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制度

时间:2024-12-13 16:18:14 制度 我要投稿

法律顾问制度15篇(实用)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法律顾问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法律顾问制度15篇(实用)

法律顾问制度1

一、贯彻落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和指示精神。

  二、负责起草普法依法治理规划、计划,对实施规划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三、负责指导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工作。

  四、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五、组织、筹办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关的会议和重大活动。

  六、研究制订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目标管理和考核、验收办法。

  七、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总结推广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建议,当好参谋。

法律顾问制度2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顾问制度3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其任务是: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证书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取得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按照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执行。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按规定进行注册。注册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在其机构内应当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其聘用的专职独立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未取得执业资格而在企业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其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或评定取得。

  第六条

  大型企业可以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第七条

  企业根据经营管理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当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八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领导人负责。

  第九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七)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八)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九)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以上各项职责,企业可按目前实际情况和工作发展需要,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逐步履行。

  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以上职责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

  (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成立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具体职责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对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法律顾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法律顾问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违法乱纪或者因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法律顾问的,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法律顾问制度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翁源县纪委监察局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

  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法律顾问应从法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制度5

  一、认真执行上级机关规定的各项普法依法治理方针、政策遵章守法,严肃履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

  二、对本单位范围内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熟悉工作的'规定和管理。

  三、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各种措施要落实。

  四、严格遵守普法依法治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帮助他人学法、守法、用发和提高领导班子的依法管理水平。

  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提上一个新的台阶。

  七、对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认真、负责、到位及时反馈情况及时解决,密切联系群众。

  八、对上级下达的任务,必须依时、依法完成,任务完成的实绩直接与年终考核相挂勾。

法律顾问制度6

  一贯彻区、镇有关依法治区、依法治镇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导部门的依法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订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五年纲要、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正在实施中的规划、纲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负责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组织实施。四组织、督促、检查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活动,并组织指导活动的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负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

  六定期召开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和全体人员会议,通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七组织调查研究,抓好试点单位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推动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八领导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顾问制度7

  一、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召开会议应报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

  二、领导小组会议实行议事制度。通报与普法依法治理有关的重大事项、重要讲话、重要工作情况,需作出的有关决定,必须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三、每次会议确定一至二个主题,力争解决一至二个问题。

  四、每次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未达到50%以上不得召开会议。

  五、会议重大事项实行举手表决制度,表决事宜必须达到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不包括本数)以上,否则无效。

  六、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主持。

  七、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产生会议纪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和归档工作。

法律顾问制度8

  一、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单位自主聘请法律知识较强的专业人员,作为单位的法律顾问,为单位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参谋,是加强单位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和监督行政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一般应是注册的`执业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单位可以聘请一名法律顾问,也可以聘请多名组成法律顾问团或顾问组,设首席法律顾问。

  三、单位聘请法律顾问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在所签定聘用合同。凡以单位名义作出的行政决定、重要文件,事先要经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单位分管领导才予以审阅签发;凡涉及单位重大的项目、机构改革政策等,单位领导班子都应专门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四、法律顾问的权利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有关会议,获得履行单位顾问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文件资料以及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法律顾问的义务是对单位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依据,对单位起草或拟作出的行政行为,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单位涉法民事、经济、行政及其它纠纷;代理单位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单位参与重大商务洽谈,审查重大经济合同;草拟、审查法律文书;协助单位开展法制教育,解答法律咨询;向单位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单位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服务;应当保守聘用单位的秘密;办理单位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制度9

  一、学校领导把民主法治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作为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总体规划,有专人负责和保障措施。

  二、依法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内部管理体制科学、民主、高效、学校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基本健全并不断完善。广泛深入地开展校务公开活动,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杜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

  三、法制宣传教育措施到位。

  (一)、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师认真学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并积极参加地方、系统组织的普法培训和统考,考试率及格率均达100%。

  (二)、按照教学大纲和上级要求,坚持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三)、学校聘任了法制副校长。

  (四)、学校设有法制教育阵地,经常性地开展适宜青少年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学生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遵纪守法及依法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

  四、校园治安和周边环境良好,无歌厅、游戏厅、游商小贩活动滋扰,为学生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

  五、学校与社会、家庭建立了三位一体的良好合作关系,采取了多种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共建文明校园,为培养提高学生的德育发展和法治思想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六、《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学校得到贯彻实施,做到无乱收费、无辍学生,无未成年人犯罪,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和保护。

  七、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稳定、环境卫生整洁、有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信息反馈制度

  1、重要信息要在会议和文件规定时间内报送。

  2、要按照信息专报范围规定,及时掌握各种信息动态,向镇各单位报告。

  3、重要信息网络,要设专(兼)职信息员。

  4、严格信息报告时限,重要信息要采取一切可能快速的手段立即上报。

  5、上报信息要实事求是,不得漏报、误报。

  6、对重要信息漏报、误报、错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法律顾问制度1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工作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单位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单位所属机构和单位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指导和协助单位所属机构的.法律顾问工作。第四条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全面工作。

  第五条单位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六条单位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巨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承担。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上。

  第七条 法律顾问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八条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顾问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其他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

  (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和事项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过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顾问制度11

  摘要:健全与完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能够有效保障高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预防和排除潜在的法律风险,保障高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高校法治化建设。本文剖析了当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高校法律顾问职责,构建“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不断健全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规则,优化法律顾问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

  关键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职能

  随着中央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和深入落实,国家教育部门和各地区相继出台有关“依法治校”、“推进教育法治化建设与发展”等工作的实施意见,一些高等学校也结合教学科研实际,改进工作方式,完善制度措施。有的高校建立并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力求推进学校法治化建设。笔者感到,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律顾问工作尚处在起步探索阶段,实践工作中暴露出组织机构不健全、法治思维不牢固、作用效果不明显等不足问题,影响和制约了这项制度在促进高校法治建设中应有作用的有效发挥,必须予以改进与完善。

  一、建立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高校教育管理工作内涵式发展和校外联系合作的深化拓展,高等院校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比如,高校对外关系中会签订涉及设施设备采购、科研项目合作、技术成果转化等协议,这些合同条款特别是违约责任、解除事由等内容,都直接关系到校方工作能否顺利推进以及经济效益的获取。再比如,学校对学生作出处罚决定时,既要保证程序正当,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甚至引发诉讼纠纷。这类涉法问题还包括颁布校纪校规是否合规、劳资纠纷处理是否合法、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充分等等。上述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有效规避,将会给学校或师生造成声誉影响和经济损失。法律风险防范以及案件纠纷处理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即便是高校领导决策层和机关部门,也没有足够专业的法律知识支撑去处理这类问题。因此,在高校内部设置法律顾问机构,并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服务非常必要。高校法律顾问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设置专门法律部门及专业人员,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提供法律参谋意见,审查、预防和排除法律风险,并采取法律手段处理各类涉法矛盾纠纷,保障学校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工作制度。高校法律顾问工作的推广实施,其必要性、重要性还在于:(1)有利于树立与培养高校领导层和机关部门的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与能力,推进高校法治建设;(2)有利于保证教育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因决策不当、把关不严引发不利法律后果;(3)有利于及时发现涉法问题苗头,提早做好证据固定与保存工作;(4)有利于对师生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提供维权服务;(5)有利于主动采取法律措施或应诉答辩,稳妥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师生合法权益。

  二、当前高校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部门机构

  自20xx年教育部颁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以来,一些高校探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但是,关于如何设置机构方面,做法不一。有的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与机关其他部门平行运行;有的挂靠或内设在高校行政办公室;有的不设单独编制,仅设立临时法制办公室或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兼职工作;有的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律师承办合同审定与涉法纠纷处理等工作;有的借鉴美国高校治理模式,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等等。一方面原因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不足,另一方面也表明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工作运行模式还未进行充分论证与改革。

  (二)职能定位不清晰

  对于高校法律顾问机构及人员的工作任务、职能范围和责任要求尚未达成共识与明确界定。有的履行法制办公室职责,仅对学校制定规章制度和签订合同进行审查;有的承担司法援助职能,仅对教师和大学生个人纠纷提供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有的是沟通联络部门,依托地方律师解决涉法问题;有的是高校管理者的“法律参谋”,对领导机关决策和对外事务分析预判法律风险,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三)专业化人才队伍匮乏

  当前,高校法律事务管理总体上层次不高、效率低下,很重要的原因是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高,队伍实力不强。有的'是从机关其他岗位“借调”或“改行”的,虽教育管理工作经验丰富,但法律知识欠缺;有的虽是法律专业科班出身,但不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也没有司法实务工作的历练与经历;有的虽然聘请法学院教授或律师,但由于兼职身份无法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工作。此外,由于职业发展与平台薪酬的局限性,有的专职人员一旦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从业资格后,就选择辞职“跳槽”谋求更大的发展平台,导致人才队伍难以处于持续稳定状态。

  (四)缺乏科学完备的程序规则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机构模式,许多高校都没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法律顾问运行流程和制度规范。比如,对于合同的法律审查,由谁提出,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审查,法律顾问意见是否采纳,以及不采纳走什么流程等,没有明确的规范。法务部门在高校层级内的地位不高,法律顾问经常成为领导想起来征询意见才会出现的角色,往往是被动式地开展工作。也就是说,如果有的高校领导法治思维意识不强,对于高校建设发展、人事处理等一些涉及法律事务的重要工作,如果不要求法律顾问参与研究论证,那么法律顾问即便是想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还是会“插不上手,说不上话”,更不要说是履行“依法治校”参谋作用了。

  三、完善高校法律顾问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明确高校法律顾问的职责任务

  法律顾问要想成为高校法治建设的实施者与促进者,避免高校在法律层面出现风险漏洞或利益受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参与高校重大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与决策,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与防范意见;(2)组织对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查,协助机关职能部门对各类规章进行立、废、改;(3)审查修改科研合作、社会化服务等各类合同或协议;(4)组织实施法制教育与法律咨询,增强领导机关与师生的法律素养;(5)对机关部门的教学管理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的人事、学籍、薪资、福利等处理决定予以纠正;(6)处理涉法涉诉案件纠纷,参与和解或代理诉讼;(7)为师生个人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二)设置“独立机构”与“外包服务”相结合的运行模式

  兼职法律事务机构和单纯购买外包服务模式既不能保证法律顾问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也无法确保从全局上掌控法治工作,难以实现法律服务与教育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为此,建议统一在高校机关设置具有行政编制与独立身份的法律顾问机构,该机构应与教务、党建等机关平级,至少处于中层管理地位。在配齐专职人员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实务技能协助。法律顾问机构专职人员主要承办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日常法制宣传等一般性常规工作,对于重大疑难事项论证和案件纠纷代理则由外包服务律师协助专职法律顾问办理。

  (三)健全法律顾问工作的程序规则

  为解决当前高校法律顾问普遍存在的工作脱钩、信息不畅、服务方式随意等问题弊端,建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流程,至少应建立如下程序规则:(1)参会研究制度。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有权以顾问专家身份列席学校党委会和办公会,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学校领导必须听取法律顾问发表的意见建议;(2)法律审查制度。学校各机关和学院就合同或其他涉法事项向学校申报法律服务需求,经校领导同意后,交由法律顾问机构进行审查,法律顾问出具意见书并签字;(3)登记备案制度。法律顾问参会发表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材料均登记入册,法律意见是否采信,要做好登记并连同被审查项目材料一并入册,意见不采纳的,还必须说明理由;(4)情况通报制度。学校机关和各学院每周向法律顾问机构通报主要工作安排和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顾问有权实施法律监督,有权开展情况调查并发表意见;(5)诉讼代理制度。有关部门对涉法涉诉案件,需呈报校领导同意后,申请法律顾问启动起诉或应诉工作。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协助调查事实,提交证据材料;(6)检查问询制度。法律顾问机构有权就某一教育管理事项要求某一部门说明情况、陈述理由,甚至提出整改意见。

  (四)严格入职条件,加强岗位培训

  从严把控法律顾问岗位人员从业资格是确保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根本,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1年的;(2)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具备教育管理相关知识能力;(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达能力以及疑难问题处置能力。有条件的高校,应当从法律专家、优秀律师或辞职法官中高薪聘请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此外,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法学院校、律师协会定期组织对高校法律顾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优化职业发展,建立奖励机制

  吸引保留人才是破解当前法律顾问工作低效运作的焦点和难点。建议对法律顾问人员设置有别于高校一般行政管理岗位的职业发展平台与路径,法律顾问可以评任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晋升专业技术等级。符合条件的,可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为国家公职律师,更加便捷地行使律师职权,从事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业绩考核及奖励制度,综合考虑工作数量、避免经济损失等因素评估工作业绩,给予经济奖励。法律顾问的薪酬福利待遇应比同资历的管理岗位人员高,以增强人员从业的积极性与荣誉感。

  参考文献:

  [1]陈剑波、陈海民.高校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能及运行模式探讨.教育与职业.20xx(3).

  [2]蒋园园.高校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多重视角研究.南通大学学报.20xx(3).

  [3]李旻.高校法律事务机构模式完善构想.北京教育.20xx(11).

  [4]康治余、刘顺珍.试论高校顾问律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10).

  [5]关伟杰、马舒洁.“地校合作”之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xx(11).

法律顾问制度12

  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

  我供销社根据X法建办【20xx】1号关于做好全县20xx年度普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一年来工作实际,我们组织了自评工作,通过自评认为我们供销社对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比较重视。在工作中发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加强法法供销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自评情况如下:

  一、出台了普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文件,有文件即:成立经济供销有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

  二、聘请田立元律师为法律顾问,同时内聘本单位危高信同志为法律顾问。

  三、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参与了重大行政工作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

  (2)起草、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的法律咨询服务。

  (4)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

  (5)成立了法治供销建设领导小组,为法律顾问提供了办公场所,落实了法律顾问经费。

  以上自评如有不妥,请改正。

法律顾问制度13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参力师场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基本保障措—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对外经济联系日趋广泛。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依法管理企业。依法经营企业的目标,真正把企业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制观念,实行科学法策;推动依法冶企、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依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当前企业领导层亟待解决的问题。

  发达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她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诞生、推进并日臻成熟,对规范企业的组织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法制境的日益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早在19xx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就明确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在当前市场经济中,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也取得了新的进展,较好地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参谋、法律保障、法律培训、法律监督四项功能。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也实现了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由被动、事后提供法律服务向主动、超前的法律服务转变;由缺乏有机联系的法律调整向综合的协调职能转变。特别是19xx年,国家先后制定发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为现代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年初,国家经贸委进一步确定了“九五”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目标,具体目标是:组织结构上,大型、特大型企业都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内容上,应完成从事后处理向企业全方位、全过程管理的转变;队伍建设上,要建立一支10万人左右的素质较高、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

法律顾问制度14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二、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1、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3、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三、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具体包括:

  1、基础服务内容

  ①、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

  ②、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

  ③、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④、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

  2、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

  ①、协助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

  ②、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

  ③、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

  ④、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

  3、其他特色服务

  ①、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②、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

  ③、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讲;

  ④、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4、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

  ①、帮助学校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

  ②、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③、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

  ④、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⑤、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

  ⑥、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四、法律顾问的待遇按聘任合同(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枣林镇中心小学

法律顾问制度1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加强公司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

  公司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公司法制办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公司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

  6、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10、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2、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四条2、3、4、6、7、8、10、11项工作职责,各部门须通过公司办公室向法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公司办公室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七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

  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九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

  外聘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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