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1
(一)做好基础工作夯实管理基础
一是构建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使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有章可循。全面修订完善了各级、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方案及作业指导书。
三是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警钟长鸣。制定全年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排对所有职工进行了一次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安排对所有新分配人员及临时用工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教育,全年教育培训教育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文件、事故通报、安委会会议精神作为安全教育的学习材料、开展对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装置(设备)知识、危险源识别、职业危害与防护、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等方面培训教育,并将“反三违、查隐患、促整改”活动的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贯穿始终。同时,组织特种工培训取证工作,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安全知识考核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不断提高了各岗位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加强施工作业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
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一直是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将查隐患和查违章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基层项目部的日常检查、月检和安全大检查等工作,查处“三违”行为对各基层单位分层次建立反“三违”处理台帐,对“三违”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并与主管领导联责,督促各级管理干部严肃查处“三违”行为。
(三)现场中的关键环节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有要求,并作书面记录,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登记、复查,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现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施工现场,有权责令停工整顿。
①基坑支护中检查施工方案、坑壁支护、排水措施、坑边荷载、临边防护、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周边建筑设施和基坑支护的变形检测、作业环境等内容;
②检查(各种类型)脚手架的施工方案、立杆或架体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杆件和剪刀撑的连接固定、悬挑梁及架体稳定、脚手板、荷载架体和层间防护、材质与杆件接头、通道与卸料平台的搭设和各部分的施工技术交底与验收、以升降装置与附着支撑等诸多容;
③现浇构件的模板安装中,检查施工方案、支撑系统、立杆稳定、施工荷载、模板堆放与吊装、支撑方法与验收、拆除前的砼强度、运输道路与作业环境等方面;
④对“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通道口、基坑口、板洞口、梯道(井)口)“五边”(基坑边、阳台边、楼板边、詹口边、梯道边)中使用的器具、防护与设施的可靠性进行检查;
⑤检查施工用电:
a、外电安全距离与防护措施;
b、工作接地与接地保护系统;
c、配电箱与开关箱的两级保护的做法、参数、标记、门锁;
d、现场照明的电压、回路、做法和接地保护;
e、配电线路的电缆芯数、电线质量、穿越过道的保护、架设与固定;
f、电气装置的参数与设备是否相匹配;
g、用电记录与档案(巡视维修记录、地极阻值摇测、规章制度)等内容;
⑥对物料提升机械(龙门架、井字架)检查架体资证、限位保险装置(定型化的停靠、超高超荷底极等限位、缓冲装置)架体稳定(缆风绳和建筑结构、连接)钢丝索、卸料平台门拦、吊笼门拦、架体安拆(方案、基础、垂直度、架蓝间隙、防护网、保护绳等)传动系统(地锚、卷扬钢绳、滑轮与防脱保险装置)联络信号、操作规章、避雷防护等内容;
⑦对外用电梯检查人机资质、安全装置(灵敏度、门锁灵活)荷载(配重与限控)装卸方案、架体稳定、联络信号、避雷、验收与操作制度等;
⑧对塔吊的安全检查内容为:人机资证、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吊钩、卷扬机与上人爬梯的保险装置;附墙装置(或夹轨钳)的安置距离、安装与拆卸方案、指挥及方式(对讲机、旗语)电气安全(卷线器、机与架的间距、防护、接地接零、基(轨)质量(有设计文件、安装牢靠、轨道有限位器等)安装验收与定位记录等;
⑨对施工机具中的木工(平刨、圆盘锯)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电焊机、搅拌机、气瓶、打桩机、潜水泵、翻斗车等检查人机资证、安装稳定、电气可靠(线路开关、接地接零等)环境(棚、屋等)符合要求,操作有规程、防护与标志齐全等内容。
(四)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保证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落实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公司和项目、班组、职工逐级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定工作,建立了检查考核制度。
2、完成职工全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安全事故演练,有效的`提高了职工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职工资格学习培训和考试工作。
3、坚持隐患查改和治理活动,组织两轮低老坏问题查改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入考核,并进行安全大检查。
4、积极配合各种施工动火动火等危险项目的条件和安全措施确认工作,保证了现场安全管理秩序,完成项目施工;完成的技措改造施工;完成措改造施工;完成改造施工任务;正确现场施工用火;完成隐患整改;完成拆除施工用火管理工作。
5、加强隐患治理工作,对已查明的隐患分类整改,并建立好《隐患治理台帐》。
6、针对不同季节的安全生产特点搞好针对性安全活动。
安全管理工作是全员参与,人人负责,企业要搞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组织和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同时还要有一个过硬的管理队伍,首先从制度上批准通过了《岗位安全环境职责》,工种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环境管理标准和安全管理标准。在组织上成立了以公司领导挂帅,各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和各科室长组成的安委会,下设以安环科为主的安全管理办公室,各单位领导主管安全,各单位安全员具体负责的安全管理网络。
(五)安全管理工作上需要强化的几项工作
1、在思想观念上强调认真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成本的关系,当效益、进度、施工成本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给安全让路。
2、以人为本抓安全,强调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将人的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同时通过强化人的管理职能,使物的不安全因素降为零,最终实现零事故的目标。在这方面需要强化的工作是:
3、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职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4、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安监员素质,配备资源,投入资金,逐步完善和优化安全环保设施,改善生产一线的作业环境。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2
1、严格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主奖惩办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和有效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5、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6、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迅速采以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亲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的重复发生。
7、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
1、在公司董事长领导下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组织实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参与编制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
4、组织制定项目经理部、分包队伍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指标。
5、领导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施工现场设置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统一标准,安全生产考核。
6、审批每项工程项目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所需材料设备,并协助项目部调配。
7、领导组织公司定期(每月)的、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8、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9、组织并配合董事长主持做好工伤事故、配合调查组做好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10、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董事长汇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保障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11、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
1、在公司董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公司施工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技术要求。
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严格审查依施工组织设计所列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负责审批如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1)地下暗挖作业;
2)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
3)人工挖扩孔桩作业;
4)脚手架、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5)大模板和跨度超过6米的梁、板、模板施工作业;
6)施工升降机、整体提升脚手架、高空作业吊篮的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7)起重吊装作业;
8)拆除、爆破作业。
3、审批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时,要重点审查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并对其可行性提出决定性意见。
4、对公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工艺要求,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6、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3
学校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有专人负责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2、学校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校园内各建筑物设备设施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
3、全体教职工要随身关注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学校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5、学校校舍每学期请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雨季和台风季节更要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常用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更换,维修,加固;不超期使用、危险使用。
7、校内场地和周边环境经常清理,排除危险设置,重点部位有警示标志。
8、检查、维修认真仔细,保质保量,如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9、学校建筑方面存在的'隐患,教师及时上报给学校领导,如有漏报、瞒报教师要负责任。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4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设备检维修和施工过程中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1、施工、检修前准备
1.1编制施工、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1.2施工、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施工、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施工、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检修负责人在施工、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施工、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施工、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检修存在危险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5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施工、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1.6施工、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专人监控,方能施工、检修。
2、施工、检修安全规定
2.1施工、检修人员要对施工、检修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危险作业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施工、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施工、检修。
2.2一切施工、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3凡施工、检修时,要在施工、检修场所悬挂警告牌。特殊作业,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4在受限空间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并设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2.5凡施工、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或者12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2.6拆卸有危险物质设施,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防止中毒和灼伤等伤害。
2.7遇有易燃易爆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8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2.9在施工、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施工、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施工、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10较大型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竣工验收
3.1施工、检修竣工后,施工、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施工、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
3.3竣工验收时,使用和施工、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3.4检维修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单,签字验收后;交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5
一: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电缆,电线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严禁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电缆,电线。移动或搬迁必须停电。
二:未执行停电闭锁,上锁,挂停电牌或线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牌,造成作业人员触电。
要求:停电检修时,必须切断设备主隔离开关,必须时切断上一级的电源并闭锁上锁,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三:误送电,误操作,设备试行前未发出警告导致人员触电伤害。
要求:
1:送电时严格执行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送电。
2:设备试运行前,必须发出警告,确认设备范围内无任何人后,方可试车。
四:停电后,未使用相同等级的验电笔进行验电放电,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
1:必须使用与电源相同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检验无误后,再进行对地放电。
2:按规定配备必需的`验电工具,并检查到位。
五:未检查所要工作地点周围的情况。
要求:作业前应检查工作地点是否有其它安全隐患,是否有杂物,应及时处理。
六:防护用品不完善或有缺险,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台或绝缘垫上。
七: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故障,人员伤害。
八:送电前未彻底检查所工作过的地方,是否有遗留物,是否有人作业。
要求:送电前对工作场所,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确认无人,无遗留物后方可送电。
本岗位主要不安全行为
1:未坚持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2:非机电专职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3: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4:擅自调整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值。
5:检修完毕后将工具遗忘在开关和设备内。
6:上班前喝酒。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6
学校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有专人负责建筑安全管理工作。
2、学校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校园内各建筑物设备设施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
3、全体教职工要随身关注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学校按要求、标准配置设备、维修设施、建设校舍。
5、学校校舍每学期请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维修,雨季和台风季节更要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常用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更换,维修,加固;不超期使用、危险使用。
7、校内场地和周边环境经常清理,排除危险设置,重点部位有警示标志。
8、检查、维修认真仔细,保质保量,如因为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9、学校建筑方面存在的隐患,教师及时上报给学校领导,如有漏报、瞒报教师要负责任。
学校实验安全管理制度
1、进行实验前接受教师安全教育,了解实验的基本知识和紧急事故处理办法;
2、做实验前,根据所做实验的安全要求做必要的准备和充分的预习,在得到教师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室,开始实验;
3、在实验室内不准吸烟、不准吃零食、不准大声喧哗及追逐打闹,实验时注意力集中,按照实验步骤认真操作,未经允许不随意改动实验操作前后次序;
4、在实验演示中对学生说明使用化学药品的注意事项,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5、严格按照要求取用各种试剂,不浪费试剂、不随意混合各种试剂或将试剂倒入水槽,按规定回收或将试剂倒入指定废液缸,不将实验室内物品带出实验室;
6、实验结束后,关闭门、窗、水、电、气等阀门,经指导教师检查认可后,再离开实验室。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7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关于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宝山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海淞公司《海淞公司建筑渣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三不放过”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市区《通行证》。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6、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渣土运输车辆应该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设置车辆判别标识、安装电子标签和顶灯等装置。
7、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不得超速、超载及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无牌或号码不全的建筑渣土车辆上路行驶。
8、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交通事故应按局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有关“事故报告”的规定执行。
10、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筑渣土运输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须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且定期组织宣传,由专人负责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进行监控。
二、现场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现场管理员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对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行驶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实施全程监管。
2、负责出土工地现场管理人员的调配和考勤,对车辆规范装运进行严格管理。
3、及时掌握各工地渣土运输情况,每日填写建筑渣土运输计划,对当天工地运输数量、使用车辆等进行登记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4、对进入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车容车貌及相关证照进行检查,对车容不洁,车况差、无处置证、驾驶员无上岗证、无标识顶灯的运输车辆一律不予进入工地。
5、现场管理员在建筑渣土排放工地出入口,对进入工地车辆的车容车况、相关证照开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不予进入工地;对完成建筑渣土装载准备驶出工地的车辆,检查其装载情况,对装载超过车厢栏板上沿、箱盖不密闭的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车辆,不予驶出工地;对装载符合规定要求的车辆,经冲洗保洁后,准予驶出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管理生产规定,指挥建筑渣土车辆驾驶员规范倾倒建筑渣土,文明操作、安全操作。
6、现场管理员指挥待装车辆有序停放,保障车辆装卸作业安全,配合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按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要求,规范使用卸点付费结算系统,并确认运输车辆电子标签阅读成功或者签收纸质联单。
8、检查施工工地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情况,及时安排人员进行保洁。
9、积极配合管理、执法部门现场执法检查,主动介绍运输作业情况。
三、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实时监控行驶装卸记录仪信息系统,作业车辆行驶路线、行车速度及末端处置,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2、在排放工地、消纳卸点、指定行驶路线范围内,对现场管理员、车辆运输交通安全、道路污染等情况巡回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建筑渣土道路污染情况,立即报告运输企业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3、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自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事故车辆等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四、市场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加强对专营政策的宣传,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合同,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承接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项目,排定计划、拟定施工方案,对所需车辆设备、人员配置、施工工期、出土量测算、行驶线路等进行详细规划。
3、对运输车队进行统一调配,确保车辆调度满足工程进度及需求,督促车队规范装运、加强安全,确保工程保质保量。
4、落实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督促建设、施工、运输等单位做好现场规范装运、车辆冲洗、工地防尘、出入口周边区域保洁等管理工作。
5、根据联单管理要求,做好数据统计,作为合同费用收、付的依据;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车队的关系,做好工程款项的催、付款工作。
6、综合平衡区内渣土的处置和需求,平衡施工周期,合理进行调剂,并积极拓展垃圾处置卸点。
五、合约管理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合约管理组负责建筑渣土运输处置业务的合同洽谈及签订,合同洽谈及签订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合同参照市规范性文本,确保签订规范。
2、合约管理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详细了解工程概况,协同工程技术人员与业主方、施工方对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进行详细交底。
3、合同签订应遵循相关程序,必须凭审批完成流程的“合同审核流转表”,才能交行政人事部加盖公章和印鉴。
4、合约管理组对开工项目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督促业主方按时付款。
5、合约管理组应加强对合同的保管和登记,未经总经理室同意不得私自复印或外借。
6、合同洽谈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加强对合同内容的保密工作,否则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7、业务人员应遵守廉政建设制度,坚持原则,规范服务。
六、巡检监督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巡视检查组负责对出土工地现场管理措施落实、运输车辆规范装运、安全行驶、道路污染等进行巡回检查。
2、巡检人员应每日对出土工地进行现场巡查,对运输车辆存在的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3、巡检人员应每日填写巡检记录表,做到记录完整,真实公正。
4、对巡检中发现未实行专营的工地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管理部门。
5、对巡检中发现的违规车辆或人员,应发出违规整改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6、对巡检中发现公司道路污染、安全事故等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反映。
七、业务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专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和运营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廉政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和考评,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通报和督促整改。
2、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投诉进行受理、统计,并及时处理、反馈和上报。
3、负责召集各部门及加盟企业的例会工作。
4、在总经理室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车辆管理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渣土运输自有车辆及加盟车辆的信息登记和核对,并对车辆进行专业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2、负责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严禁车辆超载,并做到车容整洁、无污泥洒落。
3、负责车辆顶灯、标识、gps定位系统、电子标签的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检查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九、综合计划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对建筑渣土运输合同进行审核登记。
2、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将应收款发票开出,督促市场管理部催收应收款。
3、负责对加盟企业提交的各类原始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坚决予以退回。
4、加强对应收应付款的登记,做到帐目规范清楚。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8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4.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5.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6.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7.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8.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2、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以下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多角度、全方位分析,找出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并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及有关企业中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4、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经常性的`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名录、整改措施及治理情况。
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定各项监管措施情况;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结合重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在专项整治、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地区。
6、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与发生事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并将约谈告诫记录向社会公示。
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10、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9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二、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四、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九、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十、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十四、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十五、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十六、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02-14
建筑安全实习报告02-03
建筑安全员实习报告01-11
建筑安全个人工作总结05-27
建筑安全心得体会05-28
建筑安全管理心得体会04-24
建筑安全协议书02-23
建筑安全心得体会04-14
建筑安全员工作总结09-07
建筑安全试用期工作总结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