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时间:2022-02-08 22:05:3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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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随着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快速发展,学生申诉制度作为受教育权非诉讼救济途径越来越受到重视,下面给大家分享小学学生申诉制度,欢迎借鉴!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二圣中心小学及其职能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德育办、教导处、食管办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德育办。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德育办。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德育办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属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受理学生申诉书7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小学学生申诉制度2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xx年深入推进本市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法[20xx]年12号)精神和徐汇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的原则

  根据依法治校的原则,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如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变更处理请求和申述理由。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申诉的受理机构

  1、学校成立以由分管领导、教导主任、政教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负责人、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

  组长:葛梅琪

  组员:张丽、吴肖静、周国英、林韵(家委会代表)、孙玉锋(法律顾问)

  2、“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处理、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3、“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机构设在学校政教处。

  三、申诉的受理

  1、申诉的内容: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保护的法律的申诉,主要内容如下:

  (1)学生受教育及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学生有权申诉。

  (2)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其他权利受侵害的,也可提出申诉。

  2、申诉的提出: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于事项发生一周内由学生本人采用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诉学生本人填写“上海市世界小学学生申诉申请表”,必须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等。

  3、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一周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组织工作小组,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作好记录;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4、申诉期从受理之日算起。

  四、申诉的.处理

  1、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三十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仍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4)对于可以调解处理的申诉,依法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书。

  3、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4、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五、其他

  1、本制度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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