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

时间:2024-12-02 14:10:55 制度 我要投稿

奖惩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奖惩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1

  目的: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内容:奖励制度

  奖励有:

  一、记功;

  二、通报表扬;

  三、授予奖状及其它奖励;

  四、加薪奖励及提级奖励;

  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除精神奖励外,还将得到公司的经济奖励,并登记在册。

  1、保护公司和业主财产,防止或消除事故及事故隐患有功,使公司财产和业主财产和人生安全免受重大损失者;

  2、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有特殊贡献者;

  3、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与执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有突出贡献者;

  4、遇突发事件,如火灾、台风、等事故能随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5、冒险就难,救助公司及业主财产及人员于危难者;

  6、报其他工作人员有敲诈勒索等违纪行为的,每举报属实者;

  7、擒拿犯罪分子有功,与违法犯罪份子作斗争,英勇负伤者;

  8、拾金不昧,并得到业主表扬者;

  9、年终军事业务考核成绩优秀者。

  惩罚细则:

  一、轻度违纪的处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扣罚分的处罚:

  1、凡违反第二节《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岗位考核标准》、《宿舍管理规定》中其中一条,情节轻微的。

  2、玩弄手中警用设备(未造成损失的),一月中两次不参加训练(正常请假的);

  3、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如未经批准在宿舍内会客,值班时看书报,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4、不按指定地点用餐(上班时间内)的;

  5、队员之间产生矛盾、吵架的;

  6、无特殊理由,上级查哨时不在自己岗位的;

  7、未经批假而不参加训练、学习、会议的。内务摆放不按要求的;

  8、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二、重度违纪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扣罚分的处罚。

  1、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安排、当面顶撞上级的;

  2、有事不请假,无故旷工一天的(包括无故迟到30分钟以上的);

  3、擅自带外来人员在宿舍内住宿的;

  4、玩弄手中警用设备造成损失的`(损坏物品照价赔偿);

  5、队员之间产生矛盾打架的;

  6、一月中四次以上不参加训练及学习的。

  三、严重违纪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开除的处罚。

  1、无故打人骂人、虐待捉到的疑犯的(所造成的其它严重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2、无故旷工二天以上者,连续二个月不参加训练、学习、会议者;

  3、值班时打磕睡、睡觉饮酒或醉酒者;

  4、在逮捕违法犯罪份子时,退缩不前贪生怕死致使犯罪分子伤害群众,工作人员及其它人员,让犯罪分子逃跑的;

  5、对业主(住户)提出无理要求(索要钱、物或以其它籍口变相捞取个人得益)的;

  6、因工作疏忽造成辖区经济损失(或影响极大的);

  7、对上级的管理不服并辱骂,报复的;

  8、收取车费不给发票(贪污、挪用公款)的;

  9、拉帮结伙、散布公司管理制度相违背的言论者;

  10、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它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2————100分的处罚或开除。

  说明:

  1、一月内轻度违纪三次以上含三次,自动转为重度违纪(试用期内轻度违纪可书面警告、酌情罚款,延长试用期);

  2、班长、对轻度违纪的保安员有警告,罚款的处罚权力;

  3、队长对轻度违纪、重度违纪、严重违纪的保安员有警告、罚款、建议开除出队的权力;

  以上奖惩制度,适合保安部全体人员,每月计算一次,员工当月有违纪的,不参加当月先进评选。

奖惩制度2

  为不断提高我校的教学辅导质量和服务质量,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克服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状况,真正发挥“窗口行业”的作用,为此制定本校奖惩制度:

  (一)奖励

  1、每月平安奖50元。

  2、每月全勤奖50元。

  3、每学期招生结束后所有老师介绍过来的学生给于5个百分点的'奖金。

  4、每周优秀班每月奖30元。

  5、优秀日常活动(包括辅导纪律、教室卫生清洁)组织奖,每月奖50元。

  6、优秀生活老师(包括宿室整洁卫生、对学生日常打理)每月奖50元。

  7、学生接送老师每周整队有序接送学生奖30元。

  8、协助校长,执后勤工作,热心于学校,一切工作井然有序,每月设工作突出奖80元。

  9、与学生沟通好,有爱心,有责任心,家长响好,每月设优秀老师奖100元。

  10、学生在校表现突出进步很的,且受班主任肯定的,每月设奖金100元。

  (二)惩罚

  1、教师出现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者视情节轻重每次扣工资20xx元。

  2、学生在班硷吵闹不做作业或跑到别班级吵闹教师没有即时督促扣工资50元。

  3、在校内闹纠纷、和同事之间发生争吵不听劝告、无理取闹进行漫骂,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扣工资30100元。和家长争吵的一次扣50元。

  4、在校内挑拨离间,说三道四,一经查出一次扣工资20元。在社会上说三道四,影响学校的荣誉和形象的,一经查出一次扣工资100元。

  5、每月对班级学生调查考核不合格者一次扣工资60元。

  6、教师必须根据校教学工作要求开展各项教学任务,如按时备课.准备教具、教学计划、教学笔记等,不能按质按量完成者第一次批评教育,从第二次开始一次扣工资20元。

  7、班级卫生不干净,留死角,一次一处扣班级教师10元。(谁当班谁负责)

  8、事假一天扣60元。病假每天扣工资50元。

  9、旷工一次扣工资100元;上班迟到2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扣工资100元。会事假扣工资30元,会病假扣工资20元。会迟到只扣分不扣钱,没有质量和本月全勤奖奖。

  4、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全文

奖惩制度3

  一、制度目标

  1、为全面提高我园的保教质量,加强师德师风的教育规范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

  2、力求如实全面地反映教职工作实绩大小,工作任务多少。工作态度好坏业务水平高低。

  3、以教职工的岗位职务、质量为依据,按劳动分配为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促进教职工素质及保教质量的提高。特制订本园奖惩制。

  二、奖励制度:教师除基本工资外,另有每月如下奖项:

  1、全勤奖50元(全月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

  2、安全奖50元(全月无擦伤、碰伤、烫伤、抓伤、咬伤、摔伤等轻微伤、大小事发生。

  3、幼儿人数奖:(按园内规定的人数,大教室30人,小教室15人,每班多一人发给班级10元/人,没在班上的老师没有超员奖。)

  4、厨房人员(每超20人加每月工资10元)。工作出色者除工作外每学期末奖励100元至150元。包括:不浪费水、电、煤气、米等日常资源,不做公物私用行为,做好每日、每周、每月所分配的工作。

  5、节日活动组织奖一次100元(能安排:节目策划、活动方案、节目的'过程、与节目的结尾。到节目成功演出。)

  6、教师工作年量奖(在本园工作人员每增加一年,基本工资除外。每月100元。)

  7、如教师违反纪律,教学质量不达标,卫生不过关,从以上奖金扣除如果奖金不够,再从基本工资扣。

  三、惩罚制度

  1、迟到或早退五分钟以上十分钟以下,扣10元,10分钟以内5元,超过10分钟每10分钟5元。

  2、请假:事假扣当天工资,(年底不得参加优秀职称评定,扣除当月全部全勤奖奖金)病假:(有医院开具有病假条,扣除当天工资的70%,没有病假条的扣除当天全部工资)无论什么原因请假必须有请假条,没有请假条的,按矿工处理。

  3、旷工:旷工一天80元,三天以上自动离职并扣除保证金。

  4、霸王假:100元/天

  5、任教过程未教完本学期的老师不能领取本学期全勤奖和保证金。

  四、安全惩罚制度

  1、幼儿每轻伤一次,本班老师扣10元。(不分原因)若引起闹事、严重不良影响,扣30元。严重至出诊,后果由教师及幼儿园负医药费。

  2、发生意外事故(骨折、缝针)当班教师和幼儿园各负一半。

  3、隐瞒事故者、经考察核实,扣50元,无需任何理由。

  五、卫生及其他

  1、不服从分配,扣20元。背后乱说有影响本幼儿园名誉,议论是非者扣20元。

  2、严禁体罚,打骂,侮辱幼儿或变相体罚,违者每次扣20元/次。情节严重者移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3、生活护理不当:湿裤子,湿衣服回家,一次扣20元,

  4、回家前,幼儿穿反鞋,未梳头发,手脏、脸脏、衣帽不整齐本班老师每次扣20元。

  5、没按时排队整齐做操,每次扣5元。

  6、幼儿上、下、楼梯,上厕所、洗手、喝水,没有排队,次序零乱不齐,本班老师扣5元

  7、不正确指导幼儿饮食卫生习惯,不督促幼儿吃饭,吃饭时桌面脏,地面脏掉饭粒、剩饭菜等。餐前、餐后不擦桌子,发现一次扣5元)

  8、各班教室、各寝室,要时常保持卫生清洁,不留纸屑或其他异物等。(含上课期间,卫生不干净,留死角。发现一处扣5元)

  9、每周五卫生大扫除:必须把卫生间便池、水箱、洗手台、本班教室、地板、课桌、椅、柜、水杯、饮水机、玩具、窗、认真清洗、消毒(若马虎留死角,一处扣10元/次)

  10、上课时间,玩手机、聊天、串班、做私活、公物私用者,扣10元/次。

  11、午睡时,不督促、不提醒、检查、帮助儿童脱衣服,幼儿尿床不及时处理,不勤巡视,发现一次,扣10元/次。

  12、午睡前须先上厕所脱鞋入寝室、鞋袜摆放整齐否则扣5元/次。

  六、师德师风制度

  1、授课期间必须讲普通话、违者扣5元/次。

  2、吃幼儿零食、言谈不文明、乱取幼儿外号。扣10元/次。

  3、幼儿当天未到:教师中午前未电话询问家长扣10元/次。

  4、接送幼儿应站门口礼貌、微笑对待每位家长,违者扣10元/次。

  5、授课或活动期间不准恐吓、不准威胁,来完成学习,或其他任务。违者10元/次。

  6、人离开教室或寝室,未关水、电器的扣10元/次。

  7、没有备课,未按时完成教学内容,扣10元/月。幼儿知识考核不达标20元/月。

奖惩制度4

  根据我园实际情况,为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鼓励上进,激励责任心,限制不良影响,特制定如下奖惩制度:我园设每月工作满意奖、安全奖、出勤奖。

  一、奖励制:

  1、每月工作表现满意,奖励100分

  2、每月全勤的,奖励50分。

  二、惩罚制:

  (一)工作满意(无违反者可获当月工作满意奖100分)

  1、尊敬领导,不得无理或无原则顶撞领导与闹事,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工作分配,对各项工作的安排依时认真地完成。(扣5分)

  2、跟同事之间要和睦相处,相互帮助、不得在别人的'后面说别人的不是。维护园里集体的利益,不得做有损幼儿园事情。(扣10分)

  3、上班期间禁止吸烟,喝酒。(扣5分)

  4、随时开锁门,门开着必须有人在。门开着没有人。(扣5分)

  5、家长一律刷卡接送幼儿,没刷卡或没签放行条进园的。(扣5分)

  6、早上9点后把大门上锁,闲杂车辆不能进入幼儿园。(扣5分)7、外来人员来访,做好来访登记,园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园,陌生人不能进入幼儿园。(扣5分)

  8、校车进出指挥到位确保幼儿上下车安全,没有拿旗子指挥的或指挥不到位的。(扣5分)

  9、幼儿园财产物品及保安室的实施设备要保管好,借出需登记,如遗失需按价赔偿。(扣5分)

  10、如有幼儿自己走出幼儿园一次扣50分。(严重扣取500分或全月工资,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1、白晚班时间,要做好交接工作,如发现保安室没人值班。(扣10分)

  (二)考勤(无请假者获当月全勤奖50分)

  1、上班时间:早上:7:10分,白晚班下班时,交接好才可下班。违反者一次(每项扣5分)

  2、上班时间不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应办理请假手续(写请假条)并申述原因。(未经同意作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未办手续,回园后立即说明原因,经园长批准后才可补办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旷工一次、(扣取3天工资)三天以上当离职处理)

  3、事假不得超过三天,请假第一次扣当天的工资及当月全勤奖,第二次事假加倍扣分,以此类推。(第一次扣10分)病假,必须有:病历、药费单。只扣除当天工资。

  4、自行车要摆放在指定的位置不乱放,(发现一次扣5分)

奖惩制度5

  为了进一步规范车间员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纪律处罚条列

  1、迟到早退者,扣10元/次

  2、上班未穿工作服,进车间未戴安全帽,或使用客人专用安全帽,扣10元/次

  3、上班期间未经允许擅自离岗,扣20元/次

  4、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未及时完成任务,相关责任人扣20元/次

  5、故意怠工、罢工,扣100元/次,严重者开除

  6、上班期间嬉戏耍闹,玩手机,长时间打电话,睡觉,吃零食,扣10元/次

  7、上班期间不服从领导安排,不听指挥,出工不出力,扣50元/次

  8、擅自将公司物品携带出厂,扣50元/次,疑似盗窃的,开除并交由派出所处理

  9、故意损坏公物,弄坏生产设备,人为故意制造产品质量事故,予以开除并赔偿相应损失

  10、威胁、侮辱、谩骂、诽谤、殴打同事,扣50~100元/次,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开除

  11、一切违法犯纪行为,予以开除

  12、随意吐痰,乱扔垃圾,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随意破坏(如厕所卫生),扣20元/次

  13、生产车间内看到陌生人进来不问清来由,不管不顾的,扣在场车间员工20元/次

  14、随意允许他人拿走车间物品的,扣在场车间员工20元/次

  15、随意将污物乱放、不按规定存放,扣责任人20元/次

  16、在车间吸烟的,看见外来人员吸烟未制止的,扣相应责任人50元/次

  17、做任何有损公司形象的事情,扣20元/次

  二、生产质量处罚条列

  1、不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扣20元/次

  2、不按生产流程作业,扣20元/次

  3、产品未经检验直接出厂的,扣责任人50元/次

  4、油品灌装时,未经仔细查看,直接放桶被质检员或班长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扣放桶者10元/次

  5、油品灌装时,未经仔细查看,直接放盖被质检员检查出来质量问题的(如无锡封垫,盖子有缺陷,未放正等),扣放盖者10元/次

  6、油品灌装时,未经仔细查看,导致油品称重不准的,扣设备操作员10元/次

  7、油品灌装时,未经仔细查看,导致喷码内容错误的,扣喷码操作员10元/次

  8、油品灌装时,未经仔细查漏,包装较大漏气,倒置漏油的,扣试漏员10元/次

  9、油品灌装时,包装油迹较多未擦除的,扣擦瓶员10元/次

  10、成品装箱码垛时,胶带不平整,排放不整齐,扣10元/次

  11、车间人员故意浪费原材料的,扣责任人50元/次

  12、油品灌装时,未经仔细检查工艺流程,导致不相应油品灌装错的,扣操作人50元/次,班长40元/次,车间主任30元/次

  13、质检员在油品灌装结束,未对本批产品做检验或检查出问题隐瞒不报扣30元/次

  14、产品出厂后出现包装质量事故的'(物流原因及桶本身原因除外),扣质检员20元/次

  15、油品调和时,未经仔细检查管线工艺流程,导致油品打错,扣操作人50元/次,车间主任30元/次

  16、油品调和时,未按规定顺序加油加剂的,扣责任人20元/次

  17、油品调和时,未按规定重量加油加剂的,扣责任人20元/次

  18、油品调和时,未按规定加温(超温)搅拌(时间)的,扣责任人20元/次

  19、油品调和时,未记录调和工艺卡片的,扣责任人20元/次

  20、油品调和时,不连续性完成的,扣责任人20元/次

  21、油品调和好后,化验室未按规定采样分析、油样封存,化验过程出错,扣化验员30元/次

  22、油品调和好后,化验室未按规定出检验报告,油品实际指标不合格出厂,扣责任人50元/次

  23、油品调和好后,车间将油品打入不相应的成品罐,不同油品混合导致质量事故,扣操作人100元/次,车间主任50元/次

  24、油品装卸过程未仔细确认管线工艺流程,导致油品打错罐,扣操作人100元/次,车间主任50元/次

  25、油品卸车过程未仔细确认油罐车内是否还有余油的,扣责任人30元/次

  26、油品卸车前化验室未按规定取样分析的,扣化验员30元/次

  27、化验室未出具检验报告给车间,车间擅自将油品卸入储罐的,扣责任人30元/次

  28、基础油装卸车前后过磅时车间相关人员未到场全程监控查看的,扣责任人30元/次

  29、仓库管理员在成品出厂时未仔细确认出厂油品批次及核对数量,导致发货出错的,扣仓库管理员50元/次,驾驶员未点数并签字确认扣30元/次

  30、成品灌装结束入库时车间未检验,未报仓管办理入库手续,仓管未到现场亲自办理入库的,前两项扣车间相关责任人各20元/次,后一项扣仓库管理员50元/次

  31、车间每日交接班不按时填写或乱填写的,扣责任人20元/次

  32、车间每日巡逻不执行,扣责任人20元/次

  33、散油装卸、灌装过程中,出现漏油、喷油现象,主要操作人扣50元/次,在场人员扣30元/次,喷油20公斤以上按成本80%赔偿(主操人员承担60%,其余协助人员承担40%),若单人独立操作,由本人全部承担

  三、环境卫生、设备管理处罚条列

  1、卫生包干区域检查评分低于85分,视实际情况扣责任人10元/次、20元/次

  2、车间油桶摆放不整齐,物品随意摆放,毫无规律,扣责任人20元/次

  3、车间地面脏乱,油迹未清理,扣相应责任人20元/次

  4、车间设备检查维护不能做到每天一次,扣相应责任人10元/次

  5、发现车间设备故障不及时汇报,导致误工的,扣相应责任人20元/次

  6、车间油品随意摆放,无标签他人无法确认何种油品的,扣30元/次

  7、车间输油软管、工具、保洁用具用完随意乱扔,未归位或未按规定盘管的,扣责任人10元/次

  8、车间随意使用明火,扣20元/次

  9、车间设备脏乱差,扣责任人10元/次

  10、仓库卫生脏乱差,未按规定整理堆放,扣责任人10元/次

  11、车间、化验人员下班离开后设备未停止运行,未断电,电脑未关、空调未关、门窗未关,锅炉未熄火,相关阀门未关,发现一处扣责任人20元/处,可累计扣,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2、车间员工学习后考核不过关的,扣10元/次

  13、油桶(含油)随意放在室外导致进水的,扣责任人20元/次

  四、车间奖励条列

  1、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采取补救措施为公司挽回损失的,视情况,奖励20元/次,30元/次,50元/次,80元/次,100元/次

  2、卫生包干区检查评比得第一名,奖励30元/次,第二名奖励20元/次,要求是分数都在90分以上,每月评比两次

  3、工作中任劳任怨,态度积极,得到同事领导一致好评的,每月评比一次,加50元/次,本月工作中因个人出现质量事故、喷油事故、出入库事故等的取消当月评比资格

  4、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用,视程度奖励30元/次,50元/次

  5、在公司团体活动,技能比赛等得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元/次,20元/次,10元/次

  6、学习主动,技能提升快,操作规范,考核成绩前三(90分以上)的,分别奖励30元/次,20元/次,10元/次

  7、发现问题,如管线或油罐跑、冒、滴、漏现象,及时汇报解决的,奖励10元/次

  8、发现他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错误操作及时指出的,奖励10元/次

  9、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或在其他方面为公司做出较大贡献,按节约成本的5%予以奖励,多次作出类似贡献的给予提职或重奖

  10、公司发生盗窃事件,能提供有效线索的,奖励200元/次

  11、其它但凡好人好事,为公司形象助力,视具体情况奖励。

奖惩制度6

  小学教学奖惩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1 、教师要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并认真记笔记,无故不参加的教师要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两次不参加的亮黄牌警告。

  2、教师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注意学生品行培养,加强班级管理,对由于教师教育不当或未进行教育而使学生在学校、社会造成极坏影响的,该教师要向学校写出书面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学年度不参加评先、选优、晋级。

  3、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外兼课或从事第二职业的`,学校停发其工资。

  4、要认真备课,及时批改作业,对不备课就讲课、未及时批改作业的教师要提出批评教育。对在考试中弄虚作假影响极坏的教师,要在大会上公开检查,学年度不参加评先、选优、晋级。

奖惩制度7

  为了进一步激发学生潜能,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对教学成绩优秀的教师给予奖励,对教学成绩落后又不及时赶上的教师给予处罚,特制定学生成绩测评奖惩制度如下。

  一、以小组形式进行考核。(包括:小学数学组、小学英语组、小学语文组、初中数学组、初中语文组、初中英语组)

  二、考核时间:考核在每个月的月底的进行,实行百分制。

  三、评价标准(合格:60分 优秀:85分)

  1、语文:合格率:小学1——3年级:90%

  小学4——6年级:85%

  初中7——8年级:80%

  初中9年级:75%

  优秀率:小学1——3年级:35%

  小学4——6年级:30%

  初中7——8年级:25%

  初中9年级:20%

  2、数学:合格率:小学1——3年级:90%

  小学4——6年级:85%

  初中7——8年级:80%

  初中9年级:75%

  优秀率:小学1——3年级:35%

  小学4——6年级:30%

  初中7——8年级:25%

  初中9年级:20%

  3、英语:合格率:小学1——3年级:90%

  小学4——6年级:85%

  初中7——8年级:80%

  初中9年级:75%

  优秀率:小学1——3年级:35%

  小学4——6年级:30%

  初中7——8年级:25%

  初中9年级:20%

  4、由任课教师自己根据本班的教学进度和学生情况提供测试卷子,在月底前交至前台,方便前台老师随时进入班级进行测试。

  5、以小组为单位,计算出每组的`平均合格率和优秀率。(所有小组成员的合格率相加除以参加评比的总人数;所有小组成员的优秀率相加除以参加评比的总人数)

  四、奖励制度

  1、教师奖励制度:①合格率小组第一名,每名教师奖励100元。

  ②下个月排名有进步的小组每名教师奖励20元。

  2、学生奖励制度:①小组第一名,每名参加考试的学生奖励笔记本一本。

  ②下个月排名有进步的小组每名参加考试的学生奖励签字笔一支。

  五、惩罚制度

  1、教师惩罚制度:①合格率小组倒数第一,每名教师罚款100元。

  ②下个月排名退步的小组每名教师罚款20元。

奖惩制度8

  一、餐饮民意测评:

  1、由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组织一次餐饮民意测评,每月测评时小学部抽取一个年段、中学部抽取一个年段的学生或家长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若学生和家长的满意度≥80%,学校将奖励对方1000元/次。

  2、若学生和家长的'满意度

  二、违约责任:

  1、若出现以下情况,罚款20xx元/次:

  (1)食品变质、过期、发霉、腐烂、馊味等,罚款20xx元/次。

  (2)上级主管部门、卫生部门检查食堂发现食品、卫生出现问题,罚款20xx元/次。

  2、若出现以下情况,罚款500或1000元/次:

  (1)若无法提供师生准时用膳(迟到10分钟以上),罚款500元/次。

  (2)荤菜和半荤菜与提供的菜谱不相符,罚款1000元/次。

  (3)早点的数量、午餐及晚餐的菜量不够、午晚餐不足三全荤三半荤,罚款1000元/次。

  3、若出现以下情况,罚款100—1000元/次:

  (1)食品中有苍蝇罚款1000/例、食品中有虫子、头发、铁丝网等杂物,罚款500元/例。若一学期没有发现以上问题,学校将奖励20xx元。

  (2)餐具洗不干净,罚款500元/例。

  (3)青菜和肉类洗不干净,罚款500元/例。

  (4)餐厅桌椅、地面不干净,罚款200元/次。

  (5)稀饭和豆浆糊锅、夹生,罚款200元/次

  (6)菜和汤咸淡不均,罚款100元/次。

  (7)员工的服务态度应热情、和蔼,若出现员工态度生硬、蛮横、态度恶劣的,罚款100元/例。

  (8)员工在工作期间抽烟的,罚款100元/例。

奖惩制度9

  1总则

  1.1为明确奖惩的考核标准、依据和程序,使奖惩公开、公平、公正,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鼓励和鞭策广大员工奋发向上,防止和纠正员工的违法失职行为,保证顺利的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发展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奖惩的原则

  2.1奖惩的原则。

  2.1.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述及工作目标等。

  2.1.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奖惩必须及时。

  2.1.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必须公开。

  2.1.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2.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2.3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应惩戒。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2.4为处理员工因违纪过失或责任过失行为而填写的表单为过失单。处罚和惩戒通知单必须知达本人,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有申诉的权利。

  2.5对员工奖惩采取拖延、推诿或不办等方式的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下达(责任过失单)。

  3奖励

  3.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及物质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争取更好业绩的目的。

  3.2奖励的方式分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工作本身的奖励三种。

  3.2.1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

  3.2.2行政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

  3.2.3工作本身的奖励:授予先进员工、先进职员等称号、职务晋升、调整合适的工作岗位、加重工作任务和扩大工作职权(特别述职)、参与某层级别的决策等。

  3.2.4按程度不同依次为通令嘉奖、奖金(奖品)、加薪、记功、记大功、职务晋升。

  3.3以上三种奖励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执行。

  3.4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予嘉奖,并颁发奖金200元,直接予以发放奖金。嘉奖通报全公司。

  3.4.1工作努力、业务纯熟,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4.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4.3预防事故或抢修工程使正常经营不致受到较大影响者。

  3.4.4增收节支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者。

  3.4.5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3.4.6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

  3.4.7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并事假者。

  3.4.8经“员工合理化建议审议委员会”评审等级为c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效果者。

  3.5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功,并颁发奖金500元,直接予以发放奖金。记功通报全公司。

  3.5.1全年能超额(10%—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5.2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3.5.3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3.5.4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3.5.5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者。

  3.5.6增收节支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者。

  3.5.7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者。

  3.5.8维护公司安全,积极采取措施排除险情,确有实效者。

  3.5.9通过自身努力,避免了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5.10全年累计获嘉奖三次者。

  3.5.11连续三年,完成本职工作,无任何劣迹者。

  3.5.12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的,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者。

  3.5.13经“员工合理化建议审议委员会”评审等级为b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应用中取得较好效果者。

  3.6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颁发奖金1000元,直接予以发放奖金。记大功在全体员工大会上宣布。

  3.6.1全年累计获记功三次以上且未受到惩戒处理者。

  3.6.2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

  3.6.3全年能超额(≥30%)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3.6.4增收节支10万元(含)以上者。

  3.6.5承担巨大风险,挽救公司财产,较3.5.5款表现更为突出者。

  3.6.6连续三年,年终考核列为优等者。

  3.6.7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6.8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了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和设备设施事故者。

  3.6.9经“员工建议审议委员会”评审等级为a级的合理化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取得重大效果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者。

  3.7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另行给予“公司特别贡献奖“。

  奖励内容和奖金额度由董事会一事一人一议,公开通报奖励。

  3.8任用与提升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受过奖励的员工,对德、才兼备者还可破格提升。

  3.9奖励事项如为多人共同合作而完成的,其奖金按参加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分配。

  3.10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见证人提出,均需填写嘉奖单。奖励的核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批准人为总经理。奖励实施的办理见员工奖励程序。

  4惩戒

  4.1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

  4.2按照规定的标准(规章制度、岗位描述、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等)检查员工的表现,对达不到标准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2.1检查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填(违纪过失单)。

  4.2.2考查员工岗位描述以及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凡对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情节视为责任过失,填(责任过失单)。

  4.3惩戒的方式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种。

  4.3.1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工资(奖金)、减薪。

  4.3.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辞退、开除。

  4.4以上两种惩戒可分别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5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罚款10元。

  4.5.1迟到、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

  4.5.2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厂牌者。

  4.5.3在办公场所、修理场所吸烟者。

  4.5.4在车间吃东西者。

  4.5.5上班时间闲聊说笑者。

  4.5.6在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场所20分钟以上,未在记事板上标明去向者。

  4.5.7不遵守考勤规定,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者。

  4.5.8同事间互相说脏话、粗话者。

  4.5.9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者。

  4.5.10各人工作机台及工作环境欠整洁,经指正后而不知整理者。

  4.5.11在工作场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4.5.12参会人员迟到者。

  4.5.13未按公司指定位置,随意堆放杂物者。

  4.5.14破环车间,厂区,住宿区域的环境卫生者。

  4.6各部室第一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并罚款20元。

  4.6.1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的文件者。

  4.6.2在所管辖区域内,有长明灯、长流水者。

  4.6.3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空调等)电源未切断者。

  4.6.4本部室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者。

  4.6.5部室内发生重大事情,如物品丢失等,未能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领导者。

  4.6.6对本部室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者。

  4.6.7本部室员工,一周内有五人次(含)违反4.5条规定者。

  4.7对具有4.5条、4.6条所列行为(4.6.7除外)的当事人,由检查人员当场填写员工过失单(对具有4.6.7款规定的当事人,由人事部开具惩戒通知单),当事人签字后,检查人员将过失单送交人事部,由人事部填写(惩戒通知单)。(惩戒通知单)一式三联,人事部留一联,转会计室一联,转当事人直接上级一联,由当事人直接上级负责落实,知达当事人。

  4.8员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给以警告处分,并给予100元经济处罚,如造成损失并负赔偿责任。警告通报全公司。

  4.8.1因疏忽造成工作错误或仪器、设备损坏,情节轻微者。

  4.8.2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4.8.3检查或督导人员不认真执行任务者。

  4.8.4故意拖延或借口搪塞上级指派的工作者。

  4.8.5妨害现场工作秩序、妨碍他人工作者。

  4.8.6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酗酒者。

  4.8.7同事之间相互谩骂吵架者。

  4.8.8下班后在厂内大声喧哗者。

  4.8.9培训旷课,或培训补考不合格者。

  4.8.10上班时间私自接听私人电话者。

  4.8.11私自留客在员工宿舍留宿者。

  4.8.12替代他人刷考勤卡或唆使他人代刷考勤卡者。

  4.8.13浪费材料或不爱护公物,属情节尚轻者。

  4.8.14不按规定填写报表或工作记录者。

  4.8.15不按规定报不良或废料者。

  4.8.16涂写墙壁、机器设备或任意张贴文件影响观瞻者。

  4.8.17私自移动消防设施者。

奖惩制度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奖惩制度11

  1、员工在每月无迟到,早退,请假等情况,凡属于满勤的均奖励100元全勤奖

  2、为优秀员工奖者,奖励100元。(按全面表现评定,如无表现优秀者当月奖金存入专项资金)

  3、网吧鼓励员工多提合理化建议,使网吧效益明显提高探索改革被网吧采纳的(需提交书面文本)保护网吧利益,积极与坏人坏事做斗争,避免网吧损失,可领取30—200元的的奖金。

  4、重大节假日加班双倍工资计算。

  5、每班每月享有公司充值到员工会员号60小时上机费。

  6、贡献奖不限时间、名额及岗位。为网吧赢得荣誉或作出贡献,由网吧视其贡献大小作出奖励。如拾金不昧、降低水电运营成本等。

  7、若要申请假期,必须提三天申请,特殊情况必须得到经理允许,否则不予批准

  (未经许可当旷工处理)请假需得到管理者的签字

  员工额外福利

  员工福利待遇满半年工龄并续签合同的员工每半年工资增加50元。(即为一年后的每半年给予长薪一次)

  节假日福利待遇:

  ㈠三八妇女节由网吧发给每位女员工纪念品一份

  ㈡五元旦当班员工发加班费20元。

  ㈢端午节、中秋节员工每人补助伙食费8元,春节从除夕到初三每人每餐标准不低于15元,除夕晚餐标准不低余100元

  ㈣ #三上班员工双倍工资计发。

  ㈤所有员工生日,网吧发给20元红包一个,以示祝贺。(从专项资金里扣出)

  ㈥每月有一次员工聚餐。(从专项资金里扣出)

  专项资金解释

  员工专项资金的积累存入须知

  老板200元/月店长/经理100元/月

  领班30元/月网管/收银30元/月

  员工专项资金用于网吧员工遇到如(生日,伤病,聚餐,等其他困难)等情况支出。

  员工专项资金任何个人没有支取使用权。员工资金仅代表员工与员工间的关怀。

  凡对以上有所不明可向(店长/经理)询问

  新员工培训规程

  1目的

  为规范员工进厂培训和上岗考核,使新员工尽快适应公司需要,企业尽快发挥新进员工聪明才智,达成双方的相互认知和协调统一,特制订本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进公司员工的培训和聘用资格考核。

  3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新员工培训的归口管理及组织公司相关制度的培

  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知识的.培训。新员工奖励制度及新员工培训规程新员工奖励制度及新员工培训规程。

  安技处负责企业安全知识的培训。

  综合部负责介绍公司相关情况,员工行为规范以及办事原则和程序的培训。

  保安部负责新员工吃苦耐劳和团队协作精神的训练工作。

  各生产车间负责新员工熟悉本车间的工艺流程。

  4具体规定和要求

  公司介绍(责任部门:新员工奖励制度及新员工培训规程来自适用范围适用于新进公司员工的培训和聘用资格考核。

  公司介绍(责任部门:综合部4课时或1天)

  公司的地理位置:公司地处湖北省公安县。

  公司生产的产品:公司生产各种型号的汽车齿轮和前后桥。

  公司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的介绍。

  公司的采购网络和营销网络的介绍。

  公司通过的质量认证的介绍。

  公司的发展思路:

  通过股权转让工作,公司引入新的股东,新股东为公司带来了新的发展思路和运作机制,大大促进了公司业务的发展。新员工奖励制度及新员工培训规程安全管理常识。

  1、主导业务:汽车零部件的生产与经营。

  2、路桥建设。

  3、城市基础设施。

  4、房地产开发。

  5、高科技领域。

  公司的创新机制:

  通过资产重组,公司的主业将会更加突出,并将在新的业务领域面临更大的发展机遇,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以创新促发展,公司必将迎来一个崭新而辉煌的明天。

  1、管理创新。

  2、技术创新。

奖惩制度12

  一、奖惩制度:

  1、不带工作帽进操作间,罚款1元/次;

  2、在工作间内吸烟,喝酒者,罚款2元/次;

  3、在操作间打骂,游戏,罚款20元/次;

  4、奢侈原材料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警告,以致开除;

  5、不疼惜厨房工具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警告,以至开除;

  6、因其本人缘由,有意拖延时间,造成上菜慢,引起客人投诉,跑单者,罚款10元/次;

  7、因个人缘由。没有在事发前写入选购 单,造成原料没有,不能出菜者,罚款5元/次(市场缺货的状况例外);

  8、在宿舍吵嚷打闹,造成邻居投诉者,罚款10元/次,超过两次开除宿舍,自行解决住宿;

  9、划菜员不向传菜员报菜名,桌号,罚款5元/次;

  10、划菜员报错桌号或传菜员报错桌号,造成本店损失的,按菜谱价格赔偿;

  11、不经经理答应,擅自改菜单者,按菜谱上此菜的价格赔偿;

  12、下班前不关灯,不关煤气,或不关抽油烟机,究其责任人责任,罚款10元/次;

  13、卫生检查不合格者,罚款5元/次;

  14、菜内发觉发丝,铁屑或其他厨房用品,追究负责人责任,如查不出,配菜员,炒菜者和传菜员平摊此菜的赔偿金;

  15、热菜出菜时不加任何修饰的,打盒者罚款5元/次;

  16、丢失工具者,按工具价格赔偿;

  17、成菜上桌后客人颗粒未尽的菜,究其炒菜人员的.责任,落实后于以惩处,如因菜品质量问题,炒菜人员按菜谱价格赔偿;视情节,酌情处理。

  二、嘉奖制度

  1、提出对厨房改善的合理化建议,被接受并切实有效者,嘉奖10元/次;

  2、创作出新菜品,并给酒店带来良好效益者,嘉奖50元/次;

  3、连续一个月,卫生检查全优者,嘉奖20元;

  4、刚好发觉隐患(例如下班前发觉煤气阀门没关),避开危急发生者,嘉奖20元。

奖惩制度13

  为深入开展学习型公寓创建活动,加强宿舍文明建设,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争创文明寝室,争做文明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办法

  1、日常检查:每月到各寝室进行二次彻底的'卫生大检查,检查前给予通知,其结果作为文明寝室的评比条件之一。

  2、突击检查:每月到各寝室进行若干次卫生抽查,检查前不予通知,其结果作为文明寝室的评比条件之一。

  3、检查采用100分制。

  4、由学院学生公寓自治管理委员会成员统一分组检查。

  二、检查标准

  1、制有寝室值日生表,分工明确,并张贴于醒目位置;(10分)

  2、地面清洁,无垃圾堆积,无积水;(10分)

  3、桌、凳摆放整齐;(10分)

  4、门、窗洁净;(10分)

  5、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且衣物摆挂整齐;(10分)

  6、桌上物品摆放整齐;(10分)

  7、床上物品摆放整齐,包括被子叠放;(10分)

  8、无违章乱拉电线及使用大功率电器;(10分)

  9、室内设计美观,体现本室风格;(10分)

  10、接受检查态度友善,虚心接受意见;(10分)

  三、扣分标准

  1、值日生表不全,扣除5分。

  2、垃圾未倒或地面打扫不干净,扣除8——10分。

  3、玻璃未擦干净,或门框有灰尘,扣除2——3分。

  4、插座乱摆放或者接线、使用违章电器或者没有按照统一标准,扣除10分。

  5、床下堆放杂乱或鞋子未摆成一条直线,扣除3——4分。

  6、有人在床上睡觉(08:00—11:00,除双休日和特殊情况之外)、床上不整齐或被子未叠,扣除8——10分。

  7、桌子未擦或上面摆放不整齐且凳子乱放,扣除8——10分。

  8、脸盆或水桶摆放不整齐及日常用品乱放,扣除2——3分。

  9、天花板上有蜘蛛网或灰尘,并乱挂衣服不整齐,扣除3——4分。

  10、整体布局感觉由打分人员打分,一般应该在10——15分之间。

  11、对检查人员态度不好,扣除4——5分,但般的提问或质疑可以提出,不扣分。

  (附:突击检查每次扣分将为日常检查的一倍,而且将不定期进行晚上突检,包括查夜,晚上熄灯后仍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牌、酗酒,赌博行为将因情况将一次性扣10——15分,包括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四、奖惩措施

  1、定期统计、公布检查结果,并上报学院学生事务管理中心。

  2、如卫生成绩D等或者低于60分,第一次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三次检查卫生成绩D等或者低于60分,全体寝室成员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学期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包括推优资格。

  3、如发现走廊门口垃圾乱丢一次或者不按规定乱投环保箱,卫生成绩直接给予不及格。

  4、晚归、夜不归宿、私拉电线以及使用违章电器(包括暖手宝、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等电加热、电制冷、电炊器具、洗衣设备和不合格电器、接线板,拔掉电源的电吹风除外)等其他违纪行为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处理。

  5、每次检查成绩作为文明寝室的重要评比依据之一。

  6、如发现私自使用电脑,直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学期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包括推优资格。

  五、其他

  检查人员应该客观地、公平地对每一个寝室进行打分,如有扣分,必须在备注栏注明扣分原因,对寝室人员态度要友好。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打分,不准涂改,如确实写错,须写上本人姓名。

  六、解释权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奖惩制度14

  一、奖励:

  1、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并能够制止、举报其他员工违规行为,避免学院声誉、财物受损者,给予50元—200元奖励。

  2、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自觉抓捕盗窃、抢劫等犯罪嫌疑人或协助公安部门破获案件者,根据挽回的损失给予100元—500元奖励。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奖励300元。

  4、为学校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特别奖励。(如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公共财产,事迹突出者;在突发事件中维护学院形象和利益,竭力使学院避免重大损失或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者。)

  二、处罚:

  1、蓄意违纪,明知故犯,予以记过并罚款50元,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予以辞退。

  2、未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工作,对上级下达的任务不能如期完成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一次发现予以警告,再次发现罚款20元—5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予以辞退。

  3、当班人员看书报、听收音机、玩手机、玩电脑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第一次警告,并罚款10元。第二次记过,并罚款50元,三次以上(含三次),予以辞退。

  4、外出不请假、上岗迟到、早退等第一次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50元,当月三次违反者(含三次),予以辞退。

  5、当班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因玩忽职守造成自行车、摩托车被盗罚款50元—200元;汽车、公共财物被盗或损坏视情节加倍追究其责任,并按比例赔偿。

  6、凡有勒索,贪污,受贿,监守自盗,以权谋私等行为者,一经发现查实后予以辞退并处1000元以上罚款,严重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7、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讲不利于团结的话,打小报告诬告他人,经查后予以警告并罚款100元—20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8、发现有打人,骂人,变相体罚,刑讯逼供者,处记过并承担受害人的一切医疗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因指挥不当导致车辆未按规定停放,造成交通堵塞或有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的,一次罚款20元—50元。

  10、来访车辆及人员未作登记(车辆未更换校内通行证),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罚款50元。若未登记人员、车辆在校内滋事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班保安处以300元以上罚款。

  11、未经上级同意,私留外来人员过夜,发现一次罚款50元。

  12、在宿舍高声喧哗,酗酒赌博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3、遇有紧急情况,临阵退缩、不敢承担责任、失职,致使师生、同事和相关人员受到生命威胁或让犯罪分子逃脱的,罚款500元,严重的给予辞退。

  14、上班时睡觉、私自脱岗,罚款50元—100元,当月超过三次以上者(含三次)给予辞退。

  15、严格执行巡逻及交接班制度,发现巡逻及交接班代签、多签、未签等违规行为,给予每次罚款20元。

  16、未经上级同意,私自替人顶班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罚款20元—50元,违反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予以辞退。

  17、扣留物品或捡拾物品不登记,不上交,不报告者,给予罚款50元—1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辞退。

  18、在岗期间不得饮酒,如发现酒后执勤,第一次给予50元—100元的`罚款,当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辞退。

  19、不服从上级分配和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给予50元的罚款,当月3次以上(含三次)者给予辞退。

  注:以上奖惩办法所用的款项为专款专用。所处罚金设立专门账户,学院不存留,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优秀者。

奖惩制度15

  为表彰模范执行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在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同时对违反校纪校规及公寓规章制度者给予相应惩处,特制定以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

  1、评选先进称号

  (1)创文明寝室:每学期评选一次。

  (2)文明寝室:每学期评选一次,在创文明寝室中评比产生。

  (3)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

  (4)见义勇为等专项奖。

  2、评选条件

  (1)文明寝室评比条件

  A、全室人员应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健康的精神风貌。

  B、全室人员自觉遵守学院及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C、积极参加学院及公寓管理办公室举办的.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D、全室人员尊重和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E、学习认真刻苦,全室人员的平均成绩优良。

  F、全室人员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G、保持寝室整洁、美观。

  H、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取消评选资格

  (2)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比条件:

  A、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等各项方针政策。

  B、积极参加学院及公寓管理办公室举办的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C、自觉遵守学院及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生过违章、违纪行为。

  D、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

  E、尊重和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3、评选程序

  (1)成立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评审小组。

  (2)自愿申报与公寓管理办公室推荐相结合,申报材料交评审小组。

  (3)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出文明寝室及先进个人。

  4、奖励方法

  奖励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获得各种先进荣誉称号者,由院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文明寝室、创文明寝室另给予授旗、挂牌等表彰。

  二、惩处

  1、对学生在学生公寓的各种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公寓办将反馈到有关二级院(系)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直接通知学校保卫部门介入,进行调查处理。

  2、对安全、卫生方面不予重视,屡教不改者,公寓办将反馈到有关二级院(系)予以严肃处理。

  以上违纪情况或不良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学生在校奖学金评定,发展入党,各类荣誉称号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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