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

时间:2024-10-17 09:37:2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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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

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1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大液体、维生素可暂时使用缩写,待使用电子处方后再做统一要求);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取药”不能作为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1、同一种化合物只有一种规格或产地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

  2、同一种化合物规格不同的,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通过规格的区别在医师处方和药师发药的过程中加以区分;

  3、同一种化合物规格相同产地不同的,在药品通用名称后加括号,标注商品名以示区别;

  4、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新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开具处方。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临床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药品管理条例》对麻醉药品、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七)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二、门诊处方点评及奖惩

  每月进行一次处方点评,随机抽出总处方量的1%,合格处方每份奖励10元,不合格处方每份罚款10元,并对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批评、教育、培训等措施;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同时可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具体处方评审见附件一。

  附件一不合理处方(不规范处方、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早产儿、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体重或日、月龄的;

  5、化学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5种药品的;

  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包括处方颜色、用量、证明文件等);

  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用药适应证不适宜的:处方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药品适应症适宜,但特殊人群禁用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间隔不适宜的: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给药频次过多或过少

  4、联合用药不适宜的:同类药物联用后加重药物不良反应的;同类药物联用后减弱药物治疗作用的;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输注的情况等

  5、重复给药的不适宜:同时开具不同商品名的同一药品或成分类似药品;相同药品不同剂型或复方制剂含相同药物成分;同一类药物,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重复使用等。

  6、皮试规定不适宜:说明书要求应用前需进行皮肤试验的,未按照要求做皮试直接使用;未按皮试结果用药;未标注皮试结果等;

  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证用药;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正当理由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机制相同药物的。

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2

卫生院处方点评奖罚制度 本文简介:

  卫生院处方点评奖罚制度通过引入奖惩制度,对评价处方的药师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从而确保其“处方评价的.公正性”。处方评价及处罚标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合管办、药房等定期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入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通报并处罚。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10元:1、药品剂型、规格、用卫生院处方点评奖罚制度 本文内容:

  卫生院处方点评奖罚制度

  通过引入奖惩制度,对评价处方的药师进行有效的激励和制约,从而确保其“处方评价的公正性”。

  处方评价及处罚标准

  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合管办、药房等定期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入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通报并处罚。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10元:

  1、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3、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

  4、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5、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xx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xx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50元: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3、有重复给药现象;

  4、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5、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6、抗感染药物滥用。

  7、麻醉的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

卫生院处方点评制度3

   处方评价及处罚标准:

  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务科、药剂科定期对医院门诊处方进行评价,并列入医疗质量考核标准,对不合格处方进行通报并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一般缺陷处方,每张扣2元:

  1、药品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书写欠准确、规范或不清楚,如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2、处方书写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或加盖签章;

  3、处方前记诊断栏只写“待查”、“咨询”“体检”等不明确术语或未填写;

  4、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或针对性不强的'“大包围”用药;

  5、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处方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的药品、用量超过《麻醉的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药品用法用量欠妥。包括剂型与给药途径不合理、药品剂量与用法不准确(与常用剂量相比给药剂量不足或剂量过大、给药间隔时间不合理等);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严重缺陷处方,每张扣10元: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未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8、药品的适应征与临床主要诊断明显不符合;

  9、有重复给药现象;

  10、存在有害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11、选药不合理,存在用药禁忌;

  12、抗感染药物滥用。

  13、麻醉的药品处方书写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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