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精选13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请销假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请销假制度 1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考勤要求。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和上网游戏、炒股、聊天、大声喧哗,更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讲明去向及所需时间。直接领导不在时,要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2、考勤登记。上班时间实行签到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8:30、2:30以前进行签到,过后视为迟到或缺勤。
3、考勤通报。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每季进行通报。
4、考勤处罚。未经批准擅自迟到、早退、脱岗的连续超过10次或累计达到30次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请销假制度
1、请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单逐级报批并报办公室室备查。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主任批准;3天以上(含3天)由中心主任批准。
3、销假要求。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办公室补办手续。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4、处罚。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三、各类休假规定
1、事假。
事假是工作人员因私事必须办理,经领导批准给予的假期,请事假者,一般需事先请假,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主动打电话向分管领导请假,事后补办手续。请事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按“先用休假,后用事假”的原则掌握,请事假累计天数冲减全年公休假天数。
2、病假。
病假是指工作人员患病,经医生诊断,为恢复病人健康提出休息养病建议(即病假证明),给予患病者休息养病的假期。
3、婚、产假。
婚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结婚而给予的假期。婚假一般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婚假为15天;产假是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15天,晚育产假增加30天。
4、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丧假3天,省外6天,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5、公休假。
公休假是国家为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照顾本人及家庭生活,调解或解除工作人员工作疲劳给予的假期。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休息日和节假日。
请销假制度 2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规范劳动纪律,明确考勤和员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培训部(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行政、教辅、后勤等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二)专职教师在正常教学周内按授课日和教研活动时间考勤,中心培训部(学院)规定的其他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考勤。
(三)中心培训部(学院)按国家规定执行双休日(每周周六、周日),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值班人员执行轮班休息制。
(四)员工考勤采取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的办法,由各部门指定考勤员(各系由教学管理干事担任)。每月5日前将考勤表汇总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勤员必须每天做好考勤记录,真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六)各部室负责人必须督促考勤员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本部室上报的考勤表。
(七)各部室考勤员要对员工的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作好记录,人力资源部将以部室记录核发当月工资。如记录有出入个人必须写出申诉报告,部室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核查。
二、请销假制度
(一)请销假程序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按要求办妥请假手续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形式请假并获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部门考勤员考勤,一份由人力资源部存档。请假期满应及时到部室及人力资源部(人事处)销假。凡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销假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旷工(旷课)处理。
(二)请假的类别、期限及审批权限
1、公假
请公假应提供合法的证明材料,须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同时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其假期按相应证明材料办理。
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组织安排的员工疗休养,按公假办理。
由本人申请,经中心培训部(学院)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人员,每年给予10天公假,超过10天以上者,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的`,全部按事假处理。
员工在公假期间待遇不变。
2、事假
(1)员工因办理私事请假为事假,须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各部门对事假要严格控制,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2)事假一天由部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部室负责人请假,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3)员工请事假按天数扣发绩效工资。
(4)员工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病危期间需请假,假期在十天以内按病假处理,超过十天(从第十一天起)按事假处理。
3、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可请病假。
(2)员工请病假必须持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病休建议单(病休建议单须经校医务室鉴定认可),办理请假手续、工作移交后方可请假。在外地生病应及时电告或通知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回单位后必须凭就诊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急诊住院者,可在入院后补办请假手续。
(3)病假在三天以内(含三天),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病假超过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由主任(院长)批准。
(4)员工每月病假三天以内不扣绩效工资,从第四天起扣绩效工资。
(5)请长病假者,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如下:
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年功工资、薪点工资发给,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9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100%。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70%,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薪点工资的80%。
4、婚假
(1)适龄员工结婚,可凭结婚证请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男年满25岁,女年满23岁),可增加婚假12天,员工到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可根据实际情况另批给路程假。婚假应一次连续休完,否则作自动放弃处理。
(2)婚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5、丧假
(1)员工的子女、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死亡,可请假三天,另给往返路途假。
(2)丧假期间工资绩效照发。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6、探亲假
(1)符合国家探亲规定的员工,可请探亲假。
(2)中心培训部(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学院员工探亲假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另补休寒暑假),特殊情况按有关政策办理。
(3)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往返路费按财务制度报销。超假者必须按事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待遇比照事假标准执行。
7、年休假
根据湘电公司人资[938]文规定,已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寒暑假待遇的员工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8、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女员工请产假须持本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由中心培训部(学院)工会备案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2)生育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3)女员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女员工生育期间,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的,可分别请计划生育假7天和15天
(5)按有关规定,女方生育,若平产,男方可休陪产假7天;若难产,男方可休陪假15天。
(6)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9、离职哺乳假
(1)哺乳期间,女员工按规定每天可给两次喂奶时间,每次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喂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可增加30分钟。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且需要长期哺乳的,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可请离职哺乳假至小孩满周岁时止。
(2)请离职哺乳假,须写出申请报告,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中心培训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3)离职哺乳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工资按(年功工资+岗位薪点工资)80%标准发放。
10、工伤假
(1)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可办理工伤假(即工伤治疗期)。
(2)工作治疗期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假的其他规定
1.中心培训部(学院)领导请假,按省公司有关规定执行。部门负责人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主管院领导批准,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2.病假、产假期间的公休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婚假、丧假、事假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计算在假期天数之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逾期不上班者;
(3)假后查明请假理由确属伪造欺骗者。
请销假制度 3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职工劳动纪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如下:
一、事假
1、请假手续: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职工请假单》逐级上报,经主管领导同意,由校长审批后,到人事部门办理准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开单位,职工假期终止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
2、审批权限: 职工请事假半天需经年级主任同意,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市内外)本人需填写请假单,逐级签字后报校长审批,并将请假单上报人事部门备案。职工请事假到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应事先续假,即无正当理由,又无事前续假的按旷工处理。中层以上领导请假必须由校长审批后方可离校。
3、职工请假如发现有弄虚做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单位,一律按旷工处理。各级领导必须严格按请假的审批权限执行。职工必须遵守请销假制度,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二、病假
1、职工病假必须持有正规医院或卫生所病假诊断书。卫生所一次三天诊断书有效,连续三次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应及时转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由就诊医院出诊断有效。
2、除急病患者外,休假前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将诊断书交到部门主任后,随考勤交人事部门备案,如诊断书不及时上报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三、婚丧产假
1、婚假: 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初婚职工可给三天有薪事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考虑学校工作的.特殊性,有寒暑假的实际情况, 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单身职工结婚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否则一律不给假。
2、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非直系亲属(公婆、岳父母)逝世,经校长批准可享受一至三天丧假,因故延长者,按事假处理。
3、计划生育假:
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达到晚育年龄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90天产假待遇。
⑵达到晚婚晚育而生育的女职工,且领取独生子女证书的,可享受半年的晚育产假待遇。
⑶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由劳动保险部门支付计划生育保险金。
⑷女职工休假期满上班送奶时间为婴儿出生后到十八个月止,送奶时间规定为上、下午各1小时,超过规定时间按缺勤处理。
4、其它因计划生育准假的假期,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休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⑴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⑵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⑶结扎输精管,休假15天。
⑷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
⑸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天至40天,特殊情况,由医院出据证明,酌情处理。但超出天数扣发奖金,工资按病假标准支付。
四、探亲假
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一律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并提前经学校人事部门办理探亲手续,遵守准假天数。
1、夫妻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30天(安排寒暑假期)。
2、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天数是20天。
3、已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公休日团聚的,可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天数是20天。
上述假期均不包括路途时间。职工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学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请销假制度 4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保障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
全体教职员工应坚守工作岗位,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应持相关证明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应在分别向年段、处室负责人申明后,向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单,写明事由,按级核准,方可离岗。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请假尚未获批准而离职,以及逾期不归的请假者,均为旷职。
1.3天以内(含3天,下同)的假期,由所在年级(科室)负责人审批。
2.3天以上(不含3天,下同)15天以内的假期,由校长审批。
3.15天以上、3个月以内的假期,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在校内公示。除有明确规定的假期或重大疾病外,如婚假、产假、癌症、在传染期的肝病、肺结核等,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60天。
4.3个月以上的假期(产假除外),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人事科登记,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并在教育网公示。
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本人是独生子女,直系亲属重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等,经教育局同意可适当延长假期。
教师在经过学校批准的短期培训期间,享受在岗教师待遇。教师以提高学历为目的脱产进修,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修学习人员,凭录取通知书、缴费单、文件等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离岗学习期间,每学期必须书面向学校和教育局报告一次学习培训情况,工资由县财政局扣发。学习期满,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的进修学习人员,由学校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并办理销假手续。
5.15天以上的病假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检查、化验、医药费等证明及医院出具的建议住院治疗或休息治疗的证明,否则不予审批。必要时,学校和县教育局可以组织请病假者进行相关的.医疗鉴定 ,属实的,鉴定费用由学校和教育局承担,不属实的,费用由本人承担,已执行的假期按旷工对待。
6.婚丧产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3至5天婚丧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以及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产假假期:对符合政策生育且正常分娩的产妇,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合计为15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或实施剖腹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的护理假,夫妇异地生活者,男方护理假为2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婚丧假的审批权限仍按上述规定办理,并附有相关的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单位证明等。
7.育龄女职工假期期间如需要参加例行妇检的,必须无条件回单位参加妇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单位参加妇检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和计生专干共同组织请假人就近到有资质的妇检机构进行妇检,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给所在地计生办和县教育局计生办。
8.由县教育局批准的假期以教育局出具的《准假通知单》为准(样式附后)。《准假通知单》由学校留存,个人请假条由教育局存档备核。经批准的假期在执行中适逢节假日的,与节假日合并计算不得顺延假期。
9.请假者执行假期前,必须按规定交接好工作,给所在单位留下通讯联络方式,并确保联络畅通;假期期间,学校因工作需要,按请假人留下的联络方式一周内不能与请假人取得联系的,从第8天开始假期自动终止,如不能返岗,从当天起按旷工论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请假者负完全责任。
10.由学校(园)审批的假期每月以中心校、联盟校、中学为单位(县直以校(园)为单位)逐校逐人进行登记,并在月底前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归档,县教育局在教育网予以公示(附《蒙城县教育系统请假情况统计备案表》)。
二、销假
1.假期期满必须向学校销假,逾期不销假的,按旷工论处。
2.假期期满适逢节假日的,仍要按时销假,履行手续后按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日待遇,否则,按旷工论。
3.由教育局批准的假期,销假时,仍按上述请假审批要求逐级签署返岗情况后,由教育局销假并出具销假通知单(样式附后),假期期满三天内,不能向教育局销假的,以旷工论处。
三、续假
1.无特殊情况不得续假。确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未执行完以前按以上审批权限重新申报审批,续假手续未办完中间有间隔未在岗的按旷工计算。
2.因同一事由连续不间断请假累计天数超过15天或非同一事由一学期内请假累计天数超过30天仍需续假的,逐级签署意见后,由县教育局审批(并附相关材料)。
四、纪律要求
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及《关于印发〈亳州市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教办[20xx]47号)执行,按程序予以解聘、辞退或开除。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请销假制度 5
为了严肃学校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组织观念,特制定如下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并按要求签到、签退;在校期间要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无特殊情况不能迟到、早退,严禁空岗;教师考勤情况以考勤机记录为准。
考勤记录使用办法如下:
1、班车导护老师如因接送班车造成签到迟到的,可凭班车记录单到办公室核对,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周考勤记录表》上备注“接送班车”。
2、因考勤机故障造成考勤失败的,请马上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周考勤记录表》上备注“故障”。
3、因忘记考勤、或无故未考勤造成考勤记录显示迟到、早退、缺勤的,将以考勤机记录为准,并根据《第六小学教职工出勤考核办法》列入教师考核。
二、请销假制度
1、教职工无故不允许请假。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办公室主任批准,请假2天以内(含两天),由副校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请假均由校长批准。请假人必须本人当面或电话跟批准人请假,不准找人捎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所有请假人员(包括外出学习)必须先自行调好课(超过1周的由学校安排调课)后,到办公室填写好请假条(包括调课情况)一式三份,批准人签字批准后,交办公室、教务处、门卫各一份,方可离校,否则视为旷工处理。不在校教师请假一日内必须补填请假条。
3、外派学习的教师,可集体填写一张请假条,并注明外出学习,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履行上述程序。
4、所有请假人员(包括外出学习)请假1周内,可自行调好课,并在请假条上注明调课情况,找人代课的或代班主任的,代课教师要在请假条上签字后,由请假人按照1、2条规定履行程序。代课教师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好教师或班主任职责,期间出现的问题由代课教师负责。请假1周以上的,由学校统一安排教师代课。
5、病假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无医院证明按事假处理。
6、教师外出参加学习、听课或开会等因公外出的,结束后,离下班时间不足1小时的`可以不返校;超过1小时的必须返回学校上班。
7、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有的假期都必须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方可离开。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服从分配。哺乳期喂奶时间:上午第四节课;下午第三节课(开会、教研活动除外)。
8、教师每月有4节课假期可以不列入考核,但只要请假的教师,年底考核就不能享受全勤奖。
9、请假时间结束,返校后需及时销假。没有销假的,按照继续请假处理。
三、全体教职工要严格遵守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考勤及请假记录由办公室每周汇总公布一次,结果列入教职工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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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管理,规范教师请假行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师请销假制度。
二、请假类型及期限
(一)病假
1. 教师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请假。病假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急诊情况可后补)。
2. 短期病假(3天以内,含3天),可根据病情安排请假。长期病假(超过3天),需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事假
1. 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处理的,可请事假。如办理私事、照顾生病亲属等。
2. 事假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xx天。特殊情况需超假的,需另行审批。
(三)婚假
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教师结婚,可享受婚假xx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教师,可享受晚婚假xx天(具体天数依据当地政策)。
2. 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后的xx月内一次性休完,请假时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产假
1. 女教师产假一般为xx天(依据当地政策),其中产前可休假xx天。难产的,增加产假xx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xx天。
2. 女教师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xx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xx天产假。男教师配偶生育,可享受陪产假xx天(依据当地政策)。请假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丧假
1. 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xx天;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视情况给予xx天丧假。
2. 丧假需在亲属去世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
三、请假程序
(一)请假申请
1. 教师请假应填写统一的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型、请假时间(包括起止日期)、请假事由等信息。
2. 病假需附上医院证明材料,婚假、产假、丧假等需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准生证、死亡证明等)。
(二)审批流程
1. 请假xx天以内(含xx天),由年级组长或教研组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2. 请假xx天以上、xx天以内(含xx天),经年级组长或教研组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审批,报分管副校长备案。
3. 请假超过xx天的,需经教务处、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校长审批。
4. 请假期间如涉及课程调整,请假教师应提前与教务处和相关教师沟通协调,确保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四、销假程序
(一)教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二)销假时需提交请假期间的相关材料(如病假的康复证明等),并向审批领导汇报请假期间的情况。
(三)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在假期未满前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五、考勤管理与纪律
(一)学校建立教师考勤档案,记录教师请假、出勤情况。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xx天及以上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解除聘用合同。
(三)教师应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如实反映请假事由。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
六、附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教师。
(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三)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
请销假制度 7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与销假流程,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请假类型及规定
(一)病假
1. 员工因病需要请假,应提供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资料。如遇突发疾病无法及时提供,应在请假后的xx个工作日内补齐。
2. 病假期间的薪资待遇按照公司薪资福利政策执行,具体为病假xx天内,薪资发放xx%;超过xx天的部分,薪资发放xx%(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
(二)事假
1. 员工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按照审批流程提交申请。
2. 事假期间无薪资,如因特殊情况需长期事假,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处理。
(三)年假
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xx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假。年假天数根据员工工作年限确定,具体为:满xx年不满xx年的,年假xx天;满xx年不满xx年的,年假xx天;满xx年及以上的,年假xx天。
2. 年假应在当年休完,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申请,但每次申请不得少于xx天(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申请年假需提前xx天提交申请,以便公司安排工作。
(四)婚假
1.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xx天婚假;晚婚的(男年满xx周岁、女年满xx周岁初婚),可享受xx天婚假(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调整)。
2. 员工申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xx个月内申请,一次性休完。
(五)产假/陪产假
1.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xx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xx天;难产的,增加产假xx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xx天。女员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xx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xx天产假(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调整)。
2. 男员工配偶生育时,可享受陪产假xx天。
3. 员工申请产假/陪产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准生证、出生证明等。
(六)丧假
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xx天丧假;旁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xx天丧假。
2. 丧假期间薪资照发,员工需提供亲属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请假流程
(一)一般员工请假
1. 员工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型、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起止日期)等信息。
2. 请假xx天以内(含xx天),由直接上级审批;请假xx天以上xx天以内,经直接上级同意后,报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超过xx天的,需依次经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3. 请假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员工应将《请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部门负责人请假
1. 部门负责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型、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信息。
2. 请假xx天以内(含xx天),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xx天的,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
3. 请假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将《请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销假流程
1. 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在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或通过公司规定的线上方式办理销假手续。
2. 销假时,员工需填写《销假单》,注明实际请假天数、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如请假期间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应一并在《销假单》中注明。
3.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的请假记录和《销假单》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结束请假流程。
六、其他规定
1.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xx天以内的,扣除xx倍日工资,并给予警告;旷工超过xx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员工在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时间,应及时与上级领导联系,并补办请假手续。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请销假制度 8
一、总则
1. 为规范护士请假与销假管理,确保护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护理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在职护士。
二、请假类型及规定
(一)病假
1. 护士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应提前请假。如遇突发疾病,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护士长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 病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急诊除外,但事后需补),包括病情、建议休息时间等内容。病假证明必须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出具。
3. 连续病假在 2 天以内(含 2 天),由护士长批准;连续病假 3 - 5 天,经护士长同意后,报护理部批准;连续病假超过 5 天,需经护士长、护理部审核,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
(二)事假
1. 护士因个人事务需要请假,应提前向护士长提出申请,填写事假申请表。
2. 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超过 3 天。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 15 天。特殊情况需超假者,按程序审批。
3. 事假 1 - 3 天,由护士长批准;3 - 5 天经护士长同意后报护理部批准;超过 5 天需经护士长、护理部审核,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
(三)婚假
1. 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护士结婚,可享受婚假。婚假一般为 3 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初婚)可增加婚假天数,具体按当地政策执行。
2. 护士申请婚假,需提前 1 周填写婚假申请表,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护士长、护理部批准后,报医院人事部门备案。
(四)产假
1. 女护士生育可享受产假。顺产产假一般为xx天,剖宫产增加产假xx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xx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护士可享受相应产假待遇。
2. 护士怀孕后,预计产假时间,应提前向护士长和护理部报告。产假申请需在预产期前 1 个月提交,并附相关证明(如准生证等),经护理部审核,报医院人事部门批准。
(五)陪产假
男护士配偶生育时,可享受陪产假,陪产假天数按当地政策执行。请假时需提供配偶生育证明,经护士长、护理部批准后休假。
(六)丧假
1. 护士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 3 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享受丧假 2 天。
2. 丧假需填写请假申请表,并提供亲属死亡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经护士长批准后生效。
(七)公休假
1. 护士工作满一定年限,可享受公休假。具体休假天数根据医院规定和工作年限确定。
2. 公休假需提前安排,经护士长同意后报护理部备案。在不影响护理工作的前提下,可分批次休假。
三、请假流程
1. 护士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型、起止时间、事由等信息。
2. 将请假申请表依次提交给护士长审核,按规定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由护士长上报护理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
3. 请假申请批准后,护士将申请表复印件交至护理部备案,原件留存科室。
四、销假规定
1. 护士请假结束后,应在上班第一天到护士长处销假。销假时需简要汇报请假期间情况。
2. 如因病假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应在假期届满前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3. 护士长负责对护士销假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将销假信息反馈给护理部。
五、其他
1. 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2. 护士长应合理安排科室人员的工作和休息,在保证护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审批护士的请假申请。护理部对各科室护士请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 对于违反请销假制度的护士,医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工资、纪律处分等处理。
以上护士请销假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护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请销假制度 9
一、总则
1. 为加强公司职工管理,规范请销假流程,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职工、试用期职工。
二、请假类型及期限
1. 病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请假休息的,可申请病假。病假应提供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病假条等相关材料。
病假期限根据病情和医院建议确定,长期病假(连续病假超过xx个工作日)需定期向公司提交病情证明材料。
2. 事假
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请假处理事务的,可申请事假。事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说明事由。
原则上,员工单次事假不超过xx个工作日,年度累计事假不超过xx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经上级领导特别批准。
3. 年假
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xx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假。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确定: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xx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xx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xx天。
年假可根据工作安排分段申请,但最小申请单位为xx天,且应提前xx天向部门主管申请。
4. 婚假
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婚假天数为xx天。符合晚婚条件(男年满xx周岁、女年满xx周岁初婚)的职工,可适当增加婚假天数(具体天数按当地政策执行)。
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xx个月内申请,一次性休完,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5. 产假/陪产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产假天数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产假包括产前假和产后假,产前假一般不超过xx天。
男员工配偶生育时,可享受陪产假xx天。
申请产假/陪产假需提前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xx天;旁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丧假xx天。丧假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请假流程
1. 请假申请
职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型、起止时间、请假事由等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需附医院证明、婚假需附结婚证复印件等)。
一般员工请假在xx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请假超过xx天但不超过xx天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后,报部门经理审批;请假超过xx天的,需经部门经理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直接报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请假,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公司高层领导请假,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2. 请假批准
各级审批领导应在收到请假申请后xx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意见。如请假事由不符合规定或请假期间对工作安排有重大影响的,审批领导可要求职工调整请假时间或不予批准。
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后,职工应将《请假申请表》交至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四、销假流程
1. 按时销假
职工请假结束后,应在上班当天或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和原审批领导报到销假。销假时应说明请假期间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的,应重新按照请假流程办理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职工的销假情况进行登记,并更新考勤记录。
五、其他规定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不归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公司将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并根据旷工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纪律处分;连续旷工超过xx天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xx天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 职工在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公司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联系到本人。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联系,造成工作损失的,职工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请假情况,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政策发生变化,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
请销假制度 10
一、制度目的
为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教师请销假制度。本制度旨在规范教师的请假行为,明确请假流程、审批权限及销假要求,确保请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请假类别与期限
1. 病假:教师因病需请假治疗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并根据病情确定请假期限。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 事假:教师因个人事务需请假的',应提前申请,说明请假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延长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3. 婚假、产假、丧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天数及待遇参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4. 公假:教师因参加会议、培训、考察等公务活动需请假的,凭相关文件或通知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按公假处理。
5. 探亲假、年假:符合条件的教师,可根据学校规定及国家相关政策申请探亲假或年假,具体天数及审批流程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三、请假流程
1. 申请:教师需提前填写《教师请假申请表》,注明请假类别、起止时间、请假理由及联系方式,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请假申请需按以下程序审批:
1-3天(含)的病假、事假,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3天以上病假、事假及所有公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假,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人事部门审批,必要时还需校长室审批。
3. 备案: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教师应将请假单送交学校人事部门备案,以便做好工作安排及考勤记录。
4. 通知:请假获批后,教师应及时将请假信息告知所在班级的学生及学校相关部门,确保教学及学校工作的连续性。
四、销假管理
1. 返岗报告:教师请假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填写《教师销假登记表》。
2. 特殊情况处理:若教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岗,应提前向学校申请续假或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3. 考勤记录:人事部门负责记录教师的请假及销假情况,定期汇总并通报全校,作为绩效考核及奖惩的依据之一。
五、违规处理
1. 教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超假不归的,视为旷工,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2. 伪造请假理由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人事部门所有。
2.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请销假制度 11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运营的正常秩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员工的请假与销假流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请假的种类、申请流程、审批权限以及销假要求,促进工作效率与员工个人事务的`平衡。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及实习生等。
三、请假种类及规定
1. 事假:因个人私事需处理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工资。
2. 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息的,需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病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及公司政策支付工资或提供病假福利。
3. 年休假: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享受相应天数的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执行。
4. 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可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婚假。
5. 产假/陪产假:女性员工生育享受产假,男性员工享受陪产假,具体天数及待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执行。
6.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丧假。
7. 其他假:如探亲假、调休假等,根据公司政策及具体情况审批。
四、请假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员工需至少提前3天通过公司内部系统或书面形式向直接上级提交请假申请,说明请假原因、时间、联系方式等。
2. 审批流程:
事假、病假≤3天,由直接上级审批,并报备人力资源部。
事假、病假>3天或涉及特殊假期(如年休假、婚假等),需经直接上级审核后,报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审批。
高层管理人员请假需报请总经理审批。
3. 请假确认: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后,员工应收到正式通知或邮件确认,方可休假。
五、销假流程
1. 返回工作:员工请假结束后,应在约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并在公司内部系统或向直接上级报告销假。
2. 特殊情况: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回,需提前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按原请假审批流程重新审批。
3. 销假记录:人力资源部负责记录员工的请假与销假情况,作为考勤管理及工资结算的依据。
六、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2. 请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2. 本制度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修订。
请销假制度 12
一、目的与原则
为规范公司职工请销假流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和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实现职工请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三、请假类型及规定
1. 事假:因个人私事需处理的,可申请事假。事假期间,工资按公司相关规定扣发。
2. 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息的.,可申请病假。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3. 年休假:根据国家规定及公司政策,职工可享受带薪年假。年休假需在年度内安排休完,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不得跨年累积。
4. 婚假: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具体天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执行。
5. 产假/陪产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产假,男职工可享受陪产假,具体天数及待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执行。
6.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享受丧假,具体天数依据公司政策执行。
7. 其他假:如探亲假、工伤假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政策执行。
四、请假流程
1. 申请:职工需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说明请假类型、时间、事由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向上级领导报告,并于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2. 审批:请假申请需经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及部门经理(或指定审批人)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请假单需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备案。
3. 通知:请假申请批准后,职工需将请假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及同事,确保工作交接顺利。
五、销假与返岗
1. 销假:职工请假结束后,需在返回工作岗位的第一天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确认实际请假天数,并更新考勤记录。
2. 返岗: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返岗,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需提前按程序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
六、违规处理
1.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
2. 伪造请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实,将依据公司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 无故逾期未返岗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2. 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将适时进行修订。
3. 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请销假制度 13
一、目的与原则
为确保医院护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请假及销假流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旨在平衡护士个人事务与工作职责之间的'关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不受影响。请销假应遵循事先申请、审批严格、及时销假、信息透明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护士,包括正式护士、合同护士及实习护士等。
三、请假类型及条件
1. 病假:因病需休息或治疗时,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 事假:因个人事务需请假时,应提前申请,并说明具体事由。
3. 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的护士,可享受婚假,具体天数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4. 产假/陪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护士,可享受产假;配偶生育时,男护士可享受陪产假,天数依据国家规定。
5. 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享受丧假。
6. 年休假:根据工作年限,护士享有相应的年休假天数,需提前规划并申请。
7. 其他假:如因特殊原因(如参加重要考试、家庭紧急情况等)需请假,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请假流程
1. 申请:护士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除外)填写《护士请假申请表》,明确请假类型、时间、事由及联系方式,并提交至直接上级(如护士长)。
2. 审批:护士长根据科室工作安排及护士请假情况,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至护理部审批。对于超过一定天数或特殊类型的请假,还需经过人力资源部或更高层级审批。
3. 通知:请假申请获得批准后,护理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及所在科室,确保工作安排调整到位。
4. 请假期间:请假期间,护士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下能迅速响应。
五、销假流程
1. 返回:请假结束后,护士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工作岗位,并向护士长报到。
2. 销假:护士需填写《护士销假确认表》,说明实际请假起止时间、是否按时返回等情况,并由护士长确认签字。
3. 归档:护理部负责收集并归档请假、销假相关材料,作为考勤及绩效考核的依据。
六、违规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依据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 请假逾期未归: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 虚假请假: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医院护理部所有。
2.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政策的变化,本制度将适时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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