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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1
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初中或高中毕业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每年新生入学,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发给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我校建立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记录在案,建档备查。
四、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校不得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抵扣作为学生的学费,不得以实物或提供服务的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以学生在校表现不佳等为理由停发或缓发国家助学金。学校应积极引导受助学生正确使用国家助学金。
五、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将完成申请受理、资格初审、校内公示、银行卡办理等工作。
六、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受助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核发,实行动态管理。
七、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组织认定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认定时要参照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八、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我校按市职建处实际下达的资助名额执行。
九、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每年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选按实际下达的名额执行,农村(包括县镇)与城市之间指标不能相互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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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有关文件。
二、拟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评审、发放的实施细则。
三、组织人员进行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学费资助、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人员认真审查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有关材料。
五、整理学生助学金和免学费资料,及时上报学生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有关材料。并认真填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
六、将国家政策和上级的精神及时转达给学生,宣传到位。
七、协助银行办理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及时的发放国家助学金,发现问题,妥善处理。
八、接待学生关于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评审、发放等问题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九、按班级装订好受助学生的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以及发放学生助学金和免学费资料,存档备查。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3
一、基金宗旨
资助公司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奖励员工子女中品学兼优得全日制学生,鼓励其积极进取,倡导受助(奖励)学生自强自立,建立其回馈社会的意识。
二、基金来源
公司设立“爱心助学(奖励)”基金,所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捐赠资金,均纳入此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此项基金包括:
1、公司行政拨款万元,工会拨款1万元;
2、公司员工中的.个人捐款;
3、基金存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
三、基金款项管理
1、在工会财务处设立基金专项账户,对资助款项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基金接受严格规范的会计和财务管理;
2、接受捐款必须履行正常捐赠手续,统一纳入到基金专项账户,对捐赠300元以上的个人赠与荣誉证书;
3、当年支出节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4、基金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5、工会负责对该基金进行专项管理,每年一次在职代会上向员工代表通报基金使用情况。
四、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由党、政、工、员工代表五人组成。公司工会负责处理基金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至两次管理机构人员会议,检查基金会开展情况,审定每年受资助学生名单,并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章程。
五、基金资助对象
公司员工子女中符合资助要求者:
1、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子女且全日制在校生(家庭人均收入500元以下者);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
六、资助金额
1、经济困难员工子女的助学,每学期小学为人民币300元,初中为500元,高中为800元,大学为1000元。
2、获得区级以上“三好学生”称号的奖励人民币300~500元;
3、考入市、区重点高中的(不含民办)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300元。
七、基金的申请程序及评审程序
1、申请时间
每年春、秋开学之际。
2、受助、受奖学生申请
符合如上资助、奖励条件的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xx有限公司“爱心助学”基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3、审核评定
工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情况进行评定,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一周,无异常情况者发放资助(奖励)金。
八、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或一学年累计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因学习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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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委员须按时参加部门例会,凡迟到一次扣3分(五分钟为标准),无故缺席一次扣10分,请假需提前一天请假并上交假条,事假扣2分,病假不扣分(发现装病扣10分),开会必须带笔记本。
2、全体例会至少提前10分钟到场,到场后需保持安静,勿大声喧哗或到处走动,按部门座位安排就坐。全体例会迟到者扣10分(以通知时间为标准),事假、病假、缺席的处理同上。
3、每学期参加校学生会活动少于3次者,扣15分(整个学期学校活动少于3次的,以1次为标准);每学期校学生会活动从未参加者,自动递交辞呈;部门活动不参加者,一次扣三分,扣完为止(中途参加的只算半次参加)。
4、策划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等,迟交扣2分,不交者扣10分,发现抄袭、雷同策划扣5分(抄袭部分达到70%为标准、雷同部分达到30%为标准)。
5、每学期考试挂科者,自动递交辞呈;受到学校处罚者,视情节扣5-10分或自动递交辞呈;受到校团委表彰的一次加5-10分,院系表彰除外。
6、优秀策划加5分(由部长及副部裁决),批准实施的.策划加15分。凡参加过校学生会活动者,例如:表演、演讲、主持等,一次加5-10分,参赛获奖另加10分,院系活动除外。
7、找到兼职并实施的,一次加5-10分。
8、我部实行百分制,每学期总结一次,60分以下者(不含60)自动递交辞呈,70以下(不含70)取消评优及竞选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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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学生工作部各项资金合理合法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经费预算。各科(室)于每年12月上旬做好第二年经费预算草案交主管部领导汇总,部务会议研究,部长审定后报学校计财处。经费预算应实事求是,并附有预算依据。
2、各科室(各岗位)使用经费前须向主管部领导和部长报告,经部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经费。
3、经费审批
经费审批按学校财务制度实行部长“一支笔”签字制度,发票先由经手人和验收人签字,分管部领导和部长先后签字后方可报帐。若遇部长出差,则由副部长、副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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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是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
4、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第二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纪律处分。
2、确实有经济困难或有较突出的特长。
3、无不及格课程。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5、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健康心理,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6、工作中虚心向岗位上的老师学习,积极配合岗位所在部门开展工作。
7、岗位学生不得擅自离岗或换岗,如有变动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处和岗位所在部门同意后方可离岗,同时也无权擅自推荐他人上岗,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生处和岗位所在部门提出建议。
8、对在岗位上有违纪现象或表现极差的学生,经教育无效者,岗位所在部门和学生处有权立即取消其上岗资格,严重者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归入当事人档案。
第三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程序
1、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申请者本人如实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
2、各系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学生处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和类别及学生本人经济状况、特长等情况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考核办法
1、用人部门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
2、学生每学期期末须交个人工作总结,由学生处和岗位所在部门对学生学期工作表现进行鉴定。
3、学生每月考核情况及学期总结和鉴定将作为评选勤工助学积极分子的依据。
4、对岗位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经推荐,考核合格,可评为岗位“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1、勤工助学基金来源为每学年学生经费的一定比例、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基金增值、社会捐赠等。
2、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岗位酬金和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3、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计财处进行账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4、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部门。凡是属于学校机关部门无创收收入的部门,其学生酬金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有创收收入的部门,其学生酬金由使用部门和学生处(勤工助学基金)酌情按比例共同承担;校外经济实体聘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其学生酬金由经济实体支付。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
1、定期了解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情况,掌握学生勤工助学的总体情况,对学生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批评,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学生如确实需要到校外勤工助学的,须到学生处进行登记、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3、学校不允许学生在校期间,个人擅自到社会上从事兼职工作或在校内进行经商活动,否则,一旦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期间如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负责解释条例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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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勤工助学活动:
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为。分为管理型、智能型、劳务型和服务型
二、勤工助学活动的宗旨:
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
三、勤工助学活动的目的:
1、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困难;
2、为广大同学提供实践机会;
3、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业能力,增强学生社会参与意识、公平竞争意识、自强自立意识;
4、把勤工助学作为教育培养学生的一条途径,融勤工助学和学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于一体,全面培养“知识+能力+人格”三位一体的合格大学生。
四、勤工助学工作构想
随着招生规模扩大,贫困学生不断增加,要实现“不让一个贫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尤为重要。要做好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迫切需要学校各部门大力支持,建议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各部门(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结合现有的学工部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校勤工助学中心,各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帮困小组,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学生勤工助学体系。
五、勤工助学工作目标
加大勤工助学工作宣传力度,宣传工大家教特色,利用品牌优势和价格优势,成功推进家教发展。
六、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
1、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2、依据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维护勤工助学秩序;
3、规范管理并进一步拓展勤工助学基地建设;
4、学生在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考核、管理;
5、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6、制定并发放学生勤工助学劳务酬金;
7、开展评奖评优活动;
8、本校特困学生调查、摸底和建档工作;
9、勤工助学的宣传工作,通过自办简报、媒体和网站等途径,加大对校内外的宣传力度;
10、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基金使用账目清楚。
七、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校勤工助学部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同学出现旷工、岗位老师批评等情况达10%以上将予以取消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名额。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个月向校勤工助学部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岗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
八、例会制度:
每缝双周三下午,全体人员集中学习,汇报、讨论、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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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学校经费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受资助对象资格范围
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学生;
2、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即年人均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的特困户。
3、属于农村“三无”(无劳动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对象的学生;
4、社会孤儿、单亲家庭的青少年;
5、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即家庭人均生活费水平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特困户。
三、申请办理资助生相关手续及流程
1、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家长携带户口薄等相关证件及证明到班主任处登记、申请。
2、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各班上交来的'贫困学生资料进行调查、走访、会办造册。
3、会计室对资助生名单进行逐一核对并及时在学校公示栏处对社会会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属实的,一律取消受资助资格。
4、会计室建立受资助学生电子档案。
5、受资助学生的经费由学校集中申请,统一造册受资助人或学生家长签字发放。
四、资助资金的来源
由上级财政统一拨款,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五、资金发放后的帐务
及时上报经费的发放情况并做好账务处理。本制度未尽事宜归校长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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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助对象:
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烈士子女
二、资助内容和标准
(一)资助内容:免除学费、课本和作业本费,补助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
(二)资助标准:
1、学费:公办高中的相应标准免除;
2、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按每生每年440元标准免除;
3、生活费:伙食费按每生每年1188年标准补助,住宿费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最低收费标准补助。
三、资助资金的来源
按照普通高中的教育行政和经费管理体制,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县)政府承担。
四、资助的.申请和审核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资助申请表。
(二)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父母下岗或无业的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所盖章证明,父母在岗的由单位盖章证明其收入状况,并提供相应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证明和烈士证明)。
(三)学校审核后,交学校隶属教育形成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学校要继续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课外教育活动费、卫生保健费等代办性收费项目的减免和资助工作。
五、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对未列入以上范围的其他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依据实际情况给予部分资助或实行全额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负责筹集。申请办法参考前面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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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在各高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二章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脱产学习者),用于表彰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实践能力突出、发展潜力明显的学生。
第四条“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直博生”按照博士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以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能重复使用。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参评学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在参评学年内,出现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者;
3、违反《西南交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规定,存在剽窃、作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失范行为者;
4、在参评学年内,因私出国、休学、退学及转专业者;
5、超过规定学制年限者(博士生学制为4年,硕士生学制为3年);
6、外国留学生及来自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
第三章奖学金评选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以及研究生院、学生处、计财处、监察处等部门领导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负责审定评选管理办法、审定名额分配方案、审定奖学金评选结果、处理学生申诉等,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
第八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导师代表、教务员或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选、申诉处理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可由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委员会兼任。
第九条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奖学金指标分配
第十条每年在国家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学金指标后,由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指标的70%用于基本性分配,即根据学院招生规模按比例下达各学院。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指标的30%用于奖励性及激励性分配。研究生院牵头组织对各学院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评估,相关指标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配置方案见附件1)。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向基础学科、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和培养质量高的'学院适当倾斜。
第五章奖学金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研究生如经查实伪造个人信息,将取消申请资格,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各学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订相应的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学院评审小组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进行评选,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批准,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审批后的登记表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不重复获奖”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其它各类专项奖(助)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第七章个人申诉
第十九条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条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院答复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所在学院。此意见即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发放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国家下达的奖学金专项资金,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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