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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1
技术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它的作用是把整修企业的技术工作科学地组织起来,保证技术工作有目的、有计划、有条理地开展,从而完成技术管理的任务。
一、图纸的熟悉、审查和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纸会审是施工前的一项重要技术准备工作。会审前要认真熟悉图纸,了解设计意图,对图中的疑难问题和差错,要分别作好记录,准备好会审意见,对于较复杂的大型工程,会审前由技术部组织各专业进行预审,将问题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图纸会审工作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一般由公司工种部经理主持,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图纸会审时决定的问题,由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图纸会审记录和工程洽商单。图纸会审记录要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会审记录填写要详细、准确,并注明参加会审的人员和时间。
(四)必须提高图纸会审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现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图纸会审应着重解决的问题,掌握设计意图和建设单位的要求,了解设计方案、技术措施贯彻国家规范标准情况;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情况,有无改进方面;工程结构是否安全可靠,装饰装修施工有无困难;设计图纸内容有无错误,各专业之间有无矛盾等。
(五)图纸会审记录一式八份,分别如技术部、财务部、预算部等。
二、技术交底制度
(一)技术交底是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按技术管理程序,技术交底必须在图纸会审的基础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
(二)技术交底分工:凡由公司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工程,由公司经理主持,公司总工程师向有关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进行交底。交底内容可以总工程师签发的会议纪要或其他文字材料下发执行,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施工前根据施工进度,按部位和操作项目,向各专业施工员及班组长进行交底。
(三)交底内容:总工程师的技术交底一般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主要施工方法及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施工注意事项;对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机具的要求;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配合;技术安全措施,规范性和特殊要求的施工技术措施等。项目技术负责人可按总工程师技术交底的内容办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的尺寸、标高、轴线、预留洞、预埋件等详细情况;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工序措接;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成品保护措施、新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上级领导对某些技术问题的批示和技术决定;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四)技术交底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填写统一的技术交底表格,并应由交底人、审核人及接受交底人签字。
(五)技术交底资料是施工技术资料的重要内容,各专业技术交底材料分别由单位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收集整理,并按日期先后编成册,妥为保管。
三、施工组织设计制度
每项工程开工前必须作出施工组织的设计以指导施工的全过程,处理好人、物、空间、时间、施工工艺、质量与数量、专业与协作等施工要素及其朴素间的关系,以获取好的经济效益。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及主要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按服务对象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种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群体工种复杂的'重要工种为对象,是全局施工活动的纲领性指导文件(略)
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单位工程为对象,是单位工程施工具体的指导性文件,内容包括:(略)
3、施工方案有两种形式:
(1)凡套用定型设计、采用做法的建筑工程和工期较短的简单工程,可编制施工设计简要,着重对工期控制、施工质量保证和安全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设计。进而提高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程序;
(2)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难度较大,技术较为复杂的分项工程,以及特殊部位和特殊条件下的单项工程,均需编制施工方案,这种方案则是施工技术实施性专题设计,其内容必须包括:可行性和可靠性的分析、论证结果;材料、机具、设备、劳动力的投入计划;作业程序、条件、标准;经济技术指导的测算,质量等级和安全性能和预期评价,对不利影响因素的分析预测和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等。上述内容力求全面、详尽、具体,并同时提出施工管理的各种保证体系建制。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分工审批权限
施工组织设计、专题设计型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组织有关部、室、项目经理部参加,由公司工程部负责汇编,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部有关人员进行审批。
(三)施工组织的编制时间要求
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与接制到图纸后15天内提出;施工设计概要在接到图纸后7天内提出;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按期提交,原则不影响送标时间。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管理
1、所有工程都必须施工设计或方案,否则不准开工;
2、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视为无效;
3、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编制分工逐级向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底,同时进行对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横向交底,并应有相应的交底记录;
4、加强实施全过程控制,分别对基础施工、结构施工和装修三个阶段,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情况的中间检查,并且需做施工组织中间检查记录;
5、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凡属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都必须编制“施组调整(或补充)方案”,报原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6、工程完成时,必须及时原施工组织编制内容做出技术总结,并上报原审批人,做好施工组织设计评价和对编制人、实施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施工组织设计的考评(略)
四、材料检验制度
材料检验制度是对施工用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等,必须由供应部门提出合格证明文件,,并进行试验、检验,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并注明去向。对有关设备进行调整和试运转,以便正确、合理地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五、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
质量检查和验收制度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质量标准逐项检查操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根据建筑安装工程的特点分别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竣工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从而逐环节地保证工程质量,详见质量管理制度。
六、工程技术档案制度
工程技术档案是指反映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技术状况、质量状况等有关技术文件、图片、图纸、光盘等,这些都需要妥善保管,以备工种交付使用、维护管理,改建扩建时使用,并对工种历史资料进行保存和积累。
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由公司档案管理员负责;
2、各项目工程的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单位工程技术资料规定的内容齐全,填写准确无误。
3、档案的收集整理严格按“档案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
4、工程竣工验收的统一交回公司存档。
七、技术责任制度
是各级技术领导、技术管理机构、技术干部及操作工人的技术分工和配合要求,建立这项制度有利于加强技术领导,明确职责,从而保证配合有力,功过分明,充分调动有关人员搞好技术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一)技术管理机构
公司经理
总工程师
工程部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技术人员
专业施工员
工人班组
(二)各级技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内,做好经常性的技术业务工作;
2、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为顺利进行施工创造条件;
3、向各级领导提供技术分析资料、技术情报、技术咨询、技术建议方案和技术措施,便于领导决策;
4、检查各级技术部门和技术人员贯彻有关技术规定、制度、规程的情况;
(三)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企业的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验收规范和技术管理制度;
3、组织编制:贯彻企业的年度技术措施纲要和四项费用计划,组织总结年度技术工作;
4、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审定重大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方案和全理化建议,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等;
5、对重点工程组织编制和参加审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技术交底,组织熟悉会审图纸,参加竣工验收;
6、参加公司范围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工程质量检查,对重大事故进行技术上的分析和处理,参与重点工程的投标决策,领导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7、领导培训工作,审批技术培训计划;
8、领导进行技术总结;
9、对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晋级、奖罚等方面提出意见;
10、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负技术上的责任。
(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公司技术决定,制度以及施工项目的技术管理制度;
2、开展经常性的技术工作,主要有:
(1)组织有关人员熟悉图纸及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对图纸中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部门协商解决,并及时办理文字洽商手续;
(2)参加施工组织审批;
(3)负责项目工种技术交底工作;
(4)根据项目部的技术计划,组织编制度,保证质量、安全、节约的技术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5)主持建筑物的位置、轴线、标高等预栓、组织隐蔽工程验收;
(6)组织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设立预检,参加竣工验收;
(7)组织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
(8)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负技术上的责任;
(9)协助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10)领导材料检验工作 ;
(11)负责技术革新、环保计划的实施;
(12)领导技术档案的整理、原始资料的积累,组织绘制竣工图,并定期移交和归档;
(13)参加技术会议,组织技术业务学习和进行技术安全教育;
八、技术复核及审批制度
该制度规定对重要的且影响工程的技术对象进行复核,避免发生重大差错,影响工种的质量和使用功能,复核的内容本般包括建筑物的位置、标高和轴线、基础、设备基础、模板、钢筋砖、砖砌体、大梯图、主要管道、电镀,审批内容为合理化建议、技术措施、技术革新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对其它工种内容按质量标准规定,进行有计划的复查和检查,该制度实施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2
一、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且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二、 施工现场的道路、上下水管线及材料堆放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的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三、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
四、 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时以安全检查标准为依据。
五、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六、 砼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尘、毒、浓度控制在标准及施工要求内。
七、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冬季防冻,雨雪后采取防滑措施。
八、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3
1、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扭裂、劈裂的材料。顶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架垫木。木楔要钉牢,并用横顺拉杆和剪力撑拉杆。
2、采用桁架支撑应严格检查,现场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3、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上下,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有可靠的立足点。
4、支设4米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操作时要搭设工作台。不足4米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5、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在梁底模上行走。
6、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猛撬、硬砸或大面积撬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
7、拆除薄腹梁、吊车梁、桁架等预制构件模板,应随拆随架顶撑支牢,防止构件倾倒。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4
1、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深基坑工程、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须经专家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的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筑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接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7、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8、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的部件有主节点处的纵向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对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设剪刀撑,其规定为两端各设一道,并从低到上连续设置,中间每道剪刀撑净距不应大于15m。
9、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
10、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1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型式是tn—s。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δ的选择要求是iδ>30ma,tδ>0.1s,iδtδ≦30mas。可分别选择为iδ=50ma,tδ=0.2s、iδ=75ma、tδ=0.2s、iδ=100ma、tδ=0.2s、iδ=200ma,tδ=0.15s。
12、固定式塔机的安全装置主要有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小车变幅限位器。多塔作业时,处于高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塔机的垂直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m。
13、桩基作业时,严禁闲人进入。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5m以外监视。
14、拆除工程施工时,设专人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扬尘污染。
1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汇总表满分为100分。各分项检查表在汇总变种所占的满分分值应为:脚手架10分、施工用电10分、施工机具5分。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多人对同一项目检查评分时,应按加权评分方法确定分值。权数的分配原则应为:专职人员的权数为0.6,项目负责人的权数为0.4。某施工现场使用3台塔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分,1号塔吊得分为92分,2号塔吊得分为83分,3号塔吊得分为86分,该施工现场塔吊分项表实得分为87分。
16、安全生产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17、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监督安全生产设施的落实、整改隐患属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8、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各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一般与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同步进行、交接底双方应当签字确认、交底必须具体、明确、正对性强。
19、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属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所指的“四口”防护。
20、《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制止。
22、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3、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报告。
24、系统的四个基本属性及其含义是:①整体性系统是由两个以上的元素所组成的整体;②相关性系统内各要素之间是有机联系和相互作用的;③目的性系统必须有确定的目标,这是系统存在的前提;④环境适应性系统应能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25、工作中哪些行为属于不安全行为:错误操作使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冒险进入危险场地、站坐不安全位置、不按照规定使用防护用具、不安全装束均属于不安全行为。
26、风险和危险的区别: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而风险是指危险的程度。
27、在人的三种视野中,范围最大的是动视野。
28、发生塔机事故的原因有:①无证操作;②超负荷运行;③指挥信号错误,造成误操作;④歪拉斜吊;⑤安全装置失灵;⑥轨道与附着装置安装不合要求;⑦不履行保养检修制度,故障未及时排除;⑧对气候变化估计不足,特别是夜间无人工作时遇到大风,夹轨钳夹持不住。
29、安全电压的使用范围有:①室外灯具距地面低于3m,屋内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时,就采用36v。②使用行灯其电源的电压不超过36v。③隧道、人防工程电源电压应不高于36v。④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⑤在特别潮湿场所和金属容器内工作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0、工作接地电阻值和保护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欧姆,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欧姆,防雷接地电阻值不大于30欧姆。
31、引起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有:①使用有缺陷的电气设备,触及带电的破旧电线,触及未接地的电气设备及裸露线,开关,保险等;②无保护性的底线或底线质量不良;③非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气维修;④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便携式灯具;⑤缺少电气危险警告标志。
32、电焊机为什么要加装二次防触电保护装置由于交流电电焊机的空载电压可达到50v~90v,是不安全的,发生伤人事故也相当严重。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除在一次侧加装漏电保护器外,还应有二次侧也加装防触电保护装置,此装置可以把空载电压降低到35v~24v以下,因此完全能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33、氧气瓶、乙炔瓶、氢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的标准色是:氧气瓶:天蓝色瓶、黑字;乙炔瓶:白色瓶、红字;氢气瓶:绿色瓶、红字;液化石油气瓶:银灰色瓶、红字。
34、用水救活应注意:①不能扑救带电火灾;②不能扑救油类火灾;③不能扑救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火灾;④不能扑救赤红的金属;⑤不能扑救精密仪器、贵重文物档案火灾。
35、使用系统工程的方法:①可以有效的识别出存在于系统各个要素本身、各要素之间的危险性;②可以有效的了解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消除各要素由于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而产生的危险性;③系统工程所采用的工具、方法中,很多都能用于解决安全问题。
36、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工作日、工作周)应该劳动的时数。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结束的时间,连续性有害健康的间歇时间以及女工哺乳时间。
37、职工根据行政命令和要求,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进行工作叫加班,超过标准日以外进行工作的时间叫加点。
38、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而事故隐患则是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对该隐患不加以正确的管理措施,那么隐患很可能变为事故而发生,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前提,事故发生时事故隐患的结果。
39、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要采用围栏、盖板等措施或醒目的“安全”、“禁止通行”等安全标志及安全宣传,夜间应设红灯警示,非危险区内作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40、操作混凝土振捣器应注意:①电源线必须是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心软电缆;②绝缘良好有可靠地接零或接地保护;③电源处漏电保护器必须灵敏可靠;④振捣器电缆不得在钢筋网上拖来拖去,以防破损漏电,电缆长度不应超过30m;⑤操作者应穿胶底鞋(靴),戴绝缘手套;⑥振捣器需维修保养时必须切断电源。
41、操作蛙式打夯机应注意:①夯机操作开关必须使用定向开关,严禁使用倒顺开关,进线口应有保护胶圈;②手柄必须加绝缘材料;③每台夯机必须设两名操作人员,一人操作夯机,一人随机整理电缆线;④操作夯机必须穿胶底鞋,戴绝缘手套,搬运夯机必须拉闸断电;⑤停机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闸箱,做好电机防潮防水。
42、使用钢筋冷拉设备时,应将冷拉作业区进行围栏防护,严禁人员穿行作业区;卷扬机的作业位置应与拉伸钢筋方向成垂直,防止钢筋拉断时伤人。
43、操作混凝土搅拌机:①操作搅拌机的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②料斗提升时,严禁在料斗下工作或穿行,清理斗坑时,应将料斗双保险钩挂牢后方可清理;③运行中不准用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④班后将搅拌机内外刷洗干净,将料斗升起,挂牢双保险钩,拉闸断电,锁好电闸箱;⑤运行中严禁维修保养。
44、从安全角度来理解电气设备接地原因:①消除漏电。电气设备如果通电部分的绝缘性能欠佳,就会轻则感到“麻手”,重则伤人。倘若接地,漏电电流就从地线漏到大地,从而保护了人身安全;②避免雷击。电气设备上的避雷器是一种防雷击的器件,必须埋好地线,以便引泪入地;③消除感应。电气设备会受到静电感应,如果机壳接地,就可将感应电荷安全地导入地中。
45、由同一个变压器供电的采用保护接零的配电系统中,不能同时采用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6、泡沫灭火机千万不能灭电火;计算机和贵重设备着火用1211灭火机;使用二氧化碳灭火机防冻伤。
47、安全带使用时应注意:①架子工使用的安全带长限定在1。5~2米。②应做垂直悬挂,高挂低用;当作水平位置悬挂使用时,要注意摆动碰撞;③不宜低挂高用;④不应将绳打结使用,以免绳结受力后剪断;⑤不应将挂钩直接挂在不牢固物和直接挂在非金属绳上,防止绳被割断。
48、拆除模板的安全要求:①模板拆除前要有砼强度报告核验结构强度。②3m以上高处作业搭设牢固操作平台。③拆除区域设置警示和监护人。
49、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有: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50、从事严重有毒作业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应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每天要实行4至6小时工作制。
51、高温作业所引起的急性病(中暑)通常分为三种类型:热射病、日射病和热痉挛。
52、产生污水的施工环节有:①桩基施工、基坑护壁、地下连续墙施工过程的泥浆;②混凝土(或砂浆)搅拌机、模板、工具的清洗产生的水泥浆污水;③现浇水磨石施工的水泥浆;④油料、化学溶剂泄露;⑤生活污水。
53、起因物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或物质,致害物是指直接引起伤害的物体或物质,划分事故类型的主要依据是起因物。
54、湿土地区开挖时,若为人工降水,降至坑底0。5~1。0m以下深度时方可开挖。人工开挖土方,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人工挖孔桩施工时,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有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雨季开挖基坑(槽、沟)的支撑和边坡情况,防止受水侵松产生边坡坍塌。
55、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专家论证审查。
56、土方开挖应在降水达到要求后,采用分层开挖的施工方法施工,分层厚度不宜超过2。5m。砂性土地基中,基坑开挖深度超过2。5m时,宜采用明沟排水。
57、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多台机械同时挖基坑,机械间的距离因为10m较为安全。
58、基坑开挖时,坑边1m范围内不准堆放土方。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9、坑壁支撑采用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时,开挖标准是桩身混凝土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后。
60、驾驶司机离开挖掘机驾驶室,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将铲斗落地并关闭发动机。
61、在基坑开挖中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基坑开挖放坡不够、边坡顶部超载、震动、基坑未设置连续挡土墙或未设内支撑、施工机械进入开挖区、开挖程序不对、超标高开挖、支撑设置或拆除不正确、排水措施不力等。
62、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有:土的类别影响、土的湿化程度影响、土内含水多、气候的影响使土质松软、边坡上面附加荷载外力的影响。
63、安全保证计划是依据安全策划的具体结果而编制的。
64、工程项目内审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四个环节之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行分工程项目贯标、施工企业内审、审核机构认证、安全监督检查四个环节。
6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但并不是安全检查的唯一标准。在安全生产检查评分表中,施工组织设计一项目是保证项目。在检查评分中,,当保证项目小计得分不足40分时,此检查评分表不得分。
66、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应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资格。
67、劳动者在工作中,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应拒绝执行。
68、《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我国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各级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
69、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或有证据证明的引起该患者职业病的先前用人单位承担。
70、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季候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安排做好体检工作,分配工作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的规定,这是人事、劳资部门的责任。
71、目前我国生产性粉尘的卫生标准有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总粉尘浓度和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
7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3、工伤事故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以及死亡。
74、职业危害因素能否引起职业病,主要取决于接触的计量,即接触的时间和浓度。
75、劳动保护法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事故和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内容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工保护、未成年工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发放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应该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防止企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个人防护用品。
76、在生产工艺中,当必须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时,除在工艺上采取机械化和自动化外,还应从管理和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的安全防护等方面采取综合防范措施,使其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77、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的组织形式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要求,可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这种检查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研究整改对策。
78、编制安全检查表主要依据:有关标准、规程、规范及规定;国内外事故案例及本单位在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有关经验;通过系统分析,确定的危险部位及防范措施;新知识、新成果、新方法、新技术、新法规和标准。
79、季节性检查时根据季节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由安全专职机构,根据不同季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检查。
80、防暑降温检查工作主要有:入夏前检查防暑降温的准备工作情况和夏令期间的防暑降温检查。对后者的检查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技术措施、保健措施、组织措施。
81、安全验收评价是指运用系统安全工程原理和方法,在项目建成试生产后,在正式正常运行投产前进行的一种检查性安全评价。
82、对建设项目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安全评价时、一般因遵循的程序是: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危险识别和定性、定量分析;突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形成结论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5
1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并确认其牢固性;
2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受力和传力路径的可能变化。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设专人进行检测,并作好观测记录备查;
3在加固过程中,若发现结构、构件突然发生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条数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及时向安全管理单位或安全负责人发出书面通知;
4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加固时,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监理总工程师的批准;
5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有影响施工人员健康的粉尘、噪音、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使用化学浆液(如胶液和注浆料等)时,尚应保持施工现场通风良好;
6化学材料及其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
7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现场若需动火应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用火。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6
第一节 有薪假
第一条 员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可作补休处理。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春节7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五一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计11天。
第二条 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以上婚假均为有薪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三条 产假:女员工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数额另定)。男员工可享受护理假三日,发放基本工资。
第四条 丧假:直系亲属去世,给予3天有薪假期。
第五条 年假: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有薪假期;工作满1-4年内,可享受5天有薪假期;工作满5年(含)以上,可享受10天有薪假期;工作满十年(含),可享受15天有薪假期。依此类推。
第二节 事假和病假
第六条 事假:下列情形员工可以请事假(一个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次):
员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结婚、生产、生日、生病、住院、去世; 员工孩子的家长会、孩子的突发事件; 以及其他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病假:病假1天以上需有医院病假单证明,半天以内由部门经理证明。特发病假可先电话通知,后补假单。
第三节 请假审批程序
第八条 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单,经行政人事部审核,再报各级领导审批。
1、请假两天以内: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
2、请假两天以上: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总经理批准(人事部经理不能定夺的,行政人事总监审批) 第九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十条 员工请假期间,需保持通讯畅通,或留下紧急联系人的电话,以备紧急联络。
第十一条 其他未明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完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病危害防止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用款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提供20xx年7月31日以后参加保险的.证明材料);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提供20xx年7月31日以后使用设备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援(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前款第2至第13项的相关资料统一装订成册,纸张大小为A4型,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保送两份(省考核站留存)。申报企业需要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与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并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申报表的同时,必须在江苏建筑业网(www.jscons.gov.cn)上同时申报。
(二)省考核站受理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核实有关证件、凭证原件,必要时应当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省考核站将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二)、申请表以及特级、一级企业申报附件资料统一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三)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和各考核站对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审核情况意见报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委员会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议并决定是否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进行告知。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具体时间控制为:考核站的审核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接到考核站上报材料后不超过25个工作日。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其理由。
第十条对上一年度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除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和对事故的整改、处理情况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抽查其施工现场。对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抽查现场数不少于3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抽查施工现场数不少于2个。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每个企业核发正本一本,副本二本。但对具有特级、一级资质且在省外有较大市场的企业,副本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20xx年1月13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当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并提出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诉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附件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样式(略)
附件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汇总表(略)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8
第一条 安全管理
1、新进场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安排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考试卷为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每人罚款100元。
2、电工、焊工(含气焊工)、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人员、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人罚款500元。
3、塔吊、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经验收签证单为依据)每出现一例罚款1000元。
4、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禁忌劳动的或施工现场内有小孩的,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元。
5、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检查人员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罚款5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6、对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施工单位不配合的,每次处罚5000元。
7、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的,每例罚款500元。
8、招聘工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递交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婚育证明及计生证(女工)并办理工地出入证。
第二条 建筑机械(包括机具)安全管理
1、施工升降机有下列安全隐患:
1)吊笼限位开关、紧急出口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及山下极限位有碰块、断绳保护开关缺或不能有效使用,每处罚款500元。
2)缓冲器(弹簧)失效;升降机底层进出口未设防护棚;缷料平台无防护门或未关闭、平台未满铺脚手板、防护栏杆不稳或高度不足1.2米、架体与外架有刚性连接共同受力、防护门有缺陷等,每处处罚200元。
3)钢丝绳及滑轮系统:
(1)钢丝绳出现断股、缩径、断丝数量等超过报废标准;
(2)滑轮运转卡死、支座松动;
(3)钢丝绳固定,每端小于四个绳夹;每处处罚500元。
4)电气系统:未设置开关箱和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出现破损、漏电,穿线金属软管锈蚀、破损无接零保护;每处处罚500元。
5)违章乘坐井架、吊篮、施工货梯、塔吊、工程机械等非载人工具的,每人/次处罚200元。
2、塔吊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处罚300元。
1)无力矩、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的,行走限位器无碰触装置的;
2)吊钩和交换机滚筒无保险装置的;
3)无专人指挥的。
3、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例罚款200元。
1)砂轮、电锯、转轴、皮带轮、明齿轮、联轴器、搅拌机等转动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失灵;
2)混凝土搅拌机料斗升高后非作业时无挂保险钩;
3)园盘锯无分料器、护罩或随机使用胶壳闸刀作电源开关;
4)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砂浆机、锯机、钢筋机械无挂设安全操作规程牌的;
5)施工现场加工制作房,未按规范要求搭设的。
第三条 电气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例处罚300元:
1、不采用三相五线制(TN-S)供电的;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违章使用金属线代替保险丝);
2、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移动式电气设备、民工宿舍用电线路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或规格不符规定的;
3、使用导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或钩在闸刀开头的保险丝上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破损裸露出金属导线等的;电线缆乱接乱接行为的;
4、电气线路,灯具架设和安装不符合规范(含民工宿舍工棚);
5、不按规定架设电线或埋地电缆线路;工作手灯或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的。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9
一、工地内非建筑公司相关人员禁止入内。
二、找人及送货人员应填写“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证“后方可进入,离开时交还接访人签字的单据,门卫确认后方可离开。
三、新到施工人员应填写“施工人员进出登记表,所负责部分完工后,离开时应检查所携带物品后,签字离开。
四、参观人员进入时应礼貌地劝阻客人并讲情相关规定。
五、如有外来人员找工地施工人员应让其与工人联系好后让其在门外等工人下来,禁止让其进入施工区域,如家人有急事等特殊原因,应通知相关施工队负责人并确认后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方可让其进入,并提醒来人不要在施工区域内部随意走动,尽快离开。
六、如有工人携大量个人物品外出时,必须由其工长的通知,检查后方可放行。(值班人员在记录本作好记录,如:姓名,负责项目,时间,所带物品)
七、施工人员如有携带工地物资外出时,必须持有“物品出入证”,并有其工长及项目经理的签字方可放行。(门卫人员要把已使用和未使用的出入证分开整理并保存,最后在记录本上记录) 建筑施工现场门卫制度3
1、集中思想坚守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有关治安条例。
2、上岗时不准擅自离开岗位,不准开小差,干私活。
3、严格把好门卫关,对进出物资和车辆必须凭证件及有关人员签字证明方可放行,并且做好登记。
4、非本工地施工人员和车辆未经同意,一律不准入内。
5、本工地施工人员应主动出示出入证检查。
6、晚上值班轮流值勤,要做到勤巡逻,勤了望,勤观察,勤检查,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向治安组汇报,采取可行措施,及时处理解决。
7、讲究文明礼貌,待人接物和处事,应讲究方法,以理服人,敢于同不好现象作斗争。
8、认真做好门卫内外的卫生保洁工作。
9、树立高度的责任心,立足本职岗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10、如有违反现扬保卫制度者,按工地治安条例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10
一、请假:
1、事假: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得事先提出申请,经核准确实完成请假手续后方得休假。
2、病假:因生病无法上班时,应在上班前后半小时内亲自打电话向本部主管(或口头)请假,并于隔日携带医院病历前来补办请假手续。
3、临时紧急之事情有必要临时请假时,依上面程序办理,但所谓临时之急事情,须有事实依据认可,否则一律不准假。
4、请假时均不给薪。
请假程序如下:
向行政部领取“请假卡”
本人填写“请假卡”
直属主管询问事因签核意见
部门有权人核准,行政人事归档并通知相关部门及人员。 请假核准权限:
员工3日以下(含)由车间主管批准,3天以上15天以下由部门主管批准,15以上30天以下由副总经理加批;各部门主管及业务人员请假一律呈报副总经理批准。
5、员工于作业中受伤,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主管事先核准,须持医院证明,予以适时之公伤休假,但绝不得事后请假。
6、凡未依作业请假程序申请而未到者,一律以旷工论处,旷工时除当日薪资不计外,员罚两天薪资,当月全勤奖全扣。
7、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日(含),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6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2天者,均以自动离职论处。
8、婚假、丧假、产假:
类别 对象或范围
假期 证明 含假日 婚假 本人 15天 结婚证明 含 丧假 父母、配偶、子女
7天 讣闻 含 产假
本人
60天
医生证明
含
(1)请假、离职及加班均属申请制,务必提出申请核准后方得生效。
(2)请假时间之计算均得以天数计算,最少加班时数从小时计(不满1小时不予计算)。
二、申请离职应依规定日数提前预告,预告日数值(含实际工作日,请假未到或日均应扣除)规定如下:
1、作业员应于离职前15日提出申请;
2、主任、班长、组长及办公室人员应于离职前30天申请;
3、厂长、经理、品管、技术人员应于45天前申请;
4、若未按预告日提前呈送辞职申请而离职者应赔偿公司损失如下:
(1)作业员每日10元;
(2)主任、班、组长及办公室人员每日30元;
(3)厂长级干部每日50元;
(4)经理、技术人员每日根据相关协议处理;
(5)个人工作范围内所保管之工具、文具及其它公家财产应确实清点缴回,否则照价赔偿;
(6)离职时应将厂卡缴回,否则扣款50元;
(7)离职时应将员工手册缴回,否则扣款100元;
(8)因年底赶货,每年从10月份起不受理辞职(特殊情况外)。
三、领薪:
1、正式员工于每月月中领取上月工资;
2、离职员工应将离职相关手续办妥后方得领薪;
3、工作未满七个工作日而离职者无工资。
四、解雇:
1、新进员工前三个工作日中有任何一日未到职者,即以自动离职论处;
2、新进员工于试用期表现不佳,经公司各单位主管考核不合格时,均可无条件予以解雇;
3、正式员工若有下列危害公司重大情节者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雇或开除;
(1)造谣生事伤害公司重大情节者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雇或开除;
(2)对公司推行政策规章任意诋毁、曲解愿意或对单位主管恶意中伤者;
(3)阻碍作业之进行,命令之传达,致以危害作业之达成者;
(4)于公司内惹事生非,有动手打架之情况者;
(5)对公物、零件、成品等,凡公司之财产有有任意破坏、恶意丢弃或偷盗行为者;
(6)对外兼职或在公司推销兼职者;
合于“奖恶规章”中有关奖惩惩解雇之规定者均比照论处。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11
(1)请假需请半天或者整天。
(2)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直接上级申请,经批准后,由员工将请假单交至前台秘书处,或将批示邮件转发至前台秘书处。经前台秘书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执行。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来不急提前请假者,必须当天上午10:00以前向直接上级电话请假,并由直接上级通知前台备案。返回后当天须补办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3)员工请假后由直接上级安排他人暂代其工作,总经理外出时须将行程和时间安排通知前台秘书备案。
(4)请假单或批示邮件由前台秘书存查,前台秘书须据实记录。请假人应按期到岗,到岗后注明销假。
(5)员工请假期满,如不在假满当日以前办理续假或办理续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岗,除确因不可抗力时间外,均以旷工论处。
(6)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连续旷工,除因临时疾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之外,根据《员工奖惩制度》予以相应的处分。
(7)请假批准权限:
①请假5天(含),由部门经理批准。
②部门内若设组,请假两天(含)以内,可由组长批准;两天以上到5天(含)以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③5天以上到10天(含)以内,须经主管经理批准。
④10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⑤休年假须得到直接上级和部门经理的批准。
(8)请假程序。需请假的`员工填写员工请假申请表,注明原因、请假天数,按审批权限由部门或分公司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批准后将请假条
考勤员备案登记。
(9)销假程序
①在假期内返回工作岗位的,需及时到考勤员处销假,不能及时销假的,在假期内的按缺勤处理,假期已满的按旷工处理。
②假期结束后不能及时返岗的,应及时和考勤人员及主管领导联系申请续假,待返岗后及时补办续假证明并报于考勤员。
(10)每月和年终由人力资源部统计员工考勤,计入员工档案考勤汇总表,作为年终奖罚的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12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订本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2、在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聘用业务人员时,必须本着安全工作只能加强的原则,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人员,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
3、领导所属班组每半个月开一次安全教育会议,每月15日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施工检查标准施工现场的安全,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着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认真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积极开展安全文明达标活动、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尊章守纪、安全技术教育,对新工人入场进行二级教育;
4、督促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组织实施本工地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督有关人员作好施工安全各项技术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5、负责对本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协助调查,落实整改措施,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有意拖延报告,更不能擅自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13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法规;
2、作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3、经常深入基层、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
4、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生产问题;
5、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6、与有关部门共同作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8、对违反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建筑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降低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全面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和谐、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施工现场内的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市环保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市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六条建设项目确定施工单位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监督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的证明或保证函(甲乙双方认可并加盖公章)及其他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并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投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相关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落实整改,并按要求向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开工条件审查时,凡涉及施工现场可实施部分内容未达到本办法相关要求,不得签发开工令。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本实施办法内容等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本办法中可实施部分内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条件审查不予通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本实施办法内容等涉及安全文明施工条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对涉及本办法中可实施部分内容未达到相关要求的,条件审查不予通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施工项目施行重点监督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以下情况的工程,将被列入重点监督项目:
(一)凡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整改,未按规定进行限期整改,被给予停工整改或处罚的;
(二)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未认真执行本办法相关内容的;
(四)其它违反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应认真做好重点监督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情况的案卷登记,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将责任主体企业及责任人记入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记录,定期通报。同时应将责任企业及责任人在建的其它项目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加大对相关责任主体企业项目开工条件审查和施工阶段的检查、巡查力度。对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实施处理。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建委。市建委对列入重点监督项目的责任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一节场容场貌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四周除出入口外应进行围挡封闭,围挡设置应连续,不能中断留有缺口。
围挡设置高度在一般路段应不低于1.8m,市区主要路段应不低于2.5m。围挡材料选用压型钢板、玻璃钢等硬质材料,严禁使用砖砌体、彩条布、竹杆、竹脚手板、安全网等易造成污染或易变形材料。
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采用砖基础,地下≥30cm,地上50cm-70cm,基底应夯实坚固,地上部分抹灰刷白,列入重点监督项目刷暗红色。
第十三条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大门。大门由钢结构和砖砌体结合,大门高度应不低于4.5 m宽度不少于6 m,大门处设有灯光照明和企业标志牌。门扇应开启灵活,并套设小门。
第十四条施工围挡、大门应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在大门口处明显位置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五牌一图”使用电脑喷绘标牌,统一规格尺寸1.2 m×2.4 m或1.5 m×3 m。
第十六条大门出口处道路应进行硬化,长度应连接至市政道路。如施工场地(从大门算起)距离市政道路长度大于30m,则道路硬化长度应不少于30 m,宽度不小于6m,采用C20砼,厚度≥150mm。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按施工总平面图的布置,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并保证安全距离,区域分隔处应进行围挡隔离。对现场确有困难,满足不了安全距离要求时,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职工安全通行和生产生活。
分期施工现场应对施工区和非施工区进行区域分隔。
第十八条大门出口处应设置冲洗平台(规格不应小于3.5m×5m)、污水回收沉淀池和冲洗设备,污水回收沉淀池应做好覆盖及周边安全防护。
第十九条场内运输道路、施工现场作业区应做砼或沥青混凝土硬化处理。场内运输道路宽应不少于3.5m,使用C20砼,厚度≥150mm,其他道路、施工现场作业或堆放材料区域地面应进行简易硬化处理,使用C15砼,厚度≥150mm。
其余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硬化或覆盖(花砖、红砖等)处理。
施工现场道路和硬化地面应做到平整坚实。
第二十条建筑材料、构件、器具必须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所标定的位置进行摆放,同时设立清楚准确的含有名称、品种、规格、产地、检验状态等内容的标识标志。
各种物料应当堆放整齐,符合机砖成丁、砂石成方、水泥成垛钢材分类堆放的规定。物料及机械的堆放、摆放应与工地围挡和坑(槽)、沟边保持不得少于1m的安全距离,坑(槽)、沟边1m外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应远离人员集中区域,分类单独存放,做好标志,悬挂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悬挂或书写安全标语,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定期宣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知识。
悬挂标语和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应做到文字整齐、美观、醒目,悬挂规范整齐。
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应按平面布置图所标注的位置正确悬挂。个别危险区域要设置警戒线并设专人负责。
第二节临时建筑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证安全距离。施工现场应设置办公室、宿舍、食堂、门卫室、厕所、淋浴间、盥洗室、文体活动室、医务室等临时建筑。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材质应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
拼装板应使用正规厂家产品,并有出厂和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或铺设木地板。用电线路为带线槽明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严禁在施工现场明火取暖及在除食堂外的临设内生火做饭。
第二十五条临时建筑应按使用功能在门口设置门牌,各类物品、资料应归类存放,摆放整齐。墙上应张挂健全的管理制度。室内保持整洁卫生。
第二十六条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应建立宿舍管理制度。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m,床铺间距不小于0.3m,2通道宽度不得少于0.9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
宿舍必须设置开启式窗户。春、夏、秋季的施工季节应设有纱窗、纱门,室内定期消毒,保证良好的通风和足够的阳光,达到消暑、防蚊虫咬、防潮、防止流行性疾病发生的要求;进行冬季施工时,宿舍要有保暖及防气体中毒的制度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堂设置应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有污染源的地方。
第二十八条食堂应设置单独的制作间、储藏间,设有纱门、纱窗,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瓷砖,地面应做防滑处理。
食堂应使用清洁能源(电、燃气、燃油等),严禁烧煤、木材。食堂应有健全的'生活卫生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上岗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应按要求设置淋浴室,建立淋浴室管理制度。浴室地面应做防滑处理。寒冷季节应有暖气和热水供应,浴室内必须使用防水灯、防水开关。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厕所,门窗齐全。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应按要求设置流动式厕所。
第三十一条大门出口处应设置门卫室,面积大于9 m。门卫室应配备专职门卫人员进行管理,门卫室建立2门卫管理制度和门卫交接班制度。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第三十三条临时建筑使用期间应安排专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节安全防护及防火
第三十四条脚手架工程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搭设。立网应使用绿色合格密目安全网(2000目以上)进行封闭防护,防止高空坠物和建筑粉尘飞扬,并保持清洁整齐。
第三十五条主体应设有醒目楼层标识,每两层应设一道黄绿相间或黄黑相间警示带。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护必须按规定购买合格的产品,并正确佩戴或设置;施工现场“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保证严密、可靠、有效。
第三十七条施工作业区应与外电线路保持必要安全距离,当达不到最小安全距离时,应采取严密封闭措施。施工现场应按规范标准要求建立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配电系统。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成立现场消防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措施,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并且定期复检,确保设备齐全有效。
第三十九条建筑物、仓库等危险区域周围必须设有安全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
第四十条高层建筑(30 m以上)施工时应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及足够扬程的水泵,并逐层设置消火栓。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作业时,应严格按审批的意见和措施实施,并派专人监控,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才能离开作业现场。
第四节防尘及环境污染治理
第四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扬尘、降噪、防治废物废水排放等防治污染环境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应确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三条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区应进行封闭。堆放、装卸、运输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作业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降尘措施。
第四十四条土石方施工必须采用湿法作业,施工现场土石方必须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
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的开挖、回填、倒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四十五条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施工区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因故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垃圾须集中堆放,并做好覆盖。
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第四十六条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盛放,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格的运输单位,不得乱卸乱倒。 第四十七条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泥土车辆,在驶出建筑施工现场之前,要做好遮盖、冲洗清洁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管沟应进行覆盖,要保持排水的畅通,地面无积水;同时合理设置沉淀池,严禁污水、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流。
第四十九条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
第五十条施工现场围挡外周边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工地围挡,撤除安全防护设施,并清理施工现场及受影响的周边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五十二条施工现场不符合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施工单位整改情况按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20%—50%进行处罚。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要求实行封闭围挡及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办法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对责任单位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实施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工程项目,应责令进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给予停工处理,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和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内容制定进一步细化措施。安全监督机构的细化措施需报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进行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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