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节能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节能管理制度1
为了使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废钢处领导关于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深入开展的指示精神,我车间充分认识到节能降耗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要求全车间职工,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各项管理制度,无论在工作或生活中都要注意节能降耗,从点滴做起,培养职工的节约意识,增强自觉节能的责任感,按照废钢处对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车间实际,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1、各班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处领导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把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
2、标牌印刷工在印刷时要注意马口铁翘起的边角,以减少印刷漏板的破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标牌剪板工下料时,精力要集中,不能出现斜剪、压线剪切等现象,废料不能超过规定比例。
4、车间范围内要做到人走灯灭,机器停、电要停,节约每一度电,如发现停工不停电或无故亮照明灯现象时,扣罚当事人50元。
5、标牌冲床工及冲眼工在操作时要对正眼孔,方可进行操作,以避免出现标牌歪斜造成废料现象。
6、挂钩组下料工操作时,长短要达到规定要求,减少短尺料现象,缠扰挂钩时应一丝不苟、精力集中,按照规定动作要求进行操作。
7、热电偶组组装工操作时,要对正矩眼,保持滑道清洁,热电偶的`结合点要紧固牢靠、不易脱落,防止出现废料。
8、热电偶组灌浆工拌料加料时要适量,应放正吕帽,不能因工作失误出现任何废品废料。
9、车间内严禁使用电热得快,发现一次扣罚责任人50元。
10、工作时间不准洗除工作服外的任何衣物,如有发现按件扣罚50元。
11、严禁出现长流水现象,发现一次扣罚责任班组100元。
12、发现故意损坏或浪费丢弃原材物料、备品备件的扣罚当事人200元。
13、以上违规处罚,班组长应负连带责任。
金属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节能原则的现象要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以便推动我车间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为企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金属车间
20xx年11月30日
节能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工作。
市、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民用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条 鼓励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热水供应、空调、照明等方面。
重点鼓励推广应用适合本地气候、地理地质条件,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生活热水技术、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热泵技术、利用太阳能与热泵复合技术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及时发布本市鼓励推广应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施工工艺的目录。
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选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测资质或者具备法定条件。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其具备法定条件的相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效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三)申请国家、自治区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四)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五)国家、自治区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的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等投资主管部门对下列民用建筑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工作时,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并依据国家及自治区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一)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规划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应当从建筑物使用功能、规模、场地条件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进行研究论证,并至少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一)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
(二)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四)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明确建筑节能措施及目标内容,有完整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并在施工图中作出建筑节能设计说明。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书。
第十九条 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材料齐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意见。
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审查和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在节能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签字认可。
(二)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三)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责任和义务:
(一)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建筑节能要求,并编制建筑节能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
(二)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三)对采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墙体、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报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
第二十五条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节能改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进行科学论证;
(二)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应当与用能系统改造同步进行;
(三)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四)确保结构安全,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他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筹。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约定分享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并将调查所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使用功能和规模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对用电超过限额标准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进行节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超限额用电单位或者个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实心粘土砖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业务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权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统计或者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七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节能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制度3
本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能源消耗行为,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实现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目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内容概述:
1. 能源管理架构的建立:明确各级管理层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 节能技术应用:推广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优化生产流程,减少能源浪费。
3. 能源审计与监测: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实时监控能源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节能培训与宣传:提升员工节能意识,普及节能知识和技能。
5. 节能激励机制:设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节能减排活动。
6. 环保法规遵从: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确保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合规性。
节能管理制度4
一、节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企业节能领导小组在主管能源总工程师组织下,领导企业的节能工作,实施企业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企业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企业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二、节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节能主管部门为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企业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企业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做好企业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企业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企业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企业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总结交流节能技术和经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企业节能奖惩制度,审核厂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企业宣教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节能管理和技术素质。
三、车间节能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车间节能工作原始记录管理和各项能源消耗的统计,按企业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定期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督检查本车间能源使用情况,对浪费能源,违反能源管理制度的现象,要进行制止,并追查责任。
3、密切结合本车间生产工艺和管理业务,制订合理用能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符合节能要求的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生产工艺中的能源利用率。
4、按照规定的能源供应指标和能耗定额,合理组织生产,将节能工作纳入班组经济核算范围。
5、对车间的耗能设备加强管理,以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合理用能技术法规规定的经济状况下运行,堵塞跑、冒、滴、漏。
6、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应用节能经验。
四、班组节能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各岗位正确使用能源,维护好耗能设备、器具、保温隔热设施和能源计量仪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到机动或计量部门,尽快消除隐患或故障。
2、组织各岗位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能源的原始记录和指示图表。
3、对违反能源管理制度和合理用能标准等现象,要及时制止,登记或向上级反映。
4、协助车间进行节能教育,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应用节能经验。
节能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效控制成本,降低工序能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各工序生产工艺要求对能耗较大的电动机及用电设备,制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用电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结合《动力能源专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焦化工序
1、焦化厂900m3/h煤气风机自动调节系统要控制在最佳调节状态,尽量减少手动调节。
2、控制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上煤系统13条带、粉煤堆取料机、放焦系统9条皮带等。
3、其它生产作业区使用的30kW以上电动机,随生产设备故障或停产时停止电动机运转。
第五条烧结工序
1、为降低烧结机整体漏风率,加强烧结机的风箱、机头、机尾、环冷机台车、带冷机台车的密封维护工作,从而降低主抽风机的电耗。
2、主抽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5分钟以内应将风门关至30%;停产15分钟~2小时应将风门关至50%;停产2小时以上应将风门关至100%,停止主抽风机运转。
3、环冷鼓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小时以上,应停止鼓风机运转。
4、机尾除尘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30分钟以上,应停止除尘风机运转。
5、点火器通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2小时以上,应停止风机运转(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保温要求可连续运转)。
6、回转窑的煤气加压机根据实际情况(停产时间长短)决定是否停机。
7、竖炉工序鼓风机停产2小时以上必须停机。
8、带冷却风机的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酌情控制风门及开停机时间。
9、减少非满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烧结厂的原料系统皮带、四辊破碎机、成品上料皮带和竖炉工序的`上球5条皮带等,这些设备要求生产作业区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停止运行。
10、除化验室、球团烘干室外,任何地方不准使用电热设备。
11、在冬季气温较低期间要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性能的要求控制电机停启。
第六条炼铁工序
1、高炉鼓风机的停启应起动设备性能要求进行控制,在生产设备故障休风或停产2小时以上停止高炉鼓风机运转。
2、在生产正常运行情况下,高炉鼓风机启动要与烧结主抽风机启动进行有效的协调,高炉鼓风机启动的原则是烧结主抽风机启动30~40分钟后,鼓风机在启动。
3、热风炉助燃风机在休风30分钟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4、出铁场除尘风机在休风1小时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5、炉前液压站电动机在出铁结束后停止电动机运转。
6、水冲渣电机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控制运转台数,一座高炉生产应运转两台(含两台)以下。当高炉打开铁口后,通知泵站供应冲渣水,冲完后立即停泵。
7、上料皮带电机在料仓上满后,应立即停机不允许皮带空转。
8、铸铁机不准空载运行(检修除外)。
9、其它用途电机应随生产工艺需要控制电机启停。
节能管理制度6
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八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
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
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九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
(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第三十条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三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七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
(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四十二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20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制度8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有效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我校节能减排工作特点,充分挖掘潜能,完善五项制度建设,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降低能源消耗。
一、用电管理
1、微机室、舞蹈室、会议室等室内的空调,要严格控制使用,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6℃时不得开启空调;冬季环境(因已集中供暖)不得使用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要关闭门窗。
2、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得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3、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班班通、电子白板等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包括饮水机)。
4、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5、禁止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
二、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水龙头。
2、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浇灌花木。
三、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的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3、文件和材料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5、尽量减少电话的通话时间,尽量长话短说,禁止电话聊天。
四、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公车的出车制度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在集体公务活动中合乘公务用车,非紧急情况下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距离较近时一般不使用车辆,办公室要严格把握。
3、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4、科学、规范驾驶,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5、禁止私用公车和无正当理由出借公车。
五、接待费管理
1、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分档定标。
2、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提倡吃工作餐、按需订餐,坚决杜绝接待中各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节能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保护环境、降本增效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建立节约型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交通行业节能管理实施条例》、《交通部发布港口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作业区、子公司、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强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集团公司中长期和年度节能目标,确保企业持续高效发展。
第五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以效率为本,突出节能减排工作的战略地位。
(二)坚持优化结构、多能互补的原则,依靠加强管理、结构调整、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实现节能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三)坚持节能减排与降本增效相结合,源头控制与潜能挖掘相结合,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前面推进相结合。
(四)坚持节能减排与发展相互促进的原则,实现节能减排和发展双赢目标。
第六条主要任务: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优化能源结构和配置,减少能源消耗全过程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能源。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按照《节能法》等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节能管理体系.
第八条集团公司节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将节能减排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日常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督考核到位。
第九条成立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减排日常工作。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设在设备技术部,设立两个专职(或兼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
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主要职责: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贯彻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管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和目标;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负责节能减排综合目标测定、分解,编制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负责各单位的年度节能减排综合指标考核工作;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节能减排管理办法和评价考核办法;负责提出节能减排管理和节能减排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机构或岗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并指派一名领导主管节能减排管理工作,明确节能减排管理岗位职责。设立两个专职(或兼职)节能减排岗位,其他相关部门应选派具有节能减排专业知识的人员兼职开展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设备技术部负责汇总、编制集团公司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节能指标的分解落实;负责能源消耗的汇总统计、上报和分析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设备技术部负责编制集团公司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
(三)公司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办公设备的节能减排工作,应重点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办公设备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四)设备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技术攻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交流活动;编写集团公司节能减排推广技术及节能减排设备目录;负责制定节能减排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负责节能减排成果的鉴定和评选。
(五)设备技术部门会同节能减排办公室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培训工作。
(六)各生产部门设立节能减排专职(或兼职)管理岗位,贯彻落实公司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全面履行节能减排管理岗位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所在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2、负责制定所在单位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3、负责制定和完善所在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4、负责所在单位节能减排年度考核工作。
5、负责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6、根据公司节能减排工作计划、新技术推广计划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协助公司做好节能减排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节能减排岗位职责
(一)贯彻上级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有关节能减排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或审查节能项目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后上报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经验
交流等。
(四)负责本单位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广,组织或参与节能技术开发工作。
(五)测定本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能源审计、能耗监督、节能监测工作。
(七)负责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档案和台账;按月对本单位节能减排状况进行分析和总结,编制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监督本单位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
(八)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工作。
(九)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增强员工节能减排意识。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节能减排分析例会制度。集团公司建立节能减排例会制度,按季度召开节能减排分析会,对照年度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计划,小结季度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度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节能减排计划管理。集团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各部门、各生产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范围,根据总公司总体节能减排目标,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提出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编制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制定主要节能减排措施。
规划、计划建议的上报时间:各单位在规划期前1年的4月底前,将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建议报节能减排办公室;节能减排办公室在规划期前1年的6月底前,将各单位的节能减排中长期规划和建议汇总后,提交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将正式规划报总公司。
各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和建议报节能减排办公室。
规划、计划的编制、审批和下达:节能减排办公室审核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计划和建议,汇总、编制集团公司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并于每年12月前,报总公司批准后下发执行。
各单位根据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下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节能减排计划,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结合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措施,上报节能减排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能源计量管理。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管理体系,完善各级节能减排计量台账和节能减排关键计量设备运行状况档案,努力提高能源计量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能源统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公司及所属单位建立节能减排统计台账,定期开展能源消费统计、分析、核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隶属关系按月上报。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能量平衡和能源审计等工作,摸清并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减排措施。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定主要装置和设备能耗定额或指标,实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第十九条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贯彻和执行国家、行业以及企业的相关节能减排标准,编制、完善节能减排设计标准和主要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加快节能标准化进程,完善节能标准化体系。
第二十条各级单位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节能减排意识,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抓好采暖、空调、照明系统及办公室设备节能减排,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区域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减少电脑、复印机、打印机、饮水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能耗;优先使用绿色节能照明灯具,办公区域尽量使用自然光,走廊、通道等照明要求较低的场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随手关闭水龙头,减少水流排放。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广大员工转变观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培训,使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减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减排专业知识,推广节能减排的好经验、好做法,提高节能减排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减排知识,重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操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多层次节能减排人才的开发和培训,有计划地培训节能减排方面的专业人才。
第四章合理利用能源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原则,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减排技术措施,在生产全过程中努力降低能源消耗,防止和减少能源损失和浪费,提高能源应用效率;努力节约非生产用能。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合理化建议活动,对现有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进,优化操作,提高用能效率。第五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积极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推行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应对行业节能减排新技术进行评价,引进、消化、吸收行业先进节能技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发布节能减排推广技术目录,组织节能减排技术交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节能减排技改项目管理,由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负责汇总、优选和提出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建议计划,报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会同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部门审查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重点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检查,组织评价、考核、验收项目竣工后的节能减排效果。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每年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保障每年要有计划、分重点地组织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更新改造,逐年淘汰高耗能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
第六章投资项目节能减排管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减排篇章,凡无节能减排篇章的.投资项目,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节能减排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节能减排篇章进行评估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对未进行节能减排评估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减排评估审查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节能减排篇章的编写、评估和审查都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原则,依据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投资项目的节能减排篇章应包括投资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减排设计规范;投资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投资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投资项目设备、工艺的能耗水平及其用能产品的效率、能耗指标;节能减排措施和效果分析等内容。工艺和设备用能指标、公用工程、装置能耗,单位产品能耗、单位能耗指标要以国际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第三十四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必须采用先进、成熟、合理用能的工艺是设备,必须有完整的设计能耗数据,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能耗设备。
第三十五条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节能减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企业要做到用能计划到位、节能目标到位、节能措施到位、节能管理制度到位。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所属单位定期检查用能情况、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和审查情况、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等,及时制止和处理浪费能源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节能减排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减排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落实、岗位责任不清、工作开展不力、节能减排指标不达标、能耗超过定额、浪费能源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单位提交公司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将能耗指标作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同时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第三十九条节能减排办公室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节能减排综合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评价考核结果未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公司年终评先活动。评价考核结果达标的单位,有权参加公司节能减排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
第四十条集团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节能减排管理方面措施落实到位,节能减排指标居于集团公司先进水平的单位.
(二)在节能减排降耗、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积极参与节能减排的各项工作,献计献策,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广大员工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要将节能减排的目标和责任落实班组和个人,提高全员节能减排意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度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节能管理制度10
公司管理手册:节能降耗管理程序
1、目的
为最大程度的保护环境、降低消耗,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办公生活经营的全过程活动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节能降耗意识,制定奖惩办法;
3.2生产部负责车间用电、原材料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3.3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4、程序
4.1办公用纸张必须本着节约节省的原则,非正式文件尽量使用纸的背面。纸张严禁私用。
4.2办公人员用电要求随走随关闭电灯、空调、电脑等电器,禁止长明灯或白天亮灯。控制空调的使用时间,夏季空调调整在26℃以上,冬季空调调整在15度以下,夏季调整室内温度的方法依次为通风换气、风扇降温、空调调整。
4.3节约用水,提高效率,坚决杜绝跑水、冒水、滴水、漏水现象;探讨洗衣水冲厕所、擦拭地面;采用太阳能加热水洗澡、取暖等节能措施。
4.4产品包装要采用简洁有效材料,以有效防护为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包装桶尽量回收重复使用。
4.5、车间应按操作要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原料的.消耗,减少不合格品的产生,操作者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生产设备严禁空运转。
4.6、公司车辆及时维护保养,降低油耗,执行《车辆管理制度》
4.7、车间负责用电、原料的控制,做到设备不得空运转,设备正常检修,不得带病运转。
4.8、生产部负责对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指标进行考核监控,统计单位产品材料消耗。
5、相关文件
5.1《车辆管理制度》
5.2《清洁生产法》
6、相关记录
6.1《办公用品领用记录》
6.2《领料单》
节能管理制度11
建筑工程节能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1)建立安全责任制,进入现场前,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工作。对施工机械操作进行培训,安全员作好安全检查工作。
2)严格遵守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阳台周边、无防护的屋面周边设置1.2m 高的两道护身栏杆,并设置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档脚板。
4)当临边的外侧为通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密目安全网或其它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5)分层施工的楼梯口、梯段边及休息平台处必须安装临时护栏。
6)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7)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8)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9)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0)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进行任何电气部件的更换或维修。
11)应保持配电线路及配电箱和开关箱内电缆、导线对地绝缘良好,不得有破损、硬伤、带电体裸露、电线受挤压、腐蚀、漏电等隐患,以防突然出事。
12)工地所有配电箱都要标明箱的名称、所控制的各线路称谓、编号、用途等。
13)配电箱要做到'六有',在现场施工,当停止作业一小时以上时,应将动力开关箱断电上锁。
14)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需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必需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
15)进入施工现场并在施工时,要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施工。
节能管理制度12
一、总则
为认真落实公司节能减排精神,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加强节能工作,推进节能减排技术,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提高我厂的经济效益,实现节约型企业,我厂成立了节能领导办公室即综合管理部,负责全厂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从用电、用煤、用水、用油四部分考核。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抓节能工作,并配备节能工作管理员。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节能任务和责任,把目标分解落实到班组及个人,组织开展节能管理工作。节能环保办公室负责全厂节能措施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管理目标
1、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
2、厂年度用电量控制在1800万度电之内,各单位完成节能办公室分解指标。
3、厂年度用水量控制在70万立方米之内,〃各单位完成节能办公室分解指标。
4、厂年度用油量(柴油)控制在253.7吨之内,各单位完成节能办公室分解指标。
三、节能管理人员职责
1、节能办公室负责全公司节能工作,各单位节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工作,各单位节能管理人员要积极配合节能环保办公室,对生活、机房等的用电、用水、用油及用煤单位进行能源使用计量,按指标进行考核,实现节能管理的“精细化”。
2、建立健全能耗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和资料。定期进行能源使用分析,为我厂最大限度的降低生产成本,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合理调整矿井能源使用方式及分配情况,达到经济运行、节约用能的根本目的。
3、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方案和政策、法规、标准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收集和传播节能信息,总结交流节能经验,有针对性的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4、制定各项能源管理制度及月度、年度能源消耗计划指标,并进行考核、评比,促进合理利用能源。
5、推广能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测评工作。
6、编制企业节能的近期、年度和长远计划,制定节能措施并组织实施。
7、根据实际及时制定、修改本单位各用户耗能指标。
四、奖罚规定
各单位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和厂下达的指标及节能制度,制定本单位详细的、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由本单位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每月10日将本单位月度能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15日前报厂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即综合管理部进行核实。
(一)通用部分
1、全体职工必须树立节约意识,优先使用节能产品设备。照明灯逐步淘汰白炽灯,改为节能灯。
2、严格执行“增容审批制度”用户用电、增容必须拿计量部审批通过的用电批复到节能办公室申请装表计量,计量设施安装后方可使用,原用电方案需改变的,必须经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如需安装、更换、挪移、撤电表等工作必须提前向节能减排环保办公室申请。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罚责任人单位(人)200元。
3、不准私自增加负荷,改变用电方式,所增加的负荷未经批准,不予增加用电指标,减少负荷时,必须及时通知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整指标,否则,除扣除发生电费外,每次罚款200元。
4、爱护计量设施。本着“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责任单位及时维护好各自范围内的计量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和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私自处理或破坏计量设施,除承担发生的经济损失外,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杜绝偷电行为,电度表铅封损坏、甩掉不用、私调电表等,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并由当事人承担本用电区域内当月用电差额。举报有奖,对于举报偷电的人员,进行保密,经查举报属实后,给予罚款数额的50%的奖励。
6、各部门要制定所辖区域日常照明规定,并根据昼长夜短变化每周调查一次,以天亮可隐约见道路和不妨碍正常工作为难,无人作业机房必须关灯,无人作业但有人值班地点要控制照明灯亮度,灯亮不可以超过全部灯具的50%,超过规定每次罚款单位负责人100元,值班人员100元。
7、生产技术部要抓好用电审批、计算工作,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合理调整变压器的负载,减少变压器及线路损耗。
8、外用电用户(含外施工队)收费标准,计费以照
明表计算电费加损耗电费执行,按——元/kwh收取。
(二)生活用电管理考核、收费标准
1、职工宿舍:指标以内不收费用,超量部分20度及以内,按1元/kwh收取电费,20度以上按3元/kwh收取电费。
(1)夏季(7—8月)用点指标:30kwh/(月、房间)
(2)春、秋、冬用电指标:20kwh/(月、房间)
2、空调用电收费标准:限额供电,超额部分按1元/kwh收取电费,从相关部室工资总额中扣除(按厂级规定的时间投入使用)。
3、创建节约型企业。办公室、宿舍区用电必须做到人走灯灭、停空调、饮水机、电视、电脑等用电设备,否则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公共场所,不需要长时亮灯的`地方。
4、办公室、单身宿舍及各机房硐室,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烧水、烧饭等,否则除承担电费、没收其用电设备外,并对负责人进行罚款,电炉子300元/次(含电水壶)热水器50元/次,电暖气300元/次。
(三)生产用电管理
1、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用电考核第一人,对本单位生产用电管理全权负责。
2、设备动力部为安装、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电度表安装及日常管理。
3、要加强变电所无功补偿管理,保证全公司功率因数不低于0.90,否则因功率因数低所增加的费用从设备动力部工资总额中扣除。1#、2#变电所的低压系统保持正常投入,严禁退出,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4、提高设备利用率,减少设备空载运转时间,最大限度提高设备利用率,检修、交接班及空闲时间,使用皮带及刮板机的要根据生产情况,集中运输减少空载损耗,提高设备利用率,每发现一次设备空载运转,罚当班司机100元,罚当班管理人员100元,责任单位500元。
5、对原煤系统照明用电进行严格考核,不生产时,照明灯一律关闭(检修时段、值班室除外),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6、要根据生产情况及时调整车辆数量,装车要装满,调高装载机的利用率。
7、风机要根据风压及用风情况及时调整开机台数,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各使用单位要做好风机设施的检查工作,出现漏风及时处理。否则发现一次漏风罚责任人100元。
8、各作业地点供、排水系统必须保证管路、阀门、逆止阀完好,严禁出现倒灌水现象。跑冒滴漏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出现倒灌水现象每次罚责任人1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五、奖惩兑现
1、按照计划月度考核各单位电量消耗情况,按照材料费考核办法超用部分照价付款,节约部分50%用于奖励相关人员。
2、经过努力,功率因数达到电业公司要求,按照电业公司奖励数额的10%奖励及各单位(以电业公司提供的客户电费清单数据为准)。
节能管理制度13
1.总则
为实现公司“最低成本”的管理理念,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过程中各种能源消耗控制。
公司节能考核种类:
2.1电力(生产用电,办公用电,施工用电)
2.2冷/热、循环水(生产用水,生活用水)
2.3蒸汽(生产用汽,取暖用汽)
2.4压缩空气
2.5煤气
2.6生产过程中的跑料、冒料
3.节能检查的目标
无泄漏、无长明灯、无人空调、电扇 、无空载设备、长流水、无跑料、冒料。
4.机构及职责
4.1技术部为公司能源管理考核执行部门。
4.2负责组织对公司能源利用状况(水、电、汽、气)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4.3各单位职责
4.3.1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节能管理第一责任人。各单位下设节能员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使用状况。对能源浪费及违反能源管理制度的现象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4.3.2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能源管理技术措施”,上报技术部备案。
4.3.3各单位节能员负责本单位能源消耗统计,并按旬度对本单位色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对超常情况要拿出详细整改处理方案。
5.节能管理要求
5.1各单位在制定“能源管理技术措施”时应结合实际认真编写,便于操作。
5.2 加强岗位操作,杜绝跑冒滴漏。
5.3加强节能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
5.4各单位建立系统详尽的激励机制,通过组织节能活动、节能意识培训和能源绩效考核等形式,纠正员工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将节能工作落实到生产管理和日常操作中。
5.5提高员工意识在能源控制中的意义:
空调( 制热/ 制冷, 通风)
照明(公共设施办公室及车间,电力照明的管理应由责任单位安排责任到人。杜绝长明灯。)
合理用水(热水/ 冷水/循环水)
合理使用公用工程(除盐水,低温水,压缩空气,蒸汽等)
坚持按工艺指导操作,消除流程中的跑料、冒料现象。
5.5各单位节能员应不定时对跑、冒、滴、漏现象进行检查,并拿出处罚整改防范措施。
5.6开展节约能源合理化建议活动。
6.节能检查的要求
6.1合理用电:
6.1.1 电力是生产的主要能源,各单位要做到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6.1.2凡使用电炉的.地方要经安环部同意,否则一律没收。
6.1.3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拉电闸,做到“四不点”即光线好不点,大灯泡不点,无人灯不点,长明灯不点。
6.1.4禁止无故空开设备。
6.1.4厂区照明按国家照明标准,尽量采用新光源。办公室单灯照明60w以下,车间严禁使用500w以上的白炽灯泡。
6.1.5电气值班员要控制用电负荷,在允许范围内使用,遇有超负荷情况有权采取措施,保证变压器安全,并及时向总调报告。
6.1.6施工单位用电要申报机动部,加装电度表。
6.1.7不得未经电气车间许可,私拉电源使用。
6.2合理用水
6.2.1对施工用水要装水表考核,发现浪费行为立即制止。
6.2.2车间要勤查漏水地点,杜绝长流水现象。
6.2.3防止机封水等循环用水漏水,禁止非生产用水进流程。
6.2.4未经总调许可,不得在生产管道、消防水管道上私自开口接管。
6.2.5禁止向地面、路面及非生产区域地坪上直接排水。
6.3合理用蒸汽
6.3.1杜绝漏气现象。
6.3.2施工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用气。
6.3.3未经总调许可不得私自用气。
6.3.4蒸汽的疏放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
6.4合理使用压缩空气
6.4.1无漏风现象。
6.4.2未经许可不得私用风。
6.4.3压缩空气气包排水,不得直接排入地面。
6.4.4仪表风不得用于非仪表专业。
6.4.5用气须向总调申请,同时上报将用气时间及用气量。
6.5合理使用煤气
煤气要按要求进行疏水,疏水不得排入地面。
6.6杜绝流程中的跑料冒料现象
7.奖励与处罚
7.1技术部和相关部门实行月检查对综合能耗节约的单位以及工作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在200元-500元。
7.2对在节能方面开展小改小革合理化建议取得成效的个人,公司按合理化建议规定给予奖励。
7.3节能检查的处罚按节能检查扣发暂行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9本办法解释权归技术部。
节能管理制度14
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决策,“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环保节能”的话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加强医院节能工作,降低运行成本,增强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医院大力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创建节能型医院。
一.是抓好日常办公节能:
1.对于办公用纸,要在合乎公文要求的前提下使用双面;
2.倡导无纸化操作;
3.通过更换节能灯具,改造控制电路,降低照明能耗;
4.通过加强对微机、空调、照明等系统的维护管理,做到人走机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日常能耗,延长使用寿命;
5.着重强化用水、用电的`管理,卫生间全部采用节水器具。
二是抓好医院车辆节能:
1.完善医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率。
三是节水、节电:
1.在院内卫生间张贴节水标志,发现漏水现象及时维修处理;
2.空调夏天温度不低于26度,冬天不高于22度
3.每月进行水、电抄度,进行水、电费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是开展能耗宣传,督促节能改造:
1.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教育,培养良好的节能习惯,使员工共同做好节能工作。医院要求全体职工要从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着眼,厉行节约,努力打造一个资源节约型医院。
2.在医院各门诊、病区、办公室等处张贴各种节能降耗指示标识“节约资源,人人有责”,通过从点到面的方式宣传节能降耗工作,营造医院节约文化。
节能管理制度15
1、ab座写字楼地下层的生活水池检查孔应加装防虫网与水池口盖板,溢水管出水口加装不锈钢丝网防蚊虫,屋顶水箱和生活水池的溢水管处,应设计安装溢水报警器,防止自动补水控制器失控,造成跑水和淹水损失。
2、小区的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喷淋系统的阀门,应每个月手动开关一次,防止阀芯结水垢,丝杆腐蚀关闭不严。
3、小区的变频供水装置与热水装置同机房、变频柜环境温度超标,夏季时期应配置落地风扇对变频柜降温。
4、ab座写字楼地下层生活泵房结露严重,应对启动柜加装隔离装置,如塑钢窗,防止湿空气入侵柜体结露,变频器受潮,对水泵电机端加镀锌板挡水,防止露水入电机,每天轮换工作两台泵。
5、a座27楼层屋顶水箱的出水管产生的露水积在封闭段的地面上,穿墙的消防水管受淹水腐蚀,应尽快用水泥包住地面段水管形成水泥钢管防腐。
6、电梯底坑的'抽水泵应定期巡检,防止抽水装置失控淹缓冲器和轿箱。
7、abc座的各层水管井内没有设计安装排水管设施,当管井发生跑水时溢水流入通道进入房间和电梯轿箱,应在各层水管井内安装2寸pvc排水管和地漏。
8、中央空调的冷冻水和冷却水管路已经注水,水质未做水处理,管路浸水后生锈,应尽快对空调水系统做水处理或湿保,防止管内生锈堵塞风机盘管的热交换器。
9、为确保滚动轴承设备可靠运转,对重要设备应提高润滑油脂等级,对生活水泵,空调冷冻冷却泵,空调柜机,冷却塔的轴承加注二流化钼高温油脂,防止轴承失油磨损。
10、对溴化锂蒸汽空调机安全管理规范和真空管理规程应上墙做公示,空调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按规范规程操作,空调运行人员需培训结业持证上岗。
11、对空调新风机、空调柜机的过滤网应定期清洗,风机的传动带定期调整张力和检查振动,发现超标,立即调整维修。
12、冷却塔安装在四楼屋顶,a、b座高楼抛异物会掉入冷却塔布水槽流水孔,影响冷却塔降温效果,应在布水槽上加装防护网,防止异物掉入后堵塞布水孔流水。
13、对写字楼卫生间风机,电梯机房空调机,公共通道灯具,应加装微电脑时控开关,按季节调整设备自动起停时间节能增效,延长设备寿命。
14、中央空调制冷制热能耗大,应因地制宜,科学管理,就能节能,当空调制冷制热满负荷运行两小时后,室温达标,可降低制冷制热负荷,当回水温度增大一至二度时,增大工况负荷,让室温缓慢变化,动态循环操作,不断持续创新节能降耗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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