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7 12:22:51 制度 我要投稿

便利店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便利店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便利店管理制度

  便利店管理制度1

  1、 提前十分钟到店准备交接、换工服、佩工牌

  2、 查看交接本,看是否有上班次总部或店长交待任务。

  3、 与下班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要事情表达清楚,无误,保持后续工作。

  4、 钱财交接清楚。

  5、 收款时,钱币保证过机两次。如有第三者重新付款,勿忘重新两次过机。

  6、 收货前确认有无要求退货,换货,遵循先退后收原则。

  7、 保证收货真实,正确,单据与实物一致。

  8、 商品日期不符合标准,生产日期与保质期模糊难以辨别,不予验收。

  9、 包装破损,外表生锈,罐装变形,饼干类压碎,不予验收。

  10、 收货时不得堵住购物通道。

  11、 商品排面数量不足时及时补货,货品做到先进先出。

  12、 补货前后及时清理剩余垃圾,多余货品及时归放仓库。

  13、 所有商品正面朝外。

  14、 商品凌乱及时整理,并检查条码,包装是否破损,如有发现,及时下架,并记入交接本。

  15、 每日销售高峰前后,须有一次全面理货。

  16、 理货做到:“整齐、美观、饱满”,原则。

  17、 价格签与物品保持一致,缺货时,价格签取下保存。

  18、 物品保质期责任到个人,分片管理,保质期不足三分之一,进入预警商品,必须上报店长,未按此规定操作造成损失,由片区负责人承担责任。

  19、 防损防盗,发现盗窃,以保证人身安全为第一原则,

  以减少损失为第二原则,员工互相配合,报警暗语:“XX,你看下韦经理是不是来了”。发现偷藏商品处理用语:“请问你是不是还有商品没有结账。”

  20、 商品根据门店情况,定期做彻底卫生工作。(最长不超一星期)

  21、 商品做到:“无灰尘、无渗漏、无异味、无摸痕”。

  22、 门口区域卫生整洁,无杂物、无污渍,不得堆放垃圾、扫把,每日需清扫xx次。

  23、 值班人员必须有一人站立于收银台内,顾客进门后,要真诚喊“欢迎光临”,逗留时间较长或有疑惑,须真诚询问,“您好,请问您有什么需要,”离开时响亮喊,“请慢走”。

  24、 收银时做到三声响,“一声报价、二声收银、三声找零”。

  25、 入袋时要先大后小,先硬后脆。

  26、 进行收款录入时,有顾客不停谈话,要保持警惕。防止假币、诈骗。

  27、 仔细核对,保证不漏录入商品。

  28、 统一接电话开头结尾用语,有订货时,立刻记下顾客电话、详细地址、商品明细。

  29、 送货时备好找零,送货原则,不进入顾客房门,不嬉皮笑脸,有问题立刻返回。一般10分钟送达商品,最长不超20分钟。

  30、 送货达到时,统一用语,做到有礼、有节。

  31、 有事向店长请假,店长批准方可准假。

  便利店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 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 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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