  (9)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各有关部门、施工队(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项目部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建七公司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项目部本着“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项目部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公司是项目部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项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

  1. 对项目部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责任追究制度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经营管理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队伍建设、明确领导责任,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为个人、股东的利益而弄虚作假,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或者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生了重大问题,虽然该人员不是直接当事人也没有参与,但有失职、失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发展或经管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本制度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失误,包括决策失误和操作失误。决策失误是指在经营决策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操作失误是指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公司决策层有关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称公司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子公司和其他股东对公司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子公司所持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

  第六条 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3。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6。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七条 公司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的不定期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责任:

  1。在经营决策中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违反本公司内部决策制度和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2。 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违反公司有关规定和内部控制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更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擅自处理,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4。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生产计划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担保及关联交易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的;

  7。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8。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十条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经理办公会相关规则讨论通过的事项,虽属于集体决策行为,但如果该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范性文件、内部控制程序或客观事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公司资产损失的',追究决策层、或经理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个人除外。

  第十二条 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中,出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的,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披露重大会计差错、重大信息遗漏或错误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情况。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种类

  1、通报批评:

  (1)董事会内批评

  (2)监事会内批评

  (3)经理办公会批评

  (4)公司系统内批评;

  2、警告及限期整改;

  3、记过、降级及处以罚款;

  4、赔偿损失;

  5、提请免职:

  (1)24 个月内累计 2 次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者进行监管谈话

  (2)24 个月内累计 2 次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累计 2 次公开谴责

  (3)24 个月内累计 4 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4)有证据证明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违反承诺

  (5)未能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6)擅离职守

  (7)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经营管理责任隐瞒不报

  (8)授权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或者高管任职资格失效的人员、不适当人选代为行使职权;

  (9)拒绝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关的监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廉洁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在进行岗位变动、离任时,由公司法律及审计事务管理部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但够不上追究责任处理的,由公司办公室对负有经济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诫勉。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公司、子公司决策程序,未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擅自以公司、子公司名誉提供担保、投资、交易或关联交易,给公司、子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处于行政、司法机关调查期间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暂停相关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6、按照有关议事规则,证明在有关决策表决时曾提出明确理由的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因内部员工、机构举报提出的,由公司办公室同公司审计部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做出的处置意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十四条 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岗位变动、离任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公司审计部将有关资料书面反馈给公司领导,由公司办公室同审计部按前一条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做出的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意见,上报公司。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

责任追究制度7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识别、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

  第三条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

  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

  第四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

  实行总经理与担保业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共同负责制;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人员分别追究责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节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

  1、经风控部认定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出现法人变更、债务转移、反担保物、抵押品或失灭,潜在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的可能而未被发现;

  2、经贷款人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3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

  3、经贷款人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

  4、经贷款人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

  5、因不及时保后跟踪,错失追偿时机而发生经济纠纷,由本公司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等。

  第三节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六条 公司风控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总经理。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风控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下的处罚意见报董事会,风险责任在100万元以上的处罚意见报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将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处罚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罚决定,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办。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和业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对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处罚决定和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

  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即担保贷款回收责任人)、继办人、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

  第十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

  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

  第十五条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指因原担保业务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笔担保业务进行管理和催收的人员。担保业务主办人、继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副总经理监督。根据主办人、继办人当时交接手续的情况,按以下三种情况界定责任:

  1、接管时,该担保业务为正常担保,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而在继办人接管后形成不良担保的,由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无责任;

  2、接管时,继办人认为该担保项目已存在潜在风险,且主办人也认可,之后形成的不良担保,主办人负主要责任;接管后,因主观原因监管催收不力,造成的不良担保,继办人负主要责任,主办人负次要责任。

  3、接管时该担保项目已为不良担保,接管后有收回该笔担保资金的机会,但因监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担保贷款代偿损失的,主办人负主要责任,继办人负次要责任;

  4、接管时,企业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已形成担保风险,继办人只负催收责任,不追究个人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指负责担保审查并同意承保的审查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对担保项目审查人员,明确提出同意担保的建议并得到审批人批准而造成的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负主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贷款审批人同意承保而造成的不良担保,审查人不负责任。

  第十七条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指在担保项目的审批权限内,在担保文书上签署“同意”并报批的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主办人明确提出“不同意”承保的建议,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并报批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业务主办人不负责任。

  第十八条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及其责任界定。

  不良担保项目决策人,指参与担保贷款业务的决策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未采纳调查评估人员、审查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审批失误,造成的不良担保,决策人负完全责任。由担保业务主办人、审查人、审批人同意承保并发生担保风险的担保项目,决策人负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不良担保特殊情况的责任界定。

  对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地方行政干预、原责任不清、受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不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因主观努力不够而导致不良担保风险,担保业务人员负次要责任。

  第五节 担保项目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 担保项目发生风险,将对责任人进行下列三种处罚:

  1、经济处罚。依据责任人责任和担保损失大小,确定处罚措施和经济处罚的轻重。原则是:

  负主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10-20%承担经济处罚;负次要责任者按实际损失的5-10%承担经济处罚;上述经济处罚,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兑现。如不能及时兑现处罚,属股东的从其股份中抵减相应的额度;非股东人员则留职停薪,直至全部兑现后复职。

  2、行政处罚。对造成担保损失的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损失的大小,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①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②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③属评审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去其委员职务。

  3、刑事处罚。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修订权归本公司担保部。

责任追究制度8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工作,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1、坚持全员参与、求真务实的原则。

  2、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3、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4、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坚持谁的岗位,谁负责的原则。

  二、学校各类人员责任:

  1、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负总责,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学校安全责任书》。

  2、德育主任:是学校安全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3、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教务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责任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4、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每天对问题学生进行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德育处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5、各功能室负责人:负责所管理的功能室的安全工作,经常对功能室进行检查和排查隐患,发现问题及时与政教处联系,向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检查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6、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

  7、后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因疏忽大意或操作失当而引起的财产设备的.遗失、失窃、损坏或因学校财产管理不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三、安全责任追究:

  1、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发现学生违规违纪视而不见,未及时制止或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经允许擅离岗位、私自调课、上课接打手机或酒后进教室的;

  4、学生未到校,班主任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的;学生离校,班主任不开请假条或未通知家长的;

  5、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的;学生课上违规违纪未及时制止或教育不当的;

  6、安全工作责任人因工作不到位、欺上瞒下、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

  7、因个案处理不当引起师生关系激化,造成社会影响引起家长不满上访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教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违规操作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教学设备、仪器损坏的;

  9、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而丢失、被盗造成安全伤害事故的。

  10、值班人员在值勤过程中未到岗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

  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责任追究:

  1、公开点名批评。

  2、通报批评。

  3、公开检查。

  4、涉及赔偿的由本人负责,如本人要求,学校可出面进行协调。

  5、记入教师个人档案或上报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6、学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四、责任追究程序:

  1、当事人陈述:陈述事故主要经过并说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2、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当事人所陈述是否属实,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调查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3、经领导班子讨论并做出处理决定,视其情节轻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此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执行。

  辛撞小学

  xx年xx月xx日

责任追究制度9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的大事,牢固树立学校卫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顺利开展,特制定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如下:

  一、加强领导,全员重视,成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二、食堂要严格遵守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及未经卫生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和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他不符和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如在采购食品方面出现情况,要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三、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确保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其原料严禁加工使用,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烧透,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都须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如出现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炊事员)及管理员的责任。

  四、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不经消毒的餐饮具禁止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的保洁柜备用,保洁柜要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并保持食堂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有害昆虫及其孽生的条件。如发生情况,追究管理员及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五、食堂的从业人员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食堂的法人代表应立即向学校报告上述违规情况,如若发生要追究食堂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的成员应不定期深入食堂了解检查监督食品卫生情况。经常深入食堂检查食品卫生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后要马上向学校领导报告并及时整改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隐瞒不上报的部门和责任人,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0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务值日责任追究

  1、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2、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

  3、坚持组织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于当日九点交教师签到簿;坚持组织班主任维护就餐、午休、路队次序。

  5、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值日补助一天15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欠缺的.一项次扣款2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一人次罚款10元,并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教师值日责任追究

  1、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2元。

  2、校外巡查一次补助5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责任追究制度11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12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我校食堂责任的特点,制订如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1、校方第一责任人校长对食堂卫生、食品卫生负有领导监督责任。食堂负责人对食堂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直接责任。总务主任对食堂卫生、食品卫生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2、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十四号令,做好食品卫生工作,学校设立食品验收制度,食堂卫生工作检查制度。

  3、食堂采购进来的食品、食物、调料、添加剂等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由于采购的食品、食物、调料、添加剂的问题而造成食物中毒,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管理员对食堂内部管理,食品加工的全流程,餐具、盛器、容器的消毒、烹调、分装运送中的各个环节的安全负全部责任。由于操作过程中管理不慎而造成食物中毒,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学校食品验收员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报告有关领导,则追究验收员责任。验收员向食堂管理人员提报了问题,由于食堂不及时整改而造成后果,则追究食堂承包者责任。

  6、检查小组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如既不向食堂管理员通报,要求整改,也不向领导汇报而造成中毒事故,则追究检查人员责任,如果食堂方面不及时整改而造成食物中毒,则追究食堂管理员责任。

  7、处罚方案视程度轻重作如下处罚:

  a.口头警告,批评教育。

  b.扣年终奖,书面检查。

  c.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3

  一、认真学习卫生安全政策法规,增强卫生安全意识。

  二、确保保管室、仓库内外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杜绝脏、乱、差现象及个人不良卫生行为。

  三、确保粮、面、油等食品及各种作料按规范进货(进货须验质验数并做好台帐)、发货(除作料外宜当日发货)、存储(如粮、面离地离墙存放等)。

  四、确保食品、作料和公共财产无人为损坏及丢失,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蟑螂、防坏人施害工作,不得允许学生及非管理人员、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保管室和仓库。

  五、遵守工作纪律,杜绝收、发过程中的一切循私舞弊行为。

  六、提高服务质量,做到诚信、耐心、热情,最大限度地满足食堂炊事员的`需求。

  七、出现非正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或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处理,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局面,解决问题。

  八、若出现责任事故,严格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4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定本制度。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关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

  二、安全工作是全体教师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制。因渎职、失职造成事故发生,学校将取消责任人当年年度评优、评模资格。

  三、学生放学途中、下课期间和作息时间的安全教育管理,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四、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任课教师。如空堂发生安全事故由任课教师负全责。

  五、学校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为校领导。

  六、学校举行活动,校长牵头组织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班级自发组织的,班主任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七、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若经领导批准,领导承担主要责任,该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八、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妥善处理。学校根据事故大小划分责任人承担的比例。

  九、各个班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在及时处理的同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如需停课班主任必须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

  十、学校举行必要的集会,各班要有组织、有秩序排队进场,严防挤压事故发生。若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十一、各车辆所有人为直接责任人。

  十二、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安全撤离现场,全力保护学生的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否则组织者负全部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5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5、外出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6、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7、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凡本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有关领导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各部门及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凡违反本条规定的,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一条任何人均有权向学校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主管校长举报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主管校长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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