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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车辆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煤矿车辆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1
一、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矿安全领导小组及专职安全员负责本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定期监督检查每半月不少于一次,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矿及下属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的健全落实情况;
(2)涉及安全的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运输车辆的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4)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是否按期进行,灯光、转向、制动、喇叭是否稳固有效,轮胎磨损及胎压情况,随车其他装置是否牢固有效);
(5)从业人员情况(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时参加例会、教育学习,是否存在私自顶班现象,是否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行为,上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思想状况等);
(6)安全设施设备的情况(灭火器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保持有效状态等);
(7)其他涉及安全的内容。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果及处理办法;
(1)符合规定,鉴定合格,继续运行;
(2)轻微隐患,当场立即整改;
(3)一般隐患,视整改难易程度,应限定日期进行整改;(4)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停业、停运等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六、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应明确整改责任人,监督检查人员负责监督整改。整改完毕后由责任部门写出整改报告,由矿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出具验收结论。
七、矿发现一般以上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整改后的验收应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台帐,归档保存。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2
为加强对分公司车辆、物资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分公司财产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出入分公司矿区的车辆和物资。
一、保卫科负责对出入矿区的车辆、物资进行统一管理。
二、保卫科要建立健全门卫工作制度,做好出入矿区车辆、物资检查登记工作,加强门卫管理工作。
三、所有机动车辆出入矿区,必须服从门卫值班人员检查,不服从检查或找借口不停车者,对驾驶员处100-300元罚款。
四、外购煤炭车辆驶入矿区时,由门卫值班人员根据磅房过磅单填写《上站煤炭登记表》后,报分公司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入矿。
五、所有出矿物资必须持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经门卫值班人员检查,物证相符后,方可驶出矿区;无《出门证》的,将扣留全部物资,并按偷盗行为处罚。
六、下班时间、双休日,不办理《出门证》,分公司所有物资一律不准外出。特殊情况,须请示分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出。
七、原则上《出门证》当日有效,过期交回保卫科重新办理。公路销售煤炭执行“一单对应一证”的原则,即一个“提货通知单”只开具一次《出门证》,根据所开数量,依次拉完为止。
八、《出门证》的办理程序:
1、凡出售给外单位或个人的材料、设备、废旧物资等,必须持分公司财务科出具的'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2、分公司确需外借给各业务单位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
3、因工作需要,确需外出加工、维修的材料、设备,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分管领导、经理签字后,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加工、维修的成品返回分公司时,到保卫科办理注销手续,否则按未收回财物处理。
4、外单位到分公司购买煤炭时,由企业科出具相关手续,到保卫科办理《出门证》后,方可离开。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3
煤矿存货管理制度为加强存货管理,保证存货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保证合理确认存货价值,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内容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第二条库管科对入库材料应当建立明细账,详细登记存货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并定期与财务科就存货品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对。入库记录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入库记录,应当经授权批准。
第三条财务科应当针对存货种类繁多、存放地点复杂、出入库发生频率高等特点,加强与仓储部门经常性账实核对工作,避免出现将已入库存货不入账或已出库不销账的情形。
第四条库管科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存货损坏、变质等情况,重视现场管理控制,防止浪费、被盗和流失。
第五条财务科严格按照会计核算规定进行存货的初始计量,正确核算存货的采购成本,进行存货的账务处理。
第六条材料发出计价方法采用计划成本法,并按照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规定执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存货的清查盘点原材料清查,由财务科和库管科共同负责,每年除必须在年终决算前全面清查一次外,在年度期间,还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存货进行轮流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对贵重物资至少每月清查一次;仓库保管员岗位调动时,必须进行清查盘点。盘点必须形成《存货盘点表》,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库存商品每月盘点一次,由企业科、财务科、生产科、质检科共同盘点。财务科负责编制《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盘点数量要与账面数进行核对,对差异率大于20%或绝对额超6000吨的'要进行原因分析,并由参加盘点人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存货的清查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通过点数、过磅或测量等盘点方法,准确确定材料及产成品的实存数量,将盘点数量与账面结存数量相核对,并查明账实不符的原因。
(二)在清查中要注意库存材料及产成品的质量,发现霉烂变质和毁损的物资以及超储积压的物资,应查明原因。
(三)编制的《存货盘点表》和《煤炭库存盘点情况表》要正确反映各种材料及产成品的账存、实存数量和金额,以
及盘盈、盘亏、报废的数量和金额,并说明盘盈、盘亏、报废的原因等情况。
第九条盘库结束后,财务科根据盘点结果编制《存货盘点报告》,报经营副经理、分公司经理审阅并提出处理意见。财务科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或上报公司财务部。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4
(一)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与奖惩,以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目标管理是现代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安全目标管理指标是企业安全活动的核心,在确定安全目标时,要既充分依据上级下达(或签定)的安全指标(或目标书)和本公司的实际生产条件,又要考虑到历年来有关目标、指标的统计为基础,对目标加以预测。在随着科学技术、工艺流程、管理水平的进步和职工素质的不断提高,安全状况会好转,安全目标应不断有所提高,以体现公司的安全进步及公司的发展。
(三)每年年初要根据研究制定的安全目标进行目标分解,经安委会通过执行,安委员要与各单位签订《安全质量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由公司工会监督执行,由安全科进行考核。
(四)年度安全目标的起草由安全科负责,安全目标指标的分解由安全科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一、二、三线的关系、各队组厂的生产条件、作业环境、长期隐患的治难度等因素,进行科学的综合分析确定。
(五)安全目标要具有全面性,克服局限性,既要有绝对指标又要有相对指标,既要规定人身事故指标,又要规定非伤亡事故(如重大、特大机电事故)的目标,既要考虑工程质量指标,又要考虑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要求,以及“三违”指标等。要从全面安全管理的角度,进行全面的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指标分解。
(六)安全目标确立时,要突出主要安全指标,尤其是三项否决指标,必须执行否决制度,一项不达即为责任单位安全工作不达标单位。三项否决指标为:
1、井下消除死亡事故,地面消灭重伤事故;
2、杜绝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重大事故;
3、杜绝一级非伤亡事故和特大机电事故。
(七)每年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对各单位的'主要安全指标进行确定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控制指标,即必须实现的安全目标,要求制定时要科学合理,不能放宽;二是要制定奋斗目标,要按照“跳起来摘桃子”的思路进行确定。
(八)每年安全目标的分解要自上而下层层展开、分解落实到队、厂、班组和个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使每个职工都明确自己的目标和责任,形成个人保班(组),班(组)保科、队(厂),科、队(厂)保全公司,层层互保、全方位覆盖的系统安全目标网络。
(九)在实施安全目标管理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人的因素,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每个职工的积极性。提倡民主协商,强调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相互监督检查以及信息交流等。
(十)各项安全目标每年未达到目标期限时,上下结合要进行安全目标情况评价,根据签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实施目标管理奖罚。由安全科按要求进行考核兑现,对超出控制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在安全目标管理控制过程中,要注意月度、季度考核总结,及时针对控制情况,存在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力求安全指标最优化、安全化。
(十二)每年要根据公司安全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价,以更实际地制定下一年度的目标计划。
(十三)对安全目标管理的奖罚额度要根据每年工资水平、发展变化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不能一成不变。要通过目标的激励,能够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和各级干部抓安全的主动性、创造性,从而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和安全状况的有效控制,取得安全目标管理的最佳效果。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发展,根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管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凡触碰安全管理红线者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给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五条 凡违反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给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给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齐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设;存在超层越界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不足;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实现分区通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行瓦斯等级及突出危险性鉴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给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7、未采取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或建设,分别给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给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给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设项目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经验收而私自复工复产,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给予安全矿长降职处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 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等动火作业,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重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打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胁或出现停风后不及时撤离或拒不撤离;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而进行掘进,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保护装置失效或甩掉保护装置情况下继续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改变支护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通等特殊情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现其他严重危害安全的行为将给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七条 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发布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须严格对照安全红线规定进行检查。
第九条 凡发现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须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门具体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出现多人多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行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况进行公开通报,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安全管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6
(一)提升系统的检查
1、对所安装的提升设备,经验收后方可使用。
2、投入运行的提升设备,必须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每3年进行一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检查和试验结果必须写成书面报告,对所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变措施。
(二)提升容器的安全运行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
2、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3、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平方米。
4、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5、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应在井口公布。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7、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最大速度不得超过12m/s。
(三)提升信号及信号把钩工
1.井口和井底系统必须有把钩工。
①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
②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③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2、提升信号装置
①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提升司机的信号装置。
②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提升司机台之间,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③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生产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四)提升钢丝绳
1、提升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的钢丝绳<7时。
②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7时,升降物料<6时。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5时。
2、钢丝绳的检验周期
①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
②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3、单绳缠绕式提升装置所用钢丝绳安全系数最低值要求:
①专为升降人员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②专为升降人员和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9。
③专为升降物料用时,安全系数为6.5。
4、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规定
①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
②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若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 %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③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验,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如果不合格钢丝绳的断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 %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五)提升装置
1、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
2、各种提升装置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的规定:
①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为2层。
②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物料的为2层,升降物料的为3层。
③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为2层。
3、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
①、防止过卷装置
②、防止过速装置
③、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④、限速装置
⑤、深度指示器
⑥、闸间隙保护装置
⑦、松绳保护装置
⑧、满仓保护装置
⑨、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7
1、电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或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30元。
2、无电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电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电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2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2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
1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1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1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1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16、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8、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9、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2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8
强博煤矿斜坡提升运输管理办法为了确保我矿斜坡提升运输的规范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绞车及配套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
(一)、绞车必须完好。机座稳固,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刹车机构灵活可靠,各传动部位润滑良好。
(二)、配套电器设备完好。控制开关完好可靠,信号系统完好灵敏、声光信号齐全。
(三)、所有挡车栏和阻车器完好、灵活好用,上部挡车栏与绞车联动,阻车器和各挡车栏都应该处于常闭状态。严禁把阻车器和挡车栏锁上不用。
(四)、轨道完好,地滚数量够且转动灵活。轨道轨距为600+5/-2mm,水平偏差不超过5mm,轨道接头上下和左右错差不超过2mm、道夹板和螺丝齐全紧固,轨枕间距为700,道钉不浮离;地滚每30米安设一个。
(五)、警示牌板齐全、清晰。上、中、下部车场都必须在醒目处挂上:
1、“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牌板;
2、“一停、二提升、三下放、四慢提升、五慢下放”的信号指示牌板;
3、“红灯亮、正在行车、严禁行人”的警示牌板。
(六)、每一次使用前,绞车司机都必须检查绞车各部位、配套电器设备、信号系统、阻车器和挡车栏以及钢丝绳完好状况,任何一项有问题都不得提升运输;使用前,司机要对轨道巡视一遍,清除障碍物。
(七)、机电科维修人员每十天对绞车及配套设备、设施以及轨道等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维护。
二、钢丝绳使用管理
(一)、每次提升运输时,司机都必须检查一次钢丝绳。检查内容:
1、钢丝绳有无断丝及断丝情况;
2、钩头是否完好;
3、绳卡子是否紧固;
4、保险绳是否完好。
(二)、机电科维修人员每十天对钢丝绳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检查。检查内容除以上外,还要检查钢丝绳磨损情况(测量钢丝绳直径)。
(三)、每一次急刹车后或者提升超重设备、设施后,都必须检查一次钢丝绳。
(四)、发现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10%,有断股现象,磨损后钢丝绳的直径减少量达到10%时,都必须更换该钢丝绳。
(五)、在钢丝绳遭受猛烈拉力后,其直径减少量达到10%或者受猛烈拉力段长度伸长0.5%时,必须更换该钢丝绳。
(六)、钢丝绳锈蚀严重,或者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者外层钢丝松动时,必须立即更换该钢丝绳。
(七)、有严重压折时,必须更换该钢丝绳;轻微压折时,可以使用,但必须每次检查,如果发现在压折处有断丝时,必须立即更换该钢丝绳。
(八)、钩头钢丝绳卡数不少于4个,间距200mm,应使用心型环。
三、对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的管理
(一)、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都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都必须严格按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矿相关规定及管理制度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三)、绞车司机在作业前应该对绞车、钢丝绳、信号系统、电器设备、轨道及阻车器和挡车栏等,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提升运输。
(四)、信号把钩工在作业前,应该检查信号系统、阻车器和挡车栏、钢丝绳及钩头、矿车插销和连接装置等,确认无问题后,才能发送提升信号。
(五)、信号把钩工,必须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在行车时,坚决制止人员进入绞车道;有人在绞车道上时,坚决不发送提升信号。
(六)、绞车司机在正常操作时,严禁时快时慢和突然刹车。
(七)、绞车司机在处理压绳时,严禁手提脚踩。
(八)、处理斜坡上的掉道矿车时,绞车司机必须停止绞车运行,刹紧绞车,在绞车处看守等待。严禁脱岗。
(九)、在处理斜坡掉道矿车时,信号把钩工发送信号更要清晰准确。严禁乱发送信号。
四、提升使用管理的`其它
(一)、用于斜坡提升的绞车,钢丝绳直径都不得小于18.5mm。
(二)、JTB0.8/0.6型绞车,提升重车数不得超过2个,空车数不得超过4个。
(三)、用于提升的矿车,必须完好。连接装置牢固可靠,车体稳固,轮对不串动,插销必须是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标准插销。严禁使用其它物品替代提升插销。
(四)提升运输的材料车,在装料时,要整齐、平顺,容易下滑的材料要用网兜网住向下方。严禁超高、超宽、超长、超重提升,必须提升运输时,必须请示相关管理人员或者编制专门安全措施。
(五)、严禁非绞车司机进行斜坡提升运输工作。
(七)、斜坡提升运输,严禁在车没有停稳时摘挂车。严禁扒、蹬提升车辆。对扒、蹬提升车辆人员,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理。
(八)、对违章作业的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罚款100元/次。
(九)、对损坏斜坡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人,根据损坏情况进行处理,罚款不少于200元/次。
(十)、非绞车司机,擅自操作斜坡提升绞车的,给予罚款处理,每次罚款不少于300元。
(十一)、发生跑车事故时,由矿委组织追查。对责任人进行认真处理,罚款不少于1000元/次;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不少于200元/次;对不服从处罚.态度恶劣的开除出矿,并扣发当月工资。对故意制造事故的,经取证查实,扣发当月工资,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9
为保证生产正常有序的进行,加强运输各班组管理,以井全年利润为准则,执行矿经济责任制,完成矿各项指标,确保采掘生产任务的完成,抓好道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提高职工的思想和技术素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劳动纪律
1、各作业点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
2、有事请假,组员须经组长同意,组长须经队长同意,超过3天须经矿办同意。
3、无假不到者扣罚20分/班,并按旷工处理。
4、机车司机必须随时掌握各作业点用车情况,勤跑快拉,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5、信号工必须掌握机车运行方向,清楚各叉道位置状况,在运行途中发生情况,立即发出信号进行处理。
6、修道工进班前,必须清点所携带工具是否齐全,与调度室保持联系,作好各处道路的维护检修工作。
7、新机车司机上岗前,须经矿上培训后由指定师傅跟班实习,经实际操作及理论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单独作业。
二、安全管理
1、挂钩工作业前,须检查连扣、销、绳头、绳卡及绳头30m范围内的.钢绳、阻车器、挡车拦信号按钮、地滚等设施工具是否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2、机车司机作业前,须先试车,确认正常刹车可靠后,方可作业。
3、修道工在轮子道作业前,须先设好警戒,联系好上、下平台挂钩工后,方可作业;在平巷作业前,须先在前、后方设好阻后,方可作业。
4、在处理跳槽事故时,遵守矿制定的“矿车掉道处理安全措施”并制别注意,只准由1人全权指挥,严禁处理人员背车,向绞车司机发出掉道开车或退车信号前,所有人员必须站在距绳头方向第一部矿车5m以外后,方可发出信号。
5、在斜巷清流砂杂物作业前,在该斜巷上、下平台设置专人警戒并揭示警示牌,下放矿车绳头销加强保险,作业过程中,只准在矿车上部进行工作,严禁在矿车运行期间跨越钢绳。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10
(一)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更加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管理各项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总工程师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组织相关单位(部门)按照规定编写煤矿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体系动态管理。根据“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总体要求和部门机构调整变化情况,及时对煤矿应急预案进行类别、结构调整,使应急预案体系适应全矿井安全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
(四)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当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后,要总结实战经验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五)应急预案审核、印发和发布。应急预案编制完成或修订完善后,应进行评审。评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审查。评审修订后,经矿长签署发布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发布实施的应急预案应每年评审一次。
(六)预案培训。针对已批准的'应急预案,应编制对各专业应急人员、职工的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职工应熟悉避灾路线,掌握危险自救和互救知识。特殊作业人员在学习和考试后,应进行相应的训练和演习。应急预案如有修改补充,要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七)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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