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房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20 17:00:53 制度 我要投稿

泵房管理制度15篇(必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泵房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泵房管理制度15篇(必备)

泵房管理制度1

  消防泵房属于学校防止火灾的重要特殊设施,应随时处于完好的'准备启动状态,为保证其良好的工作性能,做到万无一失,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签于消防泵房的特殊重要性,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凡因工作需要进入泵房人员,应与后勤服务处联系,待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做好登记记录。

  二、维修人员定期巡视检查,所有电机、水泵、仪表、管道都应在完好状态,控制程序应处在设定的位置。发现泵体、管道法兰等连接处出现渗漏应及时处理。

  三、对系统至各楼层的消防,喷淋主要阀门定期查看,加油,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组织维修。

  四、经常检查室外补水池的自动止水浮球阀,使其在正常的补水标位,并加盖防护。

  五、对消防泵房电器主回路,定期进行清扫、紧固;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校验,确保可靠。

  六、系统的维修、调试、运行及故障的排除应备有专项记录,并建立年度台帐。

泵房管理制度2

  水泵房是向小区住户提供生活用水和消防储备用水的重要场所,直接关系到小区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确保水泵房内设备运转正常,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管理

  1、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水泵房,若需要进入,须经运行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

  2、水泵房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水泵房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应放置在方便、显眼处,水泵房内严禁吸烟。

  4、泵房卫生每天打扫一次,泵及管道每半月清洁一次,做到地面、机器无灰尘、无积水、墙面清洁干净,室内照明、门窗正常完好。

  5、水泵房应当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水泵房管理员保管,水泵房管理员不得私自配钥匙。

  二、设备管理

  1、水泵房及水箱、消防系统全部机电设备必须由专人持证上岗负责监控,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清洁工作,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了解设备运转情况,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2、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油渍、无锈蚀、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3、消防泵、生活泵、恒压泵、污水泵的选择开关位置、操作标志都应标实明确。

  4、操作人员在3米以上检修设备(包括开关、阀门等),必须戴好安全帽,扶梯要有防滑措施,要有人扶梯。

  三、运行管理

  1、生活水泵24小时自动轮换运行,定期检查泵的运行情况,填写《水泵巡视记录表》。于每月的`3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记录整理成册后交资料员存档。

  2、泵房内机电设备每日由专人巡视、操作、记录,其他无证人员不得操作,更不得进入泵房。

  3、消防泵每月试运转一次,以保证正常运转,每半年进行一次“自动、手动”操作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4、消防水泵应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所有长期停用的水泵必须每月进行一次预防性运转。

  5、水泵每次启动或停泵后,都应仔细观察有关仪表、指示灯及水泵运行是否正常,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6、熟悉各控制按钮、仪表功能、小心操作、不得有误。

  水泵房操作流程

  为了确保水泵房的安全运行,按时供水,值班人员上岗,必须安全操作。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先阅读本安全操作规程。且不折不扣地按照本规程进行操作,以保证机械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

  一、准备工作:

  1、检查工作电机、开关柜和水泵螺母螺栓有无松动,松动予以紧固。

  2 、检查电机和水泵三相电压、电流是否平衡,如不平衡,查明原因,恢复正常才能启动运行。

  3、发现配电柜电源有欠压、缺相、过热保护等。检查维修正常后方可运行。

  4、进水管和水泵进行排气。

  5、转联轴器,确定转动灵活无异物卡住。可以启动。

  二、启动运行:

  1、配电房控制柜运行指示切换开关置放在停止档位上,合上总闸,合上分闸,合上自动运行讯号闸刀,然后将配电柜上运行指示切换开关扭到“自动”档位上,电机启动运行。

  2、水塔上水位上升到一定高度,继电器动作,切断讯号电路,配电柜主回路断开,停止运行。这时可换另一台水泵待命运行

  3、禁止两台水泵同时运行;禁止两组“自动”讯号同时合闸。

  三、运行中注意事项:

  1、每台班次必须检查泵体螺栓。

  2、检查水泵填料是否有过大漏水现象,如有漏水及时添加盘根或全部更换。(水泵进行正常状态)

  3、高速电机在运行中容易发热。当用手触摸电机端盖,如短时间感觉太烫,不能触摸,该机应停止运行。进行冷却,更换另一台机运行。

  4、电机在运行中如发出“骨碌骨碌”声,表示轴承缺油,必须加油;如发出“梗梗”声,表示轴承内外钢圈或滚珠破损,应停机更换。

  5、运行中突然停机或自动停机后,电机发生“嗡嗡”声,这是可能是电源缺相或主回路没有完全断开,应立即拉闸(总闸也可),否则会烧毁电机和设备。停机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运行。

  6、运行中水压表指针下跌,或水压表指针上不去。(不足8kg)这时可能进水管和水泵内有空气。如发现进水管中的橡皮短管有下陷现象,确定进水管滤网被堵塞,应立即停机消除滤网上杂务后再启动运行。

  7、注意窨井污水,水位过高,必须启动排污泵排除。(及时停泵)

  8、做好运行机械及仪表读数记录,并监视其变动,如电流表读数过高。必须停机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再启动运行。

  9、操作空气开关和检查配电柜时,应注意安全,避免触电。(最好停电检查)

  10、运行中的机械,切勿进行检修。如需修理,须先停机,并挂警示牌。

  11、吃饭离岗前,启动运行的机械。必须注意观察水压、电压、电流及机械运行的状况。确实无异常时,方可离开。(在半小时以内)

  12、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上班不迟到,下班不早退,中途不得离岗,有事先请假。

  13、自动运行档位如果不能启动运行或运行数分钟后停机,则可能是自动讯号线路接触不良。必须停机检修(如修理后不到,改用手动按钮运行,同时要更换自动线路配件。)

  14、水泵的联轴器的橡皮圈,必须每台班次检查一下,发现问题及更换。

  15、值班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必须做到手上没有水和潮气,才能操作电器开关。

泵房管理制度3

  DCS系统及工程师站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 DCS系统调试纳入机组调试整体工作中管理,由调试单位归口管理。为了避免DCS的修改对机组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任何人对DCS系统组态修改、逻辑组态修改、操作员站初始化等操作时必须通知调试总指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修改完毕后及时通知相关调试单位。

  2 DCS厂家和程序编制者要保证DCS系统的稳定运行(硬件和软件),并完成系统不完善部分的修改。调试单位负责组织协调DCS系统的.调试与机组整体调试进度的衔接和调试期间的指挥。负责工艺逻辑组态的校对和修改。

  3调试期间工程师站有调试单位和DCS生产厂家共同管理。DCS厂家主要负责设备硬件的管理和维护、系统画面修改、各控制逻辑组态修改等工作。调试单位负责机组调试有关的各控制逻辑组态的校对和修改工作。

  4每周至少对DCS系统中的所有文件进行一次备份,并保留下来,重大操作时应随时备份,对任何DCS系统的修改都应有文字台账记录。此项工作由相关单位严格执行。

  5对DCS系统的投停和保护的投切,必须由调试总指挥同意,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

  6机柜受电以后的规定

  6.1机柜受电后,施工单位接线时必须先与调试单位联系。并且保证所有模件被拔出插槽后方可进行。

  6.2机柜受电后,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机柜电源的稳定和可靠,电源配置应符合厂家的要求。

  6.3插入模件前,确定没有强电信号串入,防止损坏模件。

  6.4对机柜内部任何有关模件的操作必须佩带防静电环。

  6.5机柜正常时,必须保持室温正常。

  6.6经常检查模件状态指示灯,发现异常模件及时处理。

  6.7定期进行组态备份。

泵房管理制度4

  1.建立专职团队:设立专门的水泵房管理小组,负责设备操作、维护和故障处理。

  2.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团队进行专业培训,提升其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制度执行与监督:设立检查机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4.技术升级:引入自动化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水泵运行状态,及时预警潜在问题。

  5.定期评估与修订:每年对管理制度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zz园水泵房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为园区的供水安全和运营效率提供坚实保障。每个环节的'执行都需要相关人员的积极参与和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这个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

泵房管理制度5

  1.管理职责:设立专门的水泵房管理员,负责日常运行监控和设备维护;各部门需配合管理员,共同确保水泵房的正常运行。

  2.设备维护: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计划,如每月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一次深度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包括启动、停止、异常处理等步骤,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4.安全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进行定期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紧急疏散路线和应急处理流程。

  5.培训与考核:新入职员工须通过理论和实践操作考核,老员工每年进行复训,提升技能水平。

  6.记录与报告:记录每日运行情况,包括水压、流量等关键数据,及时报告异常情况,以便快速响应和处理。

  在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制度,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管理层需定期审查执行情况,通过持续改进,实现生活水泵房的高效、安全、可持续管理。

泵房管理制度6

  高压现场整洁制度

  1、建立整洁值日制,定期清扫,整理,经常保持电气设备及场地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整齐美观。

  2、室内外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3、消防设施应固定安放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4、配变站的房屋建筑应达到防火、防雷电、防小动物侵入,防水淹及保持通风良好的要求。

  5、室外场地要经常清除杂草,保持整洁。

  低压配电房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运行情况,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

  3、保持良好的室内照明和通风,室内应急灯状况良好,墙上配挂温度计,室温控制在35℃以下。

  4、室内放置有效干粉式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设备上各标识牌清晰、醒目,操作工具、标识牌、警示牌、绝缘保护器材齐全。

  5、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每班值班员必须认真填写《电力运行记录表》,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把监控情况如实填写在《值班记录表》上。

  6、巡查内容包括室内(变压器室)有无异声、异味等,屏上指示灯是否正常,电缆沟内是否积水,雷雨天室内是否渗水等,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值班记录。

  7、配电房内严禁乱拉乱接线路,如确有需要线路改变(年度检修时),必须书面向上级报告。

  8、严禁违章操作,操作及检修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标识牌。

  9、在带电设备周围严禁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泵房管理制度7

  一、严禁非值班人员入内。

  二、上班时头脑清醒,密切注意水泵房消防供水设备的运行情况。

  三、及时发现故障,积极主动排除一些常见的'故障,若不能解决的故障,应立即通知主管负责人。

  四、牢记消防安全重要性,熟悉消防设备位置,如进水阀、出水阀是否处于常开位置。

  五、能正确操作消防水泵配电控制柜:消防栓水泵泵和喷淋水泵电控柜的转换开关处于:

  1.手动状态:按电控柜面板上的泵启停按钮,可使相应泵启停。

  2.自动状态:(1)按消火栓箱内的消火栓按钮,可使普消泵启动。(2)喷淋管网泄压时,可使喷淋泵启动。

  3、停止状态:泵均不能启动。

  六、火灾发生时,应积极配合灭火。

泵房管理制度8

  1、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行。

  2、车辆,由负责办理油本,油本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对每辆车加油情况进行登记,司机每次加油完毕,及时将油本交回。

  3、车辆维修由确定修车点,修车由司机向办公室请示同意后进行维修,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在指定维修点以外地方进行修理。

  4、无特殊情况车辆应严格实行专人驾驶,车辆管理软件晚上及节假日车辆应于单位院内停放,特殊情况需要出车的'应报主管领导同意。

  5、站各科室及养护周末及节假日需出车的,由用车科室主管领导向办公室主管领导提出,办公室主管领导根据情况进行安排。

  6、司机作为特殊,应服从单位节假日出车安排,车辆管理软件有外出须向领导请假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7、司机对自己持有的车辆资料应妥善保管。

  8、司机应加强意识,经常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断提高驾驶,保持良好车况,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驶。

  9、违反本制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10、遇有重大及特殊情况所有车辆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

泵房管理制度9

  水泵房管理制度是确保供水系统稳定运行的关键,它旨在规范水泵房的日常管理,预防设备故障,保障供水安全,优化能源消耗,延长设备寿命,为企业的正常运营提供坚实的后勤支持。

  内容概述:

  1.设备管理:包括水泵的'定期维护、检修计划、故障报修流程,以及设备档案的建立和更新。

  2.运行监控:规定水泵运行参数的监测方法和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确保供水系统的稳定运行。

  3.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如电气安全、防火防爆、人员防护等。

  4.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措施,监控能耗,优化运行模式以降低运营成本。

  5.环境管理:控制噪音、振动和废水排放,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6.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情况的预案,如断电、水源中断等,确保快速恢复供水。

泵房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以及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治理。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第七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运输、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的使用安全状况。

  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因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等事故灾难受到影响的房屋进行应急安全检查。

  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报建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房屋改造、维修、加固等情况记录;

  (四)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等记录。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将房屋使用安全纳入信息化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因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需要提取、复制相关资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房屋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十条对于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房屋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结构安全,并且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

  (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

  (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

  (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

  (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

  (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

  (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

  (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

  (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十一)拆改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确需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没有设计文件的,应当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并到规划、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将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方案、竣工验收材料等资料,报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保养并做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治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检查、养护、修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章房屋白蚁防治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签订的白蚁防治合同。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销售、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已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蚁情检查,发现蚁害的,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发现房屋蚁害的,应当及时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并向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规范进行白蚁防治,并建立白蚁防治档案。

  第十九条白蚁预防的包治期限不少于十五年,白蚁灭治的包治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白蚁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原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免费予以灭治。

  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或者超过包治期限的房屋,灭治白蚁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对因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受影响或者因使用安全引起纠纷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调查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状况,需要继续使用的;

  (三)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但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按照设计资料或者设计图纸标明的使用年限认定。无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或者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的,木结构、砖木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普通房屋使用年限为五十年。

  第二十五条达到或者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和经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登记或者进行租赁备案时,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房屋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馆、车站、商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用房,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否延期使用及延期使用年限的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延期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重新出具意见,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十七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经建设单位和周边房屋所有权人签字确认;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受到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房屋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负有委托鉴定义务的当事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九条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安全生产监督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和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屋现状影视、图片资料或者房屋建筑结构施工图和竣工资料;

  (三)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其他当事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除了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有开裂、倾斜、下沉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自接受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并在七十二小时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鉴定难度较大以及需要继续观察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对其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

  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

  (二)结构严重损坏;

  (三)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

  (四)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在台风、雷雨季节或者遇其他灾害,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工作。

  第三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现场查勘时发现房屋有明显危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并送达委托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同时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抄送城区房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对危险房屋及时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进行治理。因未及时治理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处理。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危险房屋需加固修缮或者拆除治理的,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三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尚未治理消除险情的,不得转让、出租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设立,擅自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将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损失的;

  (二)未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副本提交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超过期限未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被委托鉴定的房屋发生使用安全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公共场所用房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房屋能够延期使用的意见,并经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继续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公共场所用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按期采取加固修缮或者拆除等措施治理房屋的,城区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委托第三人代为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负有治理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负有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房屋安全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市辖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泵房管理制度11

  1.水泵房管理职责:明确操作员、维修人员和管理层的职责,确保各司其职,对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和处理。操作员需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设定。

  2.运行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启停流程,包括预启动检查、启动操作、运行监控和停机步骤。所有操作需记录在案,以便追踪设备状态。

  3.设备维护保养:实施定期的点检和保养计划,包括清洁、润滑、紧固和测试等,确保设备良好运行。任何维修工作都应遵循安全规程,防止二次损害。

  4.安全管理规定: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紧急疏散路线。操作员应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遵守电气安全规定。

  5.应急处理程序:制定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水灾、火灾等情况的应对措施,定期演练以提高应对效率。

  6.培训与考核制度:新员工入职前须接受水泵房操作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定期进行复训和技能考核,确保员工知识更新,技能熟练。

  水泵房运行管理制度需覆盖全面,既要关注设备的`物理运行,也要重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提升。通过严格执行这套制度,我们能够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的水泵房运行环境,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泵房管理制度12

  1.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涵盖所有操作步骤、安全规定和应急程序,供员工参考。

  2.实施定期培训:确保所有操作人员熟悉并理解管理制度,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3.设立专职维护团队:负责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问题。

  4.引入监测系统:通过自动化监控设备,实时掌握水泵运行状况,提前预警潜在故障。

  5.定期评估与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制度的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和完善。

  6.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管理制度。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企业将能够构建一个高效、安全的水泵房管理体系,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泵房管理制度13

  一、根据市政府20号令及有关规定,超过24m以上建筑必须设水泵房,安装消防竖管。

  二、水泵房必须设两台水泵,以防其中一台出现故障,另一台及时启动。

  三、安装高压水泵和直径不小于dn75的竖管,隔层设消防dn75接口,水泵要装泄水阀高层建筑坚管应当与dn100以上地下管路相接,坚管随结构升起。

  四、高压水泵用电要安装专用线路。

  五、室外消火栓一律安装dn75径,每座消火栓的`控制半径不得超过50m施工现场5000m2以下设一个消火栓,5000~10000m2设两个,超过10000m2要以两个递增。

  六、消火栓压力不足或没有条件安装消火栓的工地,料场应设容量不小于40t的储水池,附设高压水泵。

  七、每座消火栓旁都应设水带、水枪和开关工具。

  八、水泵扬程应与结构的距离、高度应相适应。

  九、水泵房要设全天候值班员,坚守在岗位、值班员必须经安全消防培训后上岗。

泵房管理制度14

  1消防水泵房应当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保持室内清洁;

  2 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每月启动水泵不少于一次,保持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储水充足,稳压泵正常运行;

  3 保持系统出水管网及管道阀门常开,水泵类别、水流方向、阀门开启状态。配电柜开关状态等标识清晰,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状态;

  4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泵房和操作水泵房内设备,严禁擅自关停设备和阀门;

  5 设备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行或长期带故障工作;

  6 因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生故障,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登记档案。

  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时,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应当报当地公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小时的,24停用时间超过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泵房管理制度15

  一、水泵房设备等由设施部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定期检查、保养、维护、清洁、并认真做好记录。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书面上报主管部门。

  二、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设备部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三、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四、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设备部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

  五、生活水泵、消防水泵、稳压水泵在正常情况下,选择开关位置为自动档,所有操作标志均应简单明确。

  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六、运行值班人员要定期对生活水泵房进行巡视检查并作好巡视记录。

  七、水泵房卫生每周打扫一次卫生,生活水箱每半年清洗一次,水泵每周清洁一次。

  八、发现异常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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