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可控、再控”,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项目部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旁站、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部门。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的;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绿色安全文明施工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5.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7.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8.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9.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10.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1.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12.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13.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4.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 严重警告
(3)记过
(4) 记大过
(5) 降级
(6) 撤职调离岗位
(7) 开除留用
(8)除名
(9)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各有关部门、施工队(班组)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项目部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城建七公司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 项目部本着“谁施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产品、活动或过程的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项目部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公司是项目部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项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
1. 对项目部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2
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安全管理科每月对车辆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全管理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全管理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车辆技术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车辆技术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
4、开除留用;
5、除名。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3
1、凡在安全生产、预防、抢救事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凡是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对隐瞒事故、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弄虚作假和嫁祸于人的要严肃处理。
4、蓄意制造事故者按情节严重程度报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5、根据季查、月查、日查、班查的安全检查制度,以公司对班组、班组对个人,要一环扣一环,环环扣紧。并按公司奖惩细则,将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具体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头上,并与切身的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做到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6、对于安全检查出的问题和生产作业中的“三违”现象,按照奖惩细则落实兑现。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章追究对象及责任划分
第三条追究对象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其他有关人员的考核按《……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惩规定》执行。其中正职包括主任(经理)、党支部书记,副职包括副主任(副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对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岗位对待。
第四条责任划分
(一)如果是设备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实,人员技术培训,规程建设,生产管理协调,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问题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产技术系统为主,安全监督系统为次。
(二)如果是人员违章,安全设施存在隐患没有监督治理,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没贯彻执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特种设备监督、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监督系统为主,生产技术系统为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成员: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
(二)下设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决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公室职责: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事项的调查、核实、认定工作,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负责受理被处罚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配合上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组织机构开展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行政处分、组织处理事项。
(三)公司所属单位组织落实本“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开展责任追究的核实、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式分:批评教育、问责处理、纪律处分三类
(一)批评教育。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责任追究规定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给予撤职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条发生较大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负次要责任(间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到二档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一般事故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成员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查看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记过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大过或降级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恶性误操作事件
(一)对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或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副职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五)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领导班子人员给予诫勉谈话至通报批评。
(六)对主要责任单位分管专工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七)对主要责任单位其他相关专工给予通报批评。
(八)安监部、生技部分管副职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九)安监部、生技部主任给予诫勉谈话至警告处分。
(十)安监部、生技部分管专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安监部、生技部其他相关专工给予诫勉谈话。
(十二)对次要责任的单位比照主要责任单位人员减低一档处理。
第十三条隐瞒事故的处罚
(一)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隐瞒二类障碍、责任异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警告处分。
(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事故如实上报。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五条其他规定
(一)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
(二)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处分比照本单位负责人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三)除以上处理规定外,视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可同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十七条事故等级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负次要责任(或管理责任、一定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部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xx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xx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xx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xx~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xx元罚款;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xx~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班长、车间安检员、当班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6、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8、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或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9、取消事故车间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车间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调查处理。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xx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xx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xx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车间5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xx~3000元罚款。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xx~30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xx~3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xx~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xx~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xx~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xx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xx~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0万元罚款,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9、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车间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车间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xx~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5万元罚款,罚款从事故车间当月工资中扣除。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第十九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3、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副主任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4、对主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xx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xx~5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车间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和公司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xx~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xx~3000元罚款。
3、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书记、分管工艺或设备副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xx~3000元罚款。
4、对公司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xx~3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6、在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五条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第二十七条消防、气防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车间主任和书记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车间党政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车间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单位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车间及车间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室、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第三十六条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条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公司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之日起三日内缴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环部登记。对车间的罚款由人力部在当月车间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环保部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6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 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8
第一条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9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0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领导责任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外,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处其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租汽车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机构负责人在重大责任以上事故中被认定负有管理责任的.,因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缓报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三、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发生一般交通责任事故的,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对驾驶员给予经济处罚,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出租汽车公司同驾驶员解除合同关系。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1
1、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各级岗位责任明确的岗位责任网络图。
2、各级管理人员重视职业道德,积极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3、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承包制度,各级管理人员严把责任关。
4、食堂承包人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时刻把食品卫生安全放在首位,严把食品卫生关,对以下几种情况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堂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1)采购变质、劣质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2)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等商家的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加工不符合标准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4)食堂内部安全防范不到位造成投毒事故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
5、对因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违反食品卫生有关规定造成的`食物中毒的各级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的危害性等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处理,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将责任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6、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处置过程中,处置不当的各级行为人、责任人事后根据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和给予相应的处理。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2
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股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资料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3
一、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地降低事故频率,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项目部针对施工现场的特点,为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所有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努力加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落实,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项目部在监理及业主组织的全标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中,获得前三名,被评为安全文明工地的,给予项目部相关人员对应现金奖励,并奖励相关作业班组,奖励额度按下面标准执行;项目部管理人员:第一名奖励300元,第二名奖励200元,第三名奖励100元。各作业班组: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30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
2、项目部实现季度、年度安全生产,无各种责任安全事故发生,对项目部全体安全负责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实现季度安全的,每人每季度奖励500元,实现年度安全的,每人每年奖励1000元。
3、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风险,避免重大安全隐患,为项目生产挽回损失的,项目部根据所作出的贡献大小情况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按避免损失的5%考虑。
4、在施工生产中,为项目的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在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二)、处罚措施
1、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根据事故责任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人。并取消全体人员的全年度安全奖励。
2、发生轻伤事故,项目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取消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员本季度安全奖励。
3、对违反项目部有关规定野蛮施工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损失者,执行上级公司处理决定。项目部另行处罚。罚款额度每人每次300元。具体视情节按如下处理:
(1)、施工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胸卡,管理人员罚款100元,工人罚款50元,并责令退场。
(2)、高空作业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的罚款50元/人,并责令退场。
(3)、进入施工现场穿裙子、高跟鞋、赤脚或穿拖鞋罚款50元/人,管理人员100元/人,并责令退场。
(4)、对违反操作规程,从高处往下抛掷材料,工具或建筑垃圾者,按情节罚款100—500元/人。
(5)、对私自拆除防护设施,破坏安全标志、警示、标牌的罚款50—100元/人。
(6)、对于施工中乱锯、乱拆、乱卸等野蛮施工行为,一经发现,罚款50—500元/人(次)。
4、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进行处罚,凡是因我项目部人员责任造成的事故,根据事故大小进行处理,是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实行每次罚款500元,严重的可开除。是劳务人员的,首先进行安全教育,其次进行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清除出本项目。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序的开展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文明施工意识,杜绝人身伤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劳务人员不受损失,特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按照“狠抓基层、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分管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项目部安全总监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负责。
3、督促检查,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整改,严重者给予处罚。
4、发生事故时,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5、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6、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分管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上级。
7、各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8、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在站场内人员伤害及火灾事故,无论等级大小,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车站站长或副站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人员可直接拨打“120”“119”求助,并直接向当地交警队、当地消防队、安监局报告。
二、车站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向局领导、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卫生管理局、公安消防队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和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还应当补报。
四、事故经调查程序,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及责任明确后,应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车站应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及后果严重性,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后果严重的',可以提起司法责任诉讼。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贵州省雷山汽车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雷山汽车站站务人员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15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依照第二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行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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