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 .5m2,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 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确保本单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安全无事故,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管理
1、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等人员按照县安监部门要求,按期参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业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熟悉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储存及燃放知识;把握废弃残余物品的处置方法及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
二、商品进销管理
1、严格按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货源从烟花爆竹供应站购进。
2、购进的产品要标明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和燃放说明并附有商品检验合格证。
3、不经销拉炮、摔炮、砸炮、擦炮等经磨擦、撞击、挤压即可自燃、爆炸以及土火箭、土老鼠、花中带炮等危险大和装药量、尺寸、药理配比超标不合格、假冒伪劣的`烟花爆竹。
三、商品储存管理
1、做到八防,即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击、防火、防盗、防破坏;
2、不得超量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储存场所吸烟和用火。
3、物品堆垛需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四、安全消防管理
1、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台帐,明确安全工作责任。
2、灭火器必须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相关责任人要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技能,保证战时会用,同时要定期检查,按时更换灭火药剂,确保灭火器有效使用。老化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新,以防影响抢险使用。
3、经常对电器、电线、火源进行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定期对消防器材保养,
4、零售网点应配备必要的沙、水,周边20米范围内禁止有明火。
5、拟订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专卖店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不定期演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3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
2、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在销售现场配备一名安全员(经安全学习培训考试合格),负责销售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亮证经营。
3、烟花爆竹零售单位销售场所10米范围内,严禁用火;必须在销售场所明显的.位置悬挂“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4、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在经营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材。
5、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6、按照规定量存放烟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8、一旦发生事故,视情况动用灭火器扑灭,不能扑灭则迅速通知周边人员撤离,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协助事故调查。
9、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4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3、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不小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不得同时销售和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零售场所烟花爆竹限量存放,专店不得超过2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50千克;专柜不得超过1立方米外包装总体积,且存药量不得超过25千克;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一经发现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变更经营场所时,必须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变更事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依法从严查处。
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者不得转证、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5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要保持干燥和通风。
2.经营场所要设专用货架摆放烟花爆竹产品,不同类别商品,分开放置,垛堆高度应严格控制,防止倾倒坠落。
3.保持烟花爆竹货架周边整洁,不堆放杂物,禁止与易燃物品混放。
4.经营场所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放置于显眼易取处。
二、购销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经营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
2.检查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配产品合格证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书等。
3.烟花爆竹购进和销售前,均应检查包装物是否完整,有无破损、漏药现象,不得购买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检验合格的产品应做好上架登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商处理。
5.销售人员应做好销售登记,每天核对烟花爆竹存量,如发现货品丢失,应及时报销售负责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销售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要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2.搬运烟花爆竹产品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
四、事故处理要求
1.发生事故后,要迅速切断电源,立即报警。并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员、灭火等应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应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用湿棉被、湿布等覆盖燃烧区,使其窒息或减少火势。
3.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带。
4.要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同时防止火星溅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灾现场动态,对有可能发生爆炸需要紧急撤退时,应立即停止灭火,疏散所有人员至安全地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6
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本专店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销售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管理空间,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本专店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严格配备消防器材。
二、专柜随时上锁,严禁小孩入内。
三、本专店产品严格按相关部门规定正规渠道进货,作好销售记录。
四、凡来本店购买烟花爆竹的顾客,一律不准带火种进入专店,谢谢配合。
五、对顾客耐心讲解烟花爆竹燃放说明,燃放时远离易燃物品,严禁在人员聚居地方燃放。
六、凡在本店购买烟花爆竹的顾客,不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自行更改燃放说明要求的,所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
存储安全管理制定
为保证本店烟花爆竹库房存储安全,有一个良好的销售环境和安全空间,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定:
一、库房严禁超储超量。
二、配备有消防器材-灭火器、防爆灯。
三、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规定从正规渠进货。
四、库房门随时上锁,保持库房通风。
五、严禁小孩和他人随便进入库房。
六、存储库房专人管理,专人负责。
七、随时作好出入库台帐记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7
1、搬运烟花爆竹时,只准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摩擦、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准使用铁撬等铁质工具。
2、门市和库房内不得有热源和任何明火,不准带火柴、打火机、武器进入烟花爆竹库房,不准穿化纤服、有钉鞋、硬底鞋进入库房。
3、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柜、专仓存放。
4、保持门店、库房通风、防潮、降温。
5、堆垛要整齐、稳固,垛距内墙不少于0.45m,垛高不超过2米,地面要布设垫物保持干爽,防鼠虫咬坏产品。
6、要有专柜、不堆和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一处。严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药量炮,禁止出售劣质不合格产品,防止事故发生。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8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
(三)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及其周围50米以内;
(七)山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
(八)酒店、宾馆、娱乐场所及其周围100米以内;
(九)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及其周围50米以内;
(十)其他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等事故的场所
二、以下区域除禁止燃放区外为限制燃放区:
(一)市区千帆西路、千帆东路、宁康东路、学子路、环城东路、隔河东路、清河北路、环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汇丰路、宁康西路所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柳市镇、北白象镇、虹桥镇建成区。
三、限制燃放区可以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春节(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
(二)立春;
(三)元宵节。
重大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经公安机关许可,可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道、走廊、窗户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广大市民要树立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有关规定,并对违法燃放行为予以举报。
市公安局:110
市市政园林局:12319、61887717
乐成街道办事处:62886321
城东街道办事处:61887069
城南街道办事处:61886976
柳市镇政府:61721234
北白象镇政府:62991132
虹桥镇政府::6235212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部分 基本常识
1、烟花爆竹的定义是什么
答: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配制成的工艺美术品,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娱乐产品。
2、烟花的定义是什么
答:烟花是指燃放时能形成色彩、图案,产生音响效果,以视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3、爆竹的定义是什么
答:爆竹是指燃放时主体爆炸并能产生爆音、闪光等效果,以听觉效果为主的产品。
4、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是哪一年发布的,何时实施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于20xx年10月25日发布,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
5、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哪几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是什么各级别燃放的要求是什么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将烟花爆竹划分为四个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 a级:适应于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 b级:适应于室外大的开放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2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 c级:适应于室外相对开放的空间燃放的产品,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5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d级:适应于近距离燃放,当按照说明燃放时,距离产品及其燃放轨迹1米以上的人或财产不应受到伤害。对于手持类产品,手持者不应受到伤害。
6、烟花爆竹共分为哪几类,分别是什么其中哪些品种不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燃放
答: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烟花爆竹共分为14大类,分别为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线香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爆竹类、组合烟花(由多个单筒组合而成的烟花产品)。其中升空类、旋转升空类、烟雾类、摩擦类、小礼花类、礼花弹类、架子烟花不允许在北京市销售和燃放。
7、我国有哪些涉及烟花爆竹产品和包装标识的规定
答:我国对烟花爆竹产品和包装标识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95-20xx)。
8、烟花爆竹的外包装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9、烟花爆竹的产品标志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产品标志(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级别、产品类别、警示语、燃放说明、含药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计数类产品应标明数量。
10、烟花爆竹在正常条件下的保质期应为几年
答:烟花爆竹在正常条件下的保质期为3年。
11、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说明包括使用方法和场所、注意事项等,摩擦类应注明“不许拆开”字样。
12、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为什么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答: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不仅关系到生产厂家本身的经济效益和声誉,更重要的是直接关系到燃放者的人身安全。因此,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均须没收销毁。
13、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规格有哪些
答:一是d级产品。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是c级产品。
(一)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二)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的c级鞭炮。
(三)长度≤60毫米、内径≤8毫米且装药量≤0.3克的c级单个爆竹[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除外]。
(四)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三是b级组合烟花类、喷花类、旋转类产品和带升空效果的多响(含双响)爆竹仅允许烟花爆竹专营单位配送给确定的燃放点有组织的燃放,其他地区不得销售和燃放。
14、我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d级烟花爆竹包括哪些类别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d级烟花爆竹包括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共四类产品。
15、我市对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鞭炮的规格有何限制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鞭炮的规格为长度≤50毫米、内径≤5毫米且单个装药量≤0.2克。
16、我市对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组合烟花的规格有何限制
答:允许销售和燃放的c级组合烟花的规格为单筒内径<40毫米,单发装药量在20克以下,且总装药量在1500克以内。
17、造型玩具类产品燃放时其行走距离为多少
答:合格的造型玩具类产品燃放时,其行走距离应≤2米。
18、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为多少旋转直径范围为多少
答:旋转类产品的允许飞离地面高度应≤0.5米 ;旋转直径范围应≤2米。
19、喷花类产品的喷射高度有何规定
答:喷花类d级要小于1米,c级要小于3米,b级要小于8米。
20、线香类产品燃放效果有何规定
答:线香类产品燃放时不得爆燃或火星落地(燃放高度>1.0米时)。
第二部分 总则
21、新法规名称是什么何时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于何时开始正式实施
答: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名称是《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xx年9月9日由市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20xx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22、简述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的演变过程
答: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年至1986年,我市未制定专门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依照当时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进行管理;第二阶段为1986年12月1日至1993年11月30日,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烟花爆竹采取逐步限制,趋于禁止的政策,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三阶段为1993年12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明确规定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第四阶段为20xx年12月1日开始,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将本市划分为禁放点、限放区、准放区进行分类控制,并允许在春节期间有限制的燃放烟花爆竹。
23、新法规与以前的法规在立法原则上有何区别
答:1986年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考虑了燃放者的利益,1993年市人大通过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主要考虑了要求禁放者的利益。而20xx年市人大通过的《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兼顾了两方面群体的需求,既要为市民燃放创造安全、方便的.条件,防止伤亡、火警事故的发生,又要考虑要求禁放群体的需求,规定了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点,以此缓解“禁”“限”两难的社会矛盾,并引导民意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实现统一,达到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
24、新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5、新法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26、新法规规定由谁组织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谁
答:新法规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27、新法规涉及的六个主要执法部门是哪些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涉及的六个主要执法部门分别是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管执法部门。
28、目前市政府是如何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的
答:市政府组织市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城管执法局等30个相关单位,组成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开展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29、新法规规定基层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
的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30、新法规的宣传工作应由谁组织开展
答:一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三是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第三部分 燃放
31、新法规的 “三限”是指什么
答:“三限”是指限制燃放的时间、品种和地点。
32、新法规规定的八类禁放区分别指什么
答:我市八类禁放区分别是指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33、禁放场所的具体范围及看护有何规定
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34、新法规中烟花爆竹限放区、准放区是如何划定的
答:我市烟花爆竹限放区、准放区的划分是以五环路为界,五环路以外为准放区,允许常年燃放;五环路以内为限放区,允许在春节期间有限制的燃放,其余时间不许燃放。
35、新法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则是什么
答: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的原则是依法、文明、安全地燃放烟花爆竹。
36、新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时间是如何限定的
答: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37、新法规规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由谁确定
答: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38、国家和本市庆典需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国家、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39、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何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0、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遵守何规定
答: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41、儿童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儿童必须在成人的指导下,按照产品说明进行燃放,点燃的烟花爆竹发生熄火时,千万不要再点火或伸头去看。
42、烟花爆竹燃放场地应如何选取
答:应选择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燃放,不得在室内、楼道、阳台上燃放,不得对人、对物燃放;严禁在繁华的街道、公共场所、建筑、山林、高压线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严禁酒后燃放。
43、燃放吐珠类烟花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吐珠类烟花时,为防意外,应用物体固定成75度至90度角燃放,严禁手持燃放,严禁朝向人群、楼群或阳台燃放。
44、燃放喷花类烟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喷花类烟花时,要平放地面,竖立稳固,点燃引线后立即离开到安全距离。
45、燃放组合类烟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组合类烟花时,应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点燃时将人体偏离烟花一米以外,点燃后立即离开到50米外的安全地带。如发生熄引或中途断火,切勿探头察看,15分钟后再点备用引线或灌水处理。
46、燃放爆竹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爆竹应在房屋外空旷的地方吊挂燃放,严禁手持燃放。
47、燃放手提吊挂烟花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手提吊挂烟花时应用小竹竿吊住线头,点燃后手臂伸直,切勿靠近身体。
48、燃放“二踢脚”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燃放“二踢脚”(即双响炮)要直立于地面,不能横放在地面上,严禁手持燃放。
49、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时有何规定
答: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存超过一箱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50、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应坚持“广大市民自律,社会公众监督,基层组织引导,政府部门执法”的原则,确保燃放区内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第四部分 销售
51、本市对烟花爆竹专营有何规定
答: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专营主要内容包括:由批发单位统一组织采购符合规定的货源,并设立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专门储存,配备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运输专用车辆专门运输和配送,由专门的销售网点销售。
52、烟花爆竹销售网点的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内的临时销售网点。
53、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哪个部门许可
答:在本市销售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54、销售烟花爆竹需取得什么资质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55、销售烟花爆竹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专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合法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的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处理,不得继续存放。
56、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销售单位符合本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相对独立的销售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销售地点距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性物质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设施等周边100米以上;距离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以及高压线保护区等周边50米以上;在室外销售的,需搭建统一的临时销售设施,临时销售设施应采用钢架、防火材料制成;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备和器材;悬挂统一标识和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条件。
57、怎么样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答:在市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大厅领取或从网站下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址为: 。
58、烟花爆竹销售的行政许可有哪些程序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进行许可,即为受理、审核、复核、审定、告知五个程序。
59、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时限为多少个工作日
答:20个工作日以内。
60、本市对销售烟花爆竹品种、规格有什么规定
答:《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规定的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规格、品种,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产品质量法》关于包装标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采购、销售。 同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的《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规定,销售网点应当采购、销售本市批发单位按规定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
61、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的销售凭证应当注明哪些内容
答:应当注明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销售网点的单位名称和销售人员姓名。
62、销售网点周围有什么安全规定
答:《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销售网点周围20米范围内不得吸烟,不得用明火;5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63、销售网点应当设置哪些警示牌和警示语
答:《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必须在网点附近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牌和警示语主要包括: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等。
64、临时销售网点什么时间开始可以从事销售活动
答:《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临时销售网点从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开始可以从事销售活动,至次年正月十五停止销售活动。
65、储存烟花爆竹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必须设专用库房,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或超量储存;二是库房应设专人看管,严格保管、领发安全管理制度;三是配备消防器材,严禁带入火具、火种、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取暖。
第五部分 运输
66、运输烟花爆竹应遵守什么规定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的运输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承运单位运输烟花爆竹应当携带许可证件,按照核准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有效期限等规定运输。
67、从外省市向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办理运输证时应提交哪些证明材料许可程序是什么
答:从外省市往本市运输烟花爆竹的,需提交如下材料,一是持供货单位与购货单位签订的订货合同(含烟花爆竹的具体品名、数量);二是《运输爆炸物品申请表》;三是供货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四是购货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储存许可证》,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发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采购单位持上述材料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办理运输手续。
68、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有何规定
答:必须是有运输爆炸物品资质的危险物品专用运输车。
69、烟花爆竹运输证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烟花爆竹运输证上应包括承运单位名称,启运地、途经地、运达地名称,烟花爆竹具体品种、数量,运输有效起止时间,签发人姓名,签发日期。
70、在本市范围内运输烟花爆竹有何规定
答:在本市范围内运输烟花爆竹,凭烟花爆竹专营单位市供销合作总社的提货单副联专车运输。
71、道路烟花爆竹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具有何种资质证明
答:道路烟花爆竹运输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经营范围是1类危险货物运输,方可从事道路烟花爆竹运输。
72、道路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具有何种资质证明
答: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1类危险货物运输。
73、道路烟花爆竹运输企业“三员”主要指哪三种人员上岗要求是什么
答:“三员”主要指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要求随身携带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74、道路烟花爆竹运输从业人员作业要求依据的标准是什么
答: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烟花爆竹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防护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确保运输安全。
75、道路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具备什么样的技术状况
答:车辆技术等级应经检测合格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
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同时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061-20xx)规定的技术要求。
76、道路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标志和安全附件应符合什么技术标准
答: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安装标志灯和标志牌;车辆外观标志和安全附件应符合地方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db11/061-20xx)的规定,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保持车辆标志和安全附件的清洁有效。
77、道路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要求携带“安全卡”依据的规定是什么
答:交通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xx)规定,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时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78、烟花爆竹是几类危险货物
答: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xx)的规定,烟花爆竹属于1类危险货物。
79、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交通部门依据什么规定进行处罚
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80、从事道路烟花爆竹运输的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交通部门如何处罚
答:从事道路烟花爆竹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部分 罚则
81、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行为,应受到怎样的惩处
答: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收入,收缴烟花爆竹,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销售许可证。
82、随身携带烟花爆竹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吗
答:严禁随身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83、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何责任
答: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违法燃放情形包括哪几类
答:违法燃放情形包括四大类:一是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二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三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四是不按燃放说明燃放烟花爆竹。
85、违法燃放由何部门处罚,其处罚有何具体规定
答:违法燃放由公安机关处罚,对违法燃放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6、运输烟花爆竹不按运输证载明的品种、数量、路线、期限进行运输的,公安机关如何处罚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处警告、2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处罚,并对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87、市民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应怎么办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行为,应按何标准给予奖励
答:市民发现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情况,应先向当地区县烟花办或市烟花办举报,由各区县烟花办或市烟花办将举报线索批转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 违法生产烟花爆竹的,按照生产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或者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的,按照采购、准备销售和已经销售的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未经许可储存烟花爆竹的,按照储存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按照运输箱(50cm×50cm×50cm)或重量(30
公斤)为单位,每单位奖励2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88、受理举报及奖励程序是什么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是登记,由市、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如实记录,同时将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
二是办理,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接举报后,立即转市、区县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的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或调查,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核实或调查的部门应于3日内形成书面材料报接举报的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管部门。
三是奖励,举报人举报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或被举报的案件办理终结后,自调查结束或案件办理终结之日起10日内,接举报的市或区、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是否奖励的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1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约定的密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名称,或约定的密码)、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不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举报人的,视为放弃奖励。
89、对固定摊点与流动商贩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分别由何部门进行查处
答:对固定摊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对流动商贩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90、在工作中收缴了摔炮、砸炮、拉炮,应如何处置
答:在工作中收缴了摔炮、砸炮、拉炮,应就地销毁,严禁与其它烟花爆竹同车运输。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0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保证本单位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全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相关知识。自觉接受安全监督部门和乡镇监督检查。
三、仓储、零售部门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贴上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更换。
四、烟花爆竹经营公司必须购买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全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储存量不得超过县安全部门认定数量的烟花爆竹采购销售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能误导消费者,也不能销售符合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六、仓库、门市禁明火、私人接线,仓库、柜台内禁烟。
七、仓库、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经安全培训的人顶级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及时进行危险自救,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汇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1
一、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环境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或更换。
4、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知识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当地乡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对新招职工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规程之后,方能上岗营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2、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并按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2、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3、烟花爆竹产品一律从合法的批发公司进货,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严禁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及违禁产品。
4、烟花爆竹统一由批发公司(点)配送到经营商店,不得由无烟花爆竹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
5、零售经营单位不得销售礼花弹和用于炸鱼的春雷。
6、烟花爆竹产品被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7、积极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
操作规程
l、烟花爆竹必须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2、经营和储存场所应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标明报警电话,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不得摆放电炉、取暖器、煤气灶等生活设施。
3、储存场所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密封和避光,最高温不能超过35℃
4、烟花爆竹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堆放,整齐摆放。
5、经营场所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规定容量(50箱)。
6、无地板的仓库,地面要设置30厘米高的`垛架,铺设防潮阻燃材料。
7、严禁在储存场所内进行拆、钉木质包装箱和其它可能产生火花、引发爆炸的作业。
8、烟花爆竹进出,操作人员应轻拿轻放,严禁推、拉、抛、掷和碰撞。
9、储存场所内应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对零售经营场所及储存场所的安全全面负责。
2、负责制定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落实本店事故应急救援人员。
4、经常性开展周围环境及储存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5、从合法渠道进货,实行专柜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禁产品和无厂名、无厂址、无商标的“三无”产品。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履行本店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3、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落实经营场所、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安全措施,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
4、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掌握本店各类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应急救援措施。
5、熟练掌握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6、参加安监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织的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7、负责做好入库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登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安监、公安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2
一、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安全经营放在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二、店内严禁使用火炉和电取暖设备,严禁烟火入内,店内要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各经营户必须从供销社所属的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烟花爆竹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其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许可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四、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五、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产品。
六、不得私制悬挂含有“批发”字样、“厂家直销”等内容的宣传条幅。不得非法采用拱形门、占道牌(板)等妨碍镇容的宣传形式。
七、零售点售货间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悬挂在售货间醒目位置,便于监督、检查和管理。经营负责人与证照必须相符。
八、零售点售货间内不得违规超量存放烟花爆竹,货架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米。
九、不得走街窜巷、流动零售烟花爆竹。不得一证设多店、一店设多家。
本制度必须张贴在店内醒目位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4
1、仓库管理员上班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严禁穿化纤布衣裤、钉鞋、硬底鞋和带火源火种进入仓库;
2、熟悉各种产品规格、型号,做到分类存放,堆码有序,各种标签标识醒目,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齐全;
3、仓库应通风干燥,做到防火、防漏、防霉、防鼠、防雷电防潮,经常保持适当的干湿度,防止商品受潮;
4、不准用石头、砖块以及其他代用件做货物的垫托物;商品堆码应整齐,留有间距,保持通道杨通;
①堆垛距内墙不小于0.45米;
②堆垛(货架)之间留运输通道,不小于2米;
③成箱商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5米。
5、商品保管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烟花爆竹存在质量变质、异味、发热、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立即进行恰当处理;
6、商品收、发应核对清楚,防止错收错发;严禁存放未知商品和其他货物;
7、仓库内装卸货物时严禁推、拉、碰撞、乱扔、乱摔、防止事故发生;
8、严禁在仓库内包装、翻箱等操作;
9、定期清理盘点,做到物资清、帐目清、手续清;
10、保持清洁卫生,无灰尘、无杂物。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15
1.安全管理责任制
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3.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7.安全检查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跟踪制度
11.技术管理制度、产品管理文件
12.烟火药安全性检测
13.原料购买、入库验收制度
14.余药和废药处理制度
15.设施和环境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规定
16.安全目标管理与奖惩制度
17.危险工房、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
18.原材料检测检验制度
19.厂内运输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厂长安全职责
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二、生产副厂长安全职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三、经营副厂长安全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四、财务副厂长安全职责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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